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若干重要关系问题

2022-02-09 07:42李太淼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城乡社区农业

李太淼,李 展

(1.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与党史党建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1464;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1464;3.北京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自党的十九大确立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奋力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实践,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开拓进取。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我们面临着如何扎实有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具体的现实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状况和趋势,依循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发展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党和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农业现代化与多种产业融合发展、耕地保护与农村土地开发利用、农村社区建设与乡村特有功能保持等若干重要关系问题。这些重要关系问题是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必然面对、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果对这些关系问题认识不清或者缺乏正确判断,势必影响乡村振兴的进程。本文针对当前乡村振兴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思想认识问题,着力探讨一下推进乡村振兴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的若干重要关系问题,以期与学界同仁共同商讨、求取共识。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问题

近年,不论是在实践界还是在学术界,不少人在看待和处理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或者错误认识,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把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看不到二者的协同性、一致性。如有人用乡村振兴来否定城镇化,认为乡村振兴是对城镇化过度发展的一种纠正;有人认为乡村振兴只是农村的事、农民的事,主张离开城镇化来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要正确推进、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城镇化对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乡村现代化只能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起步之后,通过现代生产要素和生产方式导入传统乡村得以实现。决定一个国家乡村现代化能否实现、步伐快慢的不是传统乡村的基质条件,而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1]。离开城市化去孤立地推进乡村现代化,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行不通的,而且会在人口布局、产业发展、劳动就业、产权管理等方面出现系统性错乱。乡村振兴离不开城镇化,乡村振兴是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的现代化进程中进行的。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不仅不存在内在矛盾,而且存在一定的协同性、一致性。城镇化建设既是经济社会发展演变的一种规律、趋势,也是乡村振兴的一种必由路径。有研究指出:“未来我国城镇化率将持续提高,预计2035年将达到75%左右,届时乡村人口将由现在的5亿下降到3.6亿,城镇人口则同步由9亿增加到11亿。我国传统村落势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村庄会发展为人口集聚的现代农村社区,一部分逐步衰败甚至消亡。”[2]很显然,乡村振兴离不开新型城镇化的引领和带动,乡村振兴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个别村庄消失、村庄结构调整、部分农民市民化、部分农村城市化这一过程。因此,需要理性看待部分村庄消失、部分农民“上楼”问题,这既是城镇化的必然要求、规律使然,也是乡村振兴的内容之一。

二要用城乡融合发展的理念推进乡村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标志着从2002年开始我国调整城乡关系的政策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到构建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转变。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3]该“一号文件”还对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作了明确的阶段性划分,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上政策文件的出台,意味着目前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充分考虑城乡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在构建新型城乡关系的基础上思考乡村振兴的实现路径和方法。要坚决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运行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要通过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把广大乡村变成投资创业、生产生活的乐土,吸引资本下乡、技术下乡、人才返乡入乡。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推动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在城乡融合发展中振兴乡村。

三要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助推乡村振兴。要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将城市的资本、人才和技术优势与农村的资源和生态优势有机结合,使农村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发展潜力得到有效释放[4]。在继续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县城建设和农村的中心镇、特色镇建设。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县城是我国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县城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增强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强化县城与邻近城市发展的衔接配合”[5]。我们在注意加强县城建设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农村的中心镇、特色镇建设,这是实现城乡融合、农民就地城镇化的有效路径。为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要进一步深化城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好进城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随迁家庭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总之,要让部分农民在转变成市民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富裕,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四要对城镇和乡村布局进行统筹谋划、一体规划。要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把城镇与乡村贯通起来,一体规划、一体化建设。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要构建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节点、乡村为腹地的县域发展体系,形成分工有序、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协调的县域发展空间结构。村庄建设规划首先应当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要求,在此前提下,搞好村庄内部的农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和布局。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

推进乡村振兴无疑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政府的强力推动。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诸如明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党建引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下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特别是为乡村振兴、农村改造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专项经费支持等,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乡村振兴是一场持久战,是一种受经济规律支配的经济社会演变过程,因此还需要或者说特别需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城乡各种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能动性,充分激活、激发乡村振兴的持久内生动力。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使二者同向发力、共同发力。

一要继续发挥好党在乡村振兴中的领导推动作用,特别是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实现乡村振兴必须依靠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推动作用。要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要继续发挥好地方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在乡村振兴中的领导、协调、谋划功能,要通过乡村党组织建设、下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发挥党组织、干部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作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引领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引领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乡村振兴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增强政府财政支农惠农的精准性、实效性。城乡差距拉大、发展不平衡,从市场经济规律角度看,正是市场失灵现象在乡村社会建设方面的一种表现。市场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强大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但市场经济在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抑制城乡发展差距、抑制贫富分化方面存在失灵现象。这就是说,单靠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乡村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无法解决城乡的协调发展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靠政府之“手”充分发挥作用。乡村振兴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力推动,必须有政府财政的大量投入。政府发挥推动作用的重点在于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补贴、提升农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重点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为乡村的未来发展提供基础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乡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基础。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数字乡村,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发展深度融合。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加强对粮食生产的补贴,这是保证粮食安全、保护农业经营者种粮积极性的必然要求。要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持续发力,注重加强普惠性、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政府要提供一定的财力、人力支持农村的党群服务中心建设。要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要求,大力提升乡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搞好乡村的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污染治理等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和城乡布局结构的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需要根据未来城乡人口的分布来调整优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促使公共资源与人口分布相匹配,避免因城乡人口迁移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4]。

