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督导的政策现状与优化对策

2022-04-27 13:02梁燕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22年4期

摘 要:我国教育督导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学校督导是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8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中学校督导相关内容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各省(直辖市)学校督导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体现在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督学队伍建设、学校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结合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议各地方进行学校督导政策优化:加强学校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学校督导工作精准化实施;推动学校督导结果多元化运用。

关键词:教育督导条例;学校督导;政策优化

研究缘起

教育督导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是1977年根据邓小平同志倡导恢复和发展起来的,经过四十余年发展演进,已经成为我国教育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教育督导改革是深化新时代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其中“督学”①职能即学校督导,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校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综观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历程,国家和地方层面学校督导相关政策和标准在不断完善,学校督导改革在积极推进,综合督导、单项督导和常态督导逐步确立并走上正轨。1988年,时任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曾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以法促教,依法办学”。学校督导制度作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正在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但是,由于教育督导长期“体制内地位不高和知识性、技术性和舆论关注度不足”[1],这一困境影响和制约着教育督导功能有效发挥。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尽管对教育督导发挥了一定规范作用,其现实困境也有所改善,但仍难以适应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教育督导提出的“保驾护航”功能要求。学校督导政策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亟待进一步完善优化,以快速“补钙增骨”实现其“长牙齿”需求。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对于学校督导工作强调,“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区域教育实际情况,陆续发布了地方层面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有多份强调提出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設、完善教育督导法规规章。2020年9月,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进《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②修订,开展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相关调研工作”。由此看出,在学校督导工作强调“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对于学校督导工作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适应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各地方《教育督导条例》相关内容是当前必要工作,也是切实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世界范围来看,教育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并且对学校督导开展有明确的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英国是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从1939年初步建立至今八十余年来发展已经比较完善,对于学校督导从督导机构设置、督学任职条件、督学职责、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学校督导工作开展独立于行政,保证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公平性。

政策是政治系统针对一定领域而产出的行动准则,往往是为实现一段时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征。政策有多种表现形式,法规规章是政策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教育督导条例》等法规规章是教育督导领域的基础性政策文本,对其进行分析既是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政策的基本手段,也是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从而促进我国教育督导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文本分析分为词频定量分析、词语定性分析、综合分析三种类型,词频定量分析重在表述文本中的某些规律性现象或特征,词语定性分析则是从某一视角出发对文本进行阐释,综合分析是前两者相结合,有定量描述也有定性阐释甚至还有预测。无论是描述、阐释还是预测,政策文本分析旨在通过文本分析最终走出文本,从具体微观的文本中抽象概括一般的过程,在与文本所处历史脉络中发掘文本的“深层结构”[2]。本文选取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相对发达的8个省(直辖市),对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中学校督导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对学校督导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提出学校督导政策优化路径,旨在推进学校督导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学校督导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客观性,并为正在开展的地方层面《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学校督导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

学校督导作为教育督导重要职能之一,伴随教育督导制度变迁在不断发展成熟,学校督导政策法规大体分为三个变革阶段:

1.萌芽阶段(1991年—2012年)

1991年之前,少数省市已经开始了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如厦门市早在1987年即发布了市级层面的《教育督导规定》,为全国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1991年4月,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和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进程的起点,教育督导从此走向制度化发展道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机构、队伍、实施和罚则进行了初步明确,尽管内容条款比较粗梳,如教育督导范围仅覆盖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但是在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旗帜作用,规范和指导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开展。之后,部分省、市据此文件制定发布了相应层面的地方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如山东省于1992年、南京市于1997年、北京市和湖南省于1999年、 广东省于2002年分别发布地方层面《教育督导规定》。全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基本确立了对政府教育工作和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的工作体系,并普遍建立起了督学制度,为学校督导工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为教育督导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2.发展阶段(2012年—2020年)

