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与企业技术创新
——基于“成本挤出”和“创新补偿”的视角

2022-04-13 14:29李诚含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环保法波特规制

陈 琪, 李诚含

(郑州大学 商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其中, 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 这不仅对城镇居民的健康生活造成威胁, 而且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绿色发展、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推行了相关政策促使企业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但现实是政府环境治理频频“失灵”. 究其原因, 主要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投机行为”, 从而陷入与政府的零和博弈. 因此, 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的情况下, 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 并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令, 它明确了政府的职责, 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有利于促使企业积极地投身于环境保护中, 并使政府跳脱环境治理的困境. 然而, 政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就要从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入手. 现阶段,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创新是引领经济转型的重要驱动力, 有利于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 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是传统古典理论学派, 该观点认为实施环境规制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必然会降低研发投入, 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以获取短期利益[1]. 江珂和卢现祥[2]利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衡量环境规制的强度, 认为环境规制政策受人力资本的影响, 并不能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刘满凤等[3]认为, 高强度的环境规制政策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增加, 从而阻碍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种观点是以波特为代表的“波特假说”. 波特等[4]认为, 适当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技术补偿效应弥补了成本增加效应, 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黄德春等[5]通过使用Robert 模型证实环境规制在增加企业成本的同时, 也会激发企业进行创新, 可以部分或全部地抵消这些费用成本, 从而实现“波特假说”. 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通过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6]、 缓解企业外部融资约束[7]来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经过不断的发展, 学者将波特假说划分为强波特假说和弱波特假说. 弱波特假说是指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8]. 李强等[9]指出环境规制可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从而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 强波特假说是指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原毅军等[10]指出强波特假说在我国是否成立与环境规制的类型有紧密的关系. 上述文献结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 以往的研究没有关注环境规制的具体分类, 而不同类型环境规制的经济后果应该存在差异, 因此, 分类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会更加合理; 第二, 上述文献在衡量环境规制变量时采用的标准不同, 并且多是线性回归的方法, 这样不仅会产生模型内生性问题, 而且也会影响实证结果的准确性.

值得关注的是, 新《环保法》的出台作为一次难得的准自然实验, 为我们研究环境规制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 目前关于新《环保法》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该法的宏观环境治理效果方面, 微观企业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少. 崔广慧等[11]指出新《环保法》的实施并没有激发企业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即没有表现出良好的环境治理行为, 并且在该法的压力下企业缩减了生产规模. 相反, 张兆国等[12]研究得出新《环保法》实施之后, 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环境绩效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治理效果. 李百兴等[13]认为新《环保法》的实施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 关于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的研究仍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

基于此, 本文利用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 以新《环保法》的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 并将重污染行业作为实验组, 运用双重差分法研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 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 为了解决资源趋紧和环境污染的重大问题, 同时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 由原来旧《环保法》的47条增加到如今的70条. 新《环保法》的实施虽然适应了环境形势的紧迫需要, 在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从而可能会对企业产生“成本挤出效应”或“创新补偿效应”, 进而影响企业创新.

1.1 基于“成本挤出效应”分析

“成本挤出效应”是指新《环保法》实施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 在此条件下, 我国企业基于环境规制的压力会通过增加环保投资治理环境污染[14], 从而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企业技术创新. 环境规制发挥作用的机理是将环境污染的代价内化为企业的成本, 企业基于合规动机会增加治污支出和提高“三废”处理技术等末端治理投入, 但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进而影响企业的创新决策. 因此, 相对于非重污染企业, 重污染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更低[15]. 此外, 我国实施的大多数环境规制都属于命令控制型, 环境规制强制性高、 企业的可选择性低. 它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否则企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种类型的环境规制缺乏灵活性, 不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16].

