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法兰西王国
——君主制“公民生活”的范例

2022-03-23 20:18朱新
关键词:君主制马基雅法兰西

朱新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9)

自马基雅维利作品诞生以来,后世学者对他政治思想的解读一般基于两个视角:其一是以《君主论》为依据,认为马基雅维利是一位君主主义者甚至是绝对主义者;其二是以《李维史论》为核心,主张他是共和主义者。近几十年来,从共和主义的角度解读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在国内外占主导地位。然而,君主制也是他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主题,他在自己的政治构架中是如何安置君主制的?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大多数共和主义解读者(尤其是剑桥学派学者)仅把君主制视为一种过渡性体制,是一种权宜之计,甚至认为马基雅维利敌视君主制,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其实,君主制在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一独特性与他关于“公民生活”(vivere civile)的构想密切相关:“公民生活”是一个与僭政和绝对权力相对立的概念,它是一个由法律和制度支配的政治共同体,既能以王国(或君主国)的形式也能以共和国的形式实现,其中君王(最高权力)对法律的服从是“公民生活”的语义学核心[1](109-116)。换言之,君主制可以是马基雅维利所推崇的“公民生活”的两种主要形式之一,它体现在君主制的“公民生活”之中,而法兰西王国就是这种形态的典范。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从马基雅维利对法兰西王国的态度中找到重要线索。他的作品中有多处对法兰西王国的评论和思考,但是学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将按照时间顺序对马基雅维利不同时期政治作品中关涉法兰西王国的评论进行逐一分析,然后基于这些分析审视法兰西在他政治构想中的地位,以及它与《李维史论》中的核心概念“公民生活”以及《君主论》中的“公民君主国”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疑惑将逐步得到解答:为什么一个不完美的君主国会成为马基雅维利所推崇的“公民生活”的君主制典范?

一、马基雅维利早期政治作品中的法兰西王国

在1498 年至1512 年担任佛罗伦萨共和国第二秘书厅秘书长期间,马基雅维利不仅负责该国的内政和战争事务,还执行了许多外交事务。当时的佛罗伦萨与法兰西之间是联盟关系,马基雅维利曾四次奉命出使法兰西宫廷,时间分别是1500 年7 月到12 月、1504 年1 月到3 月、1510年6 月到9 月和1511 年9 月到10 月。这几次的出使经验使他有机会近距离了解法兰西的现状,包括政治、军事和财政等多个方面。通过对比,马基雅维利看到了意大利各城邦实力的薄弱,尤其是军事力量。他自己曾坦言,他的知识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对现代事务的长期经验”[2](2),他对法兰西的认识也因经验的积累和思考的持续而逐步加深。法兰西王国作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君主国之一的形象一直贯穿在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考和写作中。但是他对法兰西的态度不是以系统的方式阐述的,而是分散在不同作品的相关片段中,因此需把他的态度重新整理和勾画出来。

马基雅维利探讨法兰西或法兰西人的文本主要有五个:《论皇帝与国王之间的和平》(1501)、《论法兰西人的天性》(1503)、《法兰西事务概览》(1511)、《君主论》(1513)和《李维史论》(1513—1519),以最后两部作品最为重要。法兰西的形象在这两部作品中反复出现,马基雅维利对它的认识也是在撰写这些作品的过程中逐渐深化的,尤其是逐步认识到法兰西王国高等法院的重要性——对贵族和王权的制约,这在他早期的作品中是缺失的。

在《论皇帝与国王之间的和平》中,马基雅维利写道:“然而,过去那些能够出头的领主们,差不多都死了,如勃艮第公爵与布列塔尼公爵;年幼的、年长的,如昂古莱姆的领主、富瓦的领主、波旁的领主、奥兰治亲王,以及法兰西的其他的人,既没有这样的实力,也没有这样的信心,能够在国王的声望完整无损的情况下起来与他作对。”[3](886-887)此文是在马基雅维利第一次出使法兰西之后完成的,大约写于1501 年,在文中他第一次指出了法兰西国库拥有巨大的财富,法兰西的领主们没有实力敢和法兰西国王作对,这是他对法兰西的初步认识。法兰西既统一又富裕,这一形象在马基雅维利后几次的出使中反复被确认和强调。他的判断也与当代学者的研究相符:“15 世纪下半叶,法兰西的王权得到了迅速巩固,而这使得法兰西成了欧洲最团结、最坚固和最和谐的国家。[……]15 世纪结束之前,势力强大的封建领主——勃艮第、布列塔尼和昂儒等——都相继臣服。”[4](8)