在2012年国务院发布《教育督导条例》之前,已经有省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层级的教育督导条例,如深圳市1995年率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厦门市于1998年、山东省于200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于2004年、湖南省于2012年陆续发布了地方层面的教育督导条例。相较萌芽阶段而言,这一阶段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先期实施的地区更多,这些实践为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研制与实施提供了有益经验,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教育督导法制化进程。2012年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对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它比较系统地进行了教育督导制度体系设计,为教育督导更深入的改革奠定了法制基础。《教育督导条例》学校督导相关条目内容有扩展,尤其是对实施学校督导的事项,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的具体实施以及督导结果的公布和运用,相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之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地方性的教育督导条例,本文选取的8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基本上是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尽管北京市没有跟进发布教育督导条例,但是学校督导改革一直在推进,建立起了市区分级督导、分工负责的教育督导机制,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督学责任区建设不断完善,推动智慧督导取得成效。

3.完善阶段(2020年至今)

随着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步伐加快,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进入改革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性质、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发生着较大变化。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督学聘用管理和保障机制作出系统部署,并明确要求“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区域实际开展研究,相继发布地方性的实施意见,如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9月出台《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修订,开展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相关调研工作”。北京市教育督导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很多好的学校督导经验做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关于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多份政策文件。由于这些政策文件缺乏系统性整合,还不能构成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全面覆盖度的规则体系,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也有待提升固化进规章中。

学校督导相关政策要点特征—以8省(直辖市)现行教育督导条例等政策文本为例

1.教育督导条例基本结构和学校督导相关条目情况

8份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的条目数量和文本内容基本上呈正相关,这与现行条例发布时间有关,后期发布的地方性条例在内容上更加充实。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教育督导改革进程加快,沿着时间发展轴线,国家层面教育督导系列政策出台,各地方结合实际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对教育督导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加深,教育督导内涵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在地方教育督导条例中有明显体现。各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或规定)总条目数量和涉及学校督导条目数量不一(见表1),整体上看,8份地方教育督导条例文本中,涉及学校督导的条目和内容占比较大,大致在2/3上下。条目最多的是《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共六章39条,涉及学校督导28条,占比71.8%;《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中有15条涉及学校督导,占比68.2%;《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中有21条涉及学校督导,占比65.6%。由此可以看出,学校督导作为“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地方教育督导条例中被充分重视,相关条目涉及督学管理和督学队伍建设,包括专兼职督学聘任、培训和考核;督学实施教育督导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教育督导委员会职责(含学校督导具体范围);学校督导类型,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各类督导实施程序;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及责任督学配备;教育督导开展的具体方式;督导报告公开及督导结果运用等。

2.学校督导相关条目内容分析

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中涉及学校督导条目的覆盖面大小和具体化程度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学校督导具体实施、督学管理和队伍建设、督导报告和结果运用,这三部分构成了规范学校督导的主要方面。

第一,学校督导具体实施

以法规条款的形式对督导实施进行明确,可以避免学校督导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保证督导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共14条,就教育督导实施进行规定,涉及学校督导实施内容占大部分,这些内容相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已經有很大扩充,主要包括:教育督导的具体事项;教育督导机构的具体职权;各类督导实施的频次和程序要求;建设教育督导责任区和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和聘请专业人员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征求师生、家长和公众意见;可要求被督导学校组织自评,激发学校自我检视和修正能力等。

结合国家层面总体要求,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对学校督导具体实施有不同程度发展,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学校督导政策弹性,有一定特色亮点。例如:2011年,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相应行政层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将其固化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须履行九项职责;《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对学校督导实施有很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九方面事项,并对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实施程序、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实施程序分别进行详细清晰的规定;《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明确了学校教育督导的六方面事项,强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与民主管理情况以及学校与家庭、社会合作与资源共享情况。各省(市)教育督导条例又有一些共性特征,如突出强调学校贯彻立德树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普遍强调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确保协调发展、科学发展;关注教育公平、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督导不局限于查阅帐目、文件、资料和质疑,还强调采用问卷、测评、访谈、座谈、考察等多种方式。

第二,督学管理与队伍建设

1983年7月,教育部发布《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机构,从试点开始逐步全面推行,明确由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并初步提出了督学任务、机构设置和任职条件。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专兼职督学,明确督学须具备五方面条件以及颁发督学证书和接受必要培训。2012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学管理和队伍建设有进一步明确,包括兼职督学聘任期限、督学任命或聘任条件、督学履职考核、督学回避制度等。此后,2016年7月,印发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2020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

