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经验及其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2022-03-18 07:04阚逸群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

阚逸群

(合肥师范学院 科研处, 安徽 合肥 230601)

高校拥有丰富的科技、 信息与人才资源. 据统计, 60%以上的国家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设在高校, 近80%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70%的国家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由高校主持完成. 由此可见, 高校已成为国家知识及技术创新体系的主力军, 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释放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社会经济价值、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路径.

快速变化的新形势在给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新机遇的同时, 要求高校转变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 要以知识创造为导向, 重视知识创新到技术创新的全链条, 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此外, 高校还需做好应对新形势的准备, 在探索适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同时, 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体系, 提升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1].

自1862年美国颁布《莫里尔赠地法案》开始, 西方国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进行了100多年, 积累了丰富经验, 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对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经验及特点进行梳理, 以期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形成全面清晰的认识, 从而逐步解决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推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效发展.

1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特点

1.1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工作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而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 1979年, 美国总统卡特首次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2]. 1980 年颁布的《拜杜法案》明确规定, 高校使用联邦政府科研经费所研制的技术成果, 其专利属于高校而不归联邦政府所有. 学校有权将新技术转让给公司和企业, 所得收入由高校支配而不上交联邦政府, 发明人可以分享专利许可收入[3]. 随后, 陆续颁布了以《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对美国高校科技成果的归属、 实施、 收益分配、 技术转移平台、 激励机制设计等都进行了全面、 系统的规定, 夯实了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法律基础.

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对高校科技成果归属进行了清晰界定, 明确了高校职责, 制定了各类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科技计划, 极大地增强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 特别是规定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在使用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使用方式及使用途径, 高校可以用它资助很难找到外来资助的前沿研究, 对高校科研活动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出台各类直接作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外, 还建立起了规范、 完善、 开放的市场环境和企业信用体系, 显著降低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 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了坚实保障.

1.2 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

美国高校普遍设立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拥有财务和人事的自主决定权, 成功转化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评价科研人员的重要指标, 并对专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产生效益等方面有任务要求. 美国高校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其所产生的各类效益均可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有数据表明, 美国排名前列的研究型高校每年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的教师占比达50%以上. 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通过技术咨询的途径了解彼此需求, 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为后期成果转化奠定基础.

此外, 美国高校普遍建立学校、 院系、 发明人、 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收益的四方分配机制, 通过利益纽带将其连接在一起, 并设置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 从而形成激励兼容的收益分配模式, 实现多方共赢[4]. 对于收益的具体分配, 各校一般都有自己的规定, 如威斯康星大学收取专利实施所付出的管理与运行费用, 收益的20%归发明人, 学校和院系按15∶85的比例对剩余收益进行分配; 斯坦福大学扣除15%收益用于维持技术许可办公室运行, 剩余收益由发明人、 所在院系和所在学校三方均分. 科技成果转化除了为发明者提供收益, 更成为反哺高校的重要途径, 为后续科研提供保障.

1.3 设立专职技术转移机构

目前, 研究者普遍将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运行模式分为三种:一是完全独立于高校的第三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转化收益由第三方与高校分成, 容易在收入分配上产生分歧. 二是高校附属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 一般以基金会形式成立, 以发明授权方式专门从事本校知识产权事务, 再将盈利反馈给高校. 三是高校附属技术转移机构. 已成为当代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 由高校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负责专利、 代理申请专利, 再将专利进行转化, 从而给学校带来效益. 具有代表性的是1970年成立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OTL), OTL的最大特点是将专利营销放在工作首位, 设立技术授权专员职位, 全权代表技术发明人和学校转移运作技术转移项目.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专利技术许可实施为主要形式. 美国高校专利申请与实施更接近市场行为, 对于高校教师的发明披露, 首先会对潜在价值进行评估, 在保障专利质量、 确定保护策略并实施保护的基础上, 积极推动专利的市场化应用. 美国高校的专利申请与转化, 由具备法律基础、 多学科背景和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专业性团队负责具体实施. 这些复合型人才团队构成了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2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目前, 虽然国家和各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但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体系并未同步跟进. 在不少政策内容中都出现了“鼓励” “支持”等描述, 此类描述在现实操作中缺乏实际的执行主体和操作标准,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执行不畅, 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国家已将科技成果审批权与处置权下放, 但当科技成果转变成股权后, 又重新纳入国资管理体系, 行政审批流程复杂, 沿用行政规定模式, 未能充分发挥出市场的活力与灵活性.