新《环保法》旨在提高我国环境规制的强度, 政府据此加大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 该政策在短期内可能会取得显著的环境治理效果, 但是环保成本高、 环境规制缺乏灵活性会导致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并且因为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研发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 财力, 所以这两者对于资源有限的大多数企业来说很难兼顾. 因此, 当企业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时, 一般会花费较多的成本在污染治理上[17]. 一方面, 企业出于合规动机会响应政府的号召进行环保投资. 毕竟在新《环保法》实施的压力下, 企业的违规成本高于治理环境的成本, 为避免付出较大的代价, 企业会选择进行环保投资, 从而降低环境污染程度[18]. 但在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 这些投资会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产生挤出效应, 从而抑制企业的技术研发[19]. 另一方面, 企业为维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会抽取部分资金或占用部分利润来治理环境污染, 这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技术研发力度和预期水平[20]. 此外, 新《环保法》的实施将环境治理情况纳入政府官员的考核指标中, 政府必然会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这会迫使企业增加环保投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该法也赋予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 企业的外部监督增强. 企业会选择进行环保投资来维持良好形象, 会进一步挤占企业资金, 从而减少技术创新投入[21].

1.2 基于“创新补偿效应”的分析

“创新补偿效应”是指适当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 由此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能够弥补由规制增加的成本. 可见, 新《环保法》的实施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推行的政策既要能对企业施加压力迫使其遵守该法规, 又要能促使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对于政府而言, 如何把握“适当合理”的度是一个难题. 目前, 我国大多数企业基于新《环保法》实施的压力会增加环保投资, 但是大部分环保投资都属于末端治理, 末端治理技术只是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简单技术形态[22], 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环境治理效果, 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以及通过改造核心工艺技术促进企业创新. 相反, 企业由于长期处在环境规制的压力下, 新《环保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会被放大[23], 从而导致资源利用和生产发展的低效率, 这会“倒逼”企业重视技术创新, 提高研发效率, 并且为企业明确技术升级改造的方向, 有利于降低投资的盲目性, 提高投资效率. 由此激发的技术创新可以弥补因环境规制增加的成本, 从而实现“波特假说”, 打造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双赢局面. 此外,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还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稳固企业的市场地位. 因此, 出于长期发展利益的考虑, 企业会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 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增强, 企业获取新技术的成本降低, 且能够将研发成本的一部分转移给消费者, 基于此, 新《环保法》的实施会刺激企业的研发需求, 从而充分发挥“补偿效应”的正向影响[24].

综上所述, 基于“成本挤出效应”, 新《环保法》的实施迫使企业增加环保投资, 虽然在短期内会取得良好的环境治理效果, 但是其占用企业部分资金, 进而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基于“创新补偿效应”, 从长期来看, 新《环保法》的实施会促使企业增加创新投入, 从而弥补由环境规制增加的成本, 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1:新《环保法》的实施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

H2:新《环保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数据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 选取我国重污染行业作为实验组(根据 2010 年环保部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并结合《2012年上市公司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设定B06、 B07、 B08、 B09、 B10、 B11、 C13、 C14、 C15、 C17、 C19、 C22、 C25、 C26、 C27、 C28、 C29、 C30、 C31、 C32、 C33、 D44这22个重污染行业), 其他行业作为控制组. 由于重污染行业受到政策影响的程度较大, 将其作为实验组利于分析政策效果. 本文选取专利授权量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衡量指标, 由于现实中企业专利申请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到授权, 且2010年前我国进行环保投资的企业较少,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的样本期间为2011—2017年. 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 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是剔除连续变量的缺失值; 二是剔除金融保险行业; 三是对连续变量进行1%水平的缩尾处理. 由于涉及环保投资数据, 基于统计口径的一致性, 本文将社会责任报告中未披露环保投资数据的上市公司剔除, 最终得到643个样本, 其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有378个. 环保投资数据通过搜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手工整理得出, 其他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使用 Stata15 软件.

2.2 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企业技术创新. “波特假说”指出, 由于合理灵活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因此, 将企业技术创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验证“波特假说”在我国是否成立. 以往研究衡量技术创新的方法有:取企业研发投入的自然对数、 使用发明专利的授权数量. 本文选取企业专利申请数量和企业专利权授权数量(包括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程度.