结合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法规对督学管理与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各省(直辖市)地方层面督导条例均有发展,在相关条款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内容细化,结合先期实践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2013年)提出“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2006年)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均提出“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目的是加强督学队伍领导和督学梯队建设;均重视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2017年)提出,“根据督学的构成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高督学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提出“定期对督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管理、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措施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高督学专业能力”;均强调对督学队伍的管理考核,有相关奖惩条款,《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2017年)提出“推动建立兼职督学考核淘汰机制,另行指定兼职督学管理办法”;均强调督学工作公正、透明,要求督学持证开展督导,向社会公开责任督学信息,《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提出“将督学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公布在责任区学校显著位置”以及“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轮换制度”。《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广东省教育督导条例》(2017年)均有关于督学回避情形的明确规定,推进督学回避制度建设。

第三,督导报告公开与结果运用

督导报告公开和结果运用是建立教育督导闭环的关键,关系到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的有效落实,也是学校督导实施的价值意义所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关于督导结果运用的表述为“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结果运用途径单一,具体要求模糊且强制性不足。《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强调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及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且“将督导报告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省(直辖市)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对于督导报告公开和结果运用有相应具体化要求,对督导结果上报方式、公开途径和问责方式等进行不同程度的具体规定,使督导结果运用于整改、约谈、奖惩及决策服务等多方面。《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2019年),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反馈异议,“对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2015年)将“督导结果运用”单列为一章,该章条款内容涵盖: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督导报告;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整改和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导结果服务于教学改革和管理决策;确立重大问题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度。

学校督导政策的优化路径

依据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地方层面各省(直辖市)条例对学校督导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结合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呈现了一些特色亮点。但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对学校督导的要求看,地方层面仍有不少条款内容缺失,条款内容创新不够,仍有地方间同质化现象明显,存在简单模仿照搬情况,脱离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这些有待结合新一轮督导条例修订工作进行政策优化,建议重点在如下三方面着力:

1.推进学校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

督学是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主体,其专业化水平影响和制约着学校督导工作的实施成效。国家层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强调我国实施督学制度以及配备专兼职督学,没有督学培训条款,但是《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有对督学培训的独立成章,规定了培训主体、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部分省(市)条例中有涉及督学培训条款,且制定了地方性《督学管理暂行规定》,均有督学培训章节及条款内容,强调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在“培养与培训”一章中有所发展,结合学校督导工作特征要求督学提升专题调研能力,“每年提交一篇工作总结或专题研究报告”。在此原则导向下,以专题研究视角开展学校督导已成为北京市督学工作特征,提升了隊伍专业化水平。2019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首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典型案例评审”,遴选出50篇优秀案例在全国范围交流学习,北京市有9篇入选,占比18%,在参选的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遥遥领先;2020年9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建设教育督导培训示范基地”“与高校联合培养培训教育督导专门人才”等。尽管在政策和实践层面有一些示范性的“地方样本”,但从全国督学队伍建设整体状况来看,督学培养培训的适应性、针对性仍不强,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20年对16个省2,000余名督学调查显示:“40.9%的督学培训没有达到每年40学时的最低标准”“培训内容主要为政策法规、督导实施等,期望增加问卷量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培训方式多为集中培训或自学,期望增加实践考察方式”[3]。督学队伍现实状况对学校督导相关政策建设提出了要求,涉及督学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技术支持等多方面,资格准入和考核制度建立需要国家层面进行政策顶层设计和地方层面政策创新,推动各地督学队伍建设实践切实做出成效。另外,督学资格准入和考核机制对于专业化水平也很关键,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教育督导相对完善,关于督导人员资格准入与考核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涉及督学专业水平和行政素养等方面,其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4]。2021年8月,整合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学院等多方教育督导专业力量,挂牌成立北京教育督导评估研究院,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是北京市推进教育督导独立履职的重大突破,更是提升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机制保障[5]。

