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体能力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研究

2021-12-17 06:56胡铮铮
管理学家 2021年22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

胡铮铮

[摘 要]主体能力既会对金融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力量比较产生影响,还会对金融活动中的利益博弈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进入、金融福利分配、金融交易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公平程度。文章主要以主体能力为出发点,对金融市场主体能力加以科学调节,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能力比较相对均衡,并强化法律层面的治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金融素养,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公平的实现。

[关键词]主体能力;金融市场;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21-0022-03

现如今,我国经济水平显著提升,金融市场进一步细化深化发展,涌现出更多的金融衍生品,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类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同时,目前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金融的社会功能和金融伦理,金融公平也逐渐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并重,成为我国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的关键价值目标[1]。基于此,我國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以法律治理为切入点,提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整治措施,以此来尽量缩小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能力差异,提升金融的公平性。

一、金融市场主体能力的概述

在金融市场语境下,主体能力具体是指市场主体的金融能力,而金融能力主要是指金融市场能够且有可能理解、评估其金融利益并通过最为有利自身利益的方式行事。可以说,金融能力是所有市场主体可以平等地取得且受益于金融服务的基础前提。金融能力在本质上就是金融市场主体的能力,体现为金融主体在进入金融市场中取得知识、信息、机会与针对金融交易开展谈判、博弈及实现、保护利益的能力总称[2]。同时,金融市场主体能力可对不同主体之间在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加以反映;金融活动主要是能力博弈的过程,各类金融主体在专业能力、资金实力等能力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且金融结构会造成市场支配力具有显著差异,这就造成不同市场主体的主体能力各不相同。金融市场主体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可凭借自身的能力来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利用,通过相应的金融资源配置与金融交易来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

二、基于主体能力的金融市场法律治理策略

(一)科学建立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金融治理的有效性,首先必须构建一套全面且统一的管理规范与依据。尤其是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需要提出统一性的行政处罚制度,从而增强金融市场的后台监管力度,还需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状况,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规则,旨在为具体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依据。通过金融市场法律治理工作的实施,来对现阶段我国金融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预测和感知,且构建科学合理的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采用对应的行政处罚手段,对经营相对较差的相关金融情况进行集中处置,一定情况下可采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整顿等处理手段[3]。自2020年以来,受大环境的影响,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存在违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步运行,故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金融整治措施,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进行对应的治理。以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法律治理,相关政府部门应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整顿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并立足于法律层面来提出严格、规范的发展机制,从而为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创造一个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

(二)革新金融市场法律监管机制

现如今,我国在实际的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更加侧重于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工作,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各主体之间逐渐暴露出更多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等。基于此,为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必须与时俱进,持续性完善关于相关发展机制,革新发展方法,尤其是及时创新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治理体系,通过有效的法律治理手段来更加高效高质地约束和控制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发展中具备诸多的发展要素,各要素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金融市场监管和法律治理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对各类发展要素进行综合考虑,必须保持适当的宽松性,也可适度容许犯错,以此来有效融合现阶段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4]。另外,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且在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威慑力,进而获得更加理想的综合监管效果。当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并更加有效地整治市场中极易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市场主体金融素养提升的法律保障

一是,利用立法,确定促进实施金融素养教育的义务主体,通过强制义务来充分落实金融素养教育。现如今,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素养教育开展专门立法,然而纵观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可以了解到:针对金融素养教育义务主体的处理,主要是采用机构负责与政府督导、机构政府共同负责这两种模式,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这两种处理模式下的金融素养教育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现已在公民教育的范畴之中引入了金融素养教育,将这一教育活动归为金融行业的任务,也进入到了学校课堂,这就促使金融教育得到更大范围的开展,更大程度上提高了国民金融素养。基于此,针对金融素养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立法,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关于金融素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金融素养教育;(2)规定各相关部门和协会对有关机构落实金融素养教育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的义务、职权;(3)在国民教育框架中引入金融素养教育,我国教育部门也应承担其组织与落实金融素质教育的职责[5]。

