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研究

2022-03-07 00:16黄姗姗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

[摘 要]在多次中美经贸摩擦中,美方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我国于2020年10月通过了《出口管制法》,并纳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该原则与美方在中美经贸摩擦中所提的“国家安全”相比,具有内涵更为丰富、关注国际安全以及关切人民利益等优势,将其纳入《出口管制法》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会受到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国际社会四个方面的限制。为了该原则在出口管制领域的适用,我国应当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规范司法适用实践、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出口管制;中美经贸摩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2-1071(2022)01-0043-08

自2017年美国对我国发起“301调查”以来,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期间美国屡次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多个实体进行制裁。从中兴到华为,美国将针对中国企业的域外管辖聚焦于出口管制的趋势愈发明显[1]。在此背景下,为了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应对中美经贸摩擦以及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我国于2020年10月通过了《出口管制法》。

目前对于《出口管制法》的研究集中于出口企业内部合规制度以及域外适用法律规则,对于《出口管制法》中的一大亮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研究甚少,也不够透彻。基于国家安全观本身的属性,以及实践中美国在出口管制领域滥用“国家安全”的前车之鉴,研究将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核心,以中美经贸摩擦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出口管制法》的必要性及实际应用中的挑战,旨在更深入剖析《出口管制法》中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为后续出口管制领域中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理论参考。

一、 总体国家安全观概述

(一) 总体国家安全观

1.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深入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先把握其提出背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党和国家基于深厚理论基础和现实客观需求提出的,有其特定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

就理论背景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中国从古至今的富民强国文化、治国理政思想以及西方现代安全理论的演变,是总体国家安全观顺势而出的思想之源[2]。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及中国特色国家安全观的相关学术研究,也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奠定了一定理论基础。

就时代背景而言,如今,虽然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互动也逐步增强,但是仍面临着诸多来自国内外的挑战。国内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如人均GDP水平不高、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环境污染现象频发等。这些问题威胁到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国际方面,我国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国际安全局势暗流涌动、国际暴力恐怖活动猖獗、国土边境安全面临挑战[3]78-81、“中国威胁论”浪潮[4]等使得我国建设总体安全道阻且长。

2.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容及重大意义

基于上述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4月15日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战略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详细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和外延,将其归结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十一个范畴[5]4,内涵丰富。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爱善良和以民为本价值取向的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群众史观和当代政治的民主精神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为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民心基础[6]。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对我国而言意义重大。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总结我国国家安全理论的最新成果,达到了对国家安全理论认识的新高度;是指导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思想武器,明确了当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满足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安全的新需求[3]10-18。

(二) 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美方“国家安全”的比较

1. 中美经贸摩擦中美方所提的“国家安全”

中美经贸摩擦中,美方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通过列入实体清单的做法,来制裁我国企业或个人,其所提的“国家安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内容上以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信息安全为主。美方多次认为中国企业存在利用美国技术支持中国军事采购或窃取美国机密的行为,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其进行制裁。如美国商务部于2021年7月9日,以“supporting PRC’s military modernization programs(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项目)”为由,将5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清单[7]。又如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参与窃取美国贸易机密”等理由,将59家中国实體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此外,美方认为华为有盗取国家安全信息的嫌疑,于2020年8月17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将其及所属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可见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信息安全是其“国家安全”的重要内涵。

(2) 视角上以本国利益为主。美国在评估一行为是否威胁到“国家安全”时,往往只是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具有单边保护主义倾向。当国际自由贸易并不能实现美国利益最大化时,动辄以经济民族主义、保护主义的立场对抗经济全球化趋势,用单边主义践踏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制定美国利益优先的单边贸易规则,美国之意不在贸易战,以“美国利益优先”的标准来篡改国际自由贸易规则才是其核心目标[8]。

(3) 应用上存在泛化国家安全概念的倾向。在中美长期的经贸摩擦过程中,美方多次认为我国实体参与“侵犯人权”“支持中国军事现代化项目”等活动,以“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为由,对我国实体实施制裁。其实质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对我国企业的打压。此外,美方对华为实施了四轮制裁,甚至修改出口管制规定以实施更为严苛的制裁。其实质是认为华为威胁到其科技大国的地位,要阻碍中国在5G领域的快速发展。实体清单已经逐渐沦为美国政府维护美国经济霸权的“黑名单”[9]。

2.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优越性

比较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与美方“国家安全”的特征可以发现,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具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更为丰富。正如习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所述,“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10]。总体国家安全观囊括了生态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十一种安全,并统筹协调了五对关系,内涵丰富。而美方所提的“国家安全”以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及信息安全为主,仍以其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念来应对复杂变化的国际形势,内涵单薄。