在《论法兰西人的天性》一文中,马基雅维利对法兰西人的性格作了简要的概述,其中有一点值得一提,他说:“法兰西人急功近利,热衷于趋利避害。因此,对于过去的伤害或恩惠,他们很是健忘;对于未来是好是坏,他们也不怎么上心。”[3](898)他对法兰西人的这一特征的概述提前向我们阐释了下文将谈到的造成路易十二世在意大利犯下致命错误的可能原因:法兰西人行事一般只考虑眼前利益,不顾长远。

完成于1511 年的《法兰西事务概览》是马基雅维利对四次出使法兰西宫廷所做的总结性报告。该报告主要为佛罗伦萨政府的政治决策提供参考。在这篇政治论文中,马基雅维利首先指出:“现在,法兰西王国及其王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活力、更富庶、更强大。”[3](944)正如他同时代的重要法兰西政治家和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①在1508 年的《致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的颂词》中所说:“法兰西王国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富裕、和平、强大和辉煌过。”[5](19-20)由此可见,现代的法兰西是一个由君主统治的强大而富裕的国家。马基雅维利分析了国家强大富裕的原因:法兰西在过去几十年间领土不断扩大(1477 年、1481 年和1491 年分别征服了勃艮第、普罗旺斯和布列塔尼公国),财富和人口也不断增长。现在的法兰西内部统一,军事强大。他自己概括为:“现在的法兰西早已今非昔比:如今她武备充足,娴熟于战,而且内部统一。”[3](948-949)在国际上,尤其是和邻国相比,现在的法兰西由于国内团结和军事力量强大,不再惧怕周边的国家(如英格兰、西班牙、佛兰德斯、瑞士和意大利),而处于安定状态。与此同时,马基雅维利也指出了法兰西在军事方面存在的缺陷:它的重骑兵虽然很强大,但是步兵比较薄弱,所以总是使用瑞士或德意志的雇佣兵。“如果法兰西的步兵和重骑兵一样出色,那么毫无疑问,与任何一位君主对垒,法兰西都将立于不败之地。”[3](946)关于法兰西在军事方面的缺陷,他在后来的《君主论》和《战争的技艺》中作了进一步探讨。

在分析完法兰西的国内局势和周边国家的形势之后,马基雅维利介绍了法兰西国内的具体制度,并首次提到了高等法院。“这个国家有5个高等法院,分别在巴黎、鲁昂、图卢兹、波尔多,还有多菲内;除了它们之外,便没有地方可以上诉了。”[3](953)事实上,法兰西的高等法院共有八个,除了以上五个,另外三个在第戎、艾克斯和布列塔尼。从马基雅维利对法兰西高等法院如此简单的介绍可以推测:这一时期他对高等法院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并没有意识到它对于法兰西的至关重要性。在《君主论》和《李维史论》中,马基雅维利将明确提出,高等法院是法兰西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二、《君主论》中的法兰西王国和高等法院

在《君主论》中有四个重要的章节谈到了法兰西,第3 章、第4 章、第13 章和第19 章,分别评论了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以及法兰西的统治方式、军事制度和高等法院制度。在第3 章中,马基雅维利列举了路易十二世在意大利所犯的六个政策错误:

路易犯了这样五个错误:他消灭了弱小势力[容许切萨雷·博尔贾占领罗马涅地区];在意大利扩大了的一个强大势力[教皇国]的权势;引入了一个非常强大的外国势力[把西班牙人引入了那不勒斯王国];他既没有亲自驻跸在那里,也没有向那里殖民。然而,假如他没有由于夺取威尼斯人的国家而犯下第六个错误的话,那么当他在世的时候,这些错误还不足以损害他。[2](40-42)

马基雅维利严厉地批评了路易十二世对自己军事力量的过度自信,却不能真正实行帝国统治:维持自己在意大利的地位并继续扩张。这与塞瑟尔在《致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的颂词》中对路易十二世的赞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在文中列举了路易十二世所取得的许多功绩,其中包括在意大利获得的领土和支配地位[5](96)。马基雅维利清醒地认识到法兰西王国存在的缺陷不止这一点,还有上文已提到并将在下文进一步展开论述的军事方面:它废除了步兵制,没有武装人民。

