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核心范畴

2022-03-03 01:32江国华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民主

江国华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哲学中,“范畴”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命题结构性概念,是事物据以类型化之共性或本质。在辩证法上,“范畴”所表达的是科学思维的逻辑形式,是人的思维投射于客观事物之间最普遍辩证关系的直观反映。正是这些范畴及其所反映的客观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构造了理论的学术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与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发展,是洋溢着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其中关于理论与实践、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利、法治与德治等辩证关系的创新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意旨,兼具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双重属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居于核心范畴地位。

一、理论与实践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做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无往而不胜的关键在于不断进行实践和理论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探索和智慧结晶[2]。坚持实践第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本质的理论特色。

(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实践是理论的源泉

任何重大的哲学问题都源于重大的时代问题,任何重大的时代问题都蕴含重大的哲学问题,任何伟大的哲学问题都关涉重大的实践问题。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科学法治理论形成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植根于当代中国实践基础上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源自实践

任何一种理论产生的源泉只能是丰富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其发展动力则只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告诉我们,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对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有决定作用。人类在不断改造世界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其生存的自然界、社会及自身的发展规律,从而产生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进一步产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进程与规律的科学理论。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近百年来,在中国革命、改革、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创立并发展了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法治理论,形成并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外延,使我国法治建设呈现出‘全面推进’‘全民推进’‘加快建设’‘协调发展’‘转型升级’的崭新面貌”[4]。

其二,“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性,并指出“道路就是党的生命”[5]。近代以来,不少有识之士试图将西方国家的法治体制嫁接到中国,以达到振兴中华之宏伟目标,却因各种因素阻碍而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先后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不懈努力与艰难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使中国在时代潮流中勇立潮头、浪遏飞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积贫积弱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现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实践表明,中国的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

其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由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飞来峰”[6],也不是远渡重洋的“舶来品”,而是在我国历史沿革、文化渊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7]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的人才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好不好、优越不优越,中国人民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8]124-125。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

(二)法治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引

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基于产生这些体系的时代需要而发展完善起来的。”一切伟大的实践需要有科学理论的指引。缺乏科学理论指引的实践,难免会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之窘境。理论的生命在于指导实践,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巨大生命力,在于能够给实践提供科学指导,使人们在认识规律、把握规律、运用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历史、观照现实与未来,实现了历史和实践的融会贯通,并关联国际与国内相关态势,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宏观与微观双层面分析回答了中国语境下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因与方法,并着重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其一,科学的理论决定了实践的总方向

正确的方向是确保路线方针不偏不倚的重要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必须走对路;如果方向错误,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9]93中国法治道路的方向应该是明确且坚定的,经得起时间与实践的考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等重大问题[4],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0]。

其二,科学的理论规定了实践的总目标

“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11]128-12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决定》①形式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做出明确规定,并将五大体系建设列为未来的重要工作,这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从横向关系看,它们彼此相对独立又联系紧密;从纵向关系看,它们前后一体,逻辑持续贯通,整体上又相辅相成、形神一体,构成了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

其三,科学的理论规定了实践的总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将“统筹兼顾”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科学方法论之一,其中所蕴含的哲学内涵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运用辩证思维方式,就是要坚持以全面的、发展的、系统的观点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协调发展。

(三)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永无止境

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创新也必须建立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之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对经过反复实践和比较得出的正确理论,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在实践创新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根据新的实践创造出新的理论,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

其一,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法治的理论创新,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逻辑推演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凝练升华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而继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法治实践检验以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中国法治事业走上科学发展之路,必须始终如一并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4]。

其二,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实践创新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中体现了当今瞬息万变的全球局势和当代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并在法治实践中得以检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12]。

其三,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实践创新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马克思主义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为了改变人民历史命运而创立的,是在人民求解放的实践中形成的,也是在人民求解放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的,为人民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1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中国经验,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法律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11]117-118。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而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并根据时代变化,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实践创新。坚持在实践第一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功之道。