(2) 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关注国际安全。

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把中国的国家安全放在国际安全的大形势中去思考,放在中华民族复兴中去思考[11]。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强调全球化和相互依赖条件下必须在世界安全格局中统筹本国与别国安全。而美方所提的“国家安全”缺乏对国际安全的思考和保护。美方以“国家安全”为由,凭借其国际优势将单边制裁转变为多边制裁,严重扰乱国际经济秩序,影响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3) 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关切人民的利益。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体现了我国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人民利益至上,以民为本。而美方所提的“国家安全”更关注于维护其霸权地位,而忽视了人民的利益。如华为案中,特朗普政府为了保证自己在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不顾国内芯片供应商的利益,禁止其与华为公司的贸易。此外,特朗普政府还要求长期依赖华为的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电信营运商换掉华为设备,设备价格将大幅度上升,部分地区将出现严重的断网问题。

二、 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出口管制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出口管制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条款梳理

《出口管制法》仅在总则第三条中提及总体国家安全观,但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在全文各章均可见。《出口管制法》共五章,每章均提及了“国家安全和利益”,全文共计十一处。接下来就每章中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的其他条款进行梳理,主要集中分析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一章。

总则第一条规定,《出口管制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监督管理一章第三十二条强调,我国出口管制工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应当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保持交流和互通。该规定与我国在中美经贸摩擦中坚决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12],坚持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13]的态度相一致,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以及协调统筹。法律责任一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附则一章第四十八条对等措施的规定,为我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中“以经济安全为基础”“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的应有之义。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一章的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经过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实施临时管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出口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物项以外的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和利益的,应当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最终用户,也应当建立管控名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确定物项是否纳入出口管制的重要标准,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审查出口许可申请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包括了“国家安全利益”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从该审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出口管制法》坚持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此外,本章最后一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这与当下国际电子商务繁荣发展的背景相适应,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时俱进的优越性。

(二) 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出口管制法》的合理性

为了在中美经贸摩擦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填补一直以来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空缺,我国于2020年10月出台了《出口管制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纳入《出口管制法》是立法者深思熟虑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顺应我国法律发展趋势

为了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应对国际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应当完善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14]。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安全领域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党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自提出以来许多学者分析了在法律体系中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要性,如有学者指出,“应对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以推动国家安全工作的法治入轨,这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15]。

为了在理论上支撑、指导国家安全工作,将维护国家安全纳入法治轨道,总体国家安全观已逐渐被纳入各类法律文件当中。许多法律的总则部分已经纳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参见表1),此外,众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的正文部分,也明确了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出口管制法》,顺应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是用法律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应有之义。

2. 符合我国现实需要

在《出口管制法》中引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也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首先,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国出口管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出口管制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核出口、导弹出口、化学物品出口、生物相关出口以及军品物项出口。而今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安全的内涵愈为丰富,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物项也更为多样。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出口管制法》扩大了管制物项的范围,为随时代发展新产生的物项管控留下空间,尽可能地全覆盖管控物项[16],符合出口管制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其次,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我们积极应对美国屡次不公平经济制裁的有力武器。在中美经贸摩擦期间,美国利用其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多次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为由,将我国实体列入管制清单,严重打击了华为等高新技术企业,进而影响了我国科创产业的发展。在《出口管制法》中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为文中“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内涵提供了理论支撑,便于辨别美方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措施。同时,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口管制法》中“域外适用”及“对等措施”的相关规定与《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一起,构成了反制美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做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出口管制法》亦是国际形势所需。中美经贸摩擦中美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做法,不仅打击了我国实体的发展,也对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国际供应链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基于国际安全大形势下的安全观,要求统筹协调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原则纳入我国《出口管制法》,说明我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并非仅考虑本国利益,而是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安全、合法保护本国安全的合理措施。该做法在彰显我国和平外交的大国形象的同时,也有利于国际社会对抗不公平出口管制做法,维护国际经济安全与稳定。

(三) 中美经贸摩擦中“国家安全”滥用情况

中美经贸摩擦的前期,美方主要通过提高关税的方式对我国进行不合理的经济制裁。自2018年以来,美方对我国的经济制裁主要是将我国相关企业实体列入其出口管制实体清单,限制美国实体甚至全球实体与名单中中国企业的贸易往来,其法律依据是《出口管理条例》的第744.11条,且多以“国家安全”为由(参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近年来美方在中美经贸摩擦中不断以“国家安全”为由,滥用出口管制措施,以打压他国经济,巩固其霸权地位。排除个别企业确实违反了美方相关的法律而应得到制裁(如中兴案),绝大多数情况下美方所提威胁其“国家安全”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甚至可以说是无稽之谈。例如,美方认为华为企业侵犯人权及威胁国家安全,却拿不出真凭实据,对其无端打压和抹黑,甚至修改出口管制规定以进一步限制华为获取芯片。面对美方滥用“国家安全”对我国企业实施的不当出口管制,只有少数几个如箩筐科技的企业经过诉讼成功免于制裁,而大多数企业都不得不接受制裁。这不仅极大阻碍了我国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还严重破坏了国际经贸规则,威胁到全球产业供应链的安全。