马基雅维利在第4 章中比较分析了君主国的两种统治方式:一是由君主及其臣仆统治,后者是承蒙君主的恩宠和任命,作为大臣辅助君主统治王国;另一种是由君主和封建领主统治,后者拥有这种地位不是由于君主的恩宠而是由于古老的血脉世袭[2](50)。马基雅维利之所以作这种区分是为了回答第一种君主国难以被征服却容易被保有、第二种君主国容易被夺取却难以被保有的原因。土耳其苏丹的王国属于第一种,而法兰西属于第二种——它由国王和封建领主(贵族)共同统治。相比前者,法兰西王国更加稳定,它的体制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不会轻易被改变。我们将在下文看到,马基雅维利会进一步说明,使法兰西更加稳定的关键是王国受许多古老的法律与制度的制约(这里所提到的封建领主的血脉世系也受它们的保护)。

在第13 章中,马基雅维利指出,虽然查理七世在英法百年战争后期认识到依靠本国军队的必要性,于1445 年和1448 年分别建立了骑兵和步兵,并由它们构成国民军的主体,但是查理七世的儿子路易十一世在1474 年废除了本国的步兵(仍保留骑兵),开始雇佣瑞士士兵。“于是,法兰西的军队成为混合的军队,一部分是雇佣军,一部分是自己的军队。”[2](182)马基雅维利批评了法兰西国王使用瑞士雇佣军的做法,并认为废除步兵是法兰西国王所犯的最大错误,假如没有废除步兵制度,法兰西很可能是不可战胜的。“博识多闻者一直向他[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预言这种失败,说这是因为他没有自己的步兵,他解除了自己臣民的武装——与那些被视为聪明睿智的伟大人物的言语行事正好背道而驰。但这并不是早先那些国王的缺点,而是路易国王及其继任者的缺点。”[6](502)

马基雅维利在《战争的技艺》的第一卷中同样谈论了法兰西的军队,他批评法兰西国王废除步兵而使用瑞士雇佣军的做法,认为这是法兰西军事薄弱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法兰西国王所犯的最大失误。“法兰西国王则将他自己的人民解除了武装,以便更容易支配他们。”[7](23)“至于法兰西国王犯的错误,即未使他的人民为备战而保持训练(这是你所说的那些[人]提出的一个例子),没有什么人在撇开了自己的任何特殊感情之后不认为这是该王国的欠缺,并且仅此疏忽足以使之羸弱。”[7](26)这和《君主论》中的观点一致。

马基雅维利在1513 年8 月26 日给好友韦托里的信中写道:“仔细考虑法兰西的胜败,您会发现只要他是对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作战,他们的军队和他的相类似,他都是胜利者;如今他不得不对武装的人民作战,比如瑞士人或英格兰人,所以他被打败了,恐怕还会有更多的败绩。”[6](502)“最好的军队是由武装的人民构成的;唯有与之类似的军队,才能与之争衡。[……]只有将自己的人民武装起来的共和国或君主,才能成就伟大的事业。”[6](502)法兰西的军队虽然不弱,但却难以和由人民武装的军队相匹敌。塞瑟尔在《法兰西君主制》中也讨论过法兰西的军事问题,他同样认为武装本国人民的重要性。他主张在维持法兰西骑兵(被认为是当时欧洲最好的骑兵)的同时,应该建立一支由自己的人民组成的常备步兵。但是,他不像马基雅维利那样完全排斥雇佣兵,他认为在国家的重大战事或危机中可以招募一些优秀的外国士兵,但是他们的人数必须少于法兰西的士兵,这样既能制约雇佣兵的弊害,也能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如此法兰西的军队将会战无不胜。[8](122-123)

从对前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马基雅维利虽然肯定了法兰西王国整体实力的强大,但是他也指出了它存在着缺陷。由此可推测,他对法兰西的态度很可能还处于一种摇摆状态。但是这种摇摆态度会随着他对法兰西王国的进一步认识而转变为明确的推崇,并认为它是君主国的典范,在他看来这些缺陷并不能掩盖它的伟大。在《君主论》第19 章中,马基雅维利鲜明地指出:

法兰西是我们这个时代里秩序良好、统治完善的王国之一;在这个国家里,国王的自由与安全赖以维系的优良政制(constituzioni)不可胜数。其中第一位是“高等法院”及其权威,因为创建这个王国的人知道有权有势者的野心和他们的傲慢,认为有必要在他们的嘴上套上一个嚼子来制约他们(uno freno in bocca che gli correggessi);[……]为了避免自己由于施惠于民众而受到大人物的非难,同时为了避免由于施惠于大人物而受到民众的非难,他便设立了第三方裁判机关;它可以弹压大人物,施惠于小人物,同时又不会让国王受到非难。[2](248-250)

第一句无异于塞瑟尔在《法兰西君主制》中所强调的:“法兰西王国比现存的或历史上存在过的任何其它国家都要治理得更好。”因为法兰西王国受三个“约束(freins)”的制约,分别是宗教、正义和法令(police)[8](53),其中正义主要是由高等法院来体现,代表的是公正的制度;法令主要是指王国的根本性法律——由历代国王和当时的国王制定并被通过的法律,所以法兰西能够长治久安并持续地繁荣和扩张,同时能够不时地纠正自身的缺陷[8](49)。在马基雅维利的这段引文中有两个词特别值得注意:“freno”和“constituzioni”。把高等法院比作“嚼子”(freno)照应了塞瑟尔所提出的三个制约王权的“约束”(法语的frein 对应意大利语的freno)中的一个——高等法院,但是差别在于,这里马基雅维利所指的是贵族(大人物),而塞瑟尔针对的是国王的权力。“constituzioni”是指管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性法律和制度,它包含了塞瑟尔三个“freins”中的两个(“正义”和“法令”)的主要内涵,涉及规定法兰西国王权力的限度和公民安全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以及维持这些法律的制度,比如法兰西高等法院。当国王遵守法律和制度时,人民能够安全地生活,因而国王也能保全自身。当国王实行僭政违反它们时,他面临着丧失权力的危险且不再有能力自我保全,因为人们会反抗他。但是在这本献给君主的作品中,马基雅维利很可能有意回避谈论高等法院对最高权力的制约,这里仅涉及高等法院对贵族和平民的双重约束。高等法院作为独立的裁判机关,既可以制约贵族的权力而使平民满意,也可以约束平民而维护贵族,且都不需要国王担负责任。正如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16 章中所说的,法兰西“过着安稳的生活,其原因不是别的,只是因为那些国王受到无数法律的约束,而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他们全体人民的安全。”[9](199)这些法律和制度要保障全体人民的安全,不仅包括平民的安全也包括贵族的安全。国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公正地对待平民和贵族。法兰西思想家让·博丹在1566 年出版的《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中对高等法院给予了这样的评价:“高等法院的大部分人都来自第三等级,因此,他们会以不偏不倚的法令强迫贵族中的大人物和更有权势的臣民服从,以此维持最高者和最低者不可思议的和谐。[……]国内秩序的安危、法令和习俗的安危,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危都系于这些法庭。”[10](303)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的法兰西,高等法院的重要作用是公认的。

在《君主论》中我们已经看到,法兰西其实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君主国:它没有武装人民,也没能在意大利坚定地实行帝国式扩张。但是这些并没有在本质上削弱它的强大,况且它还拥有其他君主国所不具备的核心竞争优势——高等法院制度。法兰西借助高等法院,既制约了贵族又约束了平民,让国王维持了这两种难以调和的派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和谐——这一点也正是罗马共和国被马基雅维利推崇的关键,从而保障了法兰西王国的持久自由和稳定。反观佛罗伦萨共和国,马基雅维利虽然承认它拥有类似于高等法院职权的“八人委员会”,但认为它难以压制贵族的野心,不能起到制约贵族又约束平民的功效[9](169)。关于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所省略或回避的重要主题——高等法院对国王权力的制约,他将在《李维史论》中着重分析。

三、作为君主制“公民生活”的法兰西王国

法兰西王国在马基雅维利政治构想中的地位在《李维史论》中被进一步加强:它的瑕疵并没有阻止马基雅维利让它成为君主制“公民生活”的典范。马基雅维利主要在《李维史论》的第一卷第16 章、第19 章和第三卷第1 章中谈及了法兰西,尤其强调了它的法律和制度,特别是高等法院对国王权力的制约。

