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词语札记

2021-12-28 09:33史光辉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清水江契约文书

史光辉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310000)

清水江文书的类型非常丰富,文本形式变化多样,包括田契、地契、林契、票据、账契、典当、租赁、认定书、诉状、词稿、合同等,不同的文书类型中蕴藏着风格各异的词汇,这些词汇:一是充分体现了以清水江文书为代表的近代民间契约文书的词汇特色;二是从民间文献的角度展示了汉语历史词汇的发展演变及其形态。近年来,魏郭辉[1]、卢庆全[2]、唐智燕[3-6]、肖亚丽[7]、郑文慧[8]、储小旵和赵莉[9]、苌丽娟[10]等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清水江文书的词汇特色做过讨论。为进一步深化对清水江文书及其语言文字的研究,本文主要从“保留古语词”和“承袭近代汉语词汇”①两方面,考察清水江文书的词汇特点与价值,并对其中十余例词语进行个案分析。

一、保留了较多的古语词

由于契约格式和套语表达的需要,清水江文书保留了较多的古语词,这些古语词的使用大大丰富了契约文书的词汇来源和类型。

(一)忿争

嘉庆元年《在集等分山合同》:“各照股均分,日后不得忿争。”(《清水江》1/6/3)②又嘉庆元年《在集等分山场股份合同》:“日后木植长大发卖,各照股均分,日后不得忿争。”(《清水江》1/6/4)

按:在清水江文书中,为表示写立契约后双方不能反悔或争论,往往用“日后不得……”的固定格式。在这一表达结构中,一般使用“争论”“异言”“反悔”“憣悔”等词,而亦有少数情况使用“忿争”,如上举两例。“忿争”是一个古语词。《韩非子》卷六《解老》第二十:“重生者虽入军无忿争之心,无忿争之心,则无所用救害之备。”[11]又春秋战国辛钘《文子·下德》:“寡事力劳而养不足,民贫苦而忿争生……则财足而人赡,贪鄙忿争之心不得生焉。”③《玉篇·心部》:“忿,恨也,怒也。”“忿争”即“怒而相争”之义,在汉语历史文献中很常见,一直沿用到近代汉语[12]。典籍亦常写作“忿诤”,“诤”本规劝、争谏,有“争讼”等引申义,故常与“争”字通用,《正字通·言部》:“诤,古通用争。”在民间契约文书的语境中,“忿争(诤)”就是争论、辩讼之义,表示契约存在或产生争议,这个词在四川、云南、徽州、石仓等地契约文书也有不同频率的使用,是古语词在近代文书中的保留。

(二)妄言

乾隆五十一年《姜明凤立断卖杉木并地约》:“卖主异日不得妄言,今恐无凭,立此断约存照。”(《清水江》2/2/124)又乾隆五十八年《姜文举立卖荒坪契》:“自卖之后,恁凭卖主管业,不得妄言生非。”(《清水江》2/2/132)又乾隆六十年《姜宗海立卖园契》:“异日不得妄言,今恐无凭,立此断契为照。”(《清水江》2/2/138)

按:上揭诸例中“妄言”也是一个见于先秦汉语的词汇,《管子》卷二十二《国蓄》:“勇士轻其死,请士所谓妄言也,不通于轻重,谓之妄言。”[13]意思是“谬言、谬论”。又引申为谎言,例如《史记》卷一百十四《东越列传》:“余善刻武帝玺自立,诈其民,为妄言。”[14]又宋邵浩编《坡门酬唱集》卷十三《复次韵和子由》:“从来白发有公道,始信丹经非妄言。”④皆其例。在近代汉语语料中,“妄言”一词还有“胡说”“谩骂”等用义。而清水江文书“妄言”主要承袭了“谬说”之义,是古语词的保留。同时,根据清水江文书的固定表达,“不得妄言”异文又作“不得异言”“不得争论”等,可知其在文书中的语境义主要表示持有异议,与“妄言”的古义相近又略有差异。

