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21-11-26 00:10高洪缘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法律

高洪缘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近年来随着世界科技、贸易、经济的一体化,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在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得以广泛运用,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世界许多国家逐渐开始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加以保护。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生存乃至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保障,更关系到我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各国学者对此各执一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使用了“未公开的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这种信息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也就是说,该信息不被经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其二,由于其具有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合法持有、控制该信息的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信息,能够为企业自身带来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得以立足于市场的强有力的武器。法律对商业秘密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结果,法律对保密措施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即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一定条件下不被暴露就可认为该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采取一定的手段来维持对商业信息的占有,并不能排斥他人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①反向工程,即通过合法取得他人的产品进行分析、拆卸、测绘等技术手段获取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等正当途径获得同样的技术和信息。

二、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缺乏保密意识

企业自身缺乏对其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意识,导致商业秘密在闲聊娱乐中会被无意识的泄露。据统计,目前近七成企业都缺乏保密意识,企业也没有针对企业内部信息保密制度制定相关的规定,员工也并不知道其所掌握的信息是商业秘密,甚至企业为了吸引群众,在公司宣传中将这些涉密信息公之于众。再者,由于企业缺少对员工的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员工会受到利益驱使而向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泄露内部信息的情况,从而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不完善

行为人只要侵犯商业秘密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责任的承担离不开诉讼制度。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案件的适用程序和证据保全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以证明对方侵权的事实。另外,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引入专家的介入,因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二次泄密的情形。

(三)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较为分散、不统一

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较为分散、不全面,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涉及的法律众多,既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还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看似全面而完善的立法,实则分散不集中,存在一些弊端。

三、国外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

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于2016年签署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此前,美国各州仅通过《统一商业秘密法》和《经济间谍法》等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以规定。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中的亮点主要有:第一、立法中将侵权行为的标准统一化和专业化。法律明确允许原告选择诉讼法院,即原告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选择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来进行诉讼。第二、新法案中提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补救措施,例如禁止令、单方可申请扣押财产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等。第三,还规定了在案件审理期间允许当事人对商业秘密请求加密的保密制度。在禁止令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被公众知晓。

(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企业秘密管理指南》

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颁布至今,日本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在不断优化进行中,并且为了响应产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本在2015年新修改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同时修订了《企业秘密管理指南》,并在一起案件中确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实现对域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日本在2016年新修改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这部法律中扩大了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救济程序,包括减轻原告举证负担和延长诉讼时效。在2015年日本的《企业秘密管理指南》的新修订中主要涉及了对企业秘密三要件的有关秘密管理要件规定的重要变更,首先,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信息构成是保密管理,即对商业秘密做好保密工作。其次,修订后的《企业秘密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如果员工可以识别某种信息是商业秘密,那么这一信息即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还提出了企业员工可能会认识到这一点,限制访问可以不是必经步骤。最后,刑事检察官根据指南的规定启动刑事诉讼或调查,并且新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启动盗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更为简易。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自身保护意识

作为具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自身不能仅靠法律的事后保护,还需要企业自身树立保护商业秘密这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的意识。企业应当明确规定保密范围,让企业员工可以正确意识到哪些信息是需要保密的。同时,企业还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员工在离开公司的某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领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二)完善商业秘密诉讼法的程序性问题

我国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未规定具体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的规定仅限于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并没有过多的其他规定。因此,应当完善诉讼法中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程序规定,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也可以协调其他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以具有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为辅的保护模式。分散的立法使得我国有必要建立起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数量及种类也越来越多,我国零星的法律不能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必须向系统化和综合全面化的方向迅速发展;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来看,制定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减少的原因,不仅仅是商业秘密权利人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关键的是这些发达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各国已经认识到了对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重要性。

五、结语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和国家的重要财产之一,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当前国家、企业、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相关方的重要课题。建立成功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立法者的努力和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有关商业秘密及保护的制度建设依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一个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的立法经验,还需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制定一部适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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