二、政治与法治

在一般意义上,法治与政治具有共生性——法治之中有政治,政治之中有法治,二者辩证统一。在现实意义上,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服从于政治。西方谚语有言:“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法治服从于政治。马克思说过:“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来考察。”[14]395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政治,因此,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的领导构成法治与政治之关系的核心范畴。

(一)社会主义法治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方向指引道路,道路紧随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路线保障和方向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就会南辕北辙。只有充分发挥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偏航”“走对路”;只有方向不偏、路子不错,才能积跬步以至千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到达胜利的彼岸。

其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离不开人民当家做主,也离不开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15]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 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其二,党的领导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决定正确的组织路线,正确的组织路线服务保证正确的政治路线。”[16]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历史证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顺利发展。

其三,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置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首要位置,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17]。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将“良法善治”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追求的目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全方位推进“良法善治”社会格局的形成,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政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灵魂,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党长期执政的根本依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障。

其一,《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日臻完善,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成熟,这使得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18]。《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一切政治活动乃至社会活动的遵循,有了《宪法》为基础,辅以其他完备的法律体系,人民才能享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主权利,当家做主的中国人民便能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激昂斗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出蓬勃力量!

其二,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19]制度化、法治化道路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中,制度化之要义在于,我们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各项制度设计进行优化重塑,不断推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和民主化进程;并大力扫清一切妨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障碍,形成科学规范、系统完善、运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法治化之要义在于,党的一切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我们应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20],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发展中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

其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既是一个政治议题,也是一个法治议题。构建健全的法治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任务就在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社会主义法治与政治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践之中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1],也是党和法关系的要害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22]

其一,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政治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共同纳入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全面”互相支撑,全面依法治国是另外三个全面长期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了依法治国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中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基本方略就是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动摇,这意味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依法治国在各项工作中的全局性地位将更加突出、重大。

其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让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充分发挥出顶层调控和统筹协调的作用,能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牵涉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最重要的是进行顶层设计,首先需要中央做出总体安排。党中央设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实践的统一部署,同时也能促进法治改革的整体衔接与协调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加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三位一体协同发展,进而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格局。

其三,坚持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推动党的领导走向制度化、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以法治形式推进党的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现,以变革的手段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23],是有效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稳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方式,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根本保障。

三、民主与法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我国的民主是坚持走人民民主专政的道路,而这样的民主必须以法律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换言之,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和法律化。一方面,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这意味着只有历经民主的制度流程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才能从根本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此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还要同各种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行为做斗争。任何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行为均是不被允许的,任何破坏民主和法治的举动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时坚持两点论,既要全面看待问题,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因此,在研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时,我们应该从不同方面入手,同时结合具体情况,避免片面得出结论。通过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主与法治的理论关联和实践互动,可以发现,民主是构成法治的实践基础,法治是构成民主的制度保障。民主原则贯穿法治建设,法治精神规范民主内核,二者相互关联、彼此成就,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中。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通过总结历史教训,邓小平就已经认识到了民主和法制相统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并由此提出了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并举的观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不断深化和健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步入新的发展历程。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命题,在党的领导下,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当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之下,民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建设是民主建设的保障,二者辩证统一、共同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前提

民主不是束之高阁的花瓶,也不是博物馆中供人观赏的艺术品,而是要始终贯穿于切实解决人民亟待解决的问题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在立法、执法、司法中贯彻民主原则。

其一,在立法中体现人民意志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上层建筑都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法律自然也不例外。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事业的推进,法律进入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成为调整一切国家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故而立法者自然应当“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24]349。在我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而人大代表具备各个地域、民族、社会阶层、职业群体的广泛代表性,由此保证了法律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致性。