(三)藉故/藉端

嘉庆十七年《王治浩、王治泽弟兄二人立挟嫌妄阻字》:“自知罪累,今再立此挟嫌字样,日后再不敢妄行滋事,藉故生端,如有此情,任从姜佐兴叔侄执字赴官,自甘领罪。”(《清水江》1/6/164)又道光六年《陈光朝、吴光彩分山场股份合同》:“照股均分,日后不得藉故争论。”(《清水江》1/6/12)

按:其中“藉故”一词,清水江文书一般异文作“借故”“无故”,表示“没有正当的理由”。使用“藉故”其实保留了一定的古语词特征,古“藉”与“借”音义相通,“藉”有凭借、依靠之义,例如十三经注疏本《左传·宣公十二年》:“敢藉君灵,以济楚师。”杜预注云:“藉,犹假借也。”⑤又清水江文书“藉故”异文或作“藉端”,意义完全相同,例如宣统三年《姜春年与姜恩瑞地坪对换约》:“一清百清,仍复旧好,决不藉端致生雀角。”(《加池》4/257)“端”也是一个古语词,本有“事由、原由”之义,例如《史记》卷七十七《魏公子列传》:“今有难,无他端而欲赴秦军,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15]“藉端”即无故生端,没有正当的理由。近代、现代汉语一般不再使用“藉故”“藉端”等,而常用“借故”或“无端”。因此,清水江文书保留古语词,有时还体现在保留了某些古语词的词素上。

(四)造就

同治十三年《姜宗连与姜恩瑞地基调换约》:“此屋地坪随恩瑞造就管业,宗连弟兄不得异言。”(《加池》4/223)

按:在清水江文书中,“造就”相对应的位置,异文又作“竖造”等,例如光绪二十二年《姜六富与姜恩瑞地基调换契》:“自愿凭族与二比商议,掉换与本房姜恩瑞名下竖造管业。”(《加池》4/239)上举“造就”一词,语源颇早,考《说文·辵部》收:“造,就也。”“造”“就”皆表示成就、功绩之义。中古、近代汉语语料中,“造就”连用成词,常用作培养、成就、造成、造诣等义,皆是其本义的引申。而从清水江文书文义来看,“造就”一词的意思应该是建造、修造(房屋),其异文作“竖造”正是起修、起造(房屋)之义。一份1967年写就的《姜文儒与姜绍奎菜园调换约》:“而绍奎将地名培故菜园换与文儒起造房屋。”(《加池》4/309)异文“起造”正与“竖造”“造就”同义,且清水江文书“造就”多用于“地基屋坪”买卖契约,买主购买地基之后,往往用于建造房屋,也可以证明其为修建、建造之义。“造就”一词,《近代汉语大词典》未收,《近代汉语词典》“造就”条失收“建造”义[16]。

(五)空乏

道光十一年《山林断卖契》:“为因手中空乏,情愿将到祖遗杉木山场一幅,坐落地名岭爹反。”(《林契》1/A0169)

按:民间契约文书在说明出卖、典当物业的原因时,常常惯用“为因手中……”“为因家中……”,而常见的表达有“缺少粮食”“缺少银用”“缺少用度”等,极少数情况也使用古语词“空乏”。《孟子·告子下》:“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赵岐注:“使其身乏资绝粮。”[17]清水江文书“空乏”的用义正与“乏资绝粮”相对应。

二、承袭了大量的近代汉语词汇

清水江文书是近代汉语词汇的宝库,这与近代契约文书的时代性密切相关。这些近代以来产生或大量使用的词汇,不但较好地呈现了清水江文书的写本用词特点,也反映了近代汉语词汇发展演变的一些面貌。

(一)足色

乾隆十七年《姜老井山林断卖契》:“当日凭中议定价银足色纹银三两八钱整,亲手领回应用。”(《林契》1/A0002)又乾隆四十四年《李士春叔侄等卖田契》:“当面议定卖价足色纹银二十四两整,并房族人等酒席(?)字在内。”(《三穗》1/9/4)