二是,利用立法,确定金融素养教育的内容,保障金融素质教育的客观性、标准性与客观性的开展。目前,我国金融素养教育实施主体多元且欠缺统一规范,这就导致繁杂的金融素质教育在各个区域、各个行业中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就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素养教育的质量,难以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能力。基于此,我国必须构建统一且科学合理的金融素养教育内容体系,包括:(1)金融市场原理教育,以让大众更好地了解金融市场,向其普及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途径、金融市场中具有的风险等;(2)交易决策教育,也就是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为中心,通过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促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作为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或是其他市场主体、作为交易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定金融教育的具体规范要求、宏观金融形势与微观金融风险的基础前提下,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交易决策,以此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获取能力与风险识别能力,使之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3)权益保护教育,也就是对于当前金融消费者或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详细地介绍金融市场中有可能影响或是损害到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种类、表现形式、典型案例、严重危害,让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可以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避免受到侵害,并让其了解到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采取何种救济手段,如申请仲裁、投诉渠道等。

三是,充分明确不同金融素养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有侧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素养教育。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显著提升,但城镇与乡村之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失衡情况,且不同金融消费者群体的金融知识水平良莠不齐,这就导致小型企业、在校学生、农村居民、妇女、边远地区贫穷人群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因为其金融素养相对较低且在金融市场中极易受到不公平对待。基于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注重对这些弱势主体的金融素养教育,不断提升其金融知识水平与金融能力,以此来对我国金融市场主体能力对比的短板进行较好的弥补,保证其在进入金融市场、开展金融交易、分享金融福利的过程中实现公平。

四是,构建合理的金融素养教育评估制度,确保这一工作的有效性。除了要在事前确定金融素养教育的内容体系与义务主体外,还需在事后及时对这一教育工作的實施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针对实施效果较佳的部门或是机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或是精神奖励,对于实施效果较差的部门或是机构,则需给予警告或是相应的处罚,以此来激励相关实施部门和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金融素养教育工作,确保金融素养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弱势市场主体权利的法律保障途径

在实际的金融市场整治过程中,必须以主体能力为出发点,对弱势群体的市场参与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切实做好相应的法律治理工作,进而更好地确保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资源的科学合理分配,并有效维护不同金融主体之间开展金融活动的公平性,让每个金融主体都能够取得收益。具体途径如下。

一是,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中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掌握并不对称的问题,这就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获得权益和收益上存在差异,且金融结构在信息掌握、提供产品与服务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为了取得更大化的利益而做出威胁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从而引发金融地位不对等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可采取科学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方式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通过对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主体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来有效制约这些部门和机构的行为,从而让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和弱势群体之间能够处于比较对等的地位,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同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更加充分地保障消费者们的自由选择权,使之可以在市场中自由自主地选择金融服务或是产品;还需更加充分地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机构和单位严禁制定限制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性条件;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千变万化,且金融产品多种多样,所以当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是服务时,相应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相关产品或是服务的所有信息,并向消费者介绍该产品或是服务的市场收益状况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更加客观、合理的决策[6]。另外,金融机构和单位等必须注重保护用户的隐私权,未经允许,严禁泄露其私人信息;且消费者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

二是,确保金融市场主体获取救济的权利。基于主体能力层面,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依然缺乏对消费者的司法救济,这就对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基于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市场主体权利救济制度,进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提高市场主体能力,实现金融市场的公平性[7]。其中金融市场主体权利救济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健全的民事赔偿司法救济渠道,旨在对金融市场中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解决;(2)健全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机制,旨在对因为金融不公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进行恰当处理;(3)健全相关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司法救济实施过程中存在诉讼程序比较繁杂、诉讼周期比较长等问题,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故而可借助这一机制来帮助消费者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但由于主体能力的差异,使得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稳步健康地发展,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以主体能力为出发点,科学建立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依据,革新金融市场法律监管机制,并在法律层面上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金融素养,并有效维护弱势市场主体的权利,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梁鑫.互联网时代政府的金融市场综合治理行为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版,2020(31):106.

[2]李有星,李杭敏,王琳.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建构及完善探讨[J].浙江金融,2015(3):23-26.

[3]冯永琦,刘韧.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金融治理动向、应对措施及发展趋势[J].金融经济学研究,2020(3):51-61.

[4]尹亚军.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与金融消费者教育[J].经济法学评论,2016(1):126-136.

[5]丁会芬.新时代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的路径突破[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100-104.

[6]袁康.主体能力视角下金融公平的法律实现路径[J].现代法学,2018,40(03):180-193.

[7]刘志慧.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1(22):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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