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转向

2021-12-29 01:58张翠梅
南海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国家

张翠梅 方 宜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051)

回顾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历程,我们经历了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法治之路开启较晚,但因后发型法治国家的优势及政府的大力推进,我们的法治建设在短短40年内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7年中共十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3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明确将法治作为我们基本的治国方略;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40年间,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确立和完善了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架构,确立和完善了人权的法治保障,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及十九大,更是将“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化和升华,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战略部署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具体路径。显然,这一部署及战略转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它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新篇章,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更深入、更纯粹、更有目标指向的新的历史时期。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转向

(一)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性飞跃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首次正式使用“法治中国”的概念,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了新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将法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战略地位,昭示了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的美好图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第二个里程碑式的标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理念,并对加强宪法实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做了细致而又全面的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在北京顺利召开,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三个里程碑式的党的文件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实现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这将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提升到了一个全局性的战略高度;不但如此,十八大以来党的文件“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基本原理,结合法治普遍规律、现阶段中国国情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丰富实践,提出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了一整套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逻辑严谨、具有纯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法治理论”①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第5页。,堪称“习近平法治思想”,其具有深邃的思想内涵、鲜明的理论风格、务实的实践导向,是中国特色政治理论发展上的又一伟大创新,对于中国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治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确定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法治中国”可以被理解为“法治状态下的中国”“达到法治水准的中国”等等,不管如何理解,“法治中国”理念不是法治和中国的简单相加。它应当是指在中国主权范围内,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及全民信仰,并且社会治理中呈现出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如果说“包括阶级在内的所有集团、组织用以支持自己各种诉求的价值观、政治设想乃至与实用目的结合在一起的科学认识都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②季卫东:《论法律意识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128页。,那么“法治中国”则具有法治意识形态的属性与特征,其广阔的理论解释空间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增长点和强劲的实践推动力。作为一个政治行动的话语和概念,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刻洞察。

1.“法治中国”意义下的法治,具有目的属性和目标属性

“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统领性概念。”①参见刘红臻:《“法治中国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第50—51页。它远远高于传统法家曾经对法律所做的工具性界定,也不再被单纯地理解为是治国、治省、治市的依凭或理据,它是当下我国深化改革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愿景,从这一角度说,它具有明确的目的属性和目标属性。

2.“法治中国”意义下的法治,是一种实质法治

它远远超越西方法治话语中所言的形式法治,而是要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它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对权力滥用的制约与制衡、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国家活动必须服从法治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则等。这种形态的法治是内涵民主、自由、平等、理性、秩序、正义、合法性与正当性等诸多社会价值的良法善治。“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或逻辑起点是人权与权利保障,“法治中国”的内核与症结则是权力控制。②参见刘红臻:《“法治中国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第50—51页。

3.“法治中国”意义下的法治,是法治精神的全面延伸

这“需要把法治精神内化为政府、政党和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把法律、法治话语当成思维决策的意识形态”③陈金钊:《“法治中国”的意义阐释》,《东方法学》2014年第4期,第131页。,需要将法治内化为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潜在素养,并激发公民主体的法治自觉,从而在公民潜意识中形成法治自信。当然,这份法律信仰要建立在法律权威和规则至上的制度基础之上,只有具备这样的客观基础,才能在主体意识中形成法律信念和价值认同感。

“法治中国”不仅是一种政治文明现象,而且是法律文化现象;不仅是政治命题,而且是文化命题;不仅是治国理政的策略或方式,而且是一种意识形态。“法治中国是一个最高范畴,一个包容性的理论体系,一个最高的实践原则,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框架,一个开放性的实践场所,一个自我创新的进化阶梯。”④吴家清:《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第18页。法治意识形态的精髓是法治精神,这需要我们对法治进行更深度的文化阐释,而不仅仅是制度解读,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揭示和理解“法治中国”的内涵。

(三)“法治中国”的意义阐释

“法治中国”同样是一个学术命题,是一个具有时空维度的概念:时间维度上,它具有历史和思想发展的必然性;空间维度上,它是一个文化借鉴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它具有历史性、动态性与可瞻性。对这一思想,可做如下意义解读:

1.“法治中国”理念是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与法学理论发展相互作用的理论结晶

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我国当下“法治中国”思想的凝练经历了数次试错与迂回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理论研究从最初的“西学东渐”,简单的拿来主义,到关注中国现实、中国国情,着力解决中国问题,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同样经历了摸索、历练与升华。其间实践与理论的并进,得益于二者之间的互动、试错与相互推进,可以这样说,“法治中国”理念既是一个最高的实践原则,也是一个包容性的理论体系;既是一个基础性制度框架,又是一个开放性实践场所,它是经过理论引导、制度建构、社会分化、实践检验、理论升华后而型构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的高级形态。它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和特殊国情,从建设目标、制度构建,到基本进路、价值选择,具有宏观整合功能的有机统一的战略安排。它能够加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进中国人民的福祉,并有助于提升中国在世界上的法治话语权。

2.“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普遍价值与中华民族精神特质的融合产物

季卫东认为,不能仅仅从价值追求的角度理解中国的法治构成和进化方式,那样会陷入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或者拒绝吸收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二元对立之中。①参见季卫东:《法治构图》,法律出版社,2012,第18页。“法治中国”思想的提出,是近代中国不断向西方学习并与中国文化不断融贯的结果。我们日益接受私法观念和人权思想,而逐渐放弃了中华法系的传统模式,传统法律中的伦理因素和道德约束力在逐渐减弱,但文化本身的延续性决定了社会进化与思想融合可以改变公民特质,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民族特质,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家国本位思想、人际交往中的关系网络意识还在左右着大多数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所以,“法治中国”思想的提出,是在充分吸收国外现代法治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中国模式的历史养成与现实创新的统一,是理性的法律精神的具体表达和实施,但同时也兼具中国属性,具有鲜明的“中国主体”印记。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选择

“法治中国”的战略转向绝不单纯是措辞或语言上的不同表达,而是更为高瞻远瞩的宏观战略部署,尤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为进一步解读“法治中国”思想,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使我们对“法治中国”理念的思考进入到更深入、更具体的层面。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内涵与指涉

1.法治国家

乍一看,似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是同一概念或错位概念,其实不然。如前所述,“法治中国”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更宏观的战略或纲领,其内涵比法治国家更抽象、更具有涵盖性。如韩大元所说,“法治中国”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其政治与社会意义,但它毕竟不是法律命题,也不具有规范的依据。推动“法治中国”的发展,必须回归宪法文本,以“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为基础,进行话语体系的转换,使之具有明确的法律与学术意义。②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第11页。法治国家是一个法学理论命题,有其自身的具体指涉:首先,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合法性,而合法性来自于合宪、宪法至上及违宪审查。这不仅要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性问题,还要注意规范党的政策、规章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法治国家不仅要加强宪法立法,还要注重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此处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刻不容缓;其次,法治国家必须具有正当性,而正当性来自于社会认同、来自于人权保障。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国家积极承担义务,普遍落实和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同时从功利性的政治功效转为解决深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法治国家自然会得到来自社会“内部视角”的认同与服从而获得正当性;再次,法治国家必须合乎理性和自然性。它不同于德国的“法制国”模式,不是单纯地信奉国家立法者权力至上,也不是只要国家、立法者或者掌权者制定的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循。它对专横的权力具有批判性,它通过法律制度设置,贯彻平等、自由、人权、宪法政治等价值理性。

2.法治政府

这里,“法治政府”须立足于广义“政府”的内涵,即国家权力的制度化体现与具体化实施。更具体地讲,法治国家指涉的是“国体”问题,即国家权力来源、本质及价值属性,而法治政府指涉的是国家机构组成及权力具体如何组织实现的问题。法治政府要求国家权力的赋予和实施必须规范化、程序化,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适当的制衡并受到法律监督。这需要完善立法程序,创设多种形式让公民更多地参与立法,以保证立法更加客观理性化;依法规制行政权力,使行政机关透明、高效、便民,以行政确权方式根除行政失范现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负责制,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国家司法救济及法律援助制度,以避免司法权行政化,防止司法过程中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是“权力不得推定”原则,即将国家权力清单式列举、确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规则内运行,这也是对“法治国家”意涵中所指涉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合乎理性的回应。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能图景是“提升法治视野的国际化、法治内涵的丰富化、规范体系的双重化、机制设计的合作协商化和政务过程的透明公开化”①尚禺:《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能图景与路径——基于中欧法治建设论坛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139页。。

