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与重要意义探析

2022-02-05 14:41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理论

孙 开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吸取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有益精华,对西方法治理论成果进行辩证扬弃,并立足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充分吸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理论渊源和重要意义两部分进行探讨和论述,以期正确体认和把握这一系统科学的理论,为这一理论不断跟随时代向纵深发展奠定学理基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滋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文化根基

法治思想在悠久的法律文化演进中彰显着历史继承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离不开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濡染。其一,从儒家尊崇德治到法家主张法治的迈进,是治国理政思想的巨大飞跃。儒家与法家思想的融合共同支撑起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框架。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提倡以道德感化人心,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8。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针对法治秩序和国家兴衰两者的关系,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缘法而治”等等,以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但因当时贵族阶级势力的强大,使得民众不得不明哲保身,常常陷入忽视道德治理而过度注重使用法律条文的泥沼,当然这是法治思想的萌芽阶段。实现社会“善治”,既需要儒家的道德教化,以德为主,又须将法家的法治制裁融入,即德法兼治。虽这些思想已过去千年,但其所强调的德法兼治、德主刑辅思想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兼顾以德治国的理念提供了丰厚养分。其二,对于成文法的有效借鉴。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典便已成型,汉唐时期趋于成熟完善。成文法强调规则的统一性,是社会全体成员所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成文法的制定有利于提升依法办事效率,彰显法治精神和法治权威。而民法典的颁布就是继承了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对于成文法典制定的优良传统,而且对党内其他法规的完善也发挥了助推作用。其三,吸取“法不阿贵”平等思想的有益精粹。韩非子作为法家代表人物,提出“任法而治”,即不论阶层贵贱、身份高低,在法律面前无袒无私,一律平等。而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凸显法律威严。这正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具有相通之处。

(二)西方法治文明理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合理镜鉴

西方法治文明历史悠久,对“自由与人权”的宣扬经历了从柏拉图坚持“法治”的观念、亚里士多德守持“良法”的理念发展轨迹的嬗变。他们用可靠的法律信条来支撑宣传自己的思想。他们指出,法律具有权威性,人们应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时期再到启蒙运动时期的萌芽、酝酿与成熟,一套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框架和盘托出,包孕着可为后人研究法治思想提供可资借鉴的思想精髓。习近平说:“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西方在法治建设领域层面同我国存在着较大差异,而其中西方从王权到民权的转变也自始于17世纪。从专制走向民主是人类政治发展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更迭迁移,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开始逐步向实质性和政治意义上的法治转变,从而渐渐将形式上的法治抛诸脑后,使法治与文明进一步跃升到更高的层次。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法的信仰”等理念,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日益完善贡献了有益哲思。

1.“公平正义”理念的阐释为“法治公正”问题提供理论依凭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崇尚的价值追求与永恒理念。在西方法治史上,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关于法律与公正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论述。比如约翰·罗尔斯曾说,“法律和体制如果不是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3]4此外,他还说,正义应该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才符合人民对正义的要求,进而提出“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公平正义从某种程度上暗合着人类对于自由的宽容与解放程度,只有在更为有序、公正、安宁的条件下,人类才能获得更大的权利自由。

在西方专家学者看来,“公平正义”思想的深入探讨与阐发,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提倡的“法治公正”思想内涵的充盈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司法工作中更须严格地讲求其公正。而在具体的司法工作进程中,相较于行政程序的公正,人们更加重视其实体公正,但结果往往导致权益人受到不法侵害,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西方学者仅从法理学的视角对公正问题进行评说,虽未发现造成这一不公正问题的核心和根源,但毋庸置疑,其中一些切中肯綮的批驳与研究,为后来的专家学者继续研究“公平正义”提供了恰当视角和有益启发,为公平正义理念的传播产生积极影响,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积极推行供给了宝贵资源。