解释变量——新《环保法》实施的影响. 本文用didit(didit=treati×postt)表示企业i在第t年是否受到新《环保法》的影响.treati表示企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 如果是,treati=1, 否则为0.postt表示政策实施时间, 如果年份≥2015,postt=1, 否则为0. 当企业为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重污染行业时,didit为1, 其他为0.

控制变量. 借鉴相关文献的做法, 本文控制了企业规模(Size)、 固定资产比率(PPE)、 股权集中度(Top1)、 托宾Q(TobinQ)、 盈利能力(ROE)、 资产负债率(Lev)、 企业性质(SOE)相关变量. 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说明

2.3 模型设计

新《环保法》作为一种外部环境政策, 适宜用双重差分法检验其政策效应. 该方法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内生性和遗漏变量的问题. 借鉴周黎安等[25]和张跃[26]的做法, 为验证假设1构建如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Patent1it/Patent2it=β0+β1didit+β2Xit+λi+μt+νit

模型(1)

其中Patent1it/Patent2it是被解释变量, 表示企业技术创新情况;didit是解释变量, 代表2015年及之后的重污染行业;Xi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β0表示截距项;λi表示行业效应的虚拟变量;μt表示时间效应的虚拟变量;νit表示随机误差项. 由于该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已经控制行业效应和时间效应, 因此,β1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对重污染行业的影响.

3 实证检验结果

3.1 描述性统计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专利申请量(Patent1)的平均值为3.087, 大于中位数2.996, 最大值为6.217, 最小值为0.693. 专利授权量(Patent2)的平均值为2.827, 大于中位数2.639, 最大值为5.961, 最小值为0.693. 表明样本行业间的技术创新存在较大的差异.did的均值为0.272, 表明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重污染行业为27.2%. 对于其他的控制变量, 本文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不再赘述.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3.2 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使用双向固定效应的双重差分模型研究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其中did表示该项政策对企业的净影响, 我们主要关注该回归系数. 结果如表3所示, 在控制了时间效应和行业效应的情况下, 第1列和第3列没有加入控制变量时,did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5%水平下显著. 为了控制企业特征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引入相关控制变量进行检验得出, 第2列和第4列did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5%水平下显著. 由此可见, 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成本挤出效应”,从而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 假设1得到验证.

表3 新《环保法》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回归结果

3.3 稳健性检验

3.3.1 平行趋势检验

运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程度, 一个重要前提是, 在实验发生之前实验组和控制组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如果不满足该假设, 则证明样本选择存在偏差, 就无法准确评估新《环保法》的政策效果. 因此, 本文对此假设进行检验, 结果如图1所示. 第一, 以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时间为界, 在整个样本期间, 控制组的专利授权量均大于实验组. 表明我国的大部分重污染行业忽视了企业的研发升级, 企业转型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 在2015年以前, 控制组与实验组的专利授权量平均增长趋势变化基本趋于一致, 即符合共同趋势假设, 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第三, 在2015新《环保法》实施之后, 控制组专利授权量变化趋势为先上升后下降, 实验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即满足共同趋势的假设.

图1 新《环保法》实施前后专利授权量的变化趋势

3.3.2 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 (PSM-DID)及替换因变量的度量方法

PSM-DID方法在保证双重差分模型具有“共同趋势”的前提下, 能够避免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存在自选择问题, 从而减少因样本选择造成的误差, 有利于考察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净影响. 因此, 本文采用PSM-DID倾向得分匹配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本文选用一对二匹配法和以0.05为半径的半径匹配法, 将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比率、 托宾值、 资产负债率、 产权性质、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盈利能力作为特征变量, 最终分别匹配到371和630个样本, 并且通过了平衡性检验. 如表4第(1)列和第(2)列所示,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did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 表明本文结论具有稳健性. 此外, 本文采取了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方法. 借鉴鲁桐等[27]和余伟等[28]的做法, 本文用企业研发投入总量与营业收入比值(RD1)和企业研发投入的自然对数(RD2)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 回归结果如表4第(3)列和第(4)列所示, 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 证明了文章结论的稳健性.