此外,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诸多程序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4条所规定的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人民的意见更直接、更有力地融入法律之中。同时,这些程序也被广泛地应用于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使得各个层次的立法活动都能广泛吸收公众的声音,体现公民的意志。例如,司法部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因引起的质疑声众多,最终导致其暂缓出台,并等待着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由此可见,虽然部门规章的起草主体没有人大代表那样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在其制定过程中同样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注重公民的意志,这也同样彰显了人民民主。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立法程序彰显了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而由此制定的法律才能够有效贯彻人民的真实意志、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可以说,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支撑。

其二,在执法中倾听人民声音

立法阶段的民主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即在执法阶段保证蕴含民主之法律的有效落实。“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11]116。作为执行机关和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政府能否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事业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人民主体地位能否贯彻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因此,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注意倾听公众意见,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形成与人民群众和谐相融的“鱼水关系”。政府是与人民群众产生交集最多、最直观展现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其在行使职权时能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意见直接影响人民对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信心。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之时存在较多侵害相对人权利的不当行为,如违法拆迁和城管暴力执法等,这些违背人民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治原则,应当加以整治和纠正。除了改正不当行为之外,政府还应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主举措,在执法过程中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自觉维护民众利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其中,“程序正当”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除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外都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相关权利人的救济权;“诚实守信”要求政府发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高效便民”也对政府做出了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要求。由此可见,民主原则应贯穿政府依法行政过程的全程。

其三,在司法中维护人民利益

司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还是应当将公众意见纳入考虑范围?这历来是一个催生争议的话题,对于处在法治转型期的中国尤其如此[25]205。然而,不论我们如何强调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实际上司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忽视民意。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样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司法机关的活动的目的在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因此其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满足社会和大众的需要,包括通过社会舆论反映出的‘民心’”[26]158。同时,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民众利益的反映,因此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司法活动不能脱离民主原则,法治与民主这对表面上时常冲突的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辩证统一的。值得强调的是,司法中的民主绝不意味着用舆论和“人情”代替法律做出决定,相反,它遵循的是一种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的民主,因而司法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程序的正当性在司法过程中占有中心地位,法律对于司法程序的民主性也有诸多保障,诸如人大监督、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公民申诉、民意沟通、媒体报道等,由此保证司法程序中的民众参与、民众监督和当事人参与[27]。此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司法的民主程度也是一项重要内容。要让人民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司法过程,从每一件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陪审员选任范围进一步扩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参审机制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实质参与庭审的程度得以有效提升,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得以加强,由此切实推动了司法民主的深化[28]。换言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意志在法治体系中便可以贯彻得更加全面和深入,如此,人民利益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维护。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宪法》确立并加以巩固。这直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当然,我们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对民主政治制度加以确立和巩固,而且通过法治化的建设进一步推动民主的深化和发展。

其一,以法律形式确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

一种属于最广大人民的真正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变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9]489。而当这一目标已经实现时,为了巩固一个属于无产阶级的政权,就必须建立一套人民民主的法律体系,以法治的形式稳固民主的成果,从而建立并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在我国,这套制度表现为由《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所组成的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就是坚持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这一套民主政治制度。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立民主政治制度,不仅有利于制度的稳固和延续,而且可以在必要时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完善,兼具较高的稳定性和一定的灵活性。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便是以法律形式巩固政治制度的实例。作为行使监察权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其他国家机关形成分工和监督关系,有利于加强人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30]。通过《宪法》和法律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国家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民主政治原则也获得了更为全面的保障。由此可见,法治建设对于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民主法治化的完善不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希望,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不断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制度,不仅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而且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其二,在法治社会中支持和引导人民意见的表达

