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注册策略谈高校标识法律保护

2022-02-21 09:13顾佳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类别检索

顾佳媛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宁德“北大培文”学校是以名校冠名的教育机构,北京大学曾两次发函要求其不得以“北大”或者“北京大学”字样进行招生宣传,但宁德“北大培文”学校以享有“北大培文”之商标使用权予以回应。对此,北京大学与宁德“北大培文”学校各执一词,相持不下。无独有偶,此前人大也发生过校徽因到期未续展而遭到抢注,以及究竟谁才是“南大”的高校名称纠纷事件,均引起业界的广泛讨论。根据2022年我国教育部公布的最新信息,全国高校多达3012所,包括普通高校2759所,成人高校254所[1]。在如此庞大的基数面前,想要周全的保护高校标识免受侵权之扰,行之有效的保护策略是必不可少的。

一、高校标识法律保护现状

高校标识作为一种识别性的标识,具有体现一个学校厚重文化底蕴的重要作用,对高校来说是具备特殊意义的无形资产。我国高校大多是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随着社会发展,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也正在将高校的科研创新成果与市场经济紧紧联系在一起,高校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市场经济主体,高校标识在法律上受到多重保护,具体如下:

(一)民法保护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主体,享有名称权。高校依法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其名称的权利[2]。但仅通过名称权对高校标识进行保护,其范围具有显著局限性。高校标识的范围除高校名称外,还包括简称、英文名称、校徽、校训、校区、标志性建筑、建校时间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时间、地点等。民法中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高校名称,对其他高校标识无法实现全方位保护,且名称权作为人格权,若发生侵权害其名称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需要以侵权人具有过错作为重要依据。但由高校自己举证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并非易事,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倘若高校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则通常无须考虑是否具有过错,因此对高校标识以商标予以注册比民法中以人格权予以保护的方式更为有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伴随着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变更迭代,出现了大量高校标识的非典型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具有灵活性,可以对新兴侵权行为予以规制。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校标识的保护功能也具有局限性。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的补充性规定而非兜底条款,其保护对象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如果专门法在法条中已对相关行为作出详尽规定,则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保护高校标识的首要选择,而是作为其补充性条款,面对商标法未作出规定的新型侵权行为,在遵循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三)商标法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高校标识因设计之初便具有的固有显著性和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获得显著性,使其具有商标性。高校标识予以注册后,商标权人具有专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人的禁止权保护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能够实现对包括高校名称在内的多项标识予以商标法的保护。再者,利用商标法保护,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并非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无须考虑使用高校标识的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同时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相较于民法典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金额上限,能够有效发挥商标法的威慑力,减少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因此,相较于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是高校标识予以法律保护的最佳方案。

二、高校标识商标权保护现状检索分析

(一)高校标识商标注册整体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2759所为主体检索到的有效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公告、进入续展程序和进入转让程序)申请总数如图1。

图1 高校标识商标注册总数

经过初步检索,仅有34.18%的高校对其标识进行了商标注册,有1816所高校尚未进行商标注册,占比高达65.82%。检索显示一些成立越早,社会知名度越高的大学对标识的保护意识相对越高,如北大、清华、浙大是我国近现代最早创办的几所新式高等院校,有着百年老校的悠久历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也是最早对其校名进行商标注册的高校;其次,这些知名高校不仅重视对校名的商标注册,也非常重视对其重要标识的商标注册保护,如北京大学的未名湖、华中科技大学的梧桐雨雕像、南京理工大学的二月兰、水杉林。高校为了避免社会上搭便车的行为,北京大学对“未名”、华中科技大学对“梧桐雨”、南理工大学对“二月兰”和“水杉林”也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高校注册的商标仅限于在其校名和简称的范围,对高校标识未能进行全面有效的注册保护。除此之外,还有近三分之二的高校至今尚未申请商标注册,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的法律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二)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特点分析

为分析上的方便,本文选择了在各自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十所高校,运用商标检索工具对其商标注册的特点进行检索分析,为提出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策略提供实证依据。其中,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我国一流高校的典型代表;浙江大学是我国第一所进行全类商标注册的高校;北京师范大学校名经过数次变更有着悠久丰富可考察的历史背景;北京理工大学与南京理工大学是学科建设特色突出且实力较强的理工科院校代表;首都医科大学是涉及专业领域较强的医学类高校代表;厦门大学、华侨大学以及厦门理工学院是厦门地区高校商标现状分析的代表,检索分析如下:

1.注册主体分析

在样本的十所高校中,进行商标注册的主体不仅是高校本身,高校校办产业以及高校附属单位也占有一定的比重。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发展,高校渐渐成为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主体,进行商标注册的主体也从高校自身向与高校有关的多元化主体趋势发展。例如检索到的北京师范大学,除北师大自身外,进行商标注册的主体还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中学等(如图2)。

图2 北京师范大学注册商标主体分布

2.注册对象分析

商标的构成要素形式多样且涵盖的范围广泛,具体到高校而言,在众多构成要素中,高校商标注册的主要对象集中且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表一)。

表一 高校商标注册对象分布

从表一可以看出,高校标识除校名外,高校的简称和校徽由于好读、好记是高校相互识别的重要标识,因而被大多数高校所注册。对这类标识及其相近标识没有进行注册的高校,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例如2015年4月底,我国重点院校四川大学与地方新更名的高校四川医科大学就“川医”二字,发生了简称争议,引起社会关注;2016年10月,寓意着“人民、人本、人文”的人大校徽因到期未及时续展而被一家名为“春回大地”的公司抢注,在网上引起大家激烈讨论,须为全国高校镜鉴。除最常见的高校标识——高校简称和校徽之外,有些高校还注册了一些特色商标,如北京理工大学的“北理人”、“军工杯”和“京工人”;南京理工大学的标志性建筑“二道门”;以及厦门大学的教务系统老师因回复风趣幽默,在网络上走红的“教务哥”、“教务鸽”等都在注册之列。从上述检索结果看,高校应当对使用频率较高,容易引起纠纷的高校简称、校徽以及其他重要标识等进行较为全面的注册。

3.注册类别分析

经过对样本中十所高校标识注册商标类别的初步检索发现,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的类别大都以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和第42类“科研服务”为主;而与教学活动息息相关的第9类“软件科学仪器”和第16类“纸、印刷品,书籍教育或教学办公用品”为辅;同时也有部分高校在第35类“广告商业服务”以及第45类“社交法律服务”等类别进行注册(如表二)。

表二 各高校标识注册商标类别占比

另外,通过检索还发现不同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上往往与各自院校的重点建设学科方面有关。例如首都医科大学是医学领域的高校代表,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因此在商标注册时注册类别的选择也会有所侧重,正如图3所示首都医科大学在第5类“药物制剂”、第10类“医疗器械”和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结合该校的建设特色即与医学领域有关的类别上进行了大量注册,共申请了107件,占商标申请总量的53%(如图3)。

图3 首都医科大学商标注册类别分布

高校标识作为商标的一种,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而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章运用商标检索工具,针对高校商标注册的申请总数、注册主体的分布、主要注册对象的内容以及注册类别分布等,通过客观数据采用图表的方式,直观展现目前高校注册商标的总体概况,并深入分析了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的共性与特性,为高校标识商标注册策略的提出提供了实践样本。

三、高校标识商标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索到的高校申请商标注册的年份来看,尽管高校对自身校名的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是高校进行商标注册仍然存在些许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标识被“恶意抢注”屡禁不止

近年来,高校标识商标注册法律保护的意识普遍增强,各高校纷纷将各自的全称、简称、英文名称予以注册。其中浙江大学更是于2013年花费巨资对“浙江大学”、“浙大”等名称进行了全类注册,它是我国申请全类保护注册商标的第一所高校。但在检索中也发现仅有34.18%的高校对本校的标识进行了注册,还有大部分高校至今尚未对其标识进行注册,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学府。与企业相比,高校常常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这势必造成高校标识被“恶意抢注”的潜在风险。

高校标识保护需要确定性和相对完善的特性,高校标识通过商标注册是其法律保护的最优选择。就高校而言,由于我国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未将其作为市场主体,多数高校忽视对高校标识的注册,高校标识遭遇“恶意抢注”问题十分突出。2018年5月,西南政法大学,其英文简称“SWUPL”被重庆的牧江文化传播公司和开封的瑞意实业公司,在包括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和第42类(科研服务)的30个类别上率先进行了注册,并已通过了初审。经过商标检索,西南政法大学于2008年4月陆续开始对“西南政法大学”、“西政大”等标识进行了注册,但却唯独没有申请其英文简称“SWUPL”,这为企业抢注提供了机会,企业如果一旦注册成功,便会使得西南政法大学的英文简称,拱手送给他人。西政的英文简称抢注事件也再次提醒各高校完善商标布局,以免遭遇他人恶意抢注。

(二)高校标识商标注册不全面

1.注册主体参差不齐

商标的保护力度与注册主体有关,注册主体越多,对商标的全面保护也有利,许多高校在进行注册时,会同时考虑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但是高校与民营企业不同,高校属于非营利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进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全面注册将会支出一笔不小的费用。由于不同层次的高校资金预算不同,因此各个高校对本校知识产权注册的投入也有所区别,这成为高校商标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

