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辩辞研究

2021-11-25 20:03张亚华
吐鲁番学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吐鲁番文书

张亚华

在唐制中,“辞”是政府机构下级呈报上级的六种公文格式之一,《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载:

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宜邦教。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曰:关、刺、移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0~11页。。

“辩,治也。俗多与‘辨’不别,辨者,判也”②(东汉)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42页。。 辩字可拆分为辛与言两部分,“辛,罪也。段玉裁注:‘辛痛泣出,罪人之象。’”③(东汉)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第742页。“言”表示言辞。两罪人以言辞相向,即互讼、争辩之义。故所谓辩辞,可以定义为案件审理时审讯者和申辩者之间对话的官方记录④按:学界目前对“辩辞”未作出定义。,所记载的内容主要为庶人之言。吐鲁番出土公文文书中的辩辞,是吐鲁番法律文书的常见形式之一,但又保持着内容与文体的独特性。目前学界有关吐鲁番出土辩辞的研究大多属于个案化的研究⑤主要成果有:刘安志《读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及其相关文书》,《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第58~67+112页,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有修定)第44~64页。本文引文均据后者。在结合相关辩辞和史料着重探讨《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中“破城之日”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基础上,又总结出一套辩辞的规范程序;丁爱玲、葛佳才《吐鲁番出土唐代公文中的“仰”》(《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129~135页)围绕“仰”在唐代公文中的运用,分别讨论了“仰”的使用情况、历史渊源和出现原因;贾艳伟《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辨析——以辞牒为主》(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主要从法律角度对部分辩辞做了分类。。基于此,笔者不揣翦陋,拟对吐鲁番出土辩辞的内容、形式、文献价值进行系统探讨。

一、吐鲁番出土辩辞的内容

据现有资料统计,目前可见吐鲁番出土辩辞共39件①此数据据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年;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日]小田义久:《大谷文书集成》(第壹卷),东京:法藏馆,1984年;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荣新江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欧美收藏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统计。其中,《吐鲁番出土文书》载30件;《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载2件;池田温将《大谷文书集成》中所获辩辞残片拼合整理为三件并定名为《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在《吐鲁番文书总目》中发现4件,分别藏于日本和欧美,其中两件相互关联。这类文书大都以“辩辞”命名,但也有个别例外,后文中将专门列举并做分析。,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租赁纠纷案件

中古吐鲁番是一个农业社会,当地百姓们常选择用租赁方式解决生产工具短缺的问题②贾艳伟:《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辨析》,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26页。。在租赁的过程中,租主和租赁人难免会为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唐麟德二年(675)畦海员辩辞》(编号66TAM61∶20a)记录了这样一件租赁纠纷的典型案件:

1 畦海员年卌五

2 海员辩:被问赁牛两头与麹运贞践麦,是何日赁与,□

3 □得多少价数者。谨审:但海员不是赁牛与麹运贞

4 □□日巳时许,麹运贞家内有一婢来,不得名,到海员

7 □□辨。

9 奴 有 宿 处

10 证 见 并 检

11 既 不 是 □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37页。

由文书可以看出,此案件争论的焦点是租赁还是借用。畦海员被询问是否将两头牛租赁给麹运贞践麦,以及租赁的时间与价格。畦海员答道:不是将牛租赁给麹运贞,而是借用。后来,麹运贞家一个不知名的奴婢来证明畦海员租赁是实,但畦海员却坚持己见,由此引发了纠纷。有研究者认为在这一案件中,租和借的区别应在于“租赁者需要缴纳租税给官府,如果举报者举报租主逃税属实,那么租主则要缴纳罚金,而举报者也有奖励”④贾艳伟:《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辨析》,第26页。因此畦海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否认将牛租赁给麴运贞,既能逃脱租税又能免去罚金。由于文书内容的残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租赁牛是否要缴纳税额,但是上述推测仍然有一定的道理。

除了租用生产工具外,租用田地也是当时的常见现象。如《唐辩辞为李艺义佃田事》(编号65TAM341∶77-1、2)所记载:

(中缺)

(后缺)

这件文书所载案件的具体进程和最终判决结果已不可见,据残存文字基本可以推测事情的原委:三十二岁的李艺义因田地租赁事件与康宗产生矛盾——因田地出租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

