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地方政府联动协作机制研究

2021-11-30 14:04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5期
关键词:协作机制资源

吴 琪

(中节能大地(杭州)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因土壤污染所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开始了对土壤污染的专项调查与整治。但在整治过程中,因缺乏相关指导方案与合理的规范性指标,造成了土壤污染管理碎片化现象,治理的成效也参差不齐。因此,这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重视起来,充分认识到联动协作机制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重要性,为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出谋划策。

1 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现状

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与其他的污染修复相比较,本身所消耗的资金比较多,再加上土壤污染具有积累性、地域性与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从减少土壤污染存量,还是在有效控制新的污染源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资金。虽然在2018年期间,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投入了90亿,但是在实际治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大的问题与不足。

在后期的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经济的来源比较狭窄,也得不到长期稳定的基础保证,因此,经济支出问题成为土壤污染治理的重要阻碍之一。虽然国家重视这种现象并已经颁布了关于土壤管理的新要求与标准,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我国土壤污染在修复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

2 地方政府联动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制度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各个地区间的协作机制采用的方式是自上而下式的管理制度,在有关同级之间的相互协调方面仍然还是空白状态,制度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健全,其主要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各级之间容易因为利益资源问题而产生矛盾[1];其次,管辖机关在设置层级时,由于层级设置过高而导致了每个科层之间所获得的信息不一致;再次,由于统筹工作大多是上级政府进行强制管理,使得地方政府处于被动状态;最后,在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中,一般情况下是由高级机关进行调控,因此,造成了高级机关在处理政务上非常繁忙,一些比较复杂的底层治理问题,也很难会得到解决。

2.2 权限与职责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在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权责划分时,往往只明确规定了关于外交、国防等一些特殊的中央权限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于其他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来说,所划分的权责问题还不是太明确。由于各级机关之间的权限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2]。此外,在治理土壤污染时,还出现了中央政府干预地方政府的现象,从而使得地方政府过于被动,自身的职权也无法做到正确履行。

2.3 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时,地方政府间联动协作存在一定竞争性,因此在对土壤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碎片化”现象。目前,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公共事务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中央和其他地方的政府都掌握了资金、项目和政治荣誉等重要资源。这些资源的合理分配主要根据当时地方治理实践绩效来进行划分,以期促进、激发资源高效利用。这样的分配模式虽然有利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却造成了分配的不均。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资源,彰显本土的污染修复治理的优势性,往往会出台一些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

3 构建地方政府联动协作机制的策略

3.1 健全地方政府“多元共治”制度体系

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构建“多元共治”制度体系,主要是指采用多种方式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治理土壤污染修复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协调作用,激励社会各界多元主体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与土壤资源作为重要的基础资源,近年来随着人口增加与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土地资源逐渐出现短缺现象[3]。在利益与土地供给这一矛盾冲突中,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协调与管理很难将这一矛盾进行调和[4]。这就要求社会各界主体之间要做到相互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得到更加高效的开展。此外,在构建多元化的政府协作机制过程中,还要充分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把握好各行政主体之间的协作与交流的同时,还要不断提升自我管理意识,促进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两者之间进行高效协作。另一方面,要把握好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断鼓励各级政府利益主体间的自主协调。

3.2 正确处理地方政府权限与职责关系

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采用地方政府协作联动并不是将资源进行简单共享,而是将政府间的职责进行科学划分,共同来分担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风险责任[5]。要想正确处理好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首先要明确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主体的职能。地方政府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过程中,需要明确好自己是一名政策制定者、引导者、执行者与监督者,对于无法确定自己职责的人员,地方政府应承担“兜底”的修复责任。其次,要理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之间治理中的权责关系。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往往是采用立法控制以及行政控制的方式来实现对地方政务的管辖。中央政府通过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制定标准,并正确引导地方政府来确定治理的方向,从而实现治理的整体目标;地方政府则是通过对自己所在地区的实际污染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由于各个地区的污染现状是不一样的,中央在制定完成治理方案后,还应适当调整对地方的约束。

3.3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性

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着重要的关键性作用,要想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性作用。一是,对污染源的资源产权进行明确。只有明确好资源产权,才可做到合理定价,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建立合理的环境资源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二是,将整个修复市场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制度之上。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而言,构建一个自由平等的市场体系,能够使得土壤修复企业对现区域进行自主运营。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行业市场得到有效地发育和完善,政府之间应该联动出台相关激励措施。例如:制订约束机制、确保市场的合理竞争、提供正确的资料和信息等。同时,市场协调还需要与跨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总量管理,在对污染物检测、废弃物排放的审核、总量分配资料交流、各类违法活动协查等各个环节中建立协调机制,突破了现有的体制性障碍,让社会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参与和协调,以此达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修复和综合利用的整体目标。

4 结语

总之,合理治理我国土壤污染,不仅可以提高土壤资源的使用率,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在我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好地方政府联动协作机制的作用,健全地方政府“多元共治”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地方政府权限与职责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性,为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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