2.2 现行评估与评价制度不完善

在现行高校管理体制下, 评估主要关注论文发表数量、 高级别科研项目数、 科研经费总量、 专利授权数等指标, 并未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足够重视. 政府对高校的评估必然转化为高校对教师的考核, 教师晋升与奖励重点取决于其科研成果的产出数量和质量, 这使教师普遍重视论文发表而忽视市场需求和科技成果转化, 使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很难与市场接轨, 只有一小部分具备潜在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会向成果转化方向发展. 而这部分成果即使具备商业应用前景, 但仍多处于“实验室”阶段, 离实现商业价值还存在较长距离.

2.3 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矛盾突出

高校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的重要产出, 科技成果质量以及市场适应性的提高有赖于科研人员的努力. 转化收益的提高是激励科研人员产出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为促进科研人员进行创新并积极参与转化, 需要改进和优化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5].

当前, 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上, 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及转化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成果转化实际上需要高校承担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 如果大多数的奖励给予科研团队, 容易引发双方矛盾, 依旧无法公平合理地划分收益. 绝大多数高校忽视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人员的激励, 没有建立与管理服务职责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导致大部分管理人员没有动力提高相关综合素养.

2.4 管理部门服务专业性不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专业性活动, 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却往往多停留在行政层面, 例如合同审批、 成果鉴定、 课题管理等. 对成果转化的市场评估、 企业对接、 运营推广、 后续管理等参与不够. 另外,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知识产权、 财政金融、 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 这些都是目前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所欠缺的, 因此无法提供更加专业化、 精细化的复合管理服务.

此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科研、 财务、 审计、 二级学院等多个部门, 各部门各司其职, 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处于磨合阶段, 尚未形成合力. 调查数据显示, 91%的高校认为各部门政策无法协同也是阻碍政策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启示

3.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在法律法规层面, 应该细化高校“职务发明”认定条款, 清晰界定高校科技成果的归属. 强化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与资产处置的自主权, 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管理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处置. 通过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高校更大自由度, 降低高校参与市场活动的风险, 从源头上保障高校进行成果处置与收益分配的灵活性与合法性, 提升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发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 同时, 应出台各类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制定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科技计划, 给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更多支持.

3.2 改革评价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国家和高校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特点, 改革现有科技活动评价和职称晋升制度. 在保障基础研究、 人才培养的前提下, 将技术类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 市场价值和转化成效作为高校评估和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同时, 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进行合理、 科学的岗位设置与评价, 构建量化绩效考评机制, 建立与管理服务职责相适应的薪酬体系, 形成从产出到转化的闭环管理, 使科技活动更专注于最终科研成果的实施应用.

另外, 高校应该均衡高校、 科研人员、 管理服务人员的收益分配. 将短期和长期的激励政策结合起来, 全面激活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 全流程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3.3 构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度专业性,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专业能力的支撑, 如营销能力、 价值评估能力、 技术培育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商业运作能力等. 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能力实际上取决于工作团队和工作人员的能力, 具备法律基础、 多学科背景和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是确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质量实施的关键. 因此, 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队伍优势,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对从事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 建立起高校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 同时, 高校还可以充分发挥教学培训的作用, 建立人才与实训体系, 通过辅修或选修等方式对在校学生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知识的培训, 增强在校学生知识产权意识, 形成专业技师+知识产权复合型知识结构, 在满足自身用人需求的同时为社会输送专业人才.

3.4 加快设立专业化独立转移机构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有其自身的管理体制与机制特点, 其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工作长期以来已形成自己的模式, 对接市场程度不高, 无法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多学科专业背景需求. 因此, 建立独立的技术转移部门, 全权负责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打造一支分工细致的专业团队, 吸纳曾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或具有丰富创业经验和敏锐市场洞察力的人才担任“项目经理”, 能够独立完成从技术披露到转让过程的管理工作, 并能在发明人、 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 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能够改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出数量不多的状况. 高校缺少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足够支持, 如相关的可行性分析较少、 资金支持不足、 融资难度大等. 而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能够开展市场需求评估, 反馈技术发明的评估结果, 可以促使发明人完善并改进自己的研究成果, 成果的实际应用也可以激励研究者开拓新的研究思路, 成功促进高校、 研究者和企业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 吸引企业资助高校的科研活动, 形成高校为企业创收提供先进技术、 企业为高校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互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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