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19 章中:“在一个软弱的君主死后又有一个软弱的君主是不可能维持任何王国的,除非像法兰西王国那样,这个王国是靠它的古老体制来维持的。那些不依靠战争的君主是软弱的。”[9](208)马基雅维利在比较分析了古罗马最初的几位国王后指出,一个国家仅仅依赖君主的德性是难以持久的,必须还要依靠好的制度;虽然在路易十一世废除步兵制度之后,法兰西在军事方面变弱了,但是有古老制度(尤其是高等法院)的保障,国家仍然能够很好地维持。又如他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55章中所说的:“源于有一个国王,他不仅凭着自己的德性(virtù),而且通过那些王国尚未腐化的秩序(ordine),使人民保持团结。”[9](294)由此可见,法兰西凭借国王的德性和王国的制度保持着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16 章中,马基雅维利指出,法兰西的“那些国王受到无数法律的约束”,“那些国王在军队和钱财的事情上可以按自己喜欢的方式办,但是对于其他所有事情,他们只能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9](199)可见,除了在军事、财政和任职方面拥有绝对权力之外,法兰西国王在其他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第一卷第58 章中,他强调“法兰西比起我们这个时代所知道的其他任何王国都更加受法律的约束。”[9](303)这也是马基雅维利更推崇法兰西而不是西班牙或英格兰的原因之一。

这个王国比其他任何王国都要更多地生活在法律和制度之下。对于这些法律和制度,高等法院是它们的维持者,尤其是巴黎的高等法院;每当巴黎的高等法院对那个王国的国王提出诉讼,以及在其决定中判罚国王时,它就把那些法律加以实施。[9](443)

在第三卷第1 章的这个段落里,马基雅维利更加具体地描述了法律和制度对法兰西国王的约束,认为推动这一重要机制运行的动力就是高等法院。马基雅维利认为,无论是王国还是共和国,只要时常返回到自己最初的状态就能够保持长久。法兰西王国的高等法院就像罗马共和国的元老院、保民官和监察官等一样,抑制着国王和贵族的野心,并让王国时常返回源头。在与当时其他王国(西班牙和英格兰等)对比时,马基雅维利再次强调了法兰西王国更加受法律和制度的支配(其中包括王权)。除此之外,法兰西国土统一且实力强大,这些要素共同使它成为君主制的典范。

在马基雅维利时代,法兰西没有书面的、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它受各类习惯法的约束。国王虽然能够通过自己的敕令引入新的法规,但是也必须符合那些具有根本性的习惯法。高等法院是这个王国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尤其是巴黎高等法院,它是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事务方面的最高法院。巴黎高等法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审核并登记国王的敕令[11](1068-1069)。当高等法院裁决某一新的敕令不符合公共利益和根本法时,它能够拒绝登记,而只有通过登记的敕令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在《法兰西君主制》中,塞瑟尔把法兰西高等法院视为古罗马的元老院,强调它拥有审核国王的敕令和文件是否合法的特权。所以,作为法律和制度维护者的高等法院,具有反绝对权力的功能。

在早期的政治论文和《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都没有谈到高等法院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只有在《李维史论》中,他才详述了法兰西的法治原则,国王的权力受大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由此可见,随着马基雅维利对法兰西认识的深入,他对它的态度也在变化,最终在《李维史论》中提出法兰西王国是君主制的典范。马基雅维利描绘了一个很接近于塞瑟尔在《法兰西君主制》中所描述的法兰西的形象。虽然法兰西王国难以和古罗马媲美,但它是马基雅维利从现代经验中发现并总结出的最重要范例,可以为现代君主国提供借鉴,符合马基雅维利关于“公民生活”(vivere civile)的构想。