2.“法的信仰”理论的系统研究对“全民守法”思想产生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说:“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4]199卢梭关于“法的信仰”的理论阐述体现在他的法学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一书当中,指明了道德与习俗所发挥的作用,并将信仰列为重要的东西。卢梭对“法的信仰”深表不疑,甚至将其视为其他所有法律支撑的基础。虽说,西方所论述的“法的信仰”带有宗教色彩意蕴,加之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使得其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使用并不具有完全的耦合性,但“法的信仰”对当下每一个体而言是不能缺失的。尤其对于信仰,中西方存在两种不同标准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就很容易得出‘中国人的信仰是儒教’或者‘中国人没有信仰’这样偏颇的判断。”[5]34总而言之,西方法学家们关于“法的信仰”的各种言说,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之所以对法律产生敬仰和敬畏,才使得人民遵守法律得到应有的实现。“法的信仰”为当前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中对公民尊法守法的理念提供了有益镜鉴。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辩证吸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视角阐释了关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在其著述中也多次论述了法律的哲学问题,并对法律的基本属性做了较为理性的分析说明,强调“统治阶级要在阶级社会中维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意志实现”[6]378,同时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对法律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解释,实现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到唯物主义法律观根本转变。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发展延续层面指出,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不会单独产生作用,而是要依赖于那个时代的经济基础。习近平关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的发展理论的当代体现,同时也为习近平“关于推进我们党的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的实践和总结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视角。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现代化法学思想的合理性内核继承并予以弘扬,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视域下来解释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发展形态中嬗变的规律性,又针对法制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首次说明。认为法律的不可或缺,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否则“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7]365,他不仅指出社会基本矛盾在推动法律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及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变革的主体所产生的巨大推力。另外,还提及了对法制的保护和依法治国策略的坚守。而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归宿是为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文明的发展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8]197。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问题的接续探讨和关于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的深入探索,对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宪执政”“正确处理党法关系”等思想理念提供经验准备。

(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方面,立足革命实践探索国家法治建设。新中国成立初期,政策纲领尚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加之当时经济孱弱的现实境遇,第一代领导集体积极主动地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之精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纲领,为后期中国法治思想的不断完善做了理论上的探索。此后,“五四宪法”的颁布制定是毛泽东关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又一项重要贡献。“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9]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体、政体进行了明确界定,肯定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之地位的权威性,不仅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权力的归属、行使方式等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指导思想的培育与形成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

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总结探索前人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深化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的中国化,走出了一条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邓小平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深入到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创立了邓小平法制思想。邓小平强调,“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0]189与此同时,邓小平认真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教训,及时否定了“人治”的治理模式,厘清了如何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两者关系。另外,鉴于当时党内存在一些无视党纪国法、执法不严现象,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逐步完善了法治建设领域的基本依循,为后续扎实推动依法治国提供了规则条件和理论准备。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正确研判党的历史方位和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充分继承和发扬了前人的法学思想理论成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的合理因素,将人民性、党性等进一步具体化。此外,江泽民在“依法治国”的概念界定、意义阐释以及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证分析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贡献。江泽民在1996年召开的法制建设工作专题讲座上首次对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和重要意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党的十五大法制工作经验报告中进一步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案具体化;这一理念的形成吸取了“德主刑辅”古代法治学思想的有益成分,认为道德与法律须互相结合,同向发力。江泽民还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11]533。“三统一”理论后来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理论之一。

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探索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实践的中国化进程,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化。另外,胡锦涛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高度重视,认为“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2]68,对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理念等也有系统阐述。同时,胡锦涛站在从科学发展的根本立场上,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积极承继前人法治思想的有益成果,从宪法法律、体制机制的树立与建立等方面予以部署,并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理论成果的具体操作和实践提上日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是一个有机整体,这一理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夯实了理念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前人所积累的法治思想成果以及当下法治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的矛盾分析法,系统分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诸多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上改革发展的目标议程。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今后法治建设基本方向、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战略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全面系统地总结过去我们所取得的法治成就,明确未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高度肯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今后党和国家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治保证和行动指南。此次大会是新时期法治思想建设领域的一次重大事件,也是奔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路途中召开的一次关键性会议,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开拓性意义。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连接传统与现代、国际与国内、理论与实践,从不同维度擘画了新时代的法治宏伟蓝图,回答了在新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一系列时代课题。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大势,对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立足新发展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雄厚物质条件,并取得了骄人的发展成绩。这得益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科学的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集大成,凝结着高度的思想智慧,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化的重大理论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课题