(二)土地纠纷案件

在农耕文明社会的大背景下,吐鲁番地区的百姓以土地为中心展开活动,围绕着土地所有权和缴纳地税等问题难免会产生纠纷。如《武周君海辩辞为高祯南平职田事》(编号73TAM214∶2a):

这件辩辞所述的是高祯在南平种职田一事。在唐制中,外官职分田,简称职田,是国家给予外官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这种土地的地租作为外官俸禄之外收入的一种土地制度。《唐会要》载: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贞观十一年三月敕:内外官职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虑其禄博家贫,所以别给他子。去岁缘有水旱,遂令总停。兹闻卑官颇难支济,事须优恤,使得自资。宜准元敕,给其地子③(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九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669页。。

即便我们不能从零散的记载中厘清案件原委,此件辩辞也足以说明职田制度在当时的吐鲁番地区广泛施行。此外,《武周天授二年(691)康进感辩辞》(编号72TAM230∶75,76)、《武周天授二年(691)李申相辩辞》(编号72TAM230∶69)和《唐辩辞为种田事》(编号72TAM188∶68)这三件辩辞也均涉及土地纠纷。由此而见,土地纠纷案件在当时也并非个案。

(三)盗窃案件

《唐麟德二年(665)张玄逸辩辞为失盗事》(编号66TAM61∶22a)、《唐麟德二年(665)知是辩辞为张玄逸失盗事》(编号66TAM61∶24a)和《唐麟德二年(665)婢春香辩辞为张玄逸失盗事》(编号66TAM61∶23a,27/1a,27/2a)三件文书,皆为讯张玄逸失盗案。第一件文书前有编者按语:“本件与后两件皆为讯张玄逸失盗事,疑原系粘连为一案卷。”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38页。兹将三件辩辞依次录文如左:

1 张玄逸年卅二

5 谨审:但玄逸当失物已见踪迹,

6 运贞家出,即言运贞家奴婢盗。

7 当时亦不知盗人。咨(望)请给公□

8 更自访觅。被问依实谨辨。

4 式 麟德二年五月 日

5 更 问。式 示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39页。

1 春香等辩:被问所盗张逸之物亱□更

5 依实谨辩。

6 麟德二年 月 日

7 译语人翟浮如□

8 问张逸。式 □④《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39页。

此案的大致情形是:张玄逸家失盗,他怀疑是麹运贞的家奴知是和春香所为,于是将二人告上官府。知是辩称自己年迈无法翻墙进行偷盗,且有邻居作证。春香亦说自己年老,且失窃当晚在自己家住,没有作案时间和地点。因为家奴春香是突厥人,所以特请来翻译者翟浮如将突厥语译为汉语。《唐律疏议》中有明文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①钱大群注:《唐律疏议新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30页。故当翟浮如作为译语人参与此案时,他也要为自己翻译的准确性作出担保。由于文书的残缺,暂也无法知晓偷窃究竟是何人所为,但我们可以据此了解到吐鲁番地区法律观念的普遍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原法律制度在吐鲁番地区有效地传播与运用。

(四)商品买卖纠纷案件

商品买卖在吐鲁番地区也是常见的现象。交易双方为了自身利益,难免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在《唐贞观二十三年(649)杜崇礼等辩辞为绫价钱事》(编号73TAM210∶136/8)中记录了这样一件典型案例:

□□领八 匹同□

从零散的记载中可知,主人公杜崇礼等为买卖紫䌷绫,就其价格产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唐律疏议》载:“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③钱大群注:《唐律疏议新注》,第875页。因此,在市场交易时,商人若定价不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唐上元三年(676)某人辩辞为买鞍马事》(编号73TAM507∶013/3)还涉及到马匹的买卖。

(五)逃避番役案件

关于逃避番役案件的辩辞,在目前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仅有《武周成建违番不到辩辞》(编号73TAM509∶19/5a)一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唐前期实行“番上”制度,即府兵宿卫京师,轮流执勤。《新唐书·兵志》云:“初,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〇《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8页。府兵制度的优越性在当时显而易见。有关吐鲁番地区的“番上”制度,前人已经有深入研究。如孟宪实先生指出:“吐鲁番文书中的‘番上’制度与中原地区的‘番上’在意义上有实质的差别。‘番上’并非特指宿卫京师,而是泛指轮番值班;而府兵不管在京师还是在地方都有轮番值班的任务,因此都可以称为‘番上’。”⑤孟宪实:《唐代府兵“番上”新解》,《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73页。不难想见,由于“番上”制度的普遍推行,吐鲁番地区也一定有很多逃避番役的“违番”现象,由官府进行审讯。《武周成建违番不到辩辞》(编号73TAM509:19/5a)记载:

这件文书破损严重,主人公成建“违番”具体原因已无从得知,只能看出是就自己逃避番役不去执勤向官府交代缘由,这种现象在当时的吐鲁番地区一定不是个案。

除了上述几类辩辞外,辩辞中还存有人口失踪的典型案件,如《唐永徽三年(652)士贞辩》(编号73TAM221∶62—2a):

5 甘香等同在一处种粟。一更向了,移向别种粟,

6 亦无经求,全无去处。被问依实,谨辨。

7 永徽三年五月□日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312页。

从残片中可以得知,主人公士贞等四人黄昏时在同一处种粟,一更过后移向别处。后来,士贞不知其他人去往何处。

吐鲁番出土辩辞中还涉及唐代户籍,如《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编号64TAM29∶102)。附籍为附入本地户籍的外地人,此件辩辞寥寥数字,仅从题目我们便可以看出它与唐代户籍制度有关。《唐君安辩辞为领军资练事》(编号73TAM210∶136/10—1a)和《唐西州高昌县译语人康某辩辞为领军资练事》(编号73TAM210∶136/10—2)两件辩辞都与领军资练之事相关。日本东京书道博物馆所藏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一件《唐西州丁谷僧惠静辩辞》记录了西州丁谷窟寺僧人惠静遭受其他僧人的打骂诬告,因此与被告人义玄对簿公堂③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第489页。。

此外,在笔者梳理吐鲁番出土文书时发现两件案卷标题不书“辩辞”而实为辩辞者。兹将《唐贞观十七年(643)何射门陀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编号67TAM91∶27a;28a;29a;30a)节录如下:

……

9 □□问依实,谨辩。

……

这件辩辞内容系为来丰患病,被安置在节义坊何射门陀处看养。后来,来丰非理致死(不是病死)。官府传讯何射门陀和节义坊正麹伯恭问来丰致死缘由。第1-10行是何射门陀受审讯时的辩辞;第11-18行是审讯何射门陀之判语:须再问坊正麹伯恭;第19-25行是麹伯恭受审时的辩辞。

唐代两京及诸州皆有病坊,负责收养贫病之人,国家给悲田,以充粥食。《唐会要》载:

会昌五年十一月,李德裕奏云:恤贫宽疾,著于周典。无告常馁,存于王制。国朝立悲田养病,置使专知。开元五年,宋璟奏悲田乃关释教,此是僧尼职掌,不合定使专知,元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领。恐贫病无告,必大致困穷。臣等商量,悲田出于释教,并望改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耆寿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以充粥料③(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863页。。

此件辩辞的时间为贞观年间,辩辞中来丰“因患至此”“令于坊置”,何射门陀在辩辞中也提及“得粮然”“□为营饭食”等都与病坊制极其相似。通过主审官一系列的审问可知,入病坊养病的人,理应得到很好的照顾,并为病人寻医治疗。同时,坊正也需要随时检校,并如实提供文牒申报。如若非理致死,必追究相应责任。刘俊文先生论断:“考今存史籍,皆无上述记载,此件可补其缺也。”④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17页。此件出土辩辞印证了唐制的完善。

另一件标题不书“辩辞”而实为辩辞者为《唐贞观年间西州高昌县勘问梁延台、雷陇贵婚娶纠纷案卷》,兹节录如下:

(一)72TAM209∶88

……

(二)72TAM209∶87

……

(三)72TAM209∶90

2其雷陇以状向。实

4心白。

5六日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321页。

(四)72TAM209∶92

4心□

5□□④《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321页。

此件辩辞所载两案皆为婚娶纠纷案,内容皆系为申辩者称娶妾,而妾自称为娶妻,因而导致诉讼。可见婚娶纠纷在中古时期的吐鲁番地区也不是个例。唐制规定,妻、妾、婢三者名分不同,界限森严,不得混淆。“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⑤钱大群注:《唐律疏议新注》,第436页。,这正与辩辞内容一致。唐代法律制度推广和执行的力度,即使在边远的吐鲁番地区,也同样被严格的遵循。