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民主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却不是唯一的价值,它必须受到其他价值的制约,否则就可能像雅各宾派专政那样成为“德行的暴政”。在当代社会,法治就是民主必须遵循的原则,人民只有在法治的限度内才能有序地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事实上,现代的“民主”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一种平等的公民权利系统,即将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在法律文本中予以明确,全体公民有选择国家制度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平等权利”[31],因而民主同时意味着对于法律的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人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正如马克思所言,“与自身相矛盾的,与对象的指示和存在相矛盾的自我肯定、自我确证,才是真正的知识和生活”[32]28。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仍在稳步推进之中,法治社会尚未全面建成。为此,我们要立足于现实状况,规范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方式,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手段发声。例如,信访作为我国特殊国情的产物,虽然是一种法律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却一直为人民群众所青睐,且时常导致社会矛盾。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应该做的不是阻断信访渠道,而是应该通过《信访条例》等文件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对信访程序加以规范,避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越级上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产生,同时完善其他法定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此,民主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稳定也不致遭受破坏。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渐显,全民守法的氛围逐渐形成,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人民群众将能够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式表达意见、维护权利。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相互促进

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实践证明,人民民主专政是符合中国特色的正确之路。民主是法治化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根基,只有贯彻民主原则的法治建设,才是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化道路。同时,法治化的道路也因民主制度的建立应运而生。为了避免君主专制的复辟,永葆民主制度的活力,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加以保障,坚守民主制度,将其贯彻到底。

其一,民主是法治的实践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一切法律的合法性最终都来自于人民。如果人民的意志不能贯穿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法律就会沦为对人民施加压迫的工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正如德国《魏玛宪法》曾被视为现代宪法的典范一样,由于民主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和德国社会民主氛围的孱弱最终导向了纳粹政权的灾难性统治。没有完善的民主机制作为支撑的法律无论在表面上如何完美,在实践中终究也是无法顺畅运行的。因此,法治必须以存在于实践经验中的真实民主为基础。只有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法律中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政治制度孕育于城邦公民的习惯之中;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重要组成的基本走向”[33]332。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拥有优良的民主传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中国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的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植根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丰富实践,是在长期的探索和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是对中国具体国情和中国人民意志的反映。因此,人民民主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鲜明的体现。

其二,法治是民主的制度保障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主的力量是强大的,同时又是脆弱的,如果没有制度的有效保障就很容易遭到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中一切法制都失去了规范效力,由法律所保障的民主也被肆无忌惮地抛弃,并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由此可见,稳固的民主政治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体系。良好的法治建设不仅可以保障民主的平稳运作,而且可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也能避免极端化的民粹主义。民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才能长久维持、避免异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宪法设计和政治制度安排对于民主至关重要,好的宪法设计有利于民主的生根发芽,而坏的宪法设计则可能导致民主的土崩瓦解[34]206。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保证了人民的至上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互有分工合作,有利于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制度设计也从不同方面加强了民主的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则将《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制度细化,使其能够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由此可见,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就。

四、权力与权利

权利与权力乃构架人类社会制度之脊梁[35],也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与权利”的一系列理念与观点,蕴含了深刻的法治道理和法学原理,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力与权利观”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主线,吸收并发展了“基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法治精神,从本质上深刻阐明了权力与权利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权力与权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客观规律,是融合“权力—权利”的关系论、运行论和方法论为一体的完整理论体系。

(一)权利是权力的正当性基础

“权力”是一种支配力,而“权利”是人的正当利益。在国家治理中,“权力”集中体现为国家公权力,“权利”集中体现为人民的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论述始终围绕着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来源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民主事实,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和证明。究其本源,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最终都均以物质财富为储存载体,都是物质财富基于特定历史时期下的转化形式[36]。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7]。人民是制宪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的宪法,是国家权力正当性来源。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1982年《宪法》颁布,再到现行《宪法》历经的5次修改,均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定和修改的。“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9]7。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证明,新中国的成立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结果,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成为国家的主人,全部政权完全地且真正地归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做主最重要的实现方式,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38]。党和人民的意志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枢纽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的权力由人民赋予,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权力也来源于人民。

