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现状

2022-04-12 01:15平宇宁
成长 2022年4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大学生

摘 要:身体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身体的价值、尊严和安全能够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愿望。本文以青海省代表性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初步掌握了目前青海省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现状,了解了现代大学生身体权维权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增强大学生身体权意识以及如何完善我国身体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大学生 身体权意识和认识 权利保护

1 身体权概述

身体,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1]从这一角度上说,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都称为身体。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2]身体权作为一项具体的物质性人格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都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法益,也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并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条件和基础。

在我国,身体权的概念一直是一个历史流变的过程,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仅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于身体权并没有明确规定,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了其所保障的各项权利,但也没有涉及身体权。据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仅规定了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并没有规定身体权,也有学者认为,健康权中已经包含了身体权。这一看法显然值得商榷,从法律上来看,健康权不能涵盖身体权,民法应该承认身体权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实际上,我国对于身体权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例如:《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身体权”遭受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看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承认身体权属于独立的人格权。因此,我国《民法典》在法律上将身体权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公民的人格权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和更全面的发展。

《民法典》在法律上确认独立于健康权的身体权,有利于加强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只有确认和保护身体权,才有利于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和人身的安全。只有赋予权利人以身体权,才能使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3]另外,确认和完善身体权的概念,规定独立的身体权,也是顺应现代科技和医学发展的趋势。出于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传统法律伦理不允许自然人处分自己的身体。[4]在我国古代,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说法。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身体权也受到了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器官移植技术等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威胁,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再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5]例如,器官移植技术和克隆技术的发展都可能导致人的相关身体部位的变化,人的器官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交换。这些内容显然与人的身体权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身体权概念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合理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十分必要的。

2 背景与意义

2.1 背景

《民法总则》正式确立了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此基础上,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在第二章中专门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用10个条文对三种物质性人格权作了全面的规范创新,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物质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要素享有的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生命、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性,在整个人格权甚至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6]西部大开发以来,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显著,为了解近年来青海省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本文通过调查青海省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现状,研究大学生维权现状,以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为视角,力图对身体权的保护制度建言献策。

2.2 意义

身体权在物质型人格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将其独立规定于“人格权编”,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安全、稳定社会秩序,而且规范了权力行使的边界,通过器官捐献、人体医学实验、基因检测等使得自然人更加关注于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7]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具有新观念、新思想,了解他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现状,倾听他们对于权利维护的意见建议,无论对加强身体权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是促进身体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以青海省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探究大学生身体权维权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既对大学生身体权益的保障建言献策,也希望从大学生视角出发,为我国身体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3 问题与分析

3.1 问题

该项目的调查对象以青海省代表性高校的大学生为主,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开展,内容主要包括权益意识和认识、权益经历、权益维护等方面。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同学没有意识到身体权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不了解《民法典》关于身体权的规定;大部分的同学在身体权遭受侵害时,会选择自认倒霉,不进行维权;许多同学对于如何增强权利意识以及如何完善法律对身体权的保护缺乏思考。这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权益意识仍处于缺失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基本权利的認知,对身体权的法律意识不够。二是对自己的权益缺乏保护,不敢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他人的权益也缺乏尊重。三是缺乏问题反思与解决能力,既不思考问题所在,也不思考如何更好维权。

3.2 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大学生的身体权意识和认识总体上是比较淡薄的,因此,我们必须思考这背后的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思考如何增强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使其在身体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发展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我看来,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负面影响。我国历经数千年封建专制与集权政治,这些消极文化的存在致使人们的个人意识和个性受到长期压制,个人权利遭到任意剥夺,权利遭受侵害时无法得到伸张和保护。在这些消极观念的影响下,当代大学生习惯了敬畏和屈从权力,忽视了对权利的主张和要求。(2)权利认知中欠缺义务观念。法律意识既是权利意识,也是义务意识。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既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法定权益,也要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单纯强调权利的享有而忽视义务的履行,不仅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而且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高校大学生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这种认识,只认识到了权利的重要性,而忽视了义务所赋予的责任,例如有不少学生只认为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义务。[8](3)立法理念滞后,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们知道,权利都具有发展性。在2001年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身体权”之前,“身体权”没有被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法治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身体权”概念开始出现在司法实践中,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身体权”概念,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并列为人格权。这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肯定性规定“身体权”是公民的人格权。[9]从法律的制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身体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比较淡薄,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立法理念的落后,而身体权作为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其相关立法也亟需完善。(4)大学生自身对维权认知的模糊。当代大学生的身份既是公民也是学生,享有双重权利。一方面,作为公民,他们享有受教育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学生,他们享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组织参与校内学生团体等权利。然而,很多大学生并没有利用身份的特殊性积极恰当地维护权利,课上缺乏对维权知识的灌输,课下缺乏对维权知识的吸收,这就导致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不知道维权的措施以及救济的主体。例如,在当今社会,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有时是人为贩卖信息,有时是网络黑客所为,许多大学生非常清楚其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碍于不了解维权的途径和认为信息泄露本身也没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什么实质性的危害,于是就放弃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机会。[10]30975874-6D9F-44F5-991C-F8B3C587AB3B