二、吐鲁番出土辩辞的行文特点

作为吐鲁番地区审理案件时的必经程序,以及作为公文文书的一种,辩辞产生的条件也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即需要两人及两人以上参与,且有申辩的过程。在具体书写中,它也具有独特的书写规范和固定套语。比如辩辞中的“谨审”“依实谨辩”“得款”等语汇的使用情况;再如辩辞中“仰”字的运用,与其他类型文书中的常见意义有很大不同。以下即从行文规范、具体语汇的运用两方面对其特点加以梳理。

(一)行文规范

现存众多辩辞中,以《唐贞观十七年(643)六月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最为完整,这件文书展现出当时吐鲁番地区处理案件的大致流程。通过这件文书,不仅能窥见当时吐鲁番地区处理案件的大致流程,也为探讨辩辞的行文规范提供了佳例,如刘安志先生所总结:“辩辞有一套规范的程式,即首先陈述辩者的姓名、年龄及画押,有时也加住所,其次是‘某辩:被问……谨审……被问依实谨辩’等内容,接下来要写明具体的时间年月,最后是主审官员的判白。”①刘安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8页。这一观点可以从其他辩辞中得到印证。

以保存较为完整的另一件辩辞《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 造 辩 辞 事》(编 号66TAM61∶17b、66TAM61∶23b,27/2,27/1b、66TAM61∶22b、66TAM61∶26b、66TAM61∶27/5b、66TAM61∶24b、66TAM61∶16b、66TAM61∶25)为例。此案件涉及人物众多,有原告曹禄山、被告李绍谨,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曹炎延、曹果毅、曹二和曹毕娑。从文书中可以了解到,曹禄山是胡人,不解汉语;李三(即李绍谨)是汉人。李绍谨在借取曹禄山之兄曹炎延的财物后,和曹炎延一同从弓月城(今伊犁)出发到龟兹(今库车)做生意,但后来只有李绍谨到达龟兹,曹炎延却失踪了。因此,曹禄山将李绍谨告上官府并请求找回其兄曹炎延。从文书(七)中的调查结果可知,因为曹炎延系在弓月城与曹毕娑打架斗殴被扣押,所以不能与李绍谨一同前往龟兹,因此做出了“禄山前告绍谨不执”的判决,即曹禄山状告李绍谨无效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46页。。从文书(八)中看出,最后决定让李绍谨归还曹炎延借给他们的本息,由于曹炎延还在扣押中,所以归还给曹炎延之弟曹禄山,且不能违抗判决结果③《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247页。。

纵览整件辩辞,首先在开头交代整个案件的背景,何人因何状告。(二)至(七)为申辩过程,同时也是调查过程的呈现,中间多次出现“问禄山得款”“禄山得款”“问绍谨得款”等固定语汇,如:

同为下级向上级呈报的公文文书,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数件,如《前凉王宗上太守启》(编号64TKM3∶51,52)、《仓吏侯暹启》(编号75TKM96∶37)和《高昌重光四年(623)三月残表启》(编号64TAM10∶47)等,兹将前两件录文于左:

1 九月三日,宗□恐死罪。秋

2 节转凉,奉承

3 明府体万福,〇还返不□。

4 王宗惶恐死罪,□

5 损示,知须□□□奉

6 □,当遣②《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壹卷,第1页。

2 所致。生年始卌六、七,久患□,

3 积有年岁。前会值□备仓谷,策(敕)

通过对比发现,作为唐代公文文书的一种,启只是将一件事情向上级汇报清楚,而辩辞有自己的一套行文规范,产生过程也有其独特性,须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参与,且有完整申辩的过程:先介绍辩者的姓名、年龄,有时也会加上住所;其次是“某辩:被问……依实谨辩……”;接下来是主审官的判决结果;最后注明具体日期。

再来看其他辩辞:如前文所提及的“张玄逸家失盗案”,辩辞开头交代辩者张玄逸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卅二);其次是“谨审……”“被问依实谨辩……”,“知是辩……”“被问依实谨辩”,“春香等辩……”“审……”“依实谨辩”。由于文书的残缺,暂也无法知晓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整件辩辞的行文规范显而易见。在《唐匡遮□奴莫贺吐辩辞》(编号64TAM29∶114,115)中亦可以窥见辩辞的行文规范:

1 匡遮□奴莫贺吐年卅五

2 □贺吐辩:被问何因詃韩行大小奴,将向

3 □平,仰答者。谨审:莫贺吐元不詃奴

6 守住共户曹□向南平,就康莫□

7 家捉获。请问曹主具知詃人。被问①《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第叁卷,第355页。

在辩辞的开头交代了辩者的姓名和年龄,其次“贺吐辩……”“谨审……”“被问……”。即便无法窥见辩辞的全貌,前半部分已为我们清晰地展现了辩辞的行文规范。在《武周天授二年(691)安昌城知水李申相辩辞》(编号72TAM230∶74)中这种行文规范亦可以得到印证:

本件“李申相”同见于下件辩辞,疑本件为辩辞头,下件为辞尾,今列于该件之前。

4 今款求受重罪。被问依实,谨辨。感

此件辩辞在开头详细交代了辩者李申相的姓名、年龄和住所(安昌城),紧接着叙述申辩内容,并在末尾注明具体日期。

通过以上所举众多例证,并与其他类型文书对比,可以断言刘安志先生论断的准确性。除却特殊性的辩辞,这样的行文规范是辩辞的共性,同时也是辩辞区别于其他公文文书的个性。

(二)固定套语的使用

辩辞作为公文文书的一种,记录者在记录时会使用很多固定套语如:“谨审”“谨辞”“依实谨辩”“仰”和“不娴官法”等。由于“谨审”等固定套语多用于规范行文,上文已展开详细探讨,故不在此赘述。下文就“不闲(娴)宪法”和“仰”展开论述。

上述各类案件可以充分展现中原地区的法律在边远吐鲁番地区的广泛传播与应用,当百姓触犯法律时,常常用“不娴宪法”之语作为托辞。如前文所提及《唐贞观十七年(643)何射门陀案卷为来丰患病致死事》(编号67TAM91∶27a;28a;29a;30a),据刘俊文先生考释,第6 行“不娴官”后应为“法”字,主人公何射门陀自称是边地之人,不娴官法。可见“不娴宪法”或是“不娴官法”乃是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人自我辩护的通用托辞④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15页。。在《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编号65TAM42∶103a)中亦出现了“不闲公法”之语。正如刘俊文先生所言,当地百姓在公堂上为自己辩解时常常用“不娴宪法”作为托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吐鲁番地区对法律的重视。

“仰”作为固定套语频繁出现在辩辞文书中,前人已对吐鲁番出土公文文书中的“仰”作了系统探讨。如丁爱玲和葛佳才通过列举诸多吐鲁番出土唐代公文中的“仰”得出结论:‘仰’本是敬辞,表达在下一方对在上一方的敬意,适用于下对上的场合。而用于发问者的内容中,等于在上的一方自愿与在下的一方调换位置,可以拉近与对方的距离,让对方产生亲切感,从而能达到审判者所期待的‘一一具辩’的效果①丁爱玲、葛佳才:《吐鲁番出土唐代公文中的“仰”》,《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第133页。。

以下略举数例,对辩辞中“仰”的使用情形,进行胪列:

《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编号65TAM42∶103a):“仰更具答者。”

《唐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张玄逸辩辞为失盗事》(编号66TAM61∶22a):“推穷元盗不得仰答所”

《唐麟德二年(公元六六五年)知是辩辞为张玄逸失盗事》(编号66TAM61∶24a):“仰答所由者谨审。”

《唐匡遮□奴莫贺吐辩辞》(编号64TAM29∶114,115):“□平,仰答者。”

《武周天授二年(公元六九一年)唐建进辩辞》(编号72TAM230∶67):“仰更隐审,一 具答,不得准前曲相符会。”

《武周成建违番不到辩辞》(编号73TAM509∶19/5a):“违番不上?仰答:不”

《唐辩辞为阿刀妇人博换事》(编号65TAM341∶77):“仰答者,但元璋所博范□□□□□()”

在辩辞中,审判者属于上级官吏,掌握着话语的主导权,与申辩者身份相异。我们认为,在当时行政体系内,“仰”的使用更是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之间在案件审理时对话的情景需要,即审判者需要被审判者“依实谨辩”。这或许仅仅是公文文书的一种固定套语,而不像丁爱玲和葛佳才认为的那样带有情感的倾向。在唐代,“仰”字用在皇帝诏令、法律辩辞和下行牒、帖、符当中表谦,是上级对下级命令的传达,也更显示出上级官吏的正式与庄重。因此,“仰”作为一种固定套语在公文文书辩辞中的作用仅仅是行文规范,不带有任何情感倾向。