3.法治社会

郭道晖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至上和以社会为本位,所以“法治国家应当是现代民主的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②郭道晖:《建设社会至上的法治国》,《炎黄春秋》2014年第3期,第5页。。但这并不是说社会可以无限制地放大,或者认为社会就是充当监督和制约国家的角色,社会本身也要法治化。此处社会的法治化,并不意指“用法来统治社会”,而是指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用法律规范解决,在法治轨道上修复。综上,法治社会是自由的社会、公民的社会、有序的社会,或者如郭道晖所言,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自治化、法治化。具体可做如下分层理解:

首先,法治社会指公民自律。通过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法治信仰,以避免权利滥用、权利失范及公民暴戾现象发生。主张公权力节制,不等于说私权利就可以无限扩张。实践中,“毒胶囊”“速成鸡”等伪劣产品的出现,反映出个人功利主义的抬头,毫无底线的利益驱使逐渐在代替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伦理约束;2012年9月,因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打砸日系店铺、破坏日系车、袭击日本人事件,这是国人缺少法治观念而实施的非理性行为;还有很多民众权益受到侵犯时,以行凶报复、聚众打砸,自焚的方式,维护错误的“正义”认知;更有甚者,抱有“信访、信闹不信法”,“不闹不解决,屡闹屡解决”的错误认识,用非理性方式缠讼、闹讼,甚至维护明知的不正当诉求和利益。上述权利失范与非理性暴戾行为的出现源于制度和教育缺失,因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构建,以切实实现权利的法律救济,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和法治教育,从而使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确立法治信仰,将法治内化为生活方式,并在实践中演化为现实秩序。

其次,法治社会应包括市场自治。黄文艺认为,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众多非国家主体(个人、家庭、企业、中介组织等)自主自治的领域,或者说是各种非国家主体依法自治、依法自律的状态。③参见黄文艺:《对“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第11页。显然,法治社会包括市场范畴,而且市场的法治化并不是要对市场进行全盘管制,相反首先要明确市场的自生自发本质,即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市场首先也要自由、自主、自治,政治国家止于私人自治领域与市场自主领域,这一共识不变。在这基础上,法治社会强调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但此处国家或经济法律部门的出场,只发挥优化公共服务、保持宏观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和功效,而绝不是替代市场或打着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旗号过度干预。具体来讲,在法律框架内,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经济活动自主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市场活动监督,严惩破坏市场秩序行为,以保证市场的生命力和活力。

再次,法治社会需要着力打造共同体。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是共存,所以社会科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集合体如何合作以及公共利益如何实现。用滕尼斯的话说,现代所显现的“社会”只能被解释为是一种暂时的表面的共同生活,它可能只是一种机械的聚合,甚至随时可能因利益分歧而化为流沙;有着传统象征的“共同体”则不同,它因某种共识,如共同的目标或共同的事业,而可以成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体”,主要指各种行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即通称的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第三部门”,但未必局限于此,比如“社区”作为城市居民的自治单位,有着行政性质,履行着一定的社会治理职能,但其更主要的身份角色应当是城市公民自治的载体,可见与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体多元化相匹配,这里的共同体概念更具有涵盖性,泛指介于政府和公民个体之间的各种民间及准民间组织,这一维度在“法治中国”理论模型中不可或缺,充当着分权及制衡机理中的重要一极。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各种形态的共同体拥有一定的物质、精神等社会资源,他们在社会实践中充分发挥资源所附随的影响力、支配力,成为拥有“社会权力”的主体,并演化生成出权力多元化、社会化的格局。法治社会思想要求对共同体同样进行法律规范,即保证共同体繁荣发展,给予共同体更大自治自由的同时,要完善相关规则的制定,尤其加强社会自治规范、习惯规则、行业规程、社会团体章程等具有强烈社会化特质的法律文件的拟定,从而让共同体的社会权力在法治范围内行使。