2.着力学校督导工作精准化实施

学校督导内涵很宽泛,内容覆盖了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诸多领域,既有宏观层面的学校发展,又有中微观层面的专业建设、师德师风、资源配置、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安全稳定等。无论是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还是经常性督导,需要结合每一次学校督导具体目标精心设计和实施督导,做到明确聚焦、精准发力。实现精准督导需要在内容维度、组织维度和技术维度三方面着力:一是在督导内容维度,除了围绕目标科学设计督导方案、整合有关督导资源进行办学行为普遍意义督导外,更需要关注学校办学中的重点、难点以及热点、急点,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状况下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系列新问题;二是在督导组织维度,专兼职督学队伍是实施学校督导工作依靠的主体力量,在进行专业性很强的督导时还须吸收相应专家进入督导小组以及发挥学校内部督导体系优势,实现外部督导和学校内部督导有机结合;三是在督导技术维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互联网和移动端不受时空限制的高效便捷优势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数据采集统计方面的优势,进行数据快速挖掘和可视化呈现,推进“智慧督导”,提升学校督导工作的精准度、高效性和支撑度。2009年以来,在陆续建立各专项督导数据库基础上,北京市推进“互联网+” 督导信息化建设,围绕督导数据采集、教育督导评估、督学责任区网格化管理、教育舆情监测、教育决策支持五方面功能实现,建设完成了“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系统”[6]。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市严格落实市级疫情督察任务,围绕疫情防控、线上学科教学、部分学段试开学、中考和高考、全学段开学复课、校园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托“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系统”移动服务端,组织全市1,400余名责任督学开展全覆盖专项督导,提供翔实有力的数据支撑,精准有效地推动学校整改问题,为市、区疫情防控部署和教育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3.推动学校督导结果运用多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对结果运用重视不够,结果运用在教育督导政策法规和教育督导实施中均被弱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督导的生命力,更影响着教育督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当前,教育督导结果运用不被重视体现在两方面:教育督导报告权威性不足,意见被采纳不多;教育督导问责机制缺失,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7]。如果说前者是因为长期“缺钙”导致没有力量,那么后者就是因为不长“牙齿”导致不够锋利,本质上两方面具有相关性,归因是督导结果运用不畅,督导问责机制缺失。从世界范围看,英国、德国等教育督导先进国家均强调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教育督导全过程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督导结果没有充分有效运用,也是我国教育督导相比逊色的症结所在[8]。英国一直将学校督导评价作为教育督导的核心任务和重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校的社会责任日益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教育督导更加强调对学校的问责制度[9]。《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强调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共八方面,为学校督导结果运用指明了方向。虽有少数省(直辖市)条例样本涉及督导结果运用,但规定仍不全面且比较模糊,如督导报告公开路径还不明确,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还不够;督导问题的责任追查和整改核查程序还不规范,整改不力连带责任追查存在缺位;督导结果与被督导单位资源配置以及与主要责任人绩效考核、奖惩和任免等之间的激励关系还不清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还没有建立;各级各类学校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尽相同,约谈制度和问责制度执行情况也比较复杂,更加需要明确化。

教育督导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教育督导条例》是我国教育督导最完整、最系统、最上位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学校督导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具有纲要性、方向性作用。期待地方层面新一轮《教育督導条例》修订成为学校督导政策完善的契机,由此推动地方学校督导工作既有基础性规范建设,又有个性化创新发展,做出更多有示范作用的“地方样本”。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近二十年台湾地区本科高等技职教育政策研究”(项目编号:DJA190341;主持人:梁燕)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在我国教育督导语境下,“督学”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学校督导这项工作,二是指开展学校督导的专业人员。为避免出现指代混淆,本文“督学”指代为后者,而用“学校督导”一词指代学校督导工作.

②关于“规定”“条例”的称谓,各地方不尽相同,尽管国家层面先后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教育督导条例》发布,并且随着后者发布前者已经废止,但是地方层面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保留“规定”称谓,如北京市、广东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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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首个独立教育督导专业机构正式挂牌成立[EB/OL].(2021-08-31)[2021-12-10].http://jw.beijing.gov.cn/jyzx/jyxw/202108/t20210831_248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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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曹珊,程晋宽.嬗变与特征: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能转变[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3(6):47-52.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