4 建议与对策

从现有的调查数据来看,当代大学生的身体权意识普遍薄弱,大学生作为新一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更好地增强自身的身体权意识和认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努力实现平等主体间的相互尊重。为此,国家与社会、学校与家庭以及大学生自身层面都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构建好当代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增强的复合型机制。

4.1 国家与社会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与维权平台的搭建

国家和社会应合力宣传法律知识,搭建维权平台。各种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往往难以维权,甚至忽视维权,这些现象既体现了维权平台和机制的不完善,也说明了大学生群体的权利意识亟待提高。只有加强维权知识的广泛宣传,完善维权机制的有力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维权的浓厚氛围,才能让每个社会成员在遭受侵权时勇于维权、善于维权、乐于维权。因此我们的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权利意识,政府、各界人士必须要相互配合,才推动现代大学生形成更好的权利意识。[]因此,国家与社会必须相互配合,完善身体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并关注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措施激发大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例如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通过新媒体形式结合社会舆论进行普法等,拓展大学生权利意识和认识能力提升的实践平台。畅通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渠道,重视新闻舆论的特殊维权作用,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严格惩处,为大学生进行身体权维护搭建有力平台。

4.2 学校与家庭要注重维权知识的教育与维权活动的示范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最直接的途径无疑是教育,而法治教育是又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和课堂是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的主要阵地。首先,学校应该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既要提升其专业知识水平,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了引导学生积极恰当地维护权利,学校应该建立便捷的申诉制度和专业的法律咨询室,定期开展“维权”主题教育,这些专业化的维权指导有助于更高效地解决问题。其次,学校应大力支持维权组织的建设。学校对维权组织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助力维权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权组织应该多开展多种形式的维权实践活动,以更加直观和深刻的方式让学生亲身参与维权过程,提高其维权能力,增强其维权意识。另外,父母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们价值观的形成。家长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治素养,锻炼用法律思维处理事务的能力,在言传身教中培养孩子的维权意识;同时,家长应当给予孩子强大的心理支持,鼓励其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采用恰当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孩子的自信心,培养孩子不卑不亢的处世态度,而不是采取忽视甚至厌烦的态度对待孩子的倾诉。

4.3 大学生自身应积极主动地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作为新时代大学生,要切实践行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明确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大学生要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仅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且要切实履行义务,不可违反义务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大学生们树立了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这一特殊群体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力量优势,成为法律知识的有力传播者、维权活动的忠诚践行者。另外,大学生也要提高维权的实践能力,通过参加维权知识竞赛、维权宣传周、维权模拟法庭等活动,在学习实践中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锻炼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当遭遇侵权事件时,应当沉着冷静地积极应对,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对受害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 结语

新时代大学生担当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重任,增强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完善我国身体权保护制度和政策,不仅有利于强化国家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维护,也有益于未来身体權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大学生身体权意识的增强势在必行,身体权认识的提高刻不容缓,身体权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我们期盼,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人民的身体权益早日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基金】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大学生身体权意识和认识现状—以青海高校调查为例(项目编号:04M2021174)。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08页.

[2] 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44页.

[3]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396页.

[4] 柳春光.《身体权概念的再界定》,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143页.

[5] 宋晓峰.《人格立法之时代性与人格权的权利内质》,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126页.

[6] 曹智.《动物主体论之辩与驳》,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8卷(第2期),第19页.

[7] 宋跃.《身体权保护研究》,广西,广西师范大学,2017年.

[8]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四期.

[9] 朱姝尧,杨芳.《〈民法典〉“人格权编”对身体权保护的立法回应—兼谈完善〈民法典〉身体权条款的若干建议》,医学与法学,2021年,第13卷第2期.

[10] 申东升.《我国高校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解析》,法制与社会,2020年16期.

[11] 孙笑侠.《身体权的法理—从〈民法典〉“身体权”到新技术进逼下的人权》,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12] 张雅楠,陈春燕.《大学生维权意识培育研究》,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年7月20日,第38卷第7期.

[13] 李慧华,《现代大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培养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20.(5)下.

作者简介:

平宇宁:男,汉族,山东泰安人。30975874-6D9F-44F5-991C-F8B3C587AB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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