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2021-12-17 03:13耿嘉宇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家儒家法治

耿嘉宇

摘要:中国古代因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维护,对社会各阶层主体的思想方面一直有着不同层次上的限制与蚕食,先秦时期存在的诸子百家之争鸣实是中之中国古代社会灿烂的一道光辉。在此间,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在诸子百家之中脱颖而出且两种思想的对立一直伴随中国后两千年之久的历史,对其的研究对于王权争夺与思想演变之间联系方面的研究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对我国现代法治理念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儒家;法家;法治

一、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

1.儒家理念简介

儒家是在公元前五世纪由孔子创立的并由孟子,荀子,董仲舒,朱熹等人所发扬的一种思想,哲学体系,儒家理念倡导仁、恕、诚、孝等核心价值,重视封建的伦理纲常,提倡君主以“仁”治理社会,抨击暴政,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一种思想。

孔子所创立的儒学延续到至今为止,最重要的便是其具有与时俱进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辩证地去契合当时社会主流价值的理念。

2.儒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在当时的地位

道德与法律,均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都有着维护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的目的。礼,不仅属于道德层面,在封建社会而言同样属于法律层面。而这种礼既包含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礼教”层面,也包含能适用于现在的积极的有关礼的思想。儒家理念大多都注重于实质礼教或形式礼教的建设,并且服务于政治。而对于服务政治而言,将思想赋予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则达到统治者治理社会并且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目的。儒家思想不仅适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样适用在法律层面作为法律思想。

在先秦时期,不同时间点的统治者基于对社会背景以及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在不同的时期采纳的法律思想存在差异,而在同一时期不同的诸侯统治者采取的法律思想也不盡相同。

二、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

1.法家理念简介

法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法家的思想与儒家的思想是呈对立形式的,笔者认为法家的思想与十八世纪后期西方所产生的分析法学派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而相比而言儒家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的部分内容更贴近自然法学派的内容。

而从其他角度而言,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在当时的大环境之下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道家、墨家所主张的理念各不相同但是却均有一个共性的要素:即唯经验论。而法家则主张创新,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不应该回到古代,而法家的创新是体现了一定的辩证主义原则,即“适应时代的创新”

2.法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在当时的地位

法家思想在先秦时期提出之后,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果。这一思想稍显成型以及确立为法律思想之后,以秦国为代表的当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这一效果尤其体现在秦孝公重用商鞅进行两次变法以后。

在先秦不同的历史时期,同儒家思想一样,法家思想作为小部分或大部分的法律思想在商以后的法律中皆有体现,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势力增速空前加大,这与适用法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是分不开的。这一时期,统治者基于“甜头”,则赋予了法家思想很高的地位。但法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统治者基于本国的基本国情所适用也并非完全地掌握其思想的核心价值,但其地位却是显而易见的。

三、先秦时期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的对立

1.理念的对立

对于儒家讲求的德治来讲,德,即道德;治;即政治。其核心要点有:其一,人民对封建君主政府德行的满意度即其政府合法性的来源;其二,司法机关虽根据法律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对其犯罪的认定和量刑,必须考虑到道德的角度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其三,尽量地在社会上弘扬道德,建设道德社会并削弱公权力因素的干预。

相对于儒家的德治,对于法家来讲,法家之所以被叫做法家,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法家重视法制;其认为,应当以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来处理犯罪行为。法家主张“性恶论”,认为人之初,性本恶,同时,法家与分析法学派相类似的地方还在于其认为“恶法亦法”。其法制的理念,在于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萌芽,在先秦时期适用的法律,其严苛程度是历史少有的。

2.地位的对立

秦代以及先秦的的法律思想,许多人认为是法家思想的结晶,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秦代商鞅变法之后的法律确实大多数皆为法家思想建设的具体制度,但儒家的伦理对其法律建设依旧有一定的影响,如秦法规定的“不孝罪”.如果按照法家平等适用刑罚的理念,便不会出现基于儒家伦理道德而产生的犯罪形态。因此先秦时期的犯罪是有通过儒家思想演化的法律规范的。

但是,涉及到一个具体的程度问题,儒家思想的地位显然不如法家思想的地位之高。先秦时期的大部分犯罪以及刑罚的规定都是适用的法家思想,其原因笔者认为:包括统治者个人意志对社会背景的考虑,对历史的考虑,适用法家思想作为法律思想所产生的效果以及其他统治者对基于法家思想所产生效果的借鉴。综合来看,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在适用上是存在一个完全的程度的对立的,对法家思想的适用要高于对儒家思想的适用。

3.适用法律制度后的制度对比

上文总结儒家思想所延伸的具体制度大体上皆与传统宗法伦理、道德以及仁政相联系。如“不孝罪”,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等制度,而法家思想所延伸的如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等的具体制度,其不仅从基本价值相差甚远,从法的客观性,适度性,目的性等角度也相差甚远。法家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制止人的“性恶”,而儒家是弘扬“礼教”,从严厉程度上,法家思想延伸的法律思想要比儒家更残酷严厉,所束缚的方面上来看,儒家主要是束缚宗法伦理行为,而法家则束缚更多,包括损害社会利益,损害他人利益以及其他一些特定行为模式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唐劲松.《论儒家思想的演变》[J].考试周刊,2008年40期

[3]曹善田.《“诸子百家”知多少》[J].语文知识,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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