马基雅维利的“公民生活”是一种受法律和制度约束的政治共同体,它与僭政或绝对君主制相对立。对于马基雅维利而言,关于政体的最重要选择,不是在君主制和共和制之间,而是要在“公民生活”和绝对君主制之间做出。换言之,马基雅维利的“公民生活”不一定是共和制的,它也能够在由法律和制度支配的王国中实现。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25章和第26章中明确提及“[……]组建一种‘政治生活’,无论是以共和的方式还是以王政的方式”[9](220),“[……]通过王政或共和国的方式转向‘公民生活’”[9](221)。由此可见,“公民生活”有两种形式[1](111),即共和制的“公民生活”(或称“自由生活”)和君主制的“公民生活”。“自由生活”中的法律和制度致力于确保公民的自由,而在君主制的“公民生活”中,法律和制度主要是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安全,因为大多数公民仅满足于拥有安全生活的权利[9](199)。简言之,安全是君主制“公民生活”的基础,而自由是“自由生活”的根本。在马基雅维利时代的法兰西,人民虽然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他们的安全得到了保障。正如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第一卷第16 章中所强调:“对于其他那些人来说,他们只要活得安稳就够了,因此通过制定既能确保普遍的安全也能确保君主自身权力的法律和制度,就容易使他们满意。如果一个君主这样做了,并且人民看到他没有因任何偶然事件而违反这些法律时,人民不久就会开始生活得很安心和满意。”法兰西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制约,人民也因此获得安全和一定的自由②。

君主制的“公民生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第9 章中所论述的“公民君主国”(principato civile),甚至被等同于后者。事实上,它们虽然有相似之处,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法兰西王国被视为君主制的“公民生活”是因为它与僭政或绝对君主制相对立,而始终以法律和制度为基础;然而公民君主国主要指依靠国家中一种派性(umore)(无论是人民还是贵族)的帮助新近取得政权的君主所建立的君主国,君主受到扶持他上位的那一种派性的约束,因此通常不会也不易实行绝对君主制——如果他转向僭政就会丧失支持力量,而且由于根基不稳,很容易走向毁灭。由此可见,两者都与僭政不相容,都体现了“公民生活”的精神,但前者体现在权力的行使上——遵循法律和制度来行使权力,后者体现在权力的来源上——受公民的支持与拥戴而获得权力[12](37)。另一方面,不同于公民君主国对单一派性的依赖,法兰西王国不单独依靠贵族或者人民,而是以高等法院为“第三方裁判机关”,既不让贵族太失望,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让君主可以在两者之间取得动态平衡。正如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第19 章中所总结的:“秩序良好的国家和明智的君主都想方设法,避免把大人物逼入绝境,铤而走险,同时让人民感到满足和称心如意,因为这是一位君主应当时刻关注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2](248)其实,法兰西王国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君主国之构想的拓展和深化[13](151),君主制的“公民生活”是一种更完善的公民君主国的模式。

四、结语

在君主制的“公民生活”中,马基雅维利强调的是人民受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享有不受王权或绝对权力任意干涉与侵犯的自由,这是一种反绝对权力的自由,更近似于当代话语中的“消极自由”,而不是提倡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积极自由”[14](248),后者是以斯金纳和波考克为代表的当代共和主义对马基雅维利的“公民生活”概念之阐释的核心。此外,斯金纳认为,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中对任何形式的君主制都是敌视的[15](159)。但事实上,马基雅维利没有反对所有的君主国,只是批评被教会分裂的意大利和由一个人独占绝对权力的君主国,这其中并不包括法兰西、英格兰和西班牙。虽然法兰西王国有瑕疵,但是马基雅维利仍然选择它作为君主制“公民生活”的现代范例,这反衬出他对法兰西王国核心价值的肯定与重视,这种核心价值表现在高等法院对王权的限制和对贵族与人民之间的力量平衡的维持,从而让国家长期保持自由、安全和稳定。

马基雅维利对法兰西的态度有助于我们理解君主制在其政治构想或者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的特殊地位:君主制不仅可以是一个国家建立初期的过渡体制(新君主国),还可以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政体。虽然马基雅维利偏爱共和制,但他并不是一位绝对的共和主义者,相反他持政体相对论[16](26)的观点:“那些创建者,在存在很大平等或者能够制造很大平等的地方只能建立共和国,相反,在存在很大不平等的地方只能建立君主国;否则的话,他创建的政体就会失去平衡,也不会持久。”[9](297)他认为,要根据每个国家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来选择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对于一个存在很大平等的国家或地区,更适合于建立共和国,而对于一个存在较大不平等的国家或地区,更适合借鉴法兰西王国的模式建立君主制的“公民生活”。