按:乾隆、嘉庆时期的清水江文书,“足色”一词经见使用,用以表示纹银的成色,“足色”即纹银成色十足或最足。考近代汉语语料,“成色”已经常见使用,意思表示“金银的成色十足”。例如宋何薳《春渚纪闻》卷十《记丹药·凤翔僧煅朱熔金》:“其法以一药煅朱,取金之不足色者,随其数,每一分入煅朱一钱,与金俱镕,既出坯,则朱不耗折,而金色十分耳。”⑥又明张元忭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田赋志二》:“每日收银不拘多寡,令纳户自充,足数足色。”⑦

“足数”表示金银的数量足,“足色”表示金银的成色足。清水江文书“足色”之意义当直承近代汉语词汇而来。另外,清水江文书中,用以形容纹银的成色,一般用足、高、低、干净等词,例如道光十八年《姜士能购木欠款据》:“奈本处银色甚低,不便交接,承蒙开明恩义,自愿候士能将木放下王寨木市发卖,选看下面干净银色回来兑交。”(《加池》4/377)其中“银色甚低”即指纹银成色差,中有杂物,即“低色银”,多数为掺假的白银;而“干净银色”则指成色较足没有掺假的纹银。

(二)原粮

同治九年《张朝银断卖田约》:“自愿将土名八景送田一坵,载谷四石,随代原粮六合。”(《黎平》1/1/5606)又同治八年《吴承诏断卖田字》:“自愿将母种田(二)谷十二担,随代元(原)粮二升。”(《黎平》1/1/5605)又民国十七年《吴美堂断卖田字》:随代元(原)(粮)一拜八合。《黎平》1/4/5020)

按:清水江文书经见“原粮”一词,异文作“元粮”,意义是未经加工的粮食,有时就是指刚刚收割完的谷物。考“原粮”可能是到元明时期才逐渐使用的一个词,例如明毕自严《度支奏议·陕西司》卷四:“成化十二年,始改为县原粮三百余石,后加至九百余石。”⑧又明陈棐嘉靖《广平府志》卷六《版籍志》:“挪一县之原粮而贡役由之所出。”⑨清水江文书中“原粮”与文献用例意义相同。现代汉语“原粮”一词已经很少使用,而一般称“自然粮”,与“加工粮”相对,其意义与“原粮”是大致相同的。近代以来的大型语文辞书,都失收“原粮”一词,《汉语大词典》“原粮”条只有释义没有书证,可据清水江文书用例补之。

(三)憣悔

乾隆十二年《姜国政断卖田约》:“所买所卖,二家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此断约以为后照。”(《清水江》1/3/1)乾隆二十四年《段云福立卖屋场契》:“一买一了,父卖子收,其屋场二家不得憣悔。”(《清水江》2/2/144)乾隆五十一年《姜含宗田契》:“其田自断之后,恁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翻悔。”(《林契》3/D0003)

按:清水江文书表示“不得反悔”,异文有反悔、憣悔、番悔、翻悔等几种常见用法,皆表示“因后悔而推翻曾经允诺的事或说过的话”,大概是因为反、番、翻、憣之间常常假借通用,故可交替用之。而揆诸古籍,这几个词中最早见有用例的是“反悔”,例如南北朝沈约《宋书》卷七十三《列传三十三·颜延之》:“苟能反悔,在我而无责于人,必有达鉴昭其情,远识迹其事。”⑩其次是“翻悔”,盖因反、翻通假,例如宋苏轼《东坡集·奏议》卷七《奏户部拘收度牒状》:“不惜饥民,而惜此数百纸度牒,中路翻悔,为惠不终。”⑪又如《水浒传》第五回:“大丈夫作事,却休要翻悔。”⑫宋元时期,又逐渐出现“番悔”的用例,例如元佚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十五:“拦告已后,各不番悔,如有番悔之人,成等情愿甘当。”⑬而“憣悔”一词文献几乎罕见其例,清水江文书经见“憣悔”,从词形词义上看,“憣”与“翻”本可相通,而用加“忄”旁的“憣”不但是受“悔”字类化,也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词义的必要,如《正字通·心部》:“憣,心变动。”即表示内心变动后悔。在浙江、福建、徽州等地契约文书中,还有“翻异”“悔异”等用法,都表示“翻悔”“反悔”之义[18]。近代以来的大型语文辞书如《汉语大词典》等皆失收“憣悔”条。

