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如何一起查?

2021-12-15 21:20周群峰
党员文摘 2021年12期
关键词:行贿者行贿人黑名单

周群峰

2021年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斩不断的“围猎”利益链

早在1999年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要对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等七种行贿犯罪行为严肃惩处。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明确行贿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7年10月18日发布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连续两年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

尽管早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过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至2019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9233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322件。

此次六部门《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有些行贿者为了取悦公职人员,以“雅贿”等方式投其所好,可谓“精准行贿”。

2015年2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倪发科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倪发科有“玉石省长”之称。一些老板投倪发科所好,其中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吉立昌最为典型。

倪发科案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9月至2011年底,倪发科曾先后11次收受吉立昌所送黄金制品、玉石、玉器等物品143件。2018年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吉立昌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5年,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600万元。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称,从查办腐败案件看,要拿下受贿人,主要以行贿人的口供作为突破口。长时间以来,以为把公权力控制住,就能解决腐败问题。在这种意识下,为鼓励行贿人主动投案,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同意减轻或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甚至允许他们此前靠行贿等手段获取的招投标项目等不正当利益予以保留。这一现象导致十八大后行贿人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对行贿人而言,不敢行贿的震慑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

在行贿者中,民营企业老板占了很大比重。3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称,杭州近三年查处的行贿人中,企业人员或个体户占比达88.4%,不少行贿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族远因敢于行贿而著称。在2007年审理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中,陈族远行贿金额3200万元,占胡星受贿总额的80%,最终,胡星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陈族远却全身而退。

8年后,陈族远再次因敢于行贿进入公众视野。在2015年审理的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案中,万庆良被指控受贿1.1亿余元,其中陈族远行贿5000万元。此外,他还曾向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行贿人民币90万元、港币100万元。2018年6月,陈族远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获刑4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私企老板被纳入监察对象。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此次六部门《意见》也明确了查处工作的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見。

惩处行贿人仍面临多个难点

《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的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最早发起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此外,湖南、陕西等省份也有类似“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相关实践中面临较大阻力。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称,宁波北仑那次改革由检察院来推动,但是纪委、组织、法院等重要部门没有参与,效果不理想。以往,很多行贿者为逃避“行贿人黑名单”的惩罚,往往采取“换马甲”、“偷梁换柱”等方式加以逃避。比如,有的老板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妻子或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自己躲在幕后,有的甚至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这次中央六部门联合发文,说明在试图找到一个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罗星表示,目前在查处行贿者方面,要想取得实效,仍面临一些问题:部分行贿人用现金行贿,且是“一对一”形式,隐蔽性强,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还存在“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情形,即一个案件出现“一个行贿人向多个受贿人行贿”或者“多个行贿人向一个受贿人行贿”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使得办案人员在核实证据时耗时长、过程复杂,取证难度大。

(摘自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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