三要特别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包括农民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乡村振兴需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强力推动,需要政府财政的大量投入,但这绝不是说乡村振兴不需要市场发挥作用,相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及城乡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是乡村振兴的一种内在的、规律性的要求。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农村各种产业的发展、城市资本和人才的下乡等,虽然很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但最终还是需要靠市场来解决,只有让市场机制在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作用,乡村振兴才能获得长久的内生动力;只有把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起来,乡村振兴才能取得最优效果。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着力打造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该《意见》的第十一条还专门就“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我们要按照《意见》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的土地市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的资本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促进城乡要素流通和优化组合,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合力。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农业现代化与多业融合发展的关系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关键,这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然而在如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问题上人们思想认识并不一致,特别是有些人把农业发展与多种产业融合发展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不重视农业生产经营,特别是不重视粮食生产。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农地撂荒、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农业现代化与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的关系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问题。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经济发展使农业占比降低,但并不是说农业不重要。国无农不稳,民无粮不安。保障粮食生产,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对我们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大国而言特别重要。我们推进的现代化是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首要内容、重要内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粮食及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我们一定要从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的角度、从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角度,充分认识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重要性。

二要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其主体责任在国家、在政府。农民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农业是天然弱势的基础性产业,粮食生产牵涉国家安全和民生问题,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采取特殊的财政政策,充分实现和保障农民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种粮的利益。要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的“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目标要求,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要适时适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稳定粮食补贴政策。总之,要灵活运用价格、补贴、金融、保险等多种政策工具,帮助种粮农民防范和规避生产风险,增加收益预期,提高种粮综合效益;要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种粮、种好粮。

三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推进农业高科技发展,大力推进大数据、智能化等现代科技在农业生产上的运用,大力发展高质量农业、绿色农业,不断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要围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发展、节水灌溉、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保护和改造、种源利用、农机装备应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等,加强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要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数字化、社会化和绿色化方向发展。

四要大力推进多业融合发展。仅靠农业发展不仅不可能实现农业自身的现代化,而且也不可能实现产业振兴、农民富裕。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必须在坚持农业现代化大方向的前提下,走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子。多种产业融合发展,既是农民群众的心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就认识到了“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多种经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进入新时代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解决城乡发展差距和二元分割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多种产业融合发展又迎来了新的机遇。2020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重点对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二、三产业发展进行了布局谋划。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我们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变迁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快推进农村多种产业融合发展。要围绕农业生产链、供应链、创新链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生产服务业;要围绕农业农村的多种市场功能、多种社会文化功能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业、休闲康养业、特色文化产业;要围绕高科技产品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大力建设智能农村社区,大力发展多种多样的新产业、新业态。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耕地保护与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关系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当前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既有一定联系又有各自片面性的思想认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如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当地发展盲目搞土地“农转非”,不断增大建设用地指标,挤占耕地资源;个别农村存在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第二个突出问题是对如何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农村土地重视不够、缺乏思路,农村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比较严重。如有些农村存在承包地撂荒现象,不少农村存在宅基地和农房长期闲置问题,不少农村长期存在的“空心村”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耕地保护与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耕地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城乡农产品供应等多种经济功能,承载着确保农民承包权、农业收益权、城乡居民休闲生活等多种社会功能,还承载着水土涵养、空气净化等生态功能,保护耕地意义重大。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耕地保护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严格的要求,提出了耕地用途管制问题,要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顺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6]。我们必须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要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要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确保补充耕地的产能和质量;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要强化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要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工商资本到农村圈地占地。

二要搞好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耕地是为了更合理、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村土地。我国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必须破解“土地”难题,解决好土地的供应利用问题。农村最大的资源就是土地,要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搞好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推进乡村振兴,必须通过盘活用好农村土地资源来吸纳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人才等向乡村聚集。而要盘活用好农村土地资源又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构建统筹利用城乡建设用地的土地制度,诸如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城乡建设用地人地挂钩制度;科学合理的征地制度,特别是科学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等。就当前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而言,要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深化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放活使用权盘活宅基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之,要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变股东,土地变资产;要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让乡村成为投资创业的热土。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与乡村特有功能保持的关系

