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视角的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

2021-12-16 06:46陈小花
关键词:法治大学生

陈小花

摘  要:当前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呈现出内在的疏离性:对待网络生活的态度呈现双重性,甄别网络事件的态度与能力之间存在矛盾性,法治认知与行为实践之间相互脱离。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必须引入法治视角,用法治的力量为大学生网络行为提供行为框架、价值标准和底线思维。构建以法治为核心的网络责任意识培养体系,必须加快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加大網络空间的法治宣传以及加强高校网络法治教育。

关键词:法治;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

网络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方式,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崭新的时代语境。网络空间人际交往匿名化、信息表达便捷化以及互动方式虚拟化等特点催生了诸如“人肉搜索”“社会性死亡”“网络暴力”等现象,矮化和污损了网络信息技术的本真价值。身处网络场域之中,大学生的责任观念与法治意识也深受其扰。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1]加强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已然成为新时代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时代课题的题中应有之义。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缺失的本质是法治素养的欠缺。基于此,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工作必须引入法治视角,借助法治思维构建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框架与机制。

一、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存在的问题

网络社会兼具有虚拟与现实双重属性,这也容易导致部分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与行为之间出现疏离性,即网络责任意识认知与网络责任行为实践之间的不一致性。在实践中,部分大学生网络行为表现出强烈的矛盾性。一方面,他们在网络社会中表现出热情性,积极主动地参与网络讨论,表达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观点;另一方面,他们对待网络违法行为,又表现出冷漠态度,面对网络不良信息尚不能做到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

(一)部分大学生对待网络生活态度的双重化

一方面,大学生对待网络生活中的热点时事表现出高涨的热情。大学生群体在网络空间中投入的时间较长,偏好通过博客、微博、论坛等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调查显示,高达89.4%的大学生会时刻关注社会新闻动态,62.5%的大学生会经常通过网络平台对热点事件做出评论。[2]

另一方面,大学生对待网络生活中的违法现象又表现出冷漠性。“在网络空间,主体身份意识的淡化、群体去中心化和交往去边界化对青少年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产生重要影响。”[3]实践发现,很多大学生面对诸如“人肉搜索”、网络谩骂等违法行为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仅有极少部分的大学生对于具有煽动性的危害社会的言论或诈骗信息会采取举报行为。部分大学生受困于自己关注的信息领域,陷入“信息茧房”的窘境之中。他们对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变化漠不关心,对在网络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行为避而远之,无形中被囚禁在大数据技术精准投放构建的空间之中。

(二)部分大学生甄别网络事件的态度与能力之间存在反差

一方面,大多数大学生对待网络事件表现出热情性与积极性,能够发挥网络的技术优势推动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良性发展。近年来,面对香港“修例风波”或者中美的经贸摩擦等现象,大学生开展了一系列诸如“帝吧出征Facebook”“我为最好的阿中代言”等网络活动,积极发声,体现了大学生良好的网络素养。在面对诸如“湖北红十字会事件”“吴亦凡事件”等社会热点性事件时,大学生群体也积极投身其中,呼吁寻求事件的真相,并提出合理的质疑,为弘扬正能量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另一方面,部分大学生在面对网络事件时候又表现出相对薄弱的判断力和理性思考力,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盲目从众性。从最初的芙蓉姐姐蹿红网络到某些短视频平台低俗网红频频涌现,我们可以窥见近年来部分网络人物通过低俗、出丑等不当方式博取眼球的网络乱象。“审丑文化”“吃播文化”流行的背后,离不开大学生的热捧推动。与此同时,在面对诸如“广州体育教师体罚学生吐血案件”“腾讯老干妈事件”等社会事件时,部分大学生在未经核实情况下就进行评论与转发,催生出许多“反转事件”。

(三)部分大学生法治素养认知与行为相分离

整体而言,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群体,基本上都认同推崇以法治而非人治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例如,一些大学生自发地对360金融借贷、京东金融等一些借贷平台或金融企业宣传推介贷款短视频广告进行批评;部分大学生自发呼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不当的手机短视频及网络APP进行法治监管等,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大学生对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方略的认知与认同。

