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021-11-26 20:02李钢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精细化主体

李钢

(国家能源集团国神公司上榆泉煤矿,山西 忻州 036504)

在开展党风廉政工程中,其主体责任追究制度牵扯到实施党风廉政工程的主体责任担当问题,其真正价值人所共知。然而在现实中,党风廉政工程主体责任追查的理论确立以及实际探究还均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不具备可供借鉴的现成经验,所以关于此项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中还蕴含着较多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比如在追究主体责任环节中,某些人员在心理上未给予充分重视,或者是实际追究内容极不全面等。

一、现阶段实施党风廉政工程所面临的问题

(一)责任追究制度落不到实处

在我们党历史上长期实施的党风廉政工程中,党中央的历届领导集体均十分重视廉政责任追究体系的全面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新一任中央领导集体更加注重党风廉政工程主体责任追究制的全面落实。欲优质地把党风廉政工程实施好,即一定要落实好党委的主体管理责任,纪委监察人员必须将监督职责尽到位,反观当今,却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员腐败主体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维护和落实不彻底,而且未给予足够重视,少数单位的领导及职工甚至走马观花,在大脑中一扫而光。比如在《河北日报》头条新闻报道中说明,石家庄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时间颁布了有关本市反腐败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然而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河北全省党政机关各部门未出现一个机关团体拟订及执行党风廉政工程主体责任追查制度体系。不但这样,很大一部分党委成员对党委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使命没有明晰的认识。

(二)主体责任追究不严格

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出现腐败问题的主体责任追究制度,出现类似腐败问题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有责必追,有案必查,只有如此,方可增强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震慑威力,使所有党政机关履职人员均十分清楚腐败责任追究政策是一条跨不过去的红色底线,况且相关领导者须作为此条红线的坚守及保护者,而并非是做流于形式的应付者。在当今时期,党委机关腐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过程依然蕴含着大量问题,比如在一部分机关单位中风靡性质地恪守着本位主义,相当一部分人依然坚持着老好人、不伤人的思想观念,尽管亲手触及了较多有关应实施责任追究的腐败案件,然而却不主动去当面追究问责。

(三)责任追究没有进行有效监督

在对党政机关内腐败责任实施追究的过程中,担负重要职责的是同级纪委监察机构,然而在具体过程中,由于纪委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不落实,或者由于监督工作不利而导致制度落实不严格。比如在较多单位均存在着部分已被揭露处置的重案恶案,然而在历经很长时间后,此案件依然未被查出,或者问题原因未浮出水面,此类问题均给旋涡式犯罪及渎职腐败,进而引发恶性连锁反应造成条件和机会,所以,实施党风廉政工程主体责任追查制度体系需迅速完善,拟定公正合理的实施程序,加大监查管理力度。

二、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不愿进行责任追究

我党中部分领导干部在工作态度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作时没有责任心且不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敷衍了事,经常逃避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很多工作囤积,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工作效率,且对党的形象和权威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廉政反腐工作在开展时往往趋于形式,没能起到真正的作用,不但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还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责任权职混乱

许多单位制度不够详细不够完善,权职不清,未能明确说明每个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员工本人需要做到工作,所负责的板块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其条款过于简单,工作分配可操作性较低。此外单位文件规定不够灵活,较为死板,没有明确划分岗位,并对岗位进行级别划分。

(三)责任追究主体单一

党中央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时,其党政为主要管理者,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然而在实际行动过程中,一般只有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其他主体依旧没有真正参与进来,未能形成人大、政协、审计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模式。在国有企业当中,还存在各个部门分开治理,各自为政的情况。虽然在反腐败工作中责任追究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执行和审判方面制度设计还存在着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出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四)责任追究考核欠规范

在开展责任追究考核过程中,其工作缺乏科学性及指导性,不能准确判断及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在核实时,缺少依据,存在讲人情、扮好人的情况,由于考核结果和领导干部任用相挂钩,因此其实际考核过程存在阴暗面。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建议

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责任追究方式,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深入探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路径。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追究是关键环节。必须明确强调,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失职,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不抓责任追究就是渎职的意识。实施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之一,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调落实。要建章立制,明确、细化具体责任,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强化倒查追究责任;要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领导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秉持“打铁还要自身硬”的理念,坚持自身过硬、以上带下,发挥表率作用;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敢抓敢管,力戒好人主义,不搞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着力发现问题,严格追责,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压力感和自觉性。同时,要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尤其是责任追究的内容纳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作为必修内容。要深入剖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二)创新纪检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纪检机关担负着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部门,纪检工作体制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首先,各级纪检机关要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明确职责定位和时间期限,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其次,要加强对“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规定》要求,创新和完善中央和省、市、区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使巡视工作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⑤第三,加强自身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有责任心和担当精神的纪检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用高标准、严要求来建设纪检队伍,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坚定其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另一方面,要用严管理、零容忍的标准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纪检队伍内部监督机制,从而解决“灯下黑”“谁来监督纪委”等问题。

(三)制定责任追究细则和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在制定责任追究细则时,必须坚持精细化原则。精细化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同时也是提高单位整体执行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精细化包含“精、准、细、严”四个方面特征。其中,“精”是做精,求精,追求最佳、最优;“准”是准确、准时;“细”是做细,具体是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做细;“严”就是严格执行,主要体现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与控制。精细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细则应该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责任目标的精细化,即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各项具体指标准确细化,易于操作;二是责任分解的精细化,即对于每个具体问题的责任,都要指明党委、纪委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责任与部门具体负责人对号入座,还要进行“签字背书”;三是检查监督的精细化,既进行检查监督的具体人员、具体方式、具体内容、具体过程、具体结果等都必须细化,记录在册;四是进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精细化,《规定》中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十条内容尽管比较具体,但是弹性空间仍然很大,需要进一步细化;五是责任追究操作程序的精细化,包括启动程序的具体人员、前提条件、操作过程、时间节点、处理过程、结果以及公开等因素都必须精准细化到最小单位。总之,精细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细则应该是切合实际、刚性强、易操作、个人意图无法施加、执行力强的一项制度。

(四)真正做到党务公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要摈弃革命战争年代必须高度保守党的秘密传统思维模式,与时俱进改革党的政治纪律,精确党的秘密范围,除极少数秘密外,绝大多数党务都应该公开。要建立健全扩大党内民主的制度和途径,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制定实施规范易行的党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范畴,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党务公开,或者党务公开不彻底、不全面、不真实、不清晰,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要立即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党务公开不仅要面向党员干部,也必须面向广大党外干部群众和媒体。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全方位的整体监督体系。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平台,建立完善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和引导、反馈、应对机制,对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的要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责任追究的各类案件都应该向党内外、全社会详细公开,这样做,一是能产生更大警示作用,二是能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总之,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经全面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这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未来工作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只要我们始终不忘党的性质宗旨,勇于刮骨疗伤、直面问题,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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