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引领推动新时代科普创新发展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解读

2022-04-29 07:25
人民之声 2022年4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科普建设

王 戈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料图片)

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有八章六十条,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政策文件的规定要求,积极呼应新时代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吸收我省科普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聚焦解决我省科普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有力保障了全省广大科普工作者、科普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构建文明和谐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广东科普事业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紧扣新时代新发展需要 制定科普法规正当其时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战略部署要求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东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已制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科技创新方面法规9项。但科学普及立法尚属空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有必要制定科普方面地方性法规。

二是补齐我省科普工作短板的现实需要。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以来,除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大部分都出台了科普方面地方性法规。近年来我省科普工作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缺乏统筹、整体效能不高等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省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仅10.35%,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47%),低于浙江(11.12%)、江苏(11.51%)和天津(14.13%),北京(21.48%)和上海(21.88%),与建设科技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普工作健康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加强科普工作制度设计,营造良好的科普法治环境。

三是及时总结巩固我省科普工作成效的需要。近年广州、深圳先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省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公共平台、科普联盟、科普基金、科普产业、科普周活动等在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具有“广东特色”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科普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直面新时代科普工作难点 推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着眼务实有效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开门立法,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和实践难点问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学校、媒体和群团组织等社会各界的责任,强化了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利用,支持了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建设,加大了支持保障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为广东科普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紧跟时代发展。按照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顺应信息时代数字化变革,针对伪科学的传播危害,条例专门对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数字科普、抵制伪科学和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等作出规定,推动信息时代我省科普工作深化区域协作、发动社会力量、致力去伪存真、惠及人民群众,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规定,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香港、澳门的联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第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第八条规定,科普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整合科普资源,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满足公众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盖面和效能。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上位法对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社会责任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厘清各方责任,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的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积极投身科普工作,条例分两章,逐条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普工作职责和中小学校、高校及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媒体、群团组织、村(居)委会、企业和行业协会、公共文化设施等的科普责任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压实政府责任,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科普工作。为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开展科普工作的合力,新设了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为强化科学技术协会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二)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基础条件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三)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四)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专家开展科普活动;(五)科普的其他工作。为推动中小学校、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科普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和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科学教师,开设科技教育课程和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一定学时的科技实践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三是聚焦发展短板。针对我省在科普资源开发、科普场馆建设、科普人才培养和科普组织扶持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条例分两章,专门对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作出具体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科普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为促进科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名录,汇集国内外优质科普资源,推动科普资源和服务共建共享。为推动落实各地科普场馆建设,第三十六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科普场馆,在基层公共设施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各类专业特色数字科技馆,使公众能够便捷地实现在线虚拟互动参与。为解决科普人才队伍力量不足的短板瓶颈,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利用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普教育资源,扩大科普人才队伍规模,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依法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安排专职兼职人员承担科普工作,并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为加快科普组织建设发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鼓励和扶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支持其承接相关科普工作;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组建专业性科普联盟,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和交流合作。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针对科普经费保障投入不足、科普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明确对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落实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全民科学素质检查评估机制,建立科普激励机制等作出了规定,立法保障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落实科普工作获得稳定的经费支持,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科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经费开展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普活动。为激发广大科普工作者投身科普工作的积极性,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激励机制,对优秀科普作品给予支持和奖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科普作品项目列入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各类科普奖。

聚焦新时代科普事业发展 突出科普法规广东特色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到广东经济社会外向型突出,市场经济发育早且程度深,高新技术产业发达,对外交往频繁,人们视野开阔思维活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平衡的实际,在《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突出了3个方面的广东特色:

一是时代性。条例立法工作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广东要实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的要求,系统总结了科普法和国务院第一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以来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新发展阶段的新特点新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加强科普工作,专门对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数字科普、抵制伪科学和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在信息时代下推动我省科普工作深化区域协作、发动社会力量、致力去伪存真、惠及人民群众,有利于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二是创新性。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紧扣广东科普工作实际,在全国率先提出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公益性的科普事业和市场化的科普产业并重的发展思路,在全方位多角度上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第三条从科普事业的公益属性、科普工作对象的全民性出发,创新性提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第十条在省级层面率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第二章组织管理从突出政府主导的角度出发,创新条例体例,对应该担负科普职责的政府部门作了详细规定。第三章社会责任对应该担负科普职责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逐条作出细化规定。同时,从补短板、强弱项的角度出发,专门单列了第四章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第五章科普人才与科普组织,为推动解决科普工作难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三是可操作性。条例兼容并蓄了国家科普法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举措,充分吸收了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成功经验,认真听取了我省科普工作一线的意见建议,细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力求每一条规定都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关于科技资源科普化,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国家和省各类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创新创业基地等可以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提升社会科普资源的利用率。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可以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研项目,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并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科研重点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成果科普化。这些规定都很具体,操作性都很强。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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