(四)惯熟/素惯

同治五年《菜书山场纠纷诉讼状》:“明系姜大荣吞谋蚁等惯熟,串栓姜作英磕占。”(《加池》4/459)又同治二年《菜书山场纠纷颂词稿》:“况伊素惯磕诈,去岁有九寨难民逃往蚁处。”(《加池》4/460)

按:例句中“惯熟”与“素惯”用义相同,都是惯常、经常性的意思。近代汉语也常见“惯熟”“素惯”两词用例,如明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卷一百四十六《颍滨文钞·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乡差生疎之人,非二三分不了。”⑭明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五十五《塗中丞军务集录》:“素惯海战,有名职官,统督庶法。”⑮又清宋鈜《广西通志(雍正)》卷一百十九:“素惯养蚕之人,俱有解法送法。”⑯其用义都表示熟练、熟悉、精通某个方面的技艺。从典籍和清水江文书来看,“惯熟”一般用在动宾短语之后作状语,如“吞谋蚁等惯熟”;或者用于名词之前作定语,如“惯熟之人”;而“素惯”则常用于动词或动宾结构之前,充当副词。比较来看,清水江文书“惯熟”“素惯”表示习惯性、经常性,是特指当地恶霸长期、不断欺诈人民的行为,词义色彩偏向贬义。

(五)调换/掉换/拨换/对换

光绪二十二年《姜六富与姜恩瑞地基调换契》:“立掉换字人本房姜六富……立此掉换字是实,永远发达。”(《加池》4/239)又民国甲子年(1924)《姜源淋与姜恩泮地基对换约》:“立地基换山场杉木栽手本族姜源淋与姜恩泮,对换培九、皆豆发连之山乙块。界止(址):上凭换主之田。”(《加池》4/279)又民国丙寅年(1926)《姜文举与姜源淋园地调换约》:“立拨换字人本家姜文举……今将此园凭中拨换姜源淋之园一块……立此拨换字与二比子孙永远存照为据。”(《加池》4/295)

按:在清水江文书中有一类调换契约,指物主之间相互调换田、土、园林等物而形成的凭证文书。这些文书中,表示“相互交换”之义的词有掉换、对换、拨换、调换等,而这些词都是来自近代汉语的。其中出现时间较早的是“对换”,唐代文献已见用例,如唐段成式《酉阳杂俎·续集》卷一《支诺皋上》:“自是常恐悸,唵呓不安,因哀请罢职,从谏以都押衙焦长楚之务与谊对换。”[19]稍晚的唐代典籍已多见“拨换”用例,“掉换”和“调换”则出现得相对较晚。近代汉语语言词典如《唐五代语言词典》《宋语言词典》等都未收“拨换”一词。而根据清水江文书的用例,可为“调换”等诸词增加更多的文献用例。

(六)抵搪

嘉庆九年《姜佐兴为范文浩、范玉平欺天藐法、违限抵抗事续禀》:“且敢独令王平一人到案抵搪,而文浩反于家内逍遥事外。”(《清水江》1/5/163)

按:据清水江文书用例,例中“抵搪”有替人顶罪、抵挡、充当之义。这个词在近代汉语中早见用例,多见于元明时期的文献典籍,如元王恽《王秋润先生文集》卷八十九《弹甲局官玉鲁等抵搪造甲皮货》:“用别色低歹皮货抵搪成造……却用马项子抵搪……古狸皮货玉鲁等不合,却用马项抵搪,是属违错。”[20]可见“抵搪”的常用义是借物充当,尤指“以次充好”。文书的具体语境中,“抵搪”表示顶替他人认错,应该是近代汉语词汇意义的引申。

