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制度探析

2022-05-10 05:24张卫东
科学家 2022年4期
关键词:刑法

张卫东

摘要:生态文明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现行刑法关于生态环境犯罪方面的制度存在不足,导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需要扩大刑法对生态法益的保护力度。从刑法职能的角度看应在刑法的社会保护职能和个体权利保护职能统一中扩大生态法益的保护范围,完善刑法中生态文明保护制度,使刑法更好发挥对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职能。

关键词:生态法益;环境犯罪;刑法

前言

伴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问题不可避免、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控制在一定范围内。20世纪中叶和末期,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最终突破了生态环境自我修复承受能力的極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而生态环境恶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正在演变,在法律层面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已成为共识。与此同时,现有刑法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需要进行发展完善。

一、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现状及不足

首先,生态环境方面规定的犯罪类型欠缺。刑法中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罪名原来只有14项,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受限,许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受到刑法的惩罚。例如,对于严重空气污染的具体违法行为,现有刑法规定还不够规范,一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能受到刑法的惩罚。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犯罪类型,要确定相关犯罪的共同特征,还要对具体特征表述周全,才能避免一些本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逃脱刑罚,有利于司法判决协调一致。此外,现行刑法中与生态环境污染有关的罪名太少,定罪量刑结构过于简单。

第二,刑法中没有明确维护生态环境利益,在保护权利人生态环境利益方面存在着扭曲现象。由于刑法有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其他利益目的对生态环境犯罪进行的打击,规定中缺乏对环境利益者环境利益的直接反映。刑法在危害公共秩序和保护环境资源的章节中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从这一体例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出于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确立了破坏环境的犯罪,没有突出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三,生态环境犯罪的分类标准比较模糊。由于刑法没有明确系统规定环境利益,现行规定导致生态法益服从于社会主体的利益,因此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本身的利益和价值,从而导致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不到位。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中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问题被当做从属问题被模糊地处理。除了刑法典第六章"危害环境罪"第6条规定的14项罪行外,其他与危害环境密切相关的罪行,如危害动植物健康罪、与环境监测有关的走私动物罪。刑法中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现行分类标准不够系统明确,对生态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分类界限过于模糊,削弱了刑法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模糊了所涉犯罪的特点。

二、生态法益刑法保护的扩展

1.更新刑法理念

传统刑法理论主要针对个体、国家和社会,旨在保障个体、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没有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利益作为重点保护内容。随着现代工业、尤其是化工业的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更有力的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遏制,刑法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却因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目前刑法制度在生态环保领域监管存在诸多空白而使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因此,必须从刑法理念的改革着手,从传统刑法理念向现代刑法观念过渡的过程中,将生态法益作为刑法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刑法理念,为今后完善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明确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目标

刑法是针对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即国家司法机构,对犯罪人予以处罚,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制度,也是最具惩戒作用的措施。尽管传统刑法有保护环境免受破坏的规定,但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导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受到相应的惩治,治理效果受到影响。就整个生态系统而言,受到广泛破坏的生态要素,特别是空气、土壤和水资源等,必须得到充分保护,有必要将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优先目标,以便实现可持续发展。

3.扩充生态法益刑法归罪种类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除非刑事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可能实施刑事制裁。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一方面限于《刑法》及其附属条款规定的罪行比较零散;另一方面《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不全,有些危害行为,即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由于缺乏明确规定而无法入罪。根据社会发展形势,我国刑法需要用单独的一章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犯罪,将所有生态环境损害归入一个类别,适当扩大危害生态环境罪的类型。明确统一的刑法保护的生态法益,又确立具体的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制定更加具体和详细的关于生态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

4.健全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量刑标准

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是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刑法》规定确定处罚参考因素主要包括:公共财产损失、私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加重处罚情节。但是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参考因素比较复杂,造成的危害很多情况是潜在的危害、对今后长远的影响,造成的损失不一定是现实、明确的,如何正确认定损害后果存在困难。现行刑法对确定生态环境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应予以完善。评估标准还必须充分考虑受损害利益的隐藏价值。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犯罪方面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对相应罪犯的量刑与犯罪事实及危害相适应。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加强对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迫在眉睫。通过更新刑法理念、整合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编排和改进有关条款,以期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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