2.注册对象不全面

许多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仅限于本校的中文全称,高校标识的构成要素除中文全称外,还包括英文简称、校徽、校训等部分,对能够识别高校的重要标识的注册重视不够,对商标构成要素注册的忽略,会造成高校商标保护不周全并且极易遭遇抢注风险。例如一提到“未名湖”和“博雅塔”,大家就会想到北京大学,一提到“珞珈山”,大家就会想到武汉大学。因此对于此类已经具有指代性的标志性地标、建筑物,为避免他人滥用,造成不良影响,高校对该构成要素的注册也不容忽视。

3.注册类别不完整

在注册类别上,许多高校仅在使用频率最高的41类教育娱乐服务和42类科研服务上进行了注册,仍会面临着其他市场主体抢注和搭便车的危险。如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曾被一家生物公司在第1类和第5类“化工科学原料”和“药物制剂”上先申请了商标。无独有偶,“川大”二字及字样也曾被两名自然人在第41类“书籍出版”上进行了抢注。因此对于高校的英文名称、校徽、校训、具有影响力的科研活动以及标志性建筑相关类别的注册也值得注意。

(三)存在申请注册与高校标识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3];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商标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近几年,尤其是高校的简称、校训、标志性建筑等成为许多商家觊觎的对象,借以“傍名牌”、“搭顺风车”。如在前几年引起社会关注的“暨大夫”商标,虽然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为三个字,但是前两字为“暨大”这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与暨南大学有某种关联,也极易理解为暨南大学的大夫。此外该商标还运用了叶剑英元帅提名暨南大学的特殊书法字体。这些行为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让消费者假以为与高校有关,然而实际上却与高校无关,其质量和服务脱离高校的监管无法得到保障,就很有可能损害到高校多年来苦心经营的社会信誉。

(四)高校标识国际注册缺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交流越发频繁,商标抢注案件不仅发生在国内,许多知名品牌如“同仁堂”、“大宝”、“老干妈”、“茶颜悦色”等知名企业商标遭遇到海外抢注,与此同时,高校也未能幸免于难,例如“清华”二字就曾在印度尼西亚被一家民营企业所注册[4],后来虽然经过多次商谈,最终维权成功,却也实在耗费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这为高校及时进行海外注册敲响警钟,如果高校因为忽略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就有可能会走上漫长的商标维权之路。为了保护中国高校精心维护的社会信誉,在做好校名国内注册的同时也务必要重视校名的国际注册。

四、高校标识商标权法律保护策略

(一)强化高校标识商标注册意识

高校要注意不要误解商标制度设立的本意,传统观点认为,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商标是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以营利为目的,直接运用在商业实践之中。而我国的高校多半是公立的,这样是将高校与商业挂上钩,用国家的资金做生意,这与高校的非营利的性质东趋西步。但商标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已经不仅限于工商业,许多非竞争性的社会组织如高校也需要商标权的保护,因此高校自身要有商标的意识。

第一,高校首先应当意识到商标注册在高校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发掘高校的精神文化底蕴,将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文化标识进行注册,为本校的品牌建设提供文化动力和法律保障。第二,应当全面提升高校商标的注册意识。根据自身校园发展的方向,在与高校品牌维护或学科建设有关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商标注册可以为高校的品牌建设奠定基础,有了注册商标就有了主动权,在面对商标侵权时可以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不至于落得被动,有理讲不清。第三,高校可以将商标贯彻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宣传和推广使用校园商标来提高学生的商标意识。高校可以设计并注册该活动的专属商标并将商标印刷到宣传手册以及摊位的手工纪念品中。一方面加强了学生对该活动的认可度,提高学生的商标意识,一方面也避免了校园品牌活动日后在社会被抢注,造成学校无形财产流失的可能。

(二)突出自身需求合理布局高校标识商标注册

1.明确商标注册的目的

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前要先明确进行商标注册的目的,结合高校自身校园文化的建设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注册。第一,高校要明确商标是否具有申请价值。高校商标需要全方位保护,但也不宜过度保护,各高校要综合考虑自身校园建设的需求,做出权衡后再有选择性的申请注册。第二,先查后定。高校需要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对该名称是否适合申请商标先进行检索确定,此举可以减少商标发生冲突的风险,从而来确保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高校可以在进行商标注册前到商标局查询是否存在在先申请,再根据结果做出分析,决定是否注册以及注册的类别。

