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内儿童活动场所执行消防规范的问题探讨

2022-04-15 21:47徐伟
今日消防 2022年2期
关键词: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

徐伟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综合体的总数和规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各种儿童活动场所在商业综合体内遍地开花,不少商业综合体甚至主打儿童品牌,成为满足儿童游乐、教育、摄影、零售、美食等多种需求的一站式基地。但此类场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极大的火灾风险,相对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难执行的情况。文章对在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执行现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希望可以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商业综合体;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

随着我国消费结构的转型升级,儿童正成为家庭消费的主力军,城镇家庭对儿童产业的需求逐渐从以往较为单一的零售和娱乐转变为涉及食品、服装、培训、游戏、影视、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用品、家具、家居饰品、医药、金融等13个门类,60个行业的全套性产业链。而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商業综合体,完美地契合了儿童产业业态发展的需要,有效地满足了儿童和家长的各种消费需求,正逐渐成为儿童产业经营的重要平台,但这类场所在执行现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  商业综合体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1  火灾时疏散逃生困难

各类儿童活动场所人员火场疏散逃生存在一定的共性特征,也存在差异性特征。共性特征表现为儿童行动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差,火场中自救逃生能力弱。差异性则表现在场所的使用功能不同,火灾的人员疏散逃生特点存在一定差别,比如一些攀岩、赛车等运动、探险类场所采取的保护性安全措施会影响儿童的逃生速度,一些表演类儿童活动场所人员比较集中,发生火灾时容易引发踩踏事故,一些迷宫、探险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限制儿童活动的封闭空间,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并针对火情采取逃生措施,一些教育、培训类儿童活动场所现场无家长陪护,难以有效地引导疏散。

1.2  致灾因素复杂且难以预估

儿童好奇心强,可能误操作场所内的各类用电设备、引火源从而引发火灾,一些设置厨房的儿童活动场所内灶具的明火和高温可能引发火灾,一些儿童游戏厅的游戏设备用电负荷大,易引发电器火灾,一些儿童赛车、儿童观光车容易因电瓶故障引发火灾,一些儿童表演场地的临时舞台私拉乱接电线,易引起电气线路火灾,一些儿童培训场所使用的电暖设备可能引发火灾,一些儿童活动场所举办庆典活动采用的各类小型烟花、高温灯具也有可能引发火灾。

1.3  易燃可燃材料多

各类儿童活动场所为了舒适和防撞防坠等安全防护的需要,采用了大量软包、木制的地垫、地板、墙面、吊顶等装修材料,一些充气城堡、球池等场所大量采用PVC材料的设备道具,一些儿童游戏厅的电玩设备采用易燃塑料外壳,一些儿童表演场地和舞台采用可燃材料的地毯和装饰道具,一些培训场所为了装修美观大量采用彩色塑料装饰墙面、可燃吊顶装饰和木制桌椅,这些场所如果发生火灾,火势很容易迅速蔓延扩大,同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1]。

1.4  易受其他部位火灾影响

在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除了场所内部的火灾危险外,还容易受到商业综合体内其他部位火灾的影响。商业综合体内业态较为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用电负荷高、用电设备多、动用明火的部位多、管理难度大,无形中增加了发生火灾的概率,且商业综合体往往横向空间连接贯通,竖向中庭、管道井、电缆井密布,火灾时一旦消防设施失效,会迅速形成立体燃烧的态势,波及商业综合体内的儿童活动场所。

2  商业综合体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在执行现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中遇到的问题

2.1  场所定性的问题

2.1.1  对儿童的年龄界定存在分歧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年龄为0~18岁[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自然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现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并未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儿童年龄进行明确,部分省份出台的相应消防技术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对儿童活动场所中儿童年龄段的划分标准不一。

2.1.2  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概念有较大争议

依据《建规》第5.4.4条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3]。而实际上供儿童使用的活动场所的类别所远远超出这一范畴,比如儿童类的运动竞赛、手工互动、角色扮演、动漫剧目、主题餐饮、零售配套、文化表演、临时托管等场所往往难以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2.1.3  实际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

在实际经营中一些场所经营范围和业态种类复杂,往往并不指向儿童这一固定群体。比如一些主要面向青少年的场所同时也面向较低龄的儿童开放,如电子游艺厅、卡丁车场地、建模、模拟枪战场地等。一些面向不特定人群的活动场所有不少儿童参加,如图书阅览场所、各类兴趣爱好培训班、以青少或成人为主的舞台表演场地等。一些以非儿童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场所附设了儿童活动场地,如设置了儿童泳区的游泳馆、设置了儿童游乐设施的普通餐厅、设置了儿童临时照看和娱乐场地的购物场所等。

2.2  疏散指标的问题

2.2.1  疏散距离标准不高

儿童行动能力弱,火场中无法独立实施灭火,发生火灾时应当以逃生为第一要务。《建规》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进行了明确,其中仅对托儿所、幼儿园明确了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其他类别的儿童活动场所则要按照其他建筑的通用标准执行,显然这一标准对于疏散能力较弱的儿童来说显得偏低。