国无法不立。改革开放以来,深化改革持续进行,法治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要成就。面临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在努力实现人民美好生活奋斗目标的同时,对法治生活的新憧憬也愈加显露。从经济领域的改革逐步过渡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法治作为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以及国家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且其内涵、内容和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习近平法治思想回应时代之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课题。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不断成熟,引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臻于完善,为实现中国之治提供了坚强制度支撑。纵观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让中国面临多变复杂的外部考验,如何利用国际规则应对新时代的国际复杂局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统筹兼顾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这一重要关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正确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适应新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符合人民的整体愿望,而且是唯一正确的法治道路,没有什么其他道路可以行得通、走得好。习近平强调:“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13]98因此,在道路这一本质问题上,要坚持中国特色,始终保持自信和定力,绝不能含糊大意。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立足新发展阶段,以新时期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出发点,以科学理性的思辨态度吸收前人的法治成果与理论经验,将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科学研判当下法治领域亟须改革和调整的重大现实问题,对症下药,实现了法治理论的巨大革新。“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这两者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都有直接体现。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14]8-9“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15]等。在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形势交替下,机遇与风险同在。只有将系统科学的基本理论融会贯通,才能够真正使我们在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的历史征程中更好地发挥国家依法治理的战斗堡垒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套逻辑严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指导体系,既涉及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实现,也关联具体的立法、执法、守法、用法的监督实施细则的落实,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凝聚着强大的人文智慧和真理力量。新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谋求和平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整体目标的深思考量,以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为着眼点,呼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重大需求与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对法治高期待等热点问题,与此同时,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加快法治政府的整体推进,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为人民群众生活实现安居乐业增添了法律屏障,也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强大的理论根基,翻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崭新的一页。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实践的磅礴伟力,实现了理论基础上的实践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止于理论的堆砌,而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为方法论进行反复实践、摸索试错,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法治领域实现了新突破。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指引伟大的实践。在迈进新阶段、展望新未来之际,党中央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历史事项、重大历史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化建设,并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思想体系,为推动实现国家善治的目标提供理论依循,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中彰显着实践的高尚品格、雄心伟力和思想智慧。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复杂,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从介入深化“放管服”制度改革工作入手,到认真研究拟定制订各级监察机关立法,确保各级监察机关制度立法改革工作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跟进推行;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化营商发展环境,到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稳妥的法治保障;依法治国理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中国之治”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中国之治”的法治基石更加稳固,符合中国人民心目中对法治图景的合理想象。习近平法治思想有自身独特性,而且对习近平经济思想、外交思想等具有较强的辐射映照作用。另外,习近平法治思想区隔于“西方法治中心论”的霸权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向纵深发展。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具体阐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建构,也为指导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规范界定。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助推全球治理体系的实现提供了有益参考,为世界法治进程的探索贡献了典型范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而且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实践提供合理借鉴。在国际局势迷雾重重的境遇下,习近平同志以宏大的战略格局、强烈的时代精神,勇敢的责任担当,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新思路,显示了巨大的思想能量,孕育着中国作为全球秩序维护者的人文关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契合,体现中国特色,并对西方法治文明进行辩证扬弃,合理地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在研究与实践中的经验精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西方法治文明思想的闪光点,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成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依靠涉外法治来维系,需要制定规则来解决国与国之间纷争和矛盾,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更需要在公平恒定的国际规则秩序下进行。法治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工具,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但各国之间的法治工具应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不应盲目照搬西方法治文明模式而走上歧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打破了过去唯西方法治模式的论调,而是以一种崭新模式为更多的国际民众所熟知和认可。从此种意义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民族差异和地域界限,具有宏大的国际视野,在着眼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的同时,为世界上那些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模式借鉴,也为应对后疫情时代经济全球化的风险与挑战、推进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结语

伟大的实践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践中发展,于发展上开新,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大众化。此外,国家强盛、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与法治这一坚实后盾息息相关。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彰显的基本精神、所体现的核心要义是我们今后认真研习的重要任务,并以此为指引,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路径,让这一科学的理论在时代进程的更迭与淬炼中臻熟完备,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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