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实证研究

2021-11-24 17:19王斌通
关键词:审判法庭司法

王斌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2版。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高度评价了党领导社会治理的做法及成效,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建设全面加强,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②《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载《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2版。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多元主体群策群力参与其中,实现“共建共享共治”,打破传统的单一主体主导下的建设与治理,是社会治理区别于社会管理的重要表现。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法庭不仅是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主体之一,也是加强法治保障、促进基层良法善治不可或缺的优势力量。目前,各地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自觉将传承红色法治文化、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与人民法庭内涵式建设及社会治理创新结合起来,产生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做法,其中,“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从诸多实践中脱颖而出,既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样本参考。

一、“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现实意义

当前,“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在山东、广东、云南等地均有创建,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地陕西省、甘肃省和“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浙江省等更是将传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了“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内涵。不仅如此,许多地方也将“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与司法实践层面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诉源治理有机融合,形成了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一道独特的“人民司法风景线”。概括起来,“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现实意义表现如下:

(一)“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是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誉为“人民司法的一面旗帜”“沟通传统法与现代法的成功范例”①刘全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与“政法传统”的形成》,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5页。,是党领导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发扬苏区时期形成的巡回审判的优良作风,经常有计划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解决了许多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解脱,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而受到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民众的广泛赞许和热烈拥护。1944年3月3日的《解放日报》报道了《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率先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概括为“充分的群众观点”。此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大力推广,对边区司法理念和方式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张希坡教授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概括为四点:“(1)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就是要使人民的审判工作牢牢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2)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人员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3)坚持党性原则,忠于职守,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原则。(4)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利民的方针。”②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页。

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无论是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精简程序、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等,均是其精髓的外在表征。也正是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本质上与中国共产党所主张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吻合,在实践上做到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发展红色法治文化有机融合,在形式上做到了法官主导与群众参与相辅相成,在逻辑上实现了人民法院对公正司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案结事了的期待相互统一,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局限于一个代表人民司法进步性的符号化的象征,而是历久弥新的、可以不断指导司法实践并在实践中日渐丰富的开放式的典型经验。“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则是人民法院系统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聚焦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立足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传承与弘扬,紧抓“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本色,根据“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传递的群众路线和为民、利民、便民的精髓,结合司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实际所进行的创造。

(二)“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与“枫桥式人民法庭”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其内涵为:“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22页。。随着“枫桥经验”连续写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及一系列中央文件,并在全国得到普遍而有力的推广,包括“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内的各类“枫桥式”创建层出不穷,这些创建使“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向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拓展,并且实现了由政法领域向社会领域的转型升级。尤其是在司法层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被赋予了人民法庭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成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在价值追求、社会基础、实现方式、治理成效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价值追求上,二者均重视坚持群众路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在个案的处理中得到有效回应,让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成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基本载体。在社会基础上,“法庭”的根基在基层,在广大城乡社区,“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亦是如此,因而,二者均体现了浓郁的乡土特色,最能激发、凝聚并体现基层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在实现方式上,二者均注意发挥人民司法的基本职能,并重视与时俱进,为群众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统一、形式多样、高效便捷的纠纷受理渠道,灵活运用巡回审判,坚持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让法官通过数据平台等走进百姓院落和田间地头,就地化解矛盾。在治理成效上,二者均注意通过人民群众的参与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或裁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以上因素交相辉映,互为补充,使“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二者均是人民司法贯彻群众路线,积极呼应人民群众需求,紧贴基层社会治理实际,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做法。

(三)“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是加强和完善诉源治理的一大创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率先提出“诉源治理”,要求“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正式将“诉源治理”列入中央文件标题,显示出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诉源治理”的政策要求和具体实践来看,诉源治理广泛存在于全国法院系统,是以各级法院及法官为主体,以涉“诉”纠纷为对象,以“源”头化解为重点,以体现多元主体、多种举措、多方资源的“治理”为手段的人民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这一机制强调人民法院应在社会治理的框架内发挥依法调处及裁判各类基层纠纷的作用,力求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经过诉源治理,许多存在激化苗头的民事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切身权益的需要也得以满足,诉讼的存量和增量尤其是因民事争议处理不好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比例大幅减少。可以说,诉源治理既是一项以法治力量助推社会治理的成功机制,也是一件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民心工程。