表4 倾向得分匹配法及替换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

4 影响机制分析

由上述基础回归可得, 新《环保法》的实施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 这表明此环境规制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成本挤出效应”,即企业出于“合规动机”, 会增加环保投资治理环境污染, 但在企业资源总量一定的情况下, 增加绿色投资会使企业的创新投入相应减少, 从而降低企业技术研发力度. 但目前我国企业可能多是将环保资金投入到末端治理中, 不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促进作用. 那么环保投资在新《环保法》的实施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是否存在中介作用呢?为检验该假设本文引入了中介变量——环保投资(EPI). 该变量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手工摘录. 借鉴吴勋和王艳[29]的做法, 本文的环保投资包括环保设备投入、 环保设施运行费用、 污染治理费用、 环保宣传教育费用和其他环保投资. 衡量方法为企业环保投资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 以消除规模化影响. 并且, 本文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30]的做法, 构建如下三个多元回归模型:

Patent1it/Patent2it=β0+β1DIDit+β2Xit+λi+μt+νit

模型(2)

EPIit=β3+β4DIDit+β5Xit+λi+μt+νit

模型(3)

Patent1it/Patent2it=β6+β7DIDit+β8EPIit+β9Xit+λi+μt+νit

模型(4)

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第(1)列和第(4)列did的系数分别在10%和5%水平下显著, 表明新《环保法》的实施抑制了企业技术创新. 第(2)列和第(5)列did的系数均在1%水平下显著, 表明新《环保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增加环保投资. 第(3)列和第(6)列did系数分别在5%和1%水平下显著, 表明新《环保法》实施后迫使企业增加环保投资, 从而降低研发投入, 说明环保投资在新《环保法》实施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 本文采用专利申请量衡量企业技术创新指标时, 环保投资发挥着完全中介作用;采用专利授权量衡量时, 环保投资发挥着部分中介的作用. 这也证明了本文的结论具有稳健性. 此外, 部分中介效应需要分别计算β4β8和β4β8/β1反应中介效应的大小及强度. 其中β4β8为-0.036, 即新《环保法》的实施会导致企业增加环保投资0.004个单位, 进而导致企业研发投入降低0.036个单位;β4β8/β1代表中介效应强度, 计算结果为13.00%. 表明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技术创新抑制作用中有13.00%是由企业增加环保投资造成的. 为了保证该结论的可靠性, 本文还进行了Bootstrap检验, 结果表明该中介效应仍然成立.

表5 中介效应检验

续表5

5 结论及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政府完善环境规制、 企业制定正确的环境管理战略提供有益参考.

第一, 本文验证了新《环保法》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 表明严格的环境规制在依法监督企业治理环境的同时, 因迫使企业为满足合规要求而增加了环保投入, 进而对企业技术创新带来不利影响. 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如何促使企业在环保的同时持续创新, 实现环境和经济“双赢”, 也是政府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 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要以“适当合理”为前提, 不能一味地向企业施加压力, 而应更加注重对企业的引导和激励. 同时, 政府也要避免为解决环境和经济的冲突而放松规制等短视行为, 制定持续性环境规制, 抑制企业应对规制的短期策略性行为.

第二, 本文验证了新《环保法》—企业环保投资—技术创新的因果链条关系, 表明企业在环境规制的压力下可能选择被动防御性环境管理战略, 增加用于事后降污减排的“末端治理型”环保投入, 单纯增加了企业成本, 导致对正常生产经营的“挤出效应”, 从而减少了研发投入, 进而阻碍了企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 对企业而言, 应克服追求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 采取积极的前瞻性环境战略, 加大“前端预防型”环保投资, 更多地将环保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产品研发等创新性活动, 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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