(二)“三位一体建设”的客观必然性论证

1.中国的现实需要:整体性分解与系统性重构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我们可以把有机体分解为诸多要素、组织,即进行结构分化,结构分化伴随着功能分化,有机体和超有机体中分化的功能通过相互依赖实现整合,结构间不能游离、脱节、断裂,任一结构不能发生阻却、停止发展而影响整个机体的共生,同时,各个结构或行动系统都具有各自的目标导向,系统必须有能力确定自己的目标次序和调动系统内部的能量以集中实现系统目标。这样,系统间通过符号互动与共同的行动,保持机体的活力、发展及目标的实现。“法治中国”概念下的“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即符合这样的逻辑理路:“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不能单靠某一系统力推去实现,而要激发各个动力系统的活力、潜力,形成合力才能促成。西方的法治经验与历史发展也是在一个多元利益博弈、多方价值互动的过程中得以推进。在“三位一体建设”中,国家、政府、社会、市场、公民等多方主体自身完善发展,同时良性互动,形成多元共治、正和博弈的格局。在这一格局和框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和主旨,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关键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条件,它夯基固本,是破解我国当下法治瓶颈的有效路径。同时,在建设实践中要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起点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政府需要把自由还给社会,以保持社会活力,同时培育和提升公共理性,大力发展共同体建设,弥合转型中国的社会共识,并使社会具备制衡能力,同时,社会治理、人权保障、社会平等、公平正义的实现留给政府,这样的社会系统与政府系统自然能保障国家的正当性,从而实现法治国家的主旨。

所以,“法治中国”概念下的“三位一体建设”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分解与系统性重构,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理论构想与实践谋划。其具体运作还有很大开放空间,还急需理论工作者挖掘、分析、提炼、构建,以满足当下法治实践的需要。综上,“法治中国”是上位概念,其内涵更丰富、更深刻、更具涵盖性,同时更具中国特色;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基本要素,三者的互动协调发展保证“法治中国”愿景的实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独创性的理论框架的提出符合法治的一般生成规律,能够满足中国的现实需要,是根植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产物,其提出具有客观必然性。

2.域外的法治借鉴:分权、制衡与沟通理性

西方法治建基于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其精髓在于自由、平等、人权,而为达致这些价值的实现,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分别在经典著述中阐述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及三权分立思想,西方的法治国家恰恰是在这样的理论思想下建构起来,而更为具体的制度就是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权旨在制约与均衡,防止权力滥用,以实现平等、自由和有序。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阐述西方法律秩序的生成原因时论及,西方法律秩序的生成有两个必不可少的历史性前提条件:其一,存在多元的社会集团;其二,存在可用来论证和批判实在法的普遍的神圣法则(自然法)。他经由西方的历史考察,认为西方法治得以确立,是当时三个主要的社会集团利益妥协的结果。上述可见,西方法治的形成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股或几股与国家权力相匹配、相对应的力量,对国家权力起到制约的作用;在国家权力内部也同样存在分化,以消解国家权力可能存在的腐败或堕落。

我国国情有所不同:我们虽然有丰富的传统伦理文化资源,但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无法位于国家权力之上去评判制约;我们没有西方丰富的宗教渊源和宗教基础,宗教无法形成与世俗权力相抗衡的另一股力量。这样,我们的分权方式需要有诸多中国特色,具体阐述如下:第一,郭道晖指出,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至上主义,法治国家的正当性应当来自于强大的公民社会的认同,所以首先是建设自由理性的公民社会,塑造公民德性与积极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以一种理性的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制衡;第二,我们有强大的政治资源,这是传统和历史延续所给予的,运用得当同样是财富和动力,所以分权的第二个维度理所应当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诸政府机关,其必须在接受来自于社会的批判和监督的基础上运行;第三,法治国家的正当性来自于沟通理性。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不同角色间的沟通形成意识之流,在信任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语言等各种媒介,达致理解与共识。社会认同是国家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基于社会契约论构想,国家维持继续代理的条件和基础。在我国,群众路线可谓沟通协商的现实写照,也是我们的优良传统,而法律运行中的沟通协商则更多体现在:公民以参加座谈会、论证会或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参与立法,政府由决定者、命令者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参与者。正如马长山所说,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国家主义法治进路的终结和多元治理秩序的兴起”①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转向与自主发展道路的探索》,《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53页。。