“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深深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之中,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要求相吻合,是在基层、一线贯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思维,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制度体现,因而亦成为诉源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指出,尽管“马锡五式人民法庭”特色分明,成效显著,但其与诉源治理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诉源治理是一项覆盖面广、包罗万象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一线法庭的前端用力,也包括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建立和完善的诉外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机制,还包括人民法院在诉讼内推动形成的以“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为目标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因此,不能把“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作为诉源治理的全部内容来认识,而应把“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作为实现诉源治理的重要载体或路径加以理解。将基层推行的“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推进的各项工作相统一,更有助于实现内外相维、上下联动、调解与审判相得益彰、非诉过滤和诉讼分层并重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推动基层治理有效。

二、“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时代样本——以淄博法院为例

自“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出以来,以马锡五为榜样、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标准的创建活动长期持续,完整覆盖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各个阶段,而由于各个历史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基础的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也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以来,各地掀起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热潮。而汲取红色法治文化精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创建“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正反映出新的历史背景下司法机关学习并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行动自觉。在全国各地的探索与实践中,山东省淄博市法院系统有关“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制度化程度最高,成效也最为显著。

(一)重视顶层设计,提升指导性政策文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创建“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并非一蹴而就,如何认真传承红色法治文化以及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让“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再局限于形式方面的照搬照抄而是深入到精神层面的灵活运用,并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有机结合,既是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命题,也是任何“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需要理性面对并科学回答的重要课题。2020年底,经过调研考察和扎实研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了建设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的构想,这一提议受到淄博市各界的大力支持,写入人大报告并列入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2021年6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明确了“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在“意见”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炼概括出以“坚持党的领导、就地化解矛盾、手续简便利民、依靠群众办案、严格秉公司法”为内容的马锡五司法精神,使创建活动摆脱了以往只重视形式推广而忽略精神传承与创新的窠臼,为各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自主性与能动性创造了充分空间。与此同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创建活动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继出台《关于建设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的考核办法》《关于全市人民法庭职能优化和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关于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规范建设意见》《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的意见》以及《关于成立“新型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法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做到政策实施、考核与优化创新紧密衔接,有力提升了“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水平。

(二)重视内涵建设,促进特色创建与职能发挥有机统一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基层单位,担负着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的一线任务,由于身处社会治理的前沿地带,人民法庭也成为当之无愧的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力量。为了深化内涵建设,推动法庭职能在创建活动中充分发挥,淄博法院系统创建的“马锡五式人民法院”呈现出以下特色:一是构建“三型”(规范型、服务型、量化型)党建统领体系,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巩固基层政权、服务乡村振兴的“先锋队”;二是构建“四优”(优化“家门口”法庭布局、优化“全要素”职能配置、优化“一门清”便民服务、优化“调解为主、速裁支撑、精审兜底”办案模式)诉讼服务体系,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服务群众、公正高效办案的“第一线”;三是构建“四联”(党委政府联治、村居网格联动、行业组织联处、社会力量联建)诉源治理体系,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参与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桥头堡”;四是构建“四强”(持续做强法庭队伍、持续做强法庭管理、持续做强法庭装备、持续做强法庭文化)基层保障体系,将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彰显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的“主阵地”。若果说“先锋队”“第一线”“桥头堡”“主阵地”是对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地位的反复申明,那么,“三型”“四优”“四联”“四强”则是对人民法庭职能的准确诠释,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马锡五司法精神”与人民法庭基本职能相结合的组合拳,为形成、发展并完善“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淄博版奠定根基。