(七)多手

道光二十九年《赎退地基契约》:“如有多手重犯,不关凤仪弟兄之事,各在元方、天生一面全当。”(《加池》4/416)

按:“多手”一词传世文献用例很少,应该是近代以来的一个方俗词。今四川、重庆等地的西南官话常用“多手多脚”“手莫多(别多手)”的说法,表示手、脚不安分或乱动。其他方言,如浙江金华等地吴语“多手”也是不安分、乱动之义[21]。而根据清水江文书的用例,“多手”可能还是小偷、窃贼的讳称。上举文书是姜元方、姜乔申等人偷窃腊肉,通过赎田助工的方式来偿还,“多手重犯”就是指再犯偷窃行为。民间俗语有“三只手”的说法,是扒手、小偷的讳称,“多手”的理据与之相同。近代以来的语文辞书,如《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等皆失收“多手”条。

(八)不谐

嘉庆十七年《王治浩、王治泽弟兄二人立挟嫌妄阻字》:“我弟兄复行阻号,佐兴欲上城禀报,我弟兄见事不谐,请中于内,若留□愿立有错阻字样。”(1/5/164)

按:例中“不谐”一词,意思是“(事情)没办成”。史籍早见其用,汉刘珍《东观汉记》卷十三《列传八·宋弘》:“弘曰:‘臣闻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上顾谓主曰:‘事不谐矣。’”⑰后来史书常见“事不谐”之用,表示事情没能成功。又宋黄庭坚《古风次韵答和甫》诗之一:“万端作计身愁苦,一事不谐鬓苍浪。”[22]“一事不谐”谓“一事不成”。从理据上看,“不谐”之所以有“不成”之义,概“谐”在古籍中有“成,办成”之义,例如《后汉书》卷一百零三《五行志第十三·一》:“南阳有童谣曰:‘谐不谐,在赤眉;得不得,在河北。’”[23]又《三国志·吴志·陆逊传》:“若兵不增,此制不改,而欲克谐大事,此臣之所深慼也。”[24]皆其例证。

(九)参杂

道光二十三年《王通亮立卖地土字》:“四至并无参杂,要银出卖。”(《清水江》2/6/1)又咸丰二年《王乔才立卖禁山字》:“上下左右平砍(坎)【为】界,并无参杂。”(《清水江》2/6/2)又同治十四年《王泰荣立卖禁山字》:“上下依坎为界,四至分明,并无参杂,要钱出卖。”(《清水江》2/6/8)6-4-1-010光绪二年《王玉泰立卖屋契字》:“(屋地)右衣(依)永荣、玉泰共地为界,四至分明,并无参杂,要钱出卖。”(《清水江》2/6/10)

按:清水江文书在说明土地、山林、山场、房屋等四至分明,没有混杂不清时,往往用“并无参杂”表达。“参杂”表示混合、夹杂,古籍早见用例,《后汉书·胡广传》:“汉承周秦,兼览殷夏;祖德师经,参杂霸轨。”⑱元张可久《醉太平》曲:“贤愚参杂随时变,醉醒和哄迷歌宴。”[25]值得注意的是,表示混合、混杂,今天多写作“掺杂”而不作“参杂”。在清末民初的清水江文书中,“参杂”的使用频率较高,并且基本都写作“参杂”而不写作“掺杂”,反映直到清末民初时期,表示混杂之义,仍然是作“参杂”的。

(十)行利/行息

嘉庆七年《潘□□借银字》:“借出银一两四钱正,其银行利加三相还,不得有误。”(《清水江》1/1/311)又嘉庆八年《潘□□借银约》:“出银二两整,其银加四行利。”(《清水江》1/1/312)又嘉庆七年《潘盛文借银字》:“本银一两五钱正,当日言定照月加四行息,限至秋收本利相还。”(《清水江》1/1/309)