其二,权利是权力的目的

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证人民权益。其要义有三:首先,人民的权益在国家权力的运行和保障中得以实现。“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人民的权利保障必须通过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得以维护和保障,在政治决策和法律制度实施中得以实现[39]。“人民权益”在《宪法》中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在《宪法》中则体现为国家义务之履行[40]。国家既要履行消极义务,不肆意干涉公民权利、不侵犯公民权利,又要履行积极义务,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和救济;其次,国家权力“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国家权力负有不得侵犯且积极维护公民权利的神圣职责[41]117,权力的行使应是合理且必要的,而职能活动实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人民的利益。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意味着权力的行使以服务人民为目的;再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公权力行使的最高标准。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应树立“权力为民所用”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公权力行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应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为人民求利益,为人民谋幸福。

其三,权力受到权利限制

权力来源于权利,而权力本身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属性,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权力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9]240。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权力的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要保障。我国《宪法》中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和对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规定,亦赋予了人民监督公权力的权利。此外,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立场,更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不懈努力和探索的问题。权力监督问题,是自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更加重视不断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力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监督的核心要义在于监督公权力于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督促领导干部尽职履责,为民服务,也即权力监督只是作为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手段,其最终目的仍指向维护人民的权益。

(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②

“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42]。权力的行使、制约和监督必须依靠法治,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否则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法治的精髓在于借制度的笼子实现控权保民,人治的基本标志就是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里[43]。“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9]227。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实行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根本保证。同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公权力的依法运行。

其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依靠法治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为标尺去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在法治语境下,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法律。以法治来控制权力、保障权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律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及时、高效的救济途径是权利实现的基石,法律救济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

其二,“扎紧制度的笼子”,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公民权利具体实现途径的问题[44],既强调对国家权力的激励、监督和控制,又强调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9]2。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本质上就是依据一种建构或确认国家组织和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而展开国家的治理[39]。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法律体系是法治的依托,也是控制国家权力、维护和促进公民权利实现的依据。通过形成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把法规制度建设贯彻于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领域,发挥规范体系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实现。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45]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必然路径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以百姓心为心。”[46]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在于党能否坚持依法执政,政府机关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党的领导,党自身必须依法执政,保证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和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9]70。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通过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9]15

其一,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高度融合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一以贯之的坚持与完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实现人民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强调通过《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不能脱离全体人民的监督,以及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体现出民主监督原理[47]。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实现权力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其二,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党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治本之策在于对权力实施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机制。党员对于法律的失陷,无不始于对纪律的违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集中力量展开反腐败斗争,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48]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强化权力监督,首先需要强化对掌握权力的人的监督,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始终正确对待权力,立志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安分守己为党工作。

其三,必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要实现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必要强化国家监察。要实现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必须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将监督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把“三驾马车”分散的监察权整合为统一的国家监督[49],通过监察法治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全面监督,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要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发挥好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义,也是新时代推进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50];其次,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9]244监察权集传统的反贪、行政监察等权力于一身,其本身也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受到制约和监督。

(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51]。保障人民权益,就是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人权事业发展。其要义有四个方面。

其一,人民权益在《宪法》上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民群众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前提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人民基本权益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9]14。

其二,民生是最大的政治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52],要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让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民生福祉。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社会问题陆续涌现,成为党和政府在下一阶段需要重点攻坚的难题。例如针对“住房难”“房价高”等传统难题,2021年8月31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其三,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关乎党和国家的形象、国家的发展命脉,而且牵动每一个群众的情感和利益,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从宏观叙事中描绘国家法治发展的未来图景,而且要从微观细节处入手,从立法、执法、司法的每一处细节传递法治温度,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法治的蓝天。

其四,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5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我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现在,我国正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带领全体人民为实现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和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而努力奋斗。

