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就业歧视,不能靠求职者“一个人战斗”

2022-04-22 00:02罗娟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求职者用工用人单位

罗娟

“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只招35岁以下人员”“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一些用人单位设置种种招聘限制条件,对劳动者视性别、年龄、学历、家庭背景、婚育状况等情况区别对待,影响劳动者公平就业。近日,有媒体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认为,就业歧视是就业领域最让自己犯难的事。

就业歧视说来不是新鲜事。而公众反对的就业歧视,主要是指那些将个体与生俱来且难以改变的“先赋条件”,如性别、年龄、户籍、血型、相貌、身高、民族等,设定为招聘门槛的歧视性做法。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职能部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招聘条件。

但现实中,消除就业歧视却遇到种种“梗阻”。

就业歧视的滋生,有时,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催生出的一种“挑剔”和压力传导。例如,如果本来只需要大专生的文秘岗位有大量本科生、硕士生也愿意来,用人单位就有了挑剔的可能;有时,性别歧视、“35岁门槛”等和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有关。

现实中,明着的就业歧视换成了暗着的,而隐性就业歧视的做法更让劳动者有苦说不出。有的用工单位即使不把“35岁以下”“不录用女性”等条件写在招聘广告上,但实际上就那么做,被拒之门外的求职者也无可奈何。

眼下,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有关部门多次强调“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但只录用985、211院校学生的做法并未禁绝,甚至有扩大的倾向。

就业歧视花样百出、防不胜防,与举证难、处罚不明等多种因素有关。在当前就业环境下,叫停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不能靠求职者“一个人战斗”,需要“一揽子”制度设计。

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立并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让各方责任得到明晰,是破解就业歧视的根本出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这释放一个重要信号,即政府将大力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维护良好的就业秩序。

消除就业歧视,让求职者不犯难,不是说就得让企业犯难。市场主体是创造就业岗位的源头活水,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让企业有活力、有奔头。但是要注意,反对就业歧视的同时,也不能干扰企业用人、选人的自主权。

要看到,就业歧视往往有着经济理性与成本分担等深层原因。因此,行之有效的反就业歧视制度框架中,需要包含社会就业成本的分担机制,这不难理解。譬如,延长女性产假可能造成用工单位为降低人力成本而更愿意选择男性,那么,除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之外,扩大生育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以有效手段分担女性的生育成本,降低企业负担,才最终有助于形成公平就业的环境。

同时,政府也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创新创业,为勞动者创造更多岗位。监管部门、招聘平台、用人单位等要共同参与,摘掉用工市场的各种“有色眼镜”。

就业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稳就业,一方面要调节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则要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如此,才能稳住更多劳动者的饭碗,给更多劳动者及家庭带去稳稳的幸福。

摘自《工人日报》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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