(三)重视与时俱进,推动巡回审判与智慧法院高度融合

在大数据时代,“让数据多跑腿”,通过数据终端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成为智慧政务、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平台的重要追求。正如“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重视智慧法院建设,推出契合群众需要的“网上枫桥经验”一样,淄博法院系统的“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也着重强调“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建设,完成大数据、智慧法院等信息化平台与传统的巡回法庭、就地审判等方式无缝衔接,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且践行“网上群众路线”的新型“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与传统的人民法庭相似,有着明晰的服务范围,一般设在乡镇综治中心、重点村居园区,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群等方式构建的“家门口的法庭”。不同的是,“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更具综合性、系统性。“E”表示巡回智慧法庭是依托互联网构建的,不占用人员和大量物质资源。“+”体现了法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责任法官与兼职便民联络员互联,建立常态化走访、全方位代办、例会式研判、信息化管理“四项机制”,实现日常联络、网上办案、联动调处、指导民调、完善民约、法治宣传“六项功能”。可见,“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无论对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以及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平台等信息化司法资源的融通,还是实现与基层组织的资源整合及多元联动,都实现了对传统法庭治理资源协调能力的超越,更有助于在智慧支撑层面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四)因地制宜,鼓励各人民法庭切合实际自主创新

尽管同一区域的风土民情、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存在诸多共性,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一个下辖五区三县、人口达470余万的大市,淄博市的城区与郊县、市区与乡村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发展差异,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城乡居民之间对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规范的知晓度和理解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信息化的发达也造成许多矛盾纠纷由传统领域向电信领域转型,这就意味着“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政策、思路更具指导性、示范性、前瞻性和引领性,而非强制性和单一性,同样意味着各人民法院需要实事求是,充分领会“马锡五审判方式”和“马锡五司法精神”的真谛,结合治理需要,将自身特色融于创建活动之中,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例如,博山区人民法院开发区(域城)人民法庭积极建设诉讼服务站和“上门诉讼服务队”,使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将“一站式”诉讼服务下沉至辖区企业,与白塔镇综治中心共同打造出矛盾纠纷“门前清”的诉源治理模式;周村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创建多个“E+巡回微法庭”,各“微法庭”成立临时党支部,强化信息化平台升级更新和物质装备配套完善,努力形成党建引领下的“多元多点智慧巡回法庭”;桓台县人民法院各法庭秉持“调解为主、速裁支撑、精审兜底”审判理念,优化诉调并重、诉调对接机制,在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不断释放诉源治理效能;沂源县人民法院各法庭提出“新时代、馨法庭、心服务”标准,提倡智慧支撑、送法上门、乡贤调处、全民参与,有效破解了山区地域广、人口多、纠纷复杂的难题。

三、提升“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治理效能的思考及对策

自“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以来,淄博市各人民法庭结案率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全市收案数量大幅下降。这就表明,“收案下降”与“质效提升”同步发生,“马锡五式人民法庭”的社会治理效果得到实践和人民的检验。然而,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事业,既关系到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展,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依法维护和保障。“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如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一样,依然存在一些现实或理念层面的局限性,如何做到创建活动贴合实际,顺应人心,真正发挥人民法庭助推社会有效治理的功能,仍需注意以下方面:

(一)坚持基因传承与锐意创新协调并重,实现“推陈出新”

红色法治文化尤其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最大的贡献在于,开创了现代法治建设的本土化道路。“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代表,其形成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必然产物,既遵循法治基本规律,又切合实际需要,无论是作为核心要素的群众路线,还是在技术上强调贯彻灵活、简便两大原则,在目标追求上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方式方法上重视巡回审判、就地审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情理法相统一等,均表现出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尤其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坚持,使其虽历经沧桑却历久弥新,在任何历史阶段都能顺应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从而迸发出朴素而耀眼的法治之光。这恰恰是凝结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红色基因的最佳反映。恰如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界对如何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呼吁,“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何形式是要依具体情况和具体要求来选择的。”①《王子宜院长在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45年12月29日)。当前创建“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也需要在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诉源治理、乡村振兴等有利条件,做出富有针对性、创新性、开拓性的尝试和探索。如此,方能促成红色基因完全熔铸于新时代社会治理,使群众路线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系统的特色创建活动特别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熠熠生辉。