与此同时,部分大学生法治素养认知与行为实践之间存在脱离,难以用法治认知指导行为实践。无论是2018年湖南某高校大一新生在网络上发表辱国言论的行为,或者是2019年郑州某高校学生随手为网友拍摄“网友军民融合企业”而触犯国家安全法律的现象,再或者是2020年9名南京大学生注册数百家网络公司为他人从事诈骗提供便利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窥见部分大学生并未能知行合一地将法治认知转化为法治行为。

二、法治: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的有效视角

大学生网络责任是指大学生群体基于网络空间这一特定环境,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要求所应该选择的行为,以及对个人、他人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培养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要引导大学生在网络空间对自身的责任定位和责任行为形成清晰准确的思想认知,使大学生既能有效规约自身行为,又能主动承担起维护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要清晰认知网络行为的边界以及网络空间信息互动的规则。这一规则来源于社会道德规范所映射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并在互联网发展实践当中上升为一定的法律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曾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一论述辩证地、精确地点出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内在统一的关系。大学生网络责任依托道德而生,受到法律规范。因此,加强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必须引入法治思想,并赋之以法治的思维与方法。

(一)法治规范为网络责任意识培养提供行为框架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又为有效约束网络不当行为提供助力。以网络媒介为依托进行信息的获取和社会交往活动的开展已经发展为当代大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必要常态。大学生在网络中,由于个人的社会阅历不成熟,社会经验比较欠缺,在运用网络媒介进行信息获取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不良行为的侵害。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里,由于立法进程的相对落后和有关部门管理的缺失,野蛮生长的互联网空间曾一度充斥着暴力、色情乃至倾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和行为。大学生群体好奇心重、辨别力弱,加之个人可支配的时间相对较多,更加容易成为网络违法信息的接受者与传播者。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进程也日益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大学生的网络行为框架。例如,关于如何认定网络言论触犯了刑法中的“捏造事實诽谤他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进行过详细的司法解释。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划清和明晰了互联网空间场域中的“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为大学生网络行为提供明确的了法律准则。

(二)法治为网络责任行为提供价值尺度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为大学生规范自身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物理的身体可以不在场,交往双方现实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社会属性也是隐匿的,人们能够仅仅依靠数字化的语言和表情符号进行交往,其互动关系基本上不受社会规范和角色期待的制约。”[4]作为网络交往的主体,大学生热衷于参与各类网络话题。面对参差不齐的网络观点,大学生很容易出现思想混乱,而法治则能为他们的行为提供直接明确的价值标准。法律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为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基于法治,大学生能对自己和他人网络行为做出基本的判断,明确哪些行为是被提倡的,哪些行为是被抵制的。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互联网法治建设,促进了网络空间治理的价值标准鲜明化。法治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它既是融学法、懂法、用法为一体的动态过程,又是在网络实践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过程。

(三)法治为网络责任行为提供有效保障

法治为大学生的行为提供底线思维和最低保障。面对良莠不齐、形形色色的网络参与者时,缺乏社会阅历的大学生在承担对自身和他人的责任、进行正确网络责任行为时可能受到伤害,此时法治能为他们的行为提供底线思维和最低保障。例如,在彭宇案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对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热议,由于人们害怕被无故讹诈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兜底保护,社会风潮一度倒向“不敢扶”“不能扶”,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这一讨论直到《民法典》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见义勇为免责的相关内容才得以平息。同样,在没有规范的网络空间当中,谣言由于抓住了人们的猎奇心理,往往能在短时间内把控网络的舆论方向,对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例如,2020年发生的网传广州某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致其吐血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导致当事老师被不明真相的网民辱骂和围攻。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就容易催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致使正确的网络责任行为得不到良性循环,从而阻断了网络责任意识的培养和传播。