五、法治与德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扬历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安邦的理论,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特点,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相得益彰,共同发力,形成国家治理合力的思想创新和理论指导。依法治国,简称法治,强调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德治国,简称德治,以独立的道德元素成为法治的重要补充,是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论及法律和道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54]12法律与道德之间是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的有机体,可以说“法”是外化的“德”,道德的凝练、升华、固化就形成了法律;“德”是内化的“法”,坚持内心的自律、遵规、守纪便涵养了道德,两者相互补充,互为支撑。另一方面,论及法治与德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165这要求既要反对以法治完全取代德治的做法,也要反对重视德治而忽视法治的倾向[55]。坚持德治和法治两手抓、两手硬,在法治中交融德治,在德治中交汇法治,以法治的加强促进德治的提升,以德治的加强促进法治的推进,实现法治与德治协同发力、相互支持、共同作用。

(一)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良法”为“善治”提供运行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从法、法的本质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做出系统论述:“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54]9“法律是治国之重器”[56],“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54]12,因而,法既是评价是非的准绳,也是治国理政的圭臬。法通过明示判断是非的标准,以制度化的方案为国家治理提供解决问题之道。所谓“法行则国治,法弛则国乱”。只有政令统一、法度稳定,才能使得社会秩序运转良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42]87从本质上分析,法治是“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42]92,“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54]9。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进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治具体应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静态的法律制度。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二是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及运转机制,以及社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非正式制度等。法治的灵魂不在于制定法律,而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良法”得以“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总结和反思中国近现代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出法治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历史逻辑:“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57]

(二)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德治为法治塑造成长空间

道德是社会个体之间应然关系的反映,是伦理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所秉持的价值观念的集结。当前,新型社会主义道德观,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主要组成部分,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德治的基本含义在于,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执政者要注意加强自身的德行修养,要公平而严格执行法律,要用道德教化的手段引导人民遵守国家法律,奉守社会道德,以此配合法治来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

一个国家的公民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治进程。法治作为一种他律手段,侧重于通过外部强制力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追求主客观融为一体,强调行为向善,犹如社会成员行为的调节器;而德治作为一种自律手段,侧重于对人们内心和主观方面的调整规范,通过价值选择判断行为的好恶,犹如社会成员思想的控制台。总的来说,德治为法治提供思想源泉,对其未尽之处提供全面修补,对法治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其一,德治是立法的重要基础和源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对于道德的吸收。一方面良法以公平、自由等道德原则为价值目标,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11]134另一方面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11]117如果缺乏道德标准的衡量,相当于道德过滤功能的缺失,人们不仅难以判断法律好坏,而且难以自觉遵守良法。

其二,德治是执法、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执法与司法公正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准。从法律的实施来看,良法的实施需要有具备较高道德水平的执法人员。法律实施的效果与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关系密切。有道德高尚的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质量才有可能得到保证,否则就有可能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提升执法、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更好地实现法律之价值。为此,执法、司法人员需要不断强化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个人思想境界与道德水准,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鞠躬尽瘁、夙夜在公的公仆意识,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

其三,德治是全民自觉遵法守法的动力

道德建设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彰显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精神力量。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需要充分运用中华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道德文化资源,以道德建设滋养法治精神,培育合乎德行的法治文化[5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11]117“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会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失坚实社会基础”[11]117。事实上,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是因为惧怕法律制裁而守法,而是基于内心良知和道德标准。可以说,具有较高道德水平的社会成员其守法是自觉自愿的。就此而言,德治能够为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小法律实施的阻力。此外,德治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11]134只有大力推动人们的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不断提升公民自觉守法、用法、护法意识。

(三)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治理需德法并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1]116从德治的效果来看,道德与法律之间是互相滋养、互相充盈的。“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11]117。将道德文化的合理内核融入法治,充分展示德治的公平公正,提高社会成员遵循法治的自觉性。

