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进程下农村法律服务问题探究

2021-11-29 07:52
现代农业研究 2021年9期
关键词:城乡农民群众

杨 丽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对农村法律服务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建设相应的服务体系,一些农民群众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农村法律服务。对此情况必须要在短时间内进行改善,从而避免对城乡一体化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对该内容进行探究具有深远意义。

1 农村法律服务开展的重要性

积极落实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实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工作,我国为农业大国,依靠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经济收入的人民在我国总人口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如何解决“三农”问题也是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农村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呈现出和谐稳定的特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推动也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建设必须要依据法律力量。农村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有专业、权威人士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在农民群众遇到纠纷后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其可以做到知法守法。

城乡一体化建设打开了农村封闭化的环境,对农村经济建设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环境的开放性特点,导致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多方的侵害,农民群众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浅薄,以及资金上存在的困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对自身进行保护。无论是农民群众的婚姻家庭、土地使用纠纷以及产品销售等众多方面,都需要有专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援助。

农村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公共性服务以及公益性服务的特点,农民群众依据农业生产满足生活需求,他们的收入是非常有限的,对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较差,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农村的法律服务资源非常的少,仅仅想要从市场机制方面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是无法实现的,必须要由我国的政府部门主导,依靠政府部门的力量进行完善化、科学化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农村与城市享受平等的法律服务。

2 农村法律服务现状

2.1 没有进行完善化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实际调查了解到,很多农村处于偏远区域,该区域与外界交流较少,也没有和城市一样进行健全化、完善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是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所在,但是这些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相互交叉混乱,没有各尽其职。司法所为政府机构,是对行政事务进行执行和落实的机构,法律服务所为社会中存在的中介性质组织,该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存在的。在农村区域还存在着人民调解委员会,该机构是由区域内广大群众自发组织产生的,机构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属于社会中存在的公益性组织,三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司法所承担着较为沉重的行政职能需求,司法助理工作人员每天都需要负责较多的事物。法律服务所是以应力为目的,内部人员对我国法律比较熟悉可以帮助农民进行安检诉讼,法律服务提供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2.2 农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化

目前我国农村区域的法律纠纷问题数量不断增长,这种情况的背后也代表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可以逐渐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关于农村治理以及相关纠纷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很多法律内容还需要立法部门对其进行补充,立法速度与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进行转的入过程中,很多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参照,对农民群众造成了严重困扰。还有就是农村的退耕还林工作,结合我国落实的退耕还林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府部门应当依据农民群众退耕还林的面积,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不同区域的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目前落实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多元化需求,法律服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阻碍因素。

2.3 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虽然我国以往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律宣传工作非常重视,并且在农村法律教育工作开展中取得了非常可观成就,但是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善。一些农民群众并没有受过长时间的知识教育,甚至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他们经常会提出一些比较有趣的法律问题。例如一些农民在解放前拥有较多的土地产权,解放后土地产权归国家集体所有,但是其仍然希望要回土地产权。法律教育宣传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2.4 广大农村群众享受不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城市中法律服务工作是由律师承担的,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较为完善。因为农民群众的收入与城市企业相比较存在很大差距,而且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由相关服务人员承担的,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会收取费用,或者只是象征性的收取一定费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背景影响下农村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农村发展中存在的法律诉讼也不断增多,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为迫切。

3 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农村法律服务优化策略

3.1 新农村建设与法律建设实现同步

我国在新农村以及法律建设方面可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落实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从而满足城乡一体化建设多元化法律需求,使得立法速度与发展需求相契合。在不良法律纠纷问题出现后,如果存在法律方面的缺失,相关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法律条例建设,并且及时落实,对违法问题进行管理和查处。立法单位要建设快速反应机制,可以对社会中存在的新型关系进行法律约束,法律建设不能呈现出超前性和落后性的特点,一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立法。

3.2 政府部门引导进行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想要进一步加快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要依靠我国政府部门的力量。转变农村法律服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要使其呈现出公益性、服务性的特点。明确划分司法局、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以及法律服务义务,司法局需要承担区域城镇内群众、个体商户以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司法局对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宏观层面对其规模、结构以及内部人员构成进行调控,约束农村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要求该社会结构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与成本应当对等,收益可以满足机构正常运行即可。公益性法律援助仅仅依靠我国政府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以及互联网络加强社会各界对农村法律服务的关注,让更多力量都可以参与到农村法律服务中去。

3.3 对农村法律服务形式进行创新

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呈现出了复杂化、专业化、多样化的特点,只有在短时间建立灵活性、服务性、公益性的法律咨询体系,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树立创新意识,对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形式进行创新。坚守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目的,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广大农民对法律的认知,不断提升其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对农村进行治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对于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调节的内容,需要探索解决规律以及农村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未来发展动向。对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照的内容,需要利用互联网络向大城市高素质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探索式回复。如果遇到一些有关于政府部门职能的问题,依靠政府职能可以对农民群众诉求进行解决,需要依靠专业法律知识及时作出判断,并且将问题递交给政府部门。

4 结语

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同时还可以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要注重法律服务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的创新,加快立法速度,为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提升提供良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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