3.当下的实践验证:协同治理与公共利益最大化

“法治中国”概念下的“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并非来自空中楼阁,而是中国40年法治建设反思修正后的理论升华。当下,我国社会自治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国家部分地放权于社会,或委托、授权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②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第233页。;第二,社会正朝着自律、自主、自助的方向迈进,我国201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在为社会的自主性成长和参与能力的提升创造条件和平台;第三,社会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监督和制衡着国家权力。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监督平台的兴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12年,“表哥”“房叔”的曝光就是无数网民民意的催生;还有亲力亲为、参与立法,自2012年至2014年,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两次审议修改,征集到了30余万条意见,可见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政意识逐渐增强,这为政治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对来自公民的参与与监督,政府应当有克制义务,同时也要防止民粹主义或公民暴戾的倾向。综上,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是系统治理,即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与社会自我调节、社会良性参与共同构成一个互动循环往复的机制体。其中,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①郭道晖:《全面理解“法治中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4日。。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对此我们还需更进一步深度思考国家应当以何种程度放权;如何开放出更多更好的路径,以便于公民参与和监督;又如何更好地开展公民教育,以提高公民的理性与主体意识,从而更好地展开社会协同治理,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三位一体建设”的中国属性与时代意义

从学术上讲,“法治中国”理念统领的“三位一体建设”理论模型是马克斯·韦伯意义下的理想类型,它能够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这一理论模型的提出具有深刻的“中国”属性和时代意义。

(一)对“主体性”中国的现实关怀:中国属性

自1978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一直以移植、借鉴、政府主导为主要模式,其间秉持的是“洋为中用”的实用理性,并在短期内速成,效果立竿见影,但因社会民众缺乏规则意识,这些往往习惯于借助关系网络,寻求法律外救济,并且行政干预司法等问题突出,这些使得40年的立法及法律实施并未真正生成法治秩序。这一事实说明,法律本身是地方性知识,简单的拿来主义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实践需要,故无论是域外法律的移植,还是国外法哲学理论资源的西学东渐,都必须回归到对“主体性”中国的现实关怀。这里,对中国“主体性”的界定,借用了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所做的阐述,即全球化进程中,中国不仅仅有“主权”诉求,还必须有突出自身特质的“主体性”诉求,所以无论是“借鉴”还是“接轨”,虽然身处全球视野,但必须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本土叙事,并解决中国本土问题。“法治中国”项下的“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就融入了中国的具体国情要素。这里的“法治中国”不是单纯组织意义上或单纯地域范围内的指涉,而是指具有自身发展逻辑、发展阶段、发展规律的“主体性”中国。我国的历史国情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是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的政治斗争,而我国的具体国情使得西方法治经验中纯粹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概念必须添加中国式解读才能在中国具有解释力。

“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契合了中国的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和政治经济条件:第一,它是被赋予了中国意义的中国公民自身的生活经验及规范表达。例如法治社会建设能够使国社会民众固有的生活方式和交往秩序所生成的,作为习惯权利载体和表达方式的民间规范进入法律体系视野;第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对中国现实关怀的写照和回应。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沁润使中国人习惯于受人伦道德规范的约束,习惯于用道德评判和衡量是非,人际之间的伦理纲常始终存在,并紧密维系着社会关系,型构着社会框架。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充斥着世俗化和功利化的行为取向,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这一方面需要依法治国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以解决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提升公民整体素质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充分汲取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伦理资源,与法治相得益彰,共同重塑中国文化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如此,“作为现代化道路的‘中国方案’,就是在借鉴、消化西方模式和苏联模式的同时,以中国文化为基础,形成一套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从而为人类文明的现代化进程贡献出‘中国智慧’”①强世功:《哲学与历史——从党的十九大报告解读“习近平时代”》,《开放时代》2018年第1期,第11页。。

(二)对“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回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法治建设两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两个当代中国最鲜明的主题做了回应。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改革的有序进行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成为我国当下法治建设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我们需要用法治的力量,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凝聚改革的最大共识,保证改革的稳步前行;另一方面,法治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它有利于社会规范体系的价值内化,提升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显然“三位一体建设”是实现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和优选之路。简单回顾近些年,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问题的出现说明当下实行的政府主导的管控式社会治理模式急需转型。“转型中国的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流动人口管理到特殊人群服务,从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到推动网络健康发展,从化解社会矛盾到保障公共安全,涉及的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②唐皇凤:《法治建设: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江汉论坛》2014年第4期,第15页。法治建设可以说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通过法治,可以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形成社会治理中多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和良性循环,可见当下亟须全面规划三位一体建设的推进策略和方法,以求早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三)现代性回应与全球治理的融入:时代意义