三、辩辞与中古吐鲁番地区社会风貌

辩辞系官府审理案件时的文字记录,在时过境迁的千年之后审视其内容与形式,无疑能够展现更为广阔的中古吐鲁番地区社会文化。从吐鲁番出土辩辞中可以看出当地百姓的商业活动、轮番执勤以及法律约束等情况,为我们生动展现出吐鲁番地区百姓生活图景及当时的社会风貌。

(一)商业活动

如前所揭,吐鲁番出土辩辞涉及商品买卖、生产工具和土地的租赁以及计帐等各种商业活动,如在《唐勘问计帐不实辩辞》(编号65TAM42∶103a)中可以看出当时对计帐的重视:

7 定,实是错误,不解脚注。摩咄身死

此则辩辞的发问者和申辩者就“计帐不实”展开论辩。辩辞中“被问既称……”“仰更具答者”,皆为唐人辩辞之套语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525页。,这与前文探讨“仰”的作用相印证。辩辞中摩咄身死,旧计帐已经在脚注中将其除名。但由于计帐者的不认真,没能注意到脚注,在造新帐时依旧加上摩咄的名字。当官府询问是否有隐情时,计帐者以“不闲(娴)公法”为托辞。正如辩辞中所言,计帐需要记录者有严谨的态度,发问者更是强调“今更子细勘当”。

造计帐是里正的职责,若有脱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会要》载:“武德六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③(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五,第1559页。由此可见,造帐是国家每年都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唐律疏议》云:“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人口登记详情之原始簿册),造籍书。不觉脱漏户口者,脱谓脱户,漏谓漏口,及增减年状,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④钱大群注:《唐律疏议新注》,第393页。籍帐记录本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户籍、计帐制度关乎唐代赋税的征收和国家财政的预算,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关于唐代户籍、计帐的编制,唐代的计帐采用逐级编制方法,户籍不是由乡编造,经县司汇总上呈于州和尚书省,而是由县赴州同时勘造三份,计帐基于手实,造户籍要依据计帐”⑤杨际平:《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86页。。因此,计帐和手实相互关联,更需要记录者严谨,且需要熟悉当地的法律。

前文所提及的《唐麟德二年(675)畦海员辩辞》(编号66TAM61∶20a)涉及租赁生产工具,畦海员为逃避租税,把将牛租赁给麹运贞的事实扭曲为借给麹运贞。无论是土地和生产工具的租赁,还是买卖物品,这些商业活动都对研究早期百姓从事商业贸易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研究吐鲁番地区百姓的商业贸易意义重大。如在房屋、土地买卖与租赁时,“交易双方能以公平心理进行合理交易者有之,但是买产者以贪得无厌心理乘人之危,低价收买,从事无情掠夺者不乏其人;卖产者同样以贪婪心态,耍尽穷横无赖行径者则是屡见不鲜”⑥冯尔康:《从清代契约文书看社会风貌和社会诚信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9 卷,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页。。在农耕文明的大背景下,他们以土地为中心,围绕土地展开生产活动。偶尔出去做生意,与商人相互合作,辩辞的内容所折射出来的是百姓最朴素的愿望和需求。

(二)轮番执勤

唐代是府兵制度的黄金时期,“府兵分番上下的役事,唐朝人称之为‘番役’(泛指府长宿卫与征防)”①张国刚:《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第152页。,且番役是全年都存在的任务,与府兵农闲时在地方整训不同。从吐鲁番出土辩辞中亦可以发现关于番役的记载,如前文所提《武周成建违番不到辩辞》(编号73TAM509∶19/5a),主人公成建作为吐鲁番地区一位普通民众,承担轮番执勤的任务,由于其违番不到,向官府解释缘由。