2.2.2  疏散人数指标针对性不强。

除JGJ39-2016(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对该类场所有明确的疏散指标外,其余儿童活动场所只能按照《建规》第5.5.17条的指标进行设计,其中疏散人数的设计标准在现实中难以把握,因为不同类别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人数差异巨大,如儿童教育培训、儿童剧场、儿童表演场地等场所可容纳人数众多且人员密度大,而遥控玩具沙盘、儿童卡丁车赛道、儿童电子枪战场地则可能空间较大而容纳人数较少,而一些如儿童城堡、儿童沙池、室内儿童旱冰场地等场所则因为儿童数量不固定而难以确定疏散人数。

2.2.3  防火分隔执行困难

按照《建规》第6.2.2条的要求,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一方面,该条文无论是条文本身还是条文技术说明均无法确定此条是否仅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还是通用于各类儿童活动场所,而各地在执行时均按照从严的要求出现了放大适用范围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商业综合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基本都无法实现分隔,因为防火分隔会与场所内通风、采光以及便于家长观察的要求相抵触,导致该条文执行起来面临巨大困难。

2.2.4  消防行政审批把关存在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据此规定,一些儿童活动场所无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如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班、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等。在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方面,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此类别中非公众聚集场所的儿童活动场所不需要办理任何消防类别的审批手续即可直接投入营业,现实中此类场所不在少数,导致这类儿童活动场所先天性火灾风险骤然提升。

3  解决措施

3.1  对场所性质划分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场所进行定义和定性是解决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的基础,可以参考部分省份出台的一些地方标准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比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明确《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明确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除此以外,此类标准还应进一步统一规范,比如对儿童活动场所中儿童年龄问题,笔者认为定义为3~14周岁较为合适,3周岁以下幼儿不具备独立活动的能力,在公共场所中一般都有家长全程监护陪同,而14周岁以上学龄儿童已经升至初中,接受了一定的消防安全教育且具备了一定的火场逃生能力。针对场所定性的问题,一些将儿童活动作为非主要功能的场所,可以参照《建规》第3.1.2条中对厂房设置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部分的占比进行定性的做法进行考虑,如设置了儿童泳区的成人游泳馆、设置了附属儿童乐园的餐厅、设置少量儿童游乐设施的商店等场所在儿童活动场所区域占比达不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不把一个单位作为儿童活动场所进行考虑,显得更为科学。

3.2  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调整

3.2.1  疏散人数和疏散距离指标应更趋于合理

对于场所疏散人数的问题,应结合场所功能、规模和使用人数限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一些限制单次使用人数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以按其最大单次使用人数进行设计,一些有固定座位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以按其最大座位数进行设计,一些无法确定最大容纳人数的场所可以按其最大承载人数设计。在疏散距离的问题上,针对儿童疏散能力弱的实际,可以考虑将《建规》第5.5.17条中对儿童活动场所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参照托儿所、幼儿园进行设计,由此缩短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一方面更加符合儿童逃生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商业综合体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尽量选择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者二、三层靠近楼梯间的位置以便于缩短逃生时间,同时也有助于儿童活动场所设置排烟窗、救援窗,从而提升场所安全性。

3.2.2  对防火分隔要求应予以废除

针对附设在建筑内部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否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問题,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6.2.2条的图例,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与其中独立的疏散楼梯配合使用的,其目的在于将该区域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一旦外部发生火灾,防火分隔可以延缓烟和火蔓延到儿童活动场所内,使儿童有足够的时间利用该区域独立的疏散楼梯逃生至室外。而除了供影院单独使用的疏散楼梯外,商业综合体往往在设计之初就不具备其他可供独立疏散的楼梯,只能通过公共疏散走道和公共疏散楼梯间逃生。而按照《建规》第5.4.4条规定,属于单、多层建筑的商业综合体的儿童活动场所内也不强制要求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强行进行分隔,一旦周边区域发生火灾事故,防火分隔反而会减慢儿童活动场所内发现火灾和逃生的速度,且儿童的力量较小,常闭式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也会对儿童开门逃生产生负面效果。如果火灾发生在儿童活动场所内部,一旦防排烟设施出现问题,封闭的防火分隔反而可能会导致浓烟积聚在场所内,严重影响儿童逃生。2019年颁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可能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因此条文在保留了儿童活动场所楼层设置要求的同时并未加入防火分隔的要求。综上,笔者认为在商业综合体中设置儿童活动场所应明确废除防火分隔的要求。

3.3  落實火灾防控责任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标志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正式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这是我国减少消防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迈出的关键一步,是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行政部门监管逐步转为社会单位自管的必经之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监管部门予以认可,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违规后果和责任,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儿童活动场所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主体责任。与此同时,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儿童活动场所经营单位和统一经营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宣传教育和事后监管,不断整合提升消防社会服务机构的资源,推动商业综合体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火灾防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参考文献:

[1]史记,于柏秋.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7(01):62-63.

[2]田宇.设置在公共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疏散相关问题探讨[J].建设科技,2017(14):104-105.

[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S].2018.

Discu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re codes for children's activity places in the complex

Xu  Wei

(Fire and Rescue Section of Jiangdu District,Yangzhou,Jiangsu  Yangzhou  225200)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total number and scale of China's urban commercial complexes have seen unprecedented growth, a variety of children's activities in commercial complexes everywhere, many commercial complexes and even the main children's brand, to become a one-stop base to meet the needs of children's play, education, photography, retail, food and many other needs. Howeve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uch places also brings great fire risks, and the relative fire regul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also appear to be somewhat maladaptive and difficult to implement.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implementing the current fire regul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hildren's activity places set up in commercial complex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hoping that they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Keywords:commercial complex; children's activity place; fire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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