三、法治视角下大学生网络责任的培养路径

网络场域下的个体与组织,其言行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对网络行为约束力的弱化。在这种情况下,要培养大学生互联网行为的自觉性,就必须发挥好法治的牵引力量,用法治为网络行为提供思维向度与提供行为框架。构建以法治化为核心的网络责任意识培养体系,要从立法、普法等方面共同发力。

(一)加快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

党和国家从网络空间的安全性与可控性角度着手,采用立法手段,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目前出台的法律规范为民众的网络行为规范提供宏观性、整体性的框架,但相对于大幅渗透在公共社会日常生活中的网络行为而言,依然还存在差距。网络行为相较于现实行为而言更具复杂性,迫切需要出台形成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生活。

从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与大学生网络行为的规范角度来看,网络空间立法进程的加快、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健全,在推动我国网络空间良性发展、网络环境优化健全以及为大学生网络行为提供参考借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上,要善于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更好地助力大学生网络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既可以为大学生网络行为提供法律规范参照范式,又可以使他们在心理上正确认识作为新时代网络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不仅要与时俱进,更要契合我国国情。如此,才能促使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契合民众的心理需求,从根本上确保我国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促使大学生网民更好成长为具有责任感的网络公民。

(二)加大网络空间的法治宣传

以提升法治素养为切入点,培养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不仅需要完善的网络空间法律法规保证,更需要网络公民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与遵守。为此,必须加大网络空间的法治宣传,在互联网空间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凝聚亿万网民。”[5]当前,我国部分大学生网民在网络空间当中表现出行为失范,不仅因为大学生对自身约束能力的不足,更因为他们大多对网络行为的边界与限度了解不够。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提升大学生对网络行为合法性边界的认知势在必行。

加大网络空间法治宣传,要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扩大网络空间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宣传部门既要重视利用微信、微博、B站、抖音、各大视频网站等大学生常用的平台,将法治宣传工作渗透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又应邀请具有青年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进行法治宣讲,从而提升互联网空间崇尚法治的氛围。此外,要注重网络法治宣传的年轻化与趣味性,促使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更好贴合大学生的兴趣爱好。例如近年来,罗翔等一批法律学者从传统的学术圈子当中“破圈”,另辟蹊径,采取喜闻乐见的短视频形式进行法律宣讲,受到广大学生的热捧和喜爱。

(三)加强高校网络法治教育

高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他们获取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情感最重要的教育和引导场域。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网络责任意识的培养上应更多聚焦大学生法律盲区的消除和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高校首先应该明确网络法治教育的目的,既要让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还要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责任伦理凸显责任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的生成源自于主体对应当肩负责任的自觉体认以及伦理后果的风险防范意识。”[6]也就是说,高校网络法治教育不仅要让学生认识到在网络空间当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还要让学生认识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触犯相关法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自觉性和实践性。“要更新教育理念,突出青年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构建一批优质网络法治课堂,不断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7]课程当中应结合近年来真实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例,使法治教育与网络热点相结合,从而使法律内容的解析更生动、更立体。不仅如此,引入一些为大学生群体所关心的法律疑惑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会使课程更具吸引力,从而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面对网络事件的判断力和辨别力。

大学生学习生活方式逐渐泛网络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的时代潮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引导尤为重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积极地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科学引导和正确塑造大学生合乎理性与健康的网络责任意识。加强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的教育必须发挥好法治的牵引与保障作用,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多方力量,构建协同机制。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J].求是,2020(17):4-10.

[2]宋雪珂.网络舆情背景下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7:23-25.

[3]沈洁.大学生网络素养与核心价值观认同[J].当代青年研究,2018(4):11-16.

[4]冯建军,蒋婷.让青少年成为网络社会的责任主体[J].中国教育学刊,2017(11):86-90.

[5]习近平.习近平談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306.

[6]潘建红,杨利利.责任伦理与大数据语境下网络舆情治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1):62-67.

[7]潘建红,杨利利.责任伦理与大数据语境下网络舆情治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20(1):62-67.

责任编辑  苗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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