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机制的路径检视与完善建议

2021-11-30 11:13
关键词:指导性裁判审判

陈 开 梓

(宁德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宁德 35210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总结2019年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时,强调了全国法院正在推行的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提出了明确、具体、统一的指导意见,由此类案检索机制在法院系统经历了从试点到推广、从自主到强制并不断健全完善的推进过程。笔者通过类案检索机制演进路径及其内涵、特征及预期进路的考察,梳理出类案检索机制运用实践中现存问题并提出全面推广应用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公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尝试。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探索与演进路径

发布于2017年7月的《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开启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探索,演进至今类案检索机制的全面推行,整个历程虽然仅为三年,但它却有一个很长的过去[1](P99),可以追溯到公报案例发布及案例指导制度。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对类案裁判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 年,公开刊登各级法院推荐并经审定的典型案例,成为审判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及案例指导应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指引审判具有实践影响,发挥了传承司法经验与类案裁判参考的价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案中认定:黄某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2],导致公报案例不具有对类似案例的参照效力。但鉴于公报案例毕竟是经过精选提炼并修改完善后发布,所折射的案件实践意义深远[3](P21),而且公报案例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以及逻辑推理和法律诠释,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4]。因此应用并参考公报案例的裁判理念,仍然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的交流互动[5],仍应成为类案检索的重点案例。

(二)案例指导制度逐步深化对类案裁判参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011年12月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进入了审判实践,由此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参照类似案件及发挥对类似案件裁判统一方面具有重要保障意义。[6](P163)但由于《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未明确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导致司法实践中参照效力仅被定位为参考或借鉴,使得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出现了偶然性、随意性等被弱化问题。2015年5月《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发布,明确了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查询、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并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而使得指导性案件在补充法律、弥补漏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简化法律适用过程以及强化裁判的说理论证等方面起到重要指引作用。[7](P73)由此案例指导制度对解决同案不同判、促进司法统一方面的作用真正得到确认与发挥。

案例指导制度运行至今已达十年之久,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总数偏少且类型单一,至今仅24批139 例指导性案例[8],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全方位覆盖各种类型纠纷;而且在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样态迥异、论证不详、援引率低、隐形参照等问题。[9](P148)由于指导性案例仅以公布时间先后顺序列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中国法院网等平台,并未按照类别进行有序罗列,更无科学、便捷的检索系统[10](P146),给指导性案例查询、适用及援引带来一定障碍,由此呼唤着类案检索机制的创设与全面推行。

(三)裁判文书上网为类案检索提供了丰富素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启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探索,2013年11月第二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发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运行,至2016年8月第三个裁判文书上网新规出台,上网裁判文书数量迅速飙升。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开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及便利性得到落实,截至2020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11],持续位居全球最大裁判文书资源库地位,形成中国司法的一道亮丽景观。如潮而至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中国法院贯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也是中国近年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切实成就[12](P124),为类案检索提供了平台渠道与丰富素材。

(四)类案检索机制的创设及演进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开启了法院系统类案检索的探索。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周强院长强调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探索类案裁判规律,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案例基础[13],表明类案检索机制已完成了顶层设计。至2017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创设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类案检索机制。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法院均应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如2018年1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2019年8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2019年10月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启动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中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2019年11月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树立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审判理念。至2020年7月27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发布,有关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都得到明确规定,标志着各级法院推行类案检索有了实质性机制保障。综上路径考察表明,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是基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改革制度,承载着旨在实现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及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司法改革重担。

二、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界定及预期进路

上述类案检索的探索、创设与推进的演进路径考察表明,类案检索机制正经历着从点至面、从自主检索到强制检索的推进过程,由此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类案检索机制概念、特征及预期进路。

(一)类案检索机制概念及特征界定

1.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类案检索机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全面检索与在审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裁判,通过比较分析后形成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作为在审案件裁判的参照或参考,从而实现裁判尺度统一与类案类判。该内涵即作为本文所涉类案检索机制的概念界定。