“在时间维度上,法治中国是中国模式的历史养成与现实创新的统一;在空间维度上,法治中国旨在谋求中国在全球的法治话语权、法治治理权、法治管理权和法治发展权”③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第108页。,故三位一体建设构想的提出,是对现代性的回应与对全球治理的融入,这可谓该理论构想所具有的时代意义。

1.从传统到现代

传统赋予中国反形式主义的家产制法律文化,注重案件具体事实,缺乏逻辑演绎和抽象分析,整个司法审判都浸润着儒家法文化的“仁政”“和谐”“无讼”的实质理性价值观;而从司法延伸至传统中国的整个治理模式,也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威权主义统治类型,发展至近现代,整个中国因此而呈现出保守、封闭而又僵化的格局。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们一直在“现代化范式”指引下,开放市场,建立司法体制,改善政治面貌,我们试图借鉴西方启蒙所确立的“法治国”模式完善国家管理,但40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政府主导模式没有得到公民社会的回应和制约而出现了权力异化。国家领导层提出“三位一体建设”方针,恰恰说明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可能自动成就一个法治中国,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来自社会力量的支撑。因此,“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是中国现代化转型和整体国力增强的必由之路,其中政府积极转变身份,推行协商参与治理模式,塑造和提升公民民主品格和法治意识,形成多维互动、整体转型的态势,法治社会日益发展完善,才能满足和契合法治秩序生成的内生性需求。同时,“三位一体”建设方案本身也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至今的特定情境下的现实产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可能与历史完全割裂,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在对中华文明保有文化自信,并深度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可贵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展开。

2.从国内向度到全球化场域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蔓延,我国加入了WTO,进入了世界经济格局,国内法治与国外法治的不断砥砺和融合已成为事实和趋势,尤其最近几年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得到了大大推进,中国也积极参与了有关海洋、太空、极地、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日益增多,这样的形势和局面敦促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由局限于国内向度,逐渐转变为日益满足全球化场域下越发丰富的国际关系的需要。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树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象,另一方面要有与国际法治接轨的意识,求同存异的前提下与国际法治展开良好互动。“三位一体建设构”想的提出一方面满足了国内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回应了全球化场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期许,从这个层面上讲,“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从国内向度到全球化场域这两个层面的飞跃,这可谓该构想所具有的时代意义。据此,当下我国要在符合自身特定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依据国际社会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不断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使世界认识中国、了解中国、认同中国,树立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同时鲜明地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国际法治立场,以在参与的过程中维护我国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并在各个方面促进国际法治格局的形成。综上,“法治中国”理念和“三位一体建设”框架的提出,是站在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交汇而成的时空坐标上,试图寻求中国与世界和谐发展、有序共融的一种尝试,所以,法治中国建设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向度,它应当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主权原则下的高度统合;它立足于国内的发展与完善,面向未来的合作与共进。它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领导层坚定不移地走法治道路的决心和自信,并表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信念。

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讲话,他所提出的法治中国纲领和“三位一体建设”构想展示了其治国理政的大智慧、大战略和大胸怀。这一思想框架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以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中心,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这一法治思想构架以“法治中国”为总体目标,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整体推进为基本方略,以政府职能转型为重点突破,以司法体制为率先改革的领域。谢晖曾提出,作为法治后进型国家,中国不但可能在法治化进程中沟通经验与建构,会通中国与西方,而且还极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为世人构建出一个独特的法治模式来。“法治中国”理念和“三位一体建设”方案恰恰回应了这一判断,它既满足了中国现实的历史性需求,又创设性地型构出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它使法治成为中国公民和公权力执掌者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为可能。“法治中国建设是一个渐进式的、反思型的、自我创新的增量过程”①吴家清:《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第19页。,这一过程有基于自主性的整体谋划,但更多的是社会实践和制度改革中的摸索、反思与循序渐进。我们有充分自信去展望“法治中国”的美好图景,我们有十足的耐心和韧劲去一步一个脚印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变革,我们愿意承受改革过程中可能经历的挫折和迂回,因为我们心中确信,那一图景的实现能够使我们抵达幸福生活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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