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

2021-11-24 15:03李慧南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维权知识产权

李慧南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鞍山 114051)

一、短视频知识产权概述

所谓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1]短视频的知识产权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短视频制作者、短视频平台和使用短视频的第三方,在短视频的制作和发布过程中,这些主体对短视频享有使用、收益、许可他人使用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或需要履行不侵犯他人前述权利的义务。

二、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探究短视频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其权利是如何被侵犯的,通过研究近年来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不难发现短视频侵权与著作权侵权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可以说保护短视频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保护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也可以类推适用于保护短视频的权利,本文研究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参考对于著作权的保护。

在诸多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类,一类是使用他人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为素材;另一类则是直接盗用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发布在平台上。后者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而在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是前者,要认定前一种行为是否侵犯短视频的著作权,首先需要从原短视频和被指控短视频两方面综合分析。

(一)短视频本身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和是作者的智力成果三个条件,对于短视频而言,能够通过移动终端的存储进行复制和是短视频作者的智力成果都很容易判断,因此,判断短视频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内,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学界主要观点认为,“独创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短视频创作者在主体身份上的“独立完成”;另一方面是创作成果在内容上的“创造性”。创作主体的独立性较容易判断,而后者则需要通过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在做对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评价时,就要看短视频实际表达的内容与既有表达的差异,是否有新的独立的表达内容,这在实践中也是较难认定的,本文不对此展开叙述。

(二)被指控短视频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对被指控侵权的短视频,可以从“接触”和“实质相似”两个尺度进行分析,“接触”是指被控短视频接触到既有短视频作品的机会,“实质相似”是指短视频作品中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是否有实质相似。[3]其中,后者是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认定的重要因素,在认定原视频和被指控视频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短视频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指控短视频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似。[4]

三、短视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短视频是新兴起的娱乐方式,因而侵权问题虽然存在,但并没有形成较大范围的维权,且理论界对短视频保护仅有较少的研究。

2019年4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我国0例侵害短视频著作权案,2分钟短视频获赔50万,赔偿金额之高不由得令人惊愕,该案对当时还没有受到过多约束的短视频行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案件是“一条”广告公司未经授权,即将网络上一段短视频擅自用于某品牌汽车宣传并以此收取广告费,且未署名作者,而该视频系一位摄影爱好者独立创作的。综合考虑了该短视频本身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广告公司通过该短视频获取的收益及侵权影响范围和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判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自短视频兴起以来,因侵权给各方主体造成损失的案件不在少数,但直到该案宣判,才开启了短视频维权的先例。

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的侵权赔偿时可参考的因素做出了一系列指导性规定。短视频风靡初期,在迅猛发展且不受管控的情况下,盛行这样一种说法,“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做内容的搬运工”,看似玩笑话却一语道破了短视频行业当时盛行的风气。无数的短视频“搬运工”,通过“搬运”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或素材,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有的甚至超越原短视频的热度,受到更多人的关注,这无疑更加助长了短视频侵权案件的频发。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搬运”短视频内容的赔偿裁判标准,表明了短视频正逐渐进入受法律管控区域的趋势,加强立法保护已箭在弦上。

四、相关建议

(一)立法方面

我国现行与短视频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没有一个可以完完全全针对短视频权利保护适用的规范,因此大多数短视频侵权案件发生后,权利人缺乏维权意识或维权无门、司法机关无法可依或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等情况时有发生。想要真正地将短视频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亟需立法先行,在原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短视频的自身特性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对法则进行分类细化,完善法律体系。从根源上明确,短视频的性质、受保护的条件、侵权认定方式、保护的形式和保护的力度、责任分配以及最终如何免责等等,[5]目前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的问题,是保护短视频知识产权最首要的途径。

(二)司法方面

在部分短视频侵权诉讼案件中,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意图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最初是为了提升网络信息和内容的高速高效传播、平衡各方利益,但在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中,这一原则成为了一些平台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成为可以更肆无忌惮侵权的“武器”,这与这一原则产生的初衷不符,更加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对于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的现象,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用以规范平台内生成和播出的视频内容,同时着力打击与之相关的侵权行为等,源头和传播过程双重把控,为控制平台“钻空子”免责,必要时可以考虑探索“平台先行赔付”的途径,[6]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平台的调查可以考虑其在对侵权视频发出前的审核是否达到标准,在侵权视频被投诉时是否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和其在侵权影响范围的造成中起到怎样的作用等因素。

(三)执法方面

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平台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有些平台审查和监管力度强,对平台上的短视频严格把控,出现侵权事件及时“通知——删除”,做好保护短视频原创作者的工作,自然皆大欢喜。而有些平台疏于监管,在出现侵权案件后不积极消除影响,逃避责任,致使被侵权短视频权利人蒙受损失。在实践中有时会因为相应的管理机关不明确,导致权利人寻求维权困难、维权不及时等情况。鉴于短视频侵权案件频发的现象,建议设立单独的处理此类维权案件的办公室,加强此类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对于对侵权反应不积极或不作为的平台,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查处,出台相关惩处措施,整顿行业环境。

五、结语

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各界专家学者持续关注和探索,对于新兴事物的研究和保护总是需要漫长曲折的过程,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短视频侵权现象能渐渐被社会淡忘,短视频行业能够继续良好有序地发展。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维权知识产权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维权去哪里?
又来了个打算维权的
完美 打假维权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