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空间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的研究

2021-11-26 00:10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刑法典前瞻性预见性

冯 早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已经进入白热化状态,也成了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随之而来的网络数据量也迅速的增长起来,在网络时代给社会发展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此种情形之下,网络病毒、网络黑客以及窃取网络信息等各种威胁网络安全的问题频频发生,这就给人们的网络权益造成了损害。有效维护网络领域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然而,网络刑法的完善无疑是当前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网络刑法在维护我国网络安全中的重要性

计算机作为20世纪最先进的高科技之一,它的诞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以强大的力量快速发展[1]。计算机的运用从起初的军事科研拓展到当今的各个领域,最后形成了庞大规模的计算机领域,以此带动世界各地的科技发展,成为当今信息社会中的必备工具[2]。此外,网络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资料不仅关系着人们的个人隐私,还关乎着各个国家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如果国家不能保护好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就可能给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麻烦。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网络领域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出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以此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来避免或减少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二、网络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立法意识

目前,随着网络领域的高速发展,网络领域的安全隐患也变得越来越令人担忧,网络领域频繁发生安全问题,致使人们的切身利益遭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以至于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安定与和谐[3]。与此同时,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化,也为治理网络安全的执法人员加大了难度。执法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网络违法行为做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并建立有效的网络安保对策,以此确保网络安保对策跟上网络安全问题的同步性[4]。总之,我国在网络立法制度方面应跟网络发展同步,以此提升网络刑法知识方面的转型发展,而网络刑法知识转型的关键在于网络刑法立法意识薄弱。

(二)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网络领域相对其他领域来说,其环境变化本身就是瞬息万变的,这也给我国我网络刑法的立法带来了困难,不能及时跟上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5]。就目前而言,网络刑法在立法的观念、内容和依据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在网络刑法立法上只能根据网络违法行为的产生而订立,这就说明网络刑法在立法方面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缺乏创新方式和思维

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立法原则中,主要运用了报应性的观念,将介质前提和危害原理作为定罪原则[6]。一般而言,审判人员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是根据实际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其罪责大小的。而以上立法思维不能全部应用在网络刑法立法中,这是由于网络领域的发展具有多变的特性,从而让立法方面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网络会随着物质和时代发生改变,网络刑法的立法内容也需要随之改变。因此,网络刑法立法需要根据网络发展进行立法思维创新与立法方式的完善。

三、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的策略

(一)充分考虑其前瞻性、预见性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领域发展相对成熟,我国在对网络的安全方面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维护网络领域的安全已经成为网络刑法立法的主要目标[7]。并且根据网络技术存在的风险做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了使网络刑法的立法具有预见性和前瞻性,立法部门应先识别出网络技术中存在的漏洞,针对漏洞做出立法完善。此外,网络刑法立法制度的对象是在网络领域发展的过程中有关网络安全的行为,立法部门对网络安全做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效减少或避免网络安全风险的产生,以此确保网络领域的安全性。

(二)加快其协同转变

网络具有多变的特性,那么在网络刑法的立法中,应根据网络多变的特性订立相对应的措施[8]。立法部门可以从网络的内容、立法观念上对网络刑法进行重新构建。如根据网络环境中的网络犯罪行为订立相应的罪名等等。此外,应在网络刑法中明确指出网络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不断丰富、扩充其内容

随着网络高科技的发展,网络刑法立法的及时性和先进性应跟上网络高科技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刑法的内容,使网络刑法的立法覆盖面更宽广,网络刑法更具有立法权威性[9]。网络刑法立法的内容可以以下四方面进行,首先,明确网络安全的立法内容,有效维护网络领域的安全,以此确保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不被遭受侵害;其次,设立单节的网络安全损害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给网络违法行为以震慑,凸显出网络刑法的权威,同时明确指出网络执法范围、惩罚力度等等,来提高其针对性;再次,设立单章网络违法内容,根据不同的网络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刑法制度;最后,根据网络刑法典定制有效的网络刑法制度,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此捍卫网络领域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四)创新网络刑法建设

目前,网络环境的发展越来越复杂,网络刑法知识的转型也承受了巨大的挑战。在对网络刑法学进行修订时,一般是从刑法法典的整体上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完善网络刑法漏洞的同时网络刑法体系不被改变。建立网络刑法典,不仅可以彰显出我国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心,还可以促进网络刑法体系的完善,进而推动网络刑法知识的转型发展。网络刑法学作为网络刑法典的基础刑法知识,将网络刑法典中的刑法规定和模式与网络刑法学的理论知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此形成较为全面的网络法律条文[10]。此外,在网络法律法规的建立中,应把我国刑法学中的罪、责、刑之间的关系作为主要的网络刑法立法内容,并将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所制定的制裁、犯罪、归责与现代网络发展相吻合,进而确保网络刑法典在网络违法行为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有法可循。总而言之,我国在创新建立网络刑法典的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对网络违法行为的刑事惩罚、严厉惩罚网络违法行为和划分网络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的探讨,发现我国网络刑法的转型存在以下问题,即缺乏立法意识、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缺乏创新方式和思维。本文针对以上探讨问题提出有效改进策略,即充分考虑其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快其协同转变,不断丰富、扩充其内容,创新网络刑法建设。这些策略可以有效推动我国网络刑法的完善发展,减少关于网络刑法和立法之间所遇到的难题,进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网络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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