按:古籍中“行利”一词出现较早,如《逸周书·大武》:“四攻者,一攻天时,二攻地宜,三攻人德,四攻行利。”[26]意思大概是指钱粮、器物之类。清水江文书中“行利”一词与传世典籍不同,意思是计算利息、按时(一般为契约所约定的时间)结息。清代典籍中多用“行息”一词,例如清金士潮《驳案续编》卷二:“我借银九两,连所欠饭银结算共银十五两,言定加三行息,原约两月清还。”⑲又清李春芳编《海公大红袍全传》卷八:“亦要纳回利息与那主儿的,只是每两扣下二钱,加三行息,一月一清。”⑳其中“行息”都是利息、算息的意思。在清水江文书的借银契约中,“行利”“行息”皆常用,表示在本银的基础上算上相应的利息。从词汇理据上看,“行利”当是“行息”一词同义语素替换形成的新词,近代以来的语言词典皆失收“行利”一词。

通过对上述词汇的梳理与考察,可以看出:汉语历史词汇是清水江文书词汇的重要来源,继承发展汉语历史词汇是清水江文书的一大语言特色。一方面,大量的古语词和近代汉语词汇为能够帮助我们清晰地描写清水江文书的书面语面貌及其特点,相比而言,其中承自近代汉语的词汇居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清水江文书对于近代汉语词汇研究的价值;另一方面,清水江文书对这些词汇的使用和保留,不仅大大增强了民间契约文书的古汉语色彩,同时为保存汉语历史词汇、揭示词汇史的发展演变提供了难得的语料和案例,一些词汇的形、音、义及其新质,对于近代以来的语文辞书编纂也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本文所谓“古语词”和“近代汉语词汇”是相对而言的,为了能更好地展现清水江文书的词汇来源及其类别,我们对词汇在文献中的出现和使用作了断代区分,古语词是指产生于先秦汉语或出现于先秦典籍中的词汇,近代汉语词汇是指出现或主要使用于近代汉语文献中的词汇。

②本文援引清水江文书,主要有: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1-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11年版——简称《清水江》,如“《清水江》1/1/1”表示该书第1辑第1册第1页。王宗勋《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4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简称《加池》,如“《加池》1/1”表示该书第1卷第1页。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共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简称《天柱》,如“《天柱》1/1/1”表示《天柱文书》第1辑第1册第1页。(日)武内房司、唐立、杨有赓合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3卷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2003年版——简称《林契》,如“《林契》1/A0001”表示该书第1册第1份文书,“A0001”是该书编排文书的编号。

③辛钘《文子》下,明万历五年子汇本。

④邵浩《坡门酬唱集》卷十三,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左丘明撰.《春秋左传正义》.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清嘉庆二十年南昌府学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本。

⑥何薳《春渚纪闻》卷十,明津逮秘书本。

⑦张元忭《(万历)绍兴府志》卷十五,明万历刻本。

⑧毕自严《度支奏议·陕西司》卷四,明崇祯刻本。

⑨陈棐《(嘉靖)广平府志》卷六,明嘉靖刻本。

⑩沈约《宋书》卷七十三,清乾隆武英殿刻本。

⑪苏轼《东坡集·奏议》卷七,明成化本。

⑫施耐庵,罗贯中《水浒传》卷五,明容与堂刻本。

⑬元佚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十五,元刻本。

⑭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钞》卷一百四十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⑮陈子龙辑《皇明经世文编》卷三百五十五,明崇祯平露堂刻本。

⑯宋鈜《(雍正)广西通志》卷一百十九,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⑰刘珍《东观汉记》卷十三,清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⑱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四,百衲本景宋绍熙刻本。

⑲金士潮《驳案续编》卷二,清光绪七年刻本。

⑳李春芳《海公大红袍全传》卷八,清道光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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