2.明确商标注册的主体

我国商标实行先申请原则,即只有商标注册人才是商标权的主体。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见我国商标注册主体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我国大部分高校是公立的属于非营利法人,符合商标注册的主体要求,除此之外,伴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发展,高校的科研成果与市场相结合,高校的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主体也应结合自身需求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3.明确商标注册的对象

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前需要明确高校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对于一些指代性明确且抢注风险很低的构成要素可以视情况先进行商标价值评估后再考虑注册。但在实践中,高校的全称、简称以及校名的英文缩写是高校使用频率最高的,也是高校进行商标注册的核心标志,在这其中校名简称和英文缩写也因为好记又上口最容易被社会企业所觊觎,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就会有抢注的风险。为了避免他人利用高校名称进行商业活动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可以考虑注册防御商标的策略来对高校的核心标志进行保护。预防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要为了避免混淆。高校如果进行了防御商标的注册,那既可以满足高校未来在其他类别上的使用和发展的可能,同时防御商标也可以防止他人会在其他类别进行相关名称注册的可能。因此如果高校未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或未选择全类注册,注册防御商标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高校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成为值得一试的方法[5]。

4.明确商标注册的类别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要了解一定的商标知识以及做好调研工作,以明确注册类别。大多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会首先选择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和第42类(科研服务),但随着高校自身影响力的提升,高校要根据自身发展进行类别选择并在相关领域进行注册,但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做好前期的检索工作,以便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三)健全高校标识商标权保护监控机制

“恶意抢注”行为还有模糊地带,商标法律保护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设置商标权保护监控机制的目的,一是尽早发现他人是否有申请相同或相似商标,对此种状况提出异议并进行及时拦截,从而可以消除相同或近似商标对权利人的潜在危险;二是可以准确掌握自身商标的动态,第一时间得知商标的被侵权、被撤销等异常状况,以便及时做出应对策略。根据高校自身情况设置专门的商标监控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商标监控办公室”,对于规模未达到一定程度的高校,可以考虑由学校中的某个部门或者办公室来统筹负责。这样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无序状态;另一方面由专门的商标管理办公室或负责人来监控,可以及时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有无恶意抢注风险,一旦发现有以上情况,可以及时采取商标异议、宣告无效、举报或者侵权诉讼等措施进行及时救济。

(四)激励高校积极使用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是为了清除闲置的商标,避免商标被恶意囤积造成资源浪费。因此高校在进行商标注册后不可置之不理,也要注意合理使用。使用商标不仅可以提升高校的社会知名度同时也可以发挥商标自身的附加价值。例如,在美国大多数的高校都是私立学校,它们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自己院校的盈利,而非政府机构的拨款。因此对美国私立高校来说,如何实现高校最大化盈利,与如何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对高校来说是同等重要的问题,这一性质就决定了美国的高校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护其商标并通过精心经营获取利润。美国得克萨斯州A&M大学、哈佛大学就将高校的校徽印刷在T恤、球鞋、书包等产品上,不仅增加了高校的收入也保持了商标的合理使用。我国高校可以在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下,参考这种强调使用的模式,将高校商标或是校徽等标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使用,例如高校将商标许可给制造商制作校园文创产品,增加商标的附加值。

(五)重视高校标识国际注册

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走向世界的同时,高校标识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商标注册地意识也必须国际化。高校标识国际化注册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册国家的选择。高校标识进行国际注册的策略与企业不同[6],企业主要是以产品出口国为选择对象,而高校则要虑该国的影响力、华人的人口数量、是否与中国接壤以及与中国交流的频繁程度等,综合各种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合理的商标注册布局。第二,注册途径的选择。高校应当依据不同国家所属的联盟组织不同,选择不同的注册体系。目前高校标识国际注册大致有两种途径可以供参考,一种是进行马德里体系注册,另一种是通过欧盟体系来进行注册。对于特别重要的国家或者非成员国家可以选择进行单独注册。第三,注册时机的选择。综合各国商标注册的方式来看商标确立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申请在先”、“使用在先”以及“申请在先兼具使用在先”原则。例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对商标注册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美国、英国则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加拿大采取折中主义原则,即申请在先兼具使用在先原则。对我国高校的启示是,高校标识在进行国际注册前应当熟悉国际法律规则,根据不同国家的商标确立的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注册策略。

综上所述,高校标识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无形财产,它是学校厚重文化的积淀,也是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的一个综合体现,对高校的品牌建设有着深远意义。无论是高校名称遭遇抢注,或是其他标识被侵权,这些都提醒我国高校要尽快完成商标注册,建立起商标保护的完整体系。本文基于大数据下高校标识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高校标识法律注册策略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起适合本校特点的商标防御体制,以及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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