其一,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德”“法”兼治

习近平总书记以“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1]133辩证地、精辟地、系统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推进路径,说明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法律强制约束和道德自觉约束的统一、外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刚性约束和柔性约束的统一,实现法中有德、德中有法之效果。一是法治与德治综合为用是中国古代治国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德”“法”兼治思想的形成,受到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影响,以马克思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经典论述作为理论基石,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5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11]134在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古代将礼的教化和刑的惩罚相结合:视礼为积极规范,为预防违法犯罪之根本;视刑为消极惩罚,为制裁违法犯罪之手段。中国古代历朝基本上一方面运用法治力量维护国家统治,另一方面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约束社会成员。古代中国的德治传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文化意义。道德文明和法律文明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相互碰撞和交融,汲取德治传统中合情理之部分为我所用,使得中国一维的道德文明秩序走向道德-法律型两维的文明秩序[60]180。二是“德”“法”兼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8]286法治与德治为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方式。法治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治主要表现为刚性的、他律性的治国方式。德治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力量的约束,通过说服、劝导、教化等方式培育人们健全的道德品格,引导人们自觉做出恰当、得体的行为。法治与德治虽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均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9]165只讲法治不讲德治,会使得法治丧失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来源,缺失对正确价值导向的反思能力;只讲德治不讲法治,将会放大道德原则一般性与抽象性特征所导致的模糊性与任意性之缺陷,难以保证道德与价值共识的有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阐释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必要性,目的是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习近平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述,在顶层设计上为我们指明了实践的方向[61]。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力量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治是德治的重要保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对道德要求的确认,从静态法律制度层面给予正确的道德取向;二是法治建设维护道德风尚,从动态法律制定和运行层面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三是法治建设传播道德观念,从培育道德观念形成到强化道德习惯的养成各方面推动德治的发展。

其二,法律规范保障道德要求

道德具有规范性和目的性双重社会价值。从行为规范的角度看,道德具有工具理性,对行为主体发挥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经过强制性的认可,才能达到在理论意义上完全被实现的可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9]134“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9]134。从实现目的的角度看,法律规范要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以法律规范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

其三,法治建设传播道德观念

法治建设从道德观念形成、道德习惯养成入手,推动德治的发展。一是法治建设培育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明确且概括,通过法律的规定、宣传及实施,人们会清楚地认识到何种行为合法、符合社会要求,形成区分善恶之基准,从而在法律的引导下形成基本的道德观念。二是法治建设强化道德习惯的养成。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道德的最起码、最根本的体现,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和服从,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社会活动。这样就使得社会成员在国家的监督之下,从不自觉到自觉逐渐形成道德习惯,维持整个社会最低线的道德水平。三是法治建设推动德治的发展。由于道德是多层次的,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千差万别,法治在保障最低线的社会道德的同时,还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为道德进步明确方向、提供保障,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如此才能承担起法治建设的道德责任。

其四,法治建设维护道德风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9]117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体系中坚持鲜明的美好道德导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将道德层面的部分要求全面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62]。一是要在立法层面,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广大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具体而言,将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废止、删除,将符合的部分上升为法律,使得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美融合。二是要在执法、司法层面,以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9]134使法律的价值和目标得以实现和体现,并鼓励高尚的道德追求,为高尚的道德行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和帮助,同时也需要对违背道德的行为进行整治和惩罚。三是在守法层面,将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9]135同时,还需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六、结语

理论与实践、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权力与权利、法治与德治这五对范畴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与内核,也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集中反映。在理论与实践的范畴之中,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的本源,反过来,这样的理论也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然而,理论与实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如此,才能到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胜利彼岸。在政治与法治的范畴之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只有将党的领导贯彻于法治建设的始终,坚持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实现法治与政治的有机统一,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民主与法治的范畴之中,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而民主原则也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之路理应贯彻和落实的基本原则,由此,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当属我国社会主义最鲜明的特征。在权力与权利的范畴之中,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治将权力与权利的两端相连接,力图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此实现对权力的监督,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在法治与德治的范畴之中,历史的经验表明,“德”“法”兼治才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德治与法治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德治推动法治的进程,法治保障德治的实施。

注释:

① 该决定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见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202/t20150202_517616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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