2.现行类案检索机制的特征

(1)类案检索主体不限于法官。现行机制将检索主体主要设定为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必须对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并将类案检索作为审判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及重要工作,同时还应对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类案检索报告予以积极回应。由此形成了类案检索以法官强制检索为主、其他案件参与人自愿参与为补充的主体特征。

(2)类案检索的对象为类似案例。判断两个案件类似的基础是比较两个案件的构成要件,两个案件之间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便可对两个案件作出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评价。[14](P258)关于两个案件之间的构成要件识别问题,左卫民教授提出依案件性质、案情特征、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特征体系来认定的观点[15](P27),得到现行类案检索机制的采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了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来识别认定类案的标准,为类案检索奠定了基础,为精准地确定类案对在审案件的参照或参考提供了指导与借鉴。

(3)类案检索的途径与方法。现行机制将类案检索途径分为传统检索途径与网络检索途径。传统检索途径主要通过办案平台、档案系统及书刊检索,以查阅积累资料的方式获取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优秀案例、典型案例汇编》等传统纸质载体刊载公布的案例,这些检索案例普遍具有权威性及参考性较强的特点,但这种检索途径受制于纸质载体的客观条件,存在检索查阅不便及受众数量有限等局限。而网络检索途径主要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法信、智审等网络平台检索,在新技术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背景下,通过此种途径可以实时动态共享司法大数据,案例资源广泛且检索自主化、便捷、高效,已成为当前类案检索的主渠道。而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类案检索方法的规定,为类案检索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便捷手段。

(4)类案检索的成果体现为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类案检索的过程与结果以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形式呈现。相对于简便、快捷的直接在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的形式,类案检索报告更为规范、严谨,应作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以及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的必备成果体现。

(二)类案检索机制的预期进路

经过类案检索获得已生效类似案件并形成类案检索说明或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将检索过程、结果、类案裁判要旨、本案是否参照适用及目标预期等内容予以涵盖,并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同处理进路。

1.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处理

除存在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被新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对在审类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

2.检索到的类案为上一层级法院之前的生效裁判的处理

对该类检索案例,原则上应当予以参考。但如果上一层级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向上一层级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3.检索到的类案为本院之前的裁判尺度一致的生效裁判的处理

对此类检索案例,原则上可以直接予以参考并据此直接制作裁判文书。但若本院之前类案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若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原裁判尺度,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检索到的类案为不具有审级隶属关系的其他高院类案的处理

对其他高院的生效类案,一般对在审案件的裁判也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可以参考其裁判尺度与要旨。但若在审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其不一致,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呈报上一级法院决定。

三、类案检索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类案检索机制设计,将在审待决案件与已生效类案进行比对考量,从检索类案的裁判要旨中寻求启示和参考,对确保实现类案类判具有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但结合近几年运行实践,诸多问题与困惑已开始显现,应当得到正视与稳妥解决。

(一)检索基数过于庞大导致检索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类案检索平台众多且各显特色,相关司法案例资源未经有效整合,案例的检索和发现渠道过于多元,检索结果不尽相同且无法穷尽。[1](P101)检索者艰辛检索出的海量案例信息必然包括着大量冗余数据,往往容易将类案检索引入歧途[16](P35),导致裁判效率降低,由此形成了类案检索成本过高的问题。

(二)检索技术滞后导致检索案例精细化程度不够

1.案例范围过窄、关联性不强

即使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各地法院浩如烟海的案例,可供检索案例基数极巨,但该网仅是将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汇总,对案例进行精确标签化的深加工处理程度较低。在实践检索中搜索出大量与在审案件事实无关的案件,需通过逐个点击排查的方式进行筛选甄别与反复检索,不利于检索效率的提升。

2.检索案例级别缺失、层级不清

对于已经公开上网的一审裁判文书,缺乏涉及同一案件的二审或再审裁判结果的进一步关联性标注与关联链接,导致检索出的一审裁判案例无法判定是否属于最终生效结果,进而可能将已被改判或撤销的案件错误纳入类案范围,降低了检索的精准性。