根据唐制,原则上除残疾和孝假外,都应参与轮番执勤。一般为按月派遣,故又称为“月番”。唐律中明确规定:“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②钱大群注:《唐律疏议新注》,第264页。违番不上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吐鲁番文书中,我们发现府兵的番役,可以雇人相代。尽管法令上不允许,但实际上雇人执勤却是公行不讳的③张国刚:《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第153页。。从吐鲁番文书《唐显庆三年(658)西州范欢进雇人上烽契事》(编号60TAM338∶32/4-1,32/4-2)中可以得知,交河府卫士范欢进用银钱七文雇前庭府卫士白熹欢代役十五天,如有“逋”“留”官府罪责,范欢进概不负责④《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第五册,第142页。。此外,吐鲁番文书中还有很多反映西州府兵制度的文献,正是因为这种制度的推行,才会伴随出现“违番”的现象。这也为今人了解吐鲁番府兵制度实施的细节提供了很多生动的材料。如:《唐张隆伯雇人上烽契》(编号69ATM140∶17/2)和《唐张信受雇上烽契》(编号69ATM140∶17/3)等。由此可见,当时所执行的番役制度滋生了雇佣之风。而主人公成建放弃雇佣,他逃避番役的具体原因我们也无从而知。这也足以证明番役作为当地百姓需要遵守的一项制度,已形成一种固有社会风貌。

(三)法律约束

人们之间的交往让矛盾无处不在,无论是财产纠纷还是盗窃伤人案件的发生,都是生活场景的真实再现。而吐鲁番文书中的辩辞在给我们还原人与人交往中的矛盾冲突时,也提供了相应地解决办法。中原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吐鲁番地区得到了有效地实施,很大程度上在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当地百姓依靠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促进良好社会风貌的形成,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百姓无时无刻不受法律的约束,案件审理的结果都是违反规则的一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前文所提“张玄逸家失盗”案件中,主人公张玄逸怀疑是知是和春香两个家奴所为,但二人都提供了自己不在场的证明。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张玄逸在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选择相信法律,具有很强的法律观念。同时,知是和春香了解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原则,重视证据,亦从侧面反映出当地百姓的法律意识较强。据《唐六典》云:“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⑤(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9页。因吐鲁番在唐麟德年间名为高昌县,故我们也可以推定出“张玄逸家失盗案”是由高昌县司审理本案。

总之,辩辞中所反映的中古吐鲁番地区实际生活状况、民众在交往交流中的心理状态和社会风气是多元化的。尤其是当时吐鲁番地区的民众法律意识较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虽常有案件发生,但在不断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民众也逐渐形成知法、守法的社会风气。尽管现在出土辩辞文书的数量还比较有限,但它们已然能够折射出吐鲁番地区的一些独特社会风貌,更展现出唐代西州与中原政治的一体化以及唐代西域治理的成功。

四、余论

吐鲁番出土辩辞的产生时间大部分都属于初唐时期,从中可以印证同期中原地区的法律制度,亦可见辩辞对研究唐朝法律制度的运行和推广的价值。唐朝有三百多个州(府),以及组成州的一千五百多个县,它们中每一个的组成及相应的行政程序都是由中央政府以一整套复杂的规范来加以规定的。不仅对于大的人口中心,即使对于像敦煌和吐鲁番等边远地区也是如此①[英]丹尼斯·С·特威切特著,张中秋摘译,贺卫方校:《初唐法律论》,《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第63页。。正是因为唐朝统治的有效性,在中央机构严格的管理下,地方人民积极遵循法律制度,共同促进唐代边地的繁荣。

吐鲁番出土辩辞在为我们还原百姓生活真实场景的同时,亦展现唐代吐鲁番的社会风貌。通过对辩辞的研究,从发问者与申辩者的交流过程中可以窥见当地百姓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心态。吐鲁番辩辞作为诸多文献体裁之一,是一种特殊文体的历史记录,也是史料载体的一种形式,为我们更好地深入研究当时吐鲁番地区的社会文化史和法律制度史,甚至经济史提供了史料依据,具有很高的文献史料价值。

由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残缺,文书被无意识地保存下来,内容零散且缺乏联系。“吐鲁番的文书却又表现出更多的社会性、世俗性和偶然性,具有了社会史研究的‘碎片’效应”②朱玉麒:《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汉文文学的传播与接受——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0 年第6 期,第184页。收入氏著:《瀚海零缣——西域文献研究一集》,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134页。。即便我们无法从现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找到一件完整的辩辞,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纠纷、商品买卖、偷盗案件和违番不上案件等日常活动也包含当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辩辞文书所反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无疑是中古吐鲁番地区丰富社会生活的缩影,为了解和研究中古时期吐鲁番地区的社会风貌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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