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一体改革后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2021-11-25 11:56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一体

黄 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起着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相互制约作用,使侦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以保证案件质量。捕诉一体改革是对传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由不同人员、不同部门办理的重大调整。捕诉一体改革后,同一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一般情况下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这一新的办案模式,在节省审查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1]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载体,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正是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等改革的实践。因此,分析捕诉一体后侦查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对于强化侦查监督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一)捕诉一体工作不同阶段审查重点要求不同

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同时承担起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尽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都是对案件审查,但不同的审查阶段却对审查本身有不同的要求,尤其是侦查监督的重点在审查逮捕时,而证据完整性的审查在审查起诉时。而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很自然会考虑所逮捕的案件后续是否能够顺利起诉,为了保障所逮捕的案件能够更加顺利地起诉,其审查重点自然会转移到证据收集的完整性方面。但由于办案的时间有限制,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对案件证据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花的时间多了,在侦查监督方面的精力自然就相对少了。因此,捕诉一体工作不同阶段审查重点要求不同导致了很多检察官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当作“硬任务”,而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当作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二)捕诉一体工作对审查能力要求更高

捕诉一体改革后,对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调整,改革之前有些办案人员长期在侦查监督或者公诉部门工作,甚至有脱离办案工作的检察官又回到了办案一线,尽管这些检察官在原本的部门工作能力相对突出,但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办案人员需要同时承担起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职责,对于每个检察官来讲,在某些方面多多少少都会有些短板,而这个短板在短时间内很难补齐,必然导致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出现边办案边学习的过程。尤其是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接触较少的检察官来讲,这势必会对侦查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对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人员办理,因为不同检察官的关注点、办案方式及方法的差异,使得案件可以从多角度被审视,审查逮捕阶段的监督疏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其他检察官审查时,还有可能再次被发现。捕诉一体改革后,同一个案件相对来说少了一个参与案件的检察官,这就对办案人员的审查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但囿于同一检察官对案件的重复审查,受思维、关注点的定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现侦查监督线索的机会。

二、强化侦查监督的对策

尽管侦查监督在捕诉一体改革后出现了新的变化情况,但这些问题不是改革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案件审查工作方式和制度的改变造成的办案理念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不匹配。实际上,捕诉一体与传统的捕诉分离相比,检察官办理整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这样更加激发出检察官的责任心,使得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更用心,更专心。只要贯彻好“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工作理念,梳理好侦查监督事项、完善侦查监督启动机制和优化侦查监督考核制度,就能更好地做好侦查监督工作。

(一)转变重办案轻监督的自然倾向

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办好案,而办好案应当包括发挥好办案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应当把侦查监督工作提到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等的地位上来,把所谓的硬任务和软任务之分的倾向转变为“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寓监督于办案之中的工作理念。

(二)梳理好侦查监督事项

针对目前办案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捕诉一体改革和员额检察官制度落实后,从办案到学习等方面均由各个办案组自行开展,缺乏学习状况的监督的情况,应对办案人员的基本能力的培养实施统一规划,系统培训,统筹推进,才能整体提高。通过授课、相互学习等方式熟悉侦查知识,把握侦查工作的活动特点和规律,积累侦查监督经验。对近几年来侦查机关常犯、易犯的侦查监督问题,以及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侦查监督事项进行梳理,把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出现的监督要点梳理出来。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一一对应,并做好是否需要开展侦查监督的记录,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侦查监督意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相关工作指引及新上线的“侦查监督平台”都是起到了梳理、提示的作用,但条目过多过于烦琐无疑影响了检察官办案时适用的效率,还需要进一步熟悉和适应改进。

(三)完善侦查监督启动机制

目前侦查监督的启动机制较为单一且处于被动状态,很多情况下只有比较专业性的案件上,检察机关受侦查机关邀请才启动侦查监督工作,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一方面原因。因此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变静态审查为主动审查,加大侦查监督线索调查核实力度,发挥好调查核实权。同时,提高派驻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人员能力水平和制度保障,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集中监督等模式完善好侦查监督启动的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和触发机制提高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的比重,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2]

(四)优化侦查监督考核制度

目前的侦查监督考核制度的要求明显偏低,侦查监督线索的来源主要依靠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是否启动监督程序没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因此需要结合不同部门的案件类型,制定更加科学的侦查监督考核制度,促使办案人员落实办案责任。从办案实际和不同类型案件出发,把考核制度优化成可以更人性化落地的考核制度,不单单从数量上,而且应从质量上优化考核规则,把考核制度细化到实处,才能彻底地激发办案人员寻找侦查监督线索的积极性,进而落实好办案人员侦查监督职责。

三、强化侦查监督永远在路上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因此,侦查监督工作更应该成为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重点,只有把好了侦查监督的这道关,才能把案件办实办好。这对检察官的证据审核能力、案件分析能力、纠正违法能力等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尽管目前工作中仍存在改革转型过程中的不适应造成的各种问题,但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是落实司法改革的新发展新要求的需要,也是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打造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只有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因此,强化侦查监督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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