(四) 总体国家安全观适用上所存问题

尽管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出口管制法》既顺应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但是該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和美方所提的“国家安全”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各自国家安全观在出口管制领域的体现。参考美方滥用“国家安全”的现实,结合我国出口管制体系仍处完善期的实际,《出口管制法》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实践应用上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中美经贸摩擦中,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我国屡次施加不公平的出口管制制裁,是基于其完善的出口管制体系。而中国的出口管制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一直十分突出[16],故之前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出口管制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但是立法起步晚导致的问题尚未解决。我国当下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极大限制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出口管制领域的实际应用。

要在出口管制领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使司法者、执法者以及出口经营者都坚持该原则,首要的就是让他们有法可依。就司法者和执法者而言,《出口管制法》中已纳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为其出口管制工作提供了总指引。但是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出口管制法》,还包括《海关法》《对外贸易法》《核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后者并没有及时进行更新完善,都尚未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就出口经营者而言,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针对该需求,目前《出口管制法》在第五条和第十四条原则性地要求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同时提出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但是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指南或标准尚未制定,且现有的相关行政法规中也尚未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口经营者缺乏完善的法律指引。

综上所述,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缺乏与《出口管制法》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指南或标准,且除《出口管制法》之外的现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如此尚未全面涵盖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可能影响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2. 司法适用上存在困难

《出口管制法》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实质上是一法律原则,具有普适性和包容性,但也具有模糊和抽象的特点,这使其在指引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司法适用上存在两大困难——法官论证压力大和对法的安定性有消极影响。

《出口管制法》中并没有规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法律规则,符合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前提条件。但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会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法律原则的适用比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裁判者在此必须承担更高的论证义务[17]。在实际裁判一个争议措施是否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时,《出口管制法》第三条不能为其提供具体指引,主要依靠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能够阐明该原则的内涵,并结合个案进行细致论证,使其原本抽象的内容相对具体化和客观化进而成为裁判的依据。这一过程加大了裁判者撰写裁判文书时的论证压力。与此同时,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对法的安定性可能产生消极影响。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所作的裁判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同一法律原则在个案中可能会被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解释,即使是同一法官在其审理的不同案件中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容易引起公众对裁判结果公正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对法的安定性产生消极影响。

3. 行政执法上存在滥用可能性

以美方在中美经贸摩擦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鉴,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依《出口管制法》实施管理工作时,存在滥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可能性。

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是我国新时代国家安全观的体现,是出口管制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将其适用到出口管制的具体工作上,会存在一定的解释裁量空间。美国在中美经贸摩擦中就泛化了国家安全概念,对其所提“国家安全”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张性解释和适用。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定不会似美方那般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只是从原则本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存在被行政执法人员扩大解释,进而被滥用的可能性。

4. 与他国国家安全观或存冲突

《出口管制法》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是我国国家安全观的体现。但是每个国家的国家安全观存在一定的差异,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适用,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观产生冲突,被认为危害他国的“国家安全”。

从中美经贸摩擦中美方和其他国家的态度和措施中可以看出,各国往往只站在本国自身的角度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很少有国家会和我国一样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外交宗旨,在维护本国安全和利益的同时也强调统筹协调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因此,我国在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进行出口管制工作时,可能会遭到他国基于“国家安全”为由的阻挠或制裁,这将极大阻碍出口管制工作领域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

三、 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适用的完善措施及对策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司法适用困难以及其与他国国家安全观的差异,都极大地阻碍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适用。为了更好地在出口管制领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我们可以通过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纳入整个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以及出台与《出口管制法》相配套的指南、标准或办法来完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以保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贯彻落实。

1. 普遍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

为了使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能够被全面坚持和遵守,在立法上应将其纳入整个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目前整个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只有《出口管制法》在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口管制法》是出口管制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律,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与《出口管制法》的内容协调一致。故《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刑法》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管制物项的行政法规,也应当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作为一指导原则纳入其中,以保证整个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都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相一致,进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

