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的历史演进与推动新发展阶段工作高质量发展刍议

2022-04-29 07:25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人民之声 2022年4期
关键词:监察司法委员会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回顾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的历史演进,能更深刻地认识在党的领导下人大组织制度的发展完善和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更加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依法认真履职,积极担当作为,推动新发展阶段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从“内务司法委员会”到“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历史演进,充分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人大组织制度的发展完善

在党领导人民建设国家政权的探索实践中,“内务”“司法”出现在专门的国家机构名称里,最早可追溯至党领导人民在中央苏区建立的国家形态的苏维埃政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奠定了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规则、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两次苏维埃大会的召开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进行了初始的探索实践,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一是建立了层级清晰的权力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闭会期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二是建立了职能完备的行政体系。中央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一苏大会”时,中央人民委员会设有9部1局,即外交、军事、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内务”“司法”第一次出现在党领导建立的国家机构名称中。三是建立了职权分明的司法体系。从中央到地方设立最高法院和省、县、区三级裁判部的司法组织系统。其中,最高法院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受其领导。这些探索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基本体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当时内务人民委员部、司法人民委员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两个部门,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委员会,是改革开放后于上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

(一)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1.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时并未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冲同志作了《关于七届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人选问题的说明》,提出“根据六届全国人大的工作情况,经过反复研究,为了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议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大会通过了内务司法委组成人员名单,由习仲勋同志任主任委员。自此,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式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后,1994年6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批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内务司法办公室。1995年10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人选,同时撤销原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成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 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同年3月,党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随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资料图片)

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的支持下,我省机构改革相应开展。2018年10月,党中央正式批准《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的决定》,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式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二)职责的调整与完善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内务和司法方面的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涉及执法司法、民政事务、群团组织等领域,对口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民政等司法执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虽然由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而来,但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涉及职责的重大调整,主要体现为职责的“增、留、转”:一是增加了“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的重要职责;二是保留了原司法方面的传统职责,但也不是简单的延续,而是要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推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是将涉及民政事务、群团组织等方面的职责移转至新组建的社会建设委员会。

(三)机构和职责发展完善彰显的意义

一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人大组织制度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专门委员会承担着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的重要使命,完善专门委员会设置,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内务司法委员会从无到有、再到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人大组织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和完善发展的具体体现。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为适应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而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再到为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而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有力见证。

三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保证各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发展阶段我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问题挑战

(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十一个坚持”。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等。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精髓要义,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体要求、政治方向、战略定位、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于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通过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东、法治广东。

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新期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特点优势、实践要求,明确提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原则、思路举措、重点任务,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者、拥护者、捍卫者。

三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等等。要深刻把握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对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明确的一系列新任务,主动把各项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进,推动我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对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视察广东,发表了重要讲话,作出了重要指示。特别是总书记寄望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广东在全国大局中的总定位、改革发展的总目标。广东要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必然要求我省人大工作也要走在全国前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系统思维和整体行动,自觉用总定位总目标统领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从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找到工作抓手、路径和方法,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找准履职切入点,把握工作着力点,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积极有效的担当作为,推动我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对监察和司法方面地方立法的研究推动不足,对公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以及社会治理方面有关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研究推动不够。二是监督工作有待改进,对如何围绕“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三句话职责,依法有序开展监督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推进;监督司法工作仍存在选题针对性不强、回应群众关切不够、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三是代表工作有待加强,对代表工作重视不够,邀请代表参与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方式单一,深度和广度不够,联系服务代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履职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监督司法咨询专家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推动新发展阶段我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立法工作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研究推动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积极研究推进平安建设、防范风险、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立法,研究推进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形成的相关新兴领域立法。二是加强“小切口”立法。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做到“大块头”与“小快灵”相结合,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入手,通过“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大问题”。三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务实有效管用和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四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深圳、珠海、汕头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结合特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勇于先行先试,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为法治实践提供更多样本。

(二)关于监督工作。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找准监督切口。聚焦高质量发展,加强对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司法保障、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的监督。聚焦加强权利保护,加强对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聚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方面的监督。聚焦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扫黑除恶常态化、禁毒、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社区矫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监督。聚焦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加强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监督,推动更好学习宣传实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聚焦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粤港澳司法交流协作,推动前海、横琴两个合作区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当地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增强监督刚性。在继续用好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工作评议、类案评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发挥不同监督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增强监督刚性。探索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通过分级实施、委托或者联合开展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打好“组合拳”,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整体实效。强化持续监督,认真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积极探索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探索审议意见清单制并督促对照清单逐项整改落实,建立跟踪监督闭环、强化跟踪监督刚性。

三是依法有序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三句话”职责探索开展监督监察工作。按照自上而下、依法有序的原则,重点围绕党中央高度重视、监察法作出明确规定、属于人大监督职责范围、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充分实践基础的工作来选题,加强沟通协调和请示报告,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程序及制度规范。

四是探索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有机统一。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是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将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既合理区别又有机统一起来,探索建立借助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来促进提升人大监督工作质量的方式和机制,使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合力,推动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三)关于代表工作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主责主业意识,扎实做好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作用。一是提升联系代表工作质量。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增强服务代表意识,完善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代表流程和措施,不断提高联系代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质量和水平。二是拓宽代表参与渠道。结合立法、监督、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及调研活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不断拓宽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适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三是办好办实代表议案建议。围绕代表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抓好抓实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办前、办中、办结全过程联系代表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对办理议案建议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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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履职能力建设

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个过硬”“四个忠于”的部署要求,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委员会专职委员比例,将更多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监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吸纳进来,优化人员组成,充实机构力量,不断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监督司法咨询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的参谋助手和智力支撑作用,助力提高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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