3.检索系统对各类典型案例标识不明及纸质载体检索限制带来的困惑

在权威纸质载体登载的指导性案例及其他典型案例,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地方性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基本都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通常具有超过普通案例的指导参考或学习借鉴价值。但由于发布者众多、发布形式多样,上网发布时未做特殊标识区分,类案检索时系统无法判定所检出案例是否属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或其他典型案件,导致类案检索结果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大为降低。

(三)检索案例效力划分及适用的困惑

对指导性案例以外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权威纸质载体上刊载的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编发的审判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以及各级法院进行宣传所发布的宣教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本应发挥有别于其他类案的较高参考适用价值,但现有类案检索机制尚未对指导性案例以外的此类案例进行效力划分,也没有确认过它们的参考或参照效力,如此必然直接影响到类案检索结果的效力判定及适用的困惑问题。

(四)类案检索引发的司法地域化及惰性司法问题

受上诉率、发改率等考核和指标的引导,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对下级法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如此容易造成不同地区整体裁判结果的平均差异,进而加剧司法“地域化”[17]。

按照现行类案检索机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对在审案件的裁判面临着两种选择:依据类案结果直接裁判,或拟作出改变类案结果的新裁判,但需逐层提交与讨论。前者明显对法官有足够的吸引力,而后者必然导致法官工作量和审判周期延长,且最终能否如愿做出新裁判仍处待定状态。因此在实践中法官必然会在成本核算后,对需要履行提交、讨论、报告程序的后者进行抛弃,而选择程序更便捷、结果更安全的前者进行裁判[16](P26),这将会形成不利于个案创新的惰性司法问题。

(五)对类案检索的监督约束尚存在不足

现行机制对于类案裁判尺度不统一、滥用类案裁量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规定。对于法官因固有成见与便利,择机选取迎合自己需求类案的选择性适用行为,现有机制根本无法监督制约。同时现行机制缺乏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未回应当事人请求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约束与救济程序,[18](P130)如果当事人以类案异判、同案不同判作为理由提出上诉、再审等救济,实践中几无救济成功的先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同案不同判”的上诉、再审案件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有202篇,逐一查找核对竟然无一篇文书支持该类上诉、再审理由。

四、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建议

针对类案检索机制实践运行中遇到的困境问题,通过从该机制内在改进完善、外在技术平台构建以及审判理念转变、律师参与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司法审判与实际贴合,为实现类案类判、统一裁判尺度发挥应有作用。

(一)建立指定的专门类案检索平台,加强类案建设管理

类案数据平台作为类案检索机制的基石,其建设与运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类案检索机制的成败,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专门案例检索平台的顶层设计与建设

通过建设全国统一兼具权威性、全面性和便捷性的案例检索平台,使松散的案例体系化,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中国司法案例网进行整合,实现一键式跨网搜索,使得检索的结果更加统一、丰富、及时,更为贴近检索需求。

2.加强类案的精细化、标签化、结构化工作

让更多法律知识素养深厚的人员加入基础性数据整合工作,为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界定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签,从而提高检索的针对性和准确度,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3.对类案系统的案例进行来源、级别与质量上的明确标示

将检索机制与文书上网机制有机结合,在裁判文书上网前对判例文书进行深度加工,标明案例是否属于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其他刊物刊载典型案例等情形,以及案例的地域来源、审判流程、是否上诉、效力状况、是否改判等情况,[15](P31)从而提升检索的精确与便捷。

(二)明确类案检索效力,实行分类逐层检索

现行机制虽然明确了类案检索范围,但仅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本省高院的参考性案例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案件等,仍然存在案例范围过窄且效力等级不明的问题。建议将其他省高院的生效类案列为参考借鉴范围,并对类案的层级范围以及优先适用顺序予以明确界定。对检索出现同一层级的矛盾类案,应当根据时间先后及是否存在法律修订、司法政策变动的特定背景,以及先例是否存在规则缺陷等来进行甄别,以确定可以参考适用的案例。

