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法颁布实施后优化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2021-12-27 09:48文涛杨右栋张雨晨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现金整治

文涛 杨右栋 张雨晨

摘要: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出台24年后首次经历大幅修改,很多增修内容都顺应了社会主义时代发展的需要,其中部分条例的增修对于我们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有着实质性指导作用。

关键词:现金、行政处罚、整治、拒收、优化

一、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旧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界定不够详尽

《行政处罚法》现有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的这类行为仅适用于早期,拒收现金行为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实际中公众由于被普及知识不到位,在被拒收现金后往往不能第一时间进行投诉,进而会传出不良的社会舆论。这种拒收行为就形成了轻微危害后果,往往会当做没有危害后果进行处理。

(二)处罚证据难以判定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证据认定较为模糊,没有对合法证据进行系统归类,且规定了“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县域拒收现金情况的梳理,大部分场所并没有张贴“拒收现金”的告示或标语,只是在付款环节口头拒收现金。事后难以进行场景重现和证据搜集,这就导致了对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

(三)执法权限划定不足

对待拒收现金事件,现在并没有完善的文件要求明确工作小组的构成。根据以往处理经验,在辖内内出现拒收现金事件后,一般都由当地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人员前去现场进行协调处理,期间对于是否取得相应执法证件并不重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整治拒收现金工作新法优化所在

(一)处罚界限得以明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结合旧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可以更详细准确的判定具体行为。例如,对拒收现金行为第一时间制止的,适用于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第一次拒收现金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不进行行政处罚但要当事人进行教育并纳入关注名单;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整改的,进行行政处罚。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可以对整治拒收现金情形同时施以教育和警告。

(二)处罚证据更好收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新增:“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政人员搜集征集的难度,简化手续,对轻微的拒收现金行为可以直接依据当事人陈述对拒收现金方进行教育处理。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新增:“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录音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这要求我们在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全程进行记录保存,这既是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体现,也是对我们自身的体现。

(三)执法证件成为刚需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新增:“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新處罚法的要求下,处理拒收现金事件的工作人员将必须取得执法证方可调查取证,同时要求我们严肃对待拒收现金事件。对影响后果严重、社会舆论强烈的事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决不能大事化小的损害公众合法权益。

三、优化整治县域拒收现金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多方联动,建立机制。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持续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多方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例会等方式,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结合地区与行业特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分类别的持续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协作机制。二是积极与重点领域行业协会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加大与银行保险业协会、旅游业协会、餐饮业协会、交通运输业协会和企业家协会座谈交流,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进行处罚通报,借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平台对相关企业予以警示。三是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现金服务的主体作用,按照网点分布或账户业务划分责任区,实施更加严格的网格化管理措施,并对网格内发生的拒收人民币现金举报线索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督促银行机构与相关开户单位签署《严禁拒收人民币现金承诺书》,向网格范围内流动商贩、人民群众发放不拒收人民币现金提示卡,综合运用账户管理、金融服务、知识宣传、暗访协查等措施,实现商业银行网点对周边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形成持续高效的现金服务模式,为动态整治提供有效支撑。

(二)多维宣传,营造氛围。一是以季度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地方媒体主动宣传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政策措施,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深化“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宣传的基础上,引导公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保全证据、投诉举报、有效维权,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二是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以营业网点为依托,利用其营业厅电子大屏和柜台开展常态化宣传,着力构筑遍布城乡的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宣传阵地”。以现金服务和移动支付服务为重点,在人口集中、用现较多的社区宣传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网点柜台、网银页面、客服电话、微信银行等渠道,提示客户现金支付与非现金支付有关知识和风险防范常识,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三是完善人民币流通管理投诉咨询受理处置登记制度,制定《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投诉和举报工作台账》、《人民币流通管理投诉咨询受理处置登记簿》。

参考文献:

[1]张哲《整治拒收现金行为法律制度问题剖析》[J].《金融世界》

[2]张西流《请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交给消费者》[J].江淮法治,

[3]舒年《“整治拒收现金”很有必要》[J].现代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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