(二)注重以人为本与科技支撑紧密结合,实现“形神兼备”

强调以人为本,以“联系群众”为总的精神,②参见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21页。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与以往任何形式的司法审判模式形成强烈对比的群众基础,也使人民司法无论是理念还是实践层面均实现了巨大的变革和进步。正基于此,在诉讼程序中便利群众,在个案裁判中倾听民意,在审理过程中重视调解手段的应用等优秀因素才得以大行其道,并综合性地迸发出以司法修复人际关系、弥合社会关系裂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治理效能。这些也被“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完整继承。当前,各种充满时代感和先进性的法治类数据终端纷纷融入社会生活,但是仍需看到科技的局限性和人的重要性。一方面,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始终是牢不可破的法治原则,不能过分夸大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对司法的影响而单纯追求设配更新等形式主义,忽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初心。因此,以人为本应该成为“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在信息化时代坚守的底线。另一方面,现阶段大量的农村地区仍长期生活着尚未进城务工的老人和儿童,这一群体对数据终端的认知和接受度与城区居民差距较大,许多老人仍习惯于以“老人机”为代表的通讯平台,而且城区居民的老龄化也加剧了老年人群体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接受难度。这就表明,城乡地区相当数量的人民群众对简约化治理特别是司法服务的简约化有着迫切需求。这一问题的解决,亟需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崇尚简约、方便、利民的一面汲取智慧,并在“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中一以贯之,确保数据终端简单便捷地为群众服务。

(三)促进实效考核与经验总结协同并进,实现“理实并重”

“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治理成效的取得,除了建立在扎实调研与精心谋划基础上的顶层设计,以及各人民法庭的稳步推进,也离不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行的各项考核。根据《关于建设新时代马锡五式人民法庭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涵盖“党的建设、诉讼服务、审判质效、诉源治理、基层保障”五个方面,完整对接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在考核标准的激励下,以民为本、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得到有效贯彻,“法庭E+”巡回智慧法庭网上咨询、调解、立案、开庭等功能作用发挥明显,以“党建耀天平、公正铸忠魂”党建品牌为引领打造的具有地域特色、红色基因、文化底蕴的法庭特色品牌成熟发展,凡此种种,均反映出考核对标准化推进“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的积极作用。此外,淄博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仅与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形成协同创新关系,也指导各法庭提炼、总结、宣传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这就使得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形成实现基层良法善治的内生动力。值得一提的是,考核环节在明确职责的同时,也需与为基层减负相适应;理论提升在辅助实践的同时,还需与司法实际相吻合,惟其如此,以“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为代表的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才会有特色、接地气、入人心。

(四)推动自主发展与多元共建有机统一,实现“共治共享”

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触及各个社会单元细枝末节的庞大工程,人民法庭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并非单一抑或全部主体,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下,人民法庭更多地是与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等多元主体形成治理合力,并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思维,切实发挥法治保障和司法服务作用。“马锡五式人民法庭”创建,也需要协调好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与乡镇(街道)综治(矛调)中心共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诉前过滤、分流机制;指导辖区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推动辖区村居、行业组织等建立诉前预警、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与诉中委托调解机制;指导金融、物业、建筑等行业组织制定示范性合同,设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多元解纷机制;与各乡镇(街道)合作,共同指导城乡社区创建“熟人社区”“无讼社区”,等等。如此一来,“马锡五式人民法庭”更能承载新时代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行自主发展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融入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释放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实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目的,使“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①《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载《人民日报》2021年2月20日,第1版。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②《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真正落地生根,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大幅提升。

“马锡五式人民法庭”贯彻了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动了红色法治文化的创新发展,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完善诉源治理,以司法进步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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