在共和的观念与希望逐渐衰落,同时绝对君主制兴起的时代,马基雅维利坚守法律和制度的价值,以法兰西王国为范例,希望在君主制中保存“公民生活”的理想。马基雅维利与塞瑟尔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他们都认为法兰西是一个王权受法律和制度约束的有限君主国,同时他们都反对绝对君主制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马基雅维利高估了法律和制度对法兰西国王的限制,事实上,高等法院在大多数时候会完全采纳国王颁发的敕令。即使高等法院拒绝登记一项新的法律,国王也可以通过国王行法会(lit de justice,直译为“正义之床”)御临高等法院来迫使其接受:这是巴黎高等法院在国王主持下的一种特殊会议,用以强制登记被高等法院反对的王室敕令[11](1068)。塞瑟尔也意识到,虽然法兰西高等法院主要是为了制约国王权力而被设立的,理应更加制约国王的行为,但实际上它更倾向于顺从国王的意愿,对王权的限制最终还是在于国王自己,取决于他自身的“善与容忍”[8](61)。如果是一位任性的国王,他照样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所有人;高等法院也不敢违抗他,只能在国王去世之后纠正他颁布的法令[8](58)。博丹同样提到:“在我国[法兰西王国],是最高法院公布法律,而缺乏经验的人认为是他们批准法律,但这项权力只属于君主。”[10](330)可见,虽然法兰西高等法院在理论上对国王的敕令拥有抗议和谏诤的权力,但在现实上这项权力常被王权制止甚至无视,这并不是一个如马基雅维利所认识的约束王权的有效机制——或者说它被马基雅维利理想化了,换言之,国家治理的好坏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王身上难以捉摸的德性。当代学者佩里·安德森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也指出,在16 世纪上半叶的法兰西,“法律官员——行政法院审查官——逐渐扩大了王室的司法权,高等法院受到国王御临的特殊会议或国王行法会的威慑。”[17](90)高等法院在建立之初起到了约束王权的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王权的逐步扩大,它们的谏诤权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力,最终在17世纪下半叶被废除,法兰西也进一步向绝对君主制迈近,并在路易十四世统治时期建立了空前强大的绝对主义的中央集权王国。

注释:

① 克洛德·德·塞瑟尔(Claude de Seyssel,1450—1520年),是法兰西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人文主义者,他担任过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的顾问和审查官,著有《致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二世的颂词》(Les louenges du roy Louys XIIe de ce nome,1508)和《法兰西君主制》(La Monarchie de France,1515)等。前者是一本赞颂路易十二世的著作,通过将路易十二世与古代和现代的一些国王作比较,来突显他的功绩,尤其是给人民带来的安宁与幸福。后者是一本向君主提供建议的作品,曾经以《伟大的法兰西君主制》(1519 出版)为书名被献给下一任年轻的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塞瑟尔在其中描述了法兰西王国的制度,特别是国王的权力及其限制,还向国王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劝勉他不要违背三个制约王权的限制。

②在《李维史论》第二卷第2 章的理想社会中,马基雅维利所列举的大多数自由在法兰西也能享有,除了通过自身的德性获得官职的自由,这只能在共和国中实现。

③ 马基雅维利在创作《李维史论》期间(1513—1519)是否读过塞瑟尔的《法兰西君主制》(1515),他是否受到后者的影响?他们两人的政治思想之间具有怎样的关联?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使塞瑟尔在创作《法兰西君主制》之前没有读过《君主论》(1513),马基雅维利在撰写《李维史论》之前也没有读过塞瑟尔的《法兰西君主制》,但是处于相同历史时期和相似国家变局中的两人,以类似的方式谈及相同的主题,不仅关于君主和君主国,而且涉及国家的治理方式(如何维持王国的统一与团结、如何保持臣民对君主的服从以及如何增强军事德性等),此外他们还拥有一个共同的观念——反对绝对君主制(或者说反僭政),两人之间的这种微妙关系也值得给予进一步的关注。我们不知道他们两人是否相遇过,但如果他们曾经相遇过,那很可能是在1503 年(8 月到12 月马基雅维利出使罗马教廷,而同时塞瑟尔也正为路易十二世出使罗马)或者在1504 年(马基雅维利出使法兰西宫廷期间)。参Machiavelli,Lettere,legazioni e commissarie,inOpere,vol.II,a cura di Corrado Vivanti,Einaudi-Gallimard,Torino,1999: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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