(三)建立类案适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建立类案适用激励机制

将法官是否启用类案检索机制作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即将法官对所审案件是否经过类案检索及检索程度、处理及回应方式,作为判断法官是否尽到勤勉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将积极精准适用类案的情形纳入法官考核范围,与办案绩效挂钩。

2.建立类案适用监督约束机制

由案审管理部门掌握类案审判的进展和走向,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违反类案裁判实施监督。明确规定法官应参照而未参照在先类案及未回应代理律师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可作为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及检察院抗诉并予改判的理由,从而确保类案检索机制的全面适用。

(四)类案检索报告后续适用

类案检索报告是对既有类案检索、提炼、分析和总结的智力成果,不应只局限适用于当次在审案件,应当赋予类案检索报告对后续案件及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性,从而使同一类案的裁判尺度更趋统一、审判角度更趋全面,也有利于提升报告的利用效能和节约司法资源。

1.建立类案检索报告备查库

将各类检索报告统一备份并根据后续修正及补充情况统一归入备查库,便于其他法官查询和下载,并在之后类似案件中参考适用。

2.建立区域范围内类案检索反馈机制

上级法院经类案检索机制变更裁判尺度的,可通过定期整理印发类案检索要情的方式向下级法院通报,帮助下级法院及时掌握相关动向,降低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

(五)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类案检索、类案推送与智慧法院建设同步发展

伴随智慧法院建设,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司法裁判领域,以类案推送为核心功能的智能产品已见诸市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了类案智能推送系统[19],之后各地法院也积极布局推出各种类案推送产品,类案推送已成为法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中类案推送仍存在技术不成熟、使用率不高、关联性不强、认同度不高等问题,其精细化面临有效性、全面性、有序性三重困境与技术瓶颈制约,[20](P90)需要统一全国范围内类案推送系统并确立国家标准,避免各自为战及标准不一,同时通过解决场景、数量、算力和人才等关键问题来提升类案推送的精细化与精确性,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类案检索报告并将类案推送嵌入智慧法院办案场景,从而实现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21](P98)这应当是类案检索机制面向未来的愿景。

(六)引入律师参与类案检索机制

由于职业性质不同,律师天然地需要援引权威材料证明自己的法律观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既是诉讼律师的必备技能,也是精准说服法官采纳支持己方观点的最佳方式。通过引入律师检索机制,由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所代理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各自出具检索报告在开庭前提交法庭,以交换证据方式进行庭前开示,使双方代理律师能充分了解类案检索结果,在质证及法庭庭审辩论环节,由律师针对包括法官类案检索在内的各方检索结果展开攻防之辩,围绕类案案例从法律思维、基本法理和司法政策走向等角度进行诠释说明与辩论,从而达到希望法官采纳适用或放弃适用类案检索结果的诉讼代理目的。

与引入律师检索机制相对应,法院应完善相关程序并合理设计律师在类案检索中的定位与职能,从而充分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也使律师利用类案检索的技巧、技能得以充分施展。例如:向律师开放类案检索审判辅助平台,以利于律师检索渠道的拓宽;设置对律师类案检索报告的论证及救济程序,规定法官对律师类案检索报告采用或不采用进行必要论证与理由阐述,加强对律师类案检索工作的尊重与程序保障,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若法官对律师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视而不见,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或法官未采用律师提出的指导性案例且未作出说明,当事人可以据此作为要求上诉或再审的理由,上级法院也应审查原法官是否存在故意不参照类案导致裁判尺度发生偏离的情形并及时予以纠正。

通过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类案检索机制,让律师与法官分别制作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进行比对与适用攻防论证,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案件的公平正义,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才能够获得更为有效地保障与提升。

五、结语

总之,作为统一裁判尺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重要举措的类案检索机制,正与伴随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结合的智慧法院建设齐头并进,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其完整建立与全面强制推进,仍需在多方合力下步步为营、分步缓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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