时下,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有关村庄撤并、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保护传统村落等问题经常引起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议论,而且存在不少争议。如有人认为,通过合村并镇、合村并居等集中居住的方式搞农村社区建设,是合规律合民情的事。但也有个别人认为,通过合村并居搞社区建设是强迫农民“上楼”,不利于传统村落保护和农耕文明传承。有些人把推进村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农村社区建设与保持乡村特有功能特别是农耕文明传承功能严重对立起来、分割开来,因而存在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观点主张。很显然,如何理性看待农村社区建设和乡村特有功能保持并协调好二者关系,是当前乡村建设实践中特别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社区建设的必然性、必要性。建设农村社区是因应我国乡村土地所有制和产权结构、产业和就业结构、人口和群体结构、收入和消费结构以及城乡关系的重大变迁而对农村居民(村民)居住结构、居民(村民)生活单元、居民(村民)自治单元、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单元、社会治理单元进行的适应性创新。21世纪初,基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现实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我国提出并开始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诸多地方打破村庄界限,撤销村庄建制,将多个村庄化为一个社区,构建新型社区治理单元,作为政府下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载体及社区居民开展自我治理的活动载体[7]。有专家明确指出,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深化以及农村社会日益开放,从封闭性的村民自治走向开放性的社区自治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8]。首先从必然性角度看。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制约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包括人们的居住方式。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必然要求土地、人口等资源要素优化整合、高效利用,必然引发人们生活方式的相应改变,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然。受土地、人口、环境等条件约束,受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影响,我国必然要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发展之路,必然要走集约化利用公共资源之路。因此,无论是在城郊接合部人口比较密集、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还是在“空心村”问题严重、人口流出较多、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采取合村并镇、合村并居等方式调整和优化村庄结构,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无疑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的必由之路,是农村生产要素集聚和产业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民生活方式变迁和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地处比较偏远、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大量“空心村”的出现导致土地闲置、资源浪费,必然要求推动村庄结构调整,使传统的“农耕型”“分散型”“偏远型”“落后型”村庄向当代的“农产型”“聚集型”“中心型”“生态型”“现代型”村庄更新整合[9]。其次从必要性角度看。农村社区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更加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心愿。农村社区建设正是在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下沉的背景下进行的。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适势进行村庄撤并、布局调整,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集中建设,有利于城乡公共管理的一体化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利于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符合农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很显然,农村社区建设既内含着适应规律的必然性,也体现着满足农民群众利益和需求的必要性。近年,我国山东、浙江、广东、江西等一些地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也为我们提供了实证。比如山东诸城早在2007年就开始推行农村社区化,以社区为中心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资源下移,建成乡村“两公里服务圈”;以社区为平台集聚土地、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破解村庄散弱且空心化、人才流失且老龄化、农业分散且兼业化等难题[10]。比如山东青岛自2011年以来大力推进村庄结构调整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优化了村庄组织结构、强化了党建统领、促进了产业发展、改善了生活环境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从2012年开始至2017年,按照“一社区一服务中心”原则,在全市建设了1057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有社区组织办公场所、综合服务厅、卫生室等“八有”配套和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经济发展等“十进”服务的标准,推动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优化了服务功能[9]。因此,农村社区建设的大方向值得肯定。

二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是乡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重要内容,但社区建设并不等同于乡村建设,也不等同于撤村并居。要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通过示范引导的“拉力”作用让农民在社区建设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要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

三要注意保持和彰显乡村特有功能。相对城市而言,乡村具有城市无法替代的独特的生态功能、农耕文明传承功能、休闲康养功能等。现代乡村已不仅仅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空间载体,也是城市居民消费和生活的载体,是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是生态环境优美之地。因此,在推进村庄现代化建设时要特别注意保留和体现乡村的生态价值、文化传承价值。总体而言,在村庄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注意乡村功能与城市功能的互补互动,既要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拥有更好的居住条件和更好的生活方式,又要突出体现乡村的特色风貌,突出乡村特有的生态、文化、社会功能,在与城市互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作用。比如,四川省成都市以中心城市引领发展带动实现区域乡村振兴,聚焦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优化乡村空间,形成“产田相融、城乡相融、城乡一体”的空间形态特征,凸显了乡村独特功能[11]。成都的探索实践给我们带来了有益启示。

四要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在推进村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特别是具有重要的农耕文明传承功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意义重大。因此,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要保护特色民族村寨,实施“拯救老屋行动”;要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需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如何在乡村现代化建设中保护传统村落,不少地方进行了探索实践。比如云南省大理市提出了以“记得住乡愁”为核心理念的乡村振兴路径,大力打造“乡愁”文化,大力开发“乡愁”经济,有效平衡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在推进乡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保留了乡村的生态原貌和文化底蕴[12]。这些探索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其主要启示就是必须把保护传统村落与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在城乡互动互补关系中凸显乡村特有的价值功能,让乡村居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六、主要结论

乡村振兴既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创新实践,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规律性要求。要扎实有效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基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视角,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五种关系问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乡村振兴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促使二者同向发力、相互促进,在城乡融合发展中推进乡村振兴;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持续发挥政府推动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农业现代化与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的关系,在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高质量农业、生态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乡村的多种产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耕地保护与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关系,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放开搞活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农村土地有序、高效开发利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农村社区建设与乡村特有功能保持的关系,在条件具备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搞农村社区建设,防止大拆大建,同时要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在村庄现代化建设中有效保持和发挥在城乡空间布局结构中乡村特有的生态、文化、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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