2. 出台《出口管制法》配套法律制度

出口管制工作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适用需要企业加以配合,但是目前暂无与《出口管制法》配套的法律制度对企业加以引导。这就要求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尽快发布与《出口管制法》配套的指南、标准或办法,并在这些指南、标准或办法中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比如可以发布《某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在指南中规定本行业企业的内部合规制度的标准,并要求该制度应当符合《出口管制法》,或者规定应当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

(二) 规范司法适用实践

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其法律原则的属性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适用案件类型、严格适用程序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规范出口管制相关的司法实践。

1. 明确适用案件类型

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司法适用困难,很大原因在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对于具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归类为“危害國家安全”,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出台《出口管制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对于条文所述“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出口管制物项进行补充解释,以明确可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案件类型。

但是基于“国家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观”都是具有抽象性的概念,在司法解释中直接进行具体描述难度极大,还存在遗漏的可能性,因此,还可以通过构建案件类型谱的方法间接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建立这么一个案件类型谱,首先需要信任法官,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出口管制案件中依法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在存在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性质相近的案件进行分类整理,以形成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通用方法,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将典型的案例列入最高院公报案例,以间接明确适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案件类型。有了司法解释或公报案例以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地降低法官的论证压力,有利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司法适用。

2. 严格适用程序

由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并没有明确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若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会对法的安定性造成消极影响。面对个案,应当严格适用程序以保证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之间的平衡。因此,可以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下程序规则:首先,法官应该识别案件符合司法解释或案件类型谱的适用案件类型。其次,法官应当对案件进行充分地论证说理,解释争议措施具体违反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哪个内涵或外延。最后,法官滥用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致使出口经营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对其追责。

总而言之,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司法适用能够更为公众所接受,必须通过严格适用程序来限制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司法实践。

(三) 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为了在出口管制工作中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同时避免出现美方那样滥用“国家安全”的情况,我国应当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首先,作为出口管制工作的执法人员,应深入学习《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条例》《国家安全法》等与出口管制以及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他们还应当集体学习习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讲话,充分掌握其内涵和外延。行政执法人员在判断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时,应当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为指导,切忌随意泛化国家安全概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为借口对出口经营者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 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

我国在出口管制领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可能会招致他国以“国家安全”为由的反对。针对某一经贸纠纷,我们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与谈判,以谋求互利共赢以及国际的安全稳定。若协商不成,我国应坚决维护本国安全利益,采取合法反制措施或者寻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帮助。

而深究他国反对的根本,是各国国家安全观的差异。对此,我国可以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相关专著翻译为外文,向世界积极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期获得其他国家的理解。此外,我国应当大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会议中呼吁国际社会树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让国际社会意识到国家安全并非单一国家的安全而应包含国际安全。当国际社会都能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思考时,我国出口管制工作中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的适用便更能被正确解读,进而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

参考文献:

[1]

卢菊.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管辖——兼论中国的应对措施[J].荆楚学刊,2019,20(5):54-60.

[2]齐琳.中国总体国家安全觀的建构历程及其特征[J].区域与全球发展,2021(3):84.

[3]严华,朱建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17.

[4]苏珊珊.冷战后“中国威胁论”的历史演变[J].社会主义研究,2019(2):140-147.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6]刘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民心基础与理论溯源[J].人民论坛,2014(16):24-27.

[7]美国商务部.公共事务办公室新闻稿[R/OL].(2021-07-09)[2021-11-09].https://www.commerce.gov/news/press releases/2021/07/commerce department adds 34 entities entity list target enablers chinas.

[8]张承安,周彬.实质、影响、策略:中美贸易摩擦与全球治理[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45-51.

[9]曾凡宇.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解析[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21,34(3):20-25.

[10]史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4-04/15/content_2659641.htm.2014-04-15.

[11]董春岭.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思想的百年演进[J].现代国际关系,2021(3):5-14+63.

[12]外交部.2021年7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EB/OL].(2021-07-09)[2021-11-09].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891046.shtml.

[13]外交部.2019年8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答记者问[EB/OL].(2019-08-15)[2021-11-09]https://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689103.shtml.

[14]国安宣.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写在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EB/OL].(2020-07-01)[2021-06-30]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701/c419242-31766574.html.

[15]江锡华.总体国家安全观大格局思维分析[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5):22-26+108.

[16]杨雅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出台对中美贸易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16):29-30.

[17]林菲菲.中国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责任编辑:何 良)

(校  对:乐 天)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2110698)。

[收稿日期]2021-09-23

[作者简介]黄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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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创新为中华文明“走出去”提供战略支撑
华人卷入两起涉美“国家安全”案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的高校国防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
“总体国家安全观”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