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2021-11-24 20:57黄志高
商品与质量 2021年3期
关键词:物权法宅基地统一

黄志高

安徽省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徽太湖 246400

1 问题的提出

从一定的程度上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就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的生活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并且开启了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的时代[1]。但是,需要登记的不动产主要就是存在于农村的地区。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农村不动产分散登记的弊端显露出来,并且城乡之间产权存在明显差异,实际行动处于不足的地位。当前的情况下,农村不动产主要就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私权登记的方式很容易会侵害不动产利益人的合法权益[2]。做好不动产工作,可以为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鉴于此,如何设立及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合理的对策如何?就成为了目前形势下,需要探究的重点。

2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面临的困境

2.1 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健全

从传统的视角看,不动产登记缺少对应的法律制度,并且大家经常会看到一个农村不动产被多卖的情况出现,还会发生一处房子被多次抵押的问题。此种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导致不少社会不公平的问题出现。一般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或者是耕地等都无法在市场当中进行正常的交易。为了可以有效的将农村不动产登记融入到法治的体系中,那么就需要从法律的视角进行有效的分析和探究。在这里可以看到,《物权法》《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全部都属于农村不动产有效的明确[3]。在实践的过程中,农村不动产登记会出现一些法律不配套的问题,身份无法确认,信用体系很难确立。此时,就需要结合现实的需要,增强出登记公信力,为下一步的城乡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 政策界定和相关的操作流程不清晰

在现实的生活中,农村不动产登记主要就是针对宅基地的期限续留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物权法》当中,可以看到是70年的权益,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没有的。那么,在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到期了以后,到现在依然还是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法律解释。并且在一些连锁法律纠纷中,很多也是由于此种原因导致的问题[4]。在不动产信息整合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数据有误,或者是房屋交易中心出现问题。并且不动产的交易和登记权的交易存在很大的交叉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容易就会导致分歧的问题产生。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一旦长期积累下来,就会影响农村不动产的进一步规划和建设。

2.3 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规定契合度偏低

在现实中,关注农村居民都存在一个宅基地,一般都是集体获取,不需要缴纳费用。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没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就很容出现责权不清的矛盾。并且物权法中强调需要保持房地一致性,但是,房屋抵押属于被禁止的行为,那么就会产生房地一致性的违背。

3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对策

3.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

从目前的形势上看,农村不动产登记的覆盖性较强,并且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首先,需要保持农村不动产的立法程序,并且将涉及到较为广泛和细致的问题。其中包含的立、改、废等问题都需要涉及到,不可以出现空白的情况,需要保持内容的清晰性。其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的整合农村不动产登记的职能。将所有的部门有机的结合起来,保持信息的深度融合,确定一个责任机构。之后,需要在《物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启动新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和实施新的建设证书。接下来,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出现问题之后,及时的解决。最后,需要结合实际,分析不动产的赔偿界定,确定责任。

3.2 依法确定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操作规范和任职资格

从目前的形势上看,加快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需要统一法律依据以及登记机关,还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农村不动产登记内容,构建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此时,主要就是在《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化和信息化的对接机制,保持农村不动产的规范化建设。入职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入职资格证,还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建立个人信息,保持业务的实际操作性。

3.3 建立完善的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本质上看,想要进一步的加大农村宅基地等级的有效建设,那么就需要结合现实的需求,完善对应的统一建设范围。例如:房屋不动产需要登记到户主的名下,但是,在户主去世了之后,就需要结合继承法的相关内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在获得宅基地之后,就需要针对上面的房屋实施不动产权证的发放,并结合实际情况,保持内容的有效落实[5]。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汇报,加大重视程度,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属于一个长期动态跟踪的过程。只有完善及规范登记制度,体现不动产法律依据。这样长久下去,才可以在法律依据下,保持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日常工作建设。并在全方位的视野下,真正发挥出集体土地确权成果作用,促进各项工作的稳步运行,促进农村不动产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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