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创新路径探索

2022-05-15 12:13位瑛瑶李宪
产权导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行权竞价产权交易

位瑛瑶 李宪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国有股权转让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但在实践中,关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权转让的进场程序争议很大,尤其是在国有股权已进入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路径,便成为股权转让方、其他股东和非股东利益关注的焦点。

一、进场交易制度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国资监管条文中明确,转让方应在产权转让披露信息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规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因此,国有股权在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场交易操作时,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就成为平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利益关系的终极天平。只有采取适用性高、可操作性强的交易规则,才能平衡好各方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减少交易成本。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常见方式及利弊简述

按照32号令第十五条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而《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目前,各产权交易机构均已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操作规则。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以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为原则,将行使优先权分为“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但是这两种行权方式需要转让方在公告信息披露前明确。

1.针对“场内行权”方式的操作路径,如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时可不与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竞价,同等条件下待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报价后直接行权;两个及两个以上场内行权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竞价确定最终报价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当场表态行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或已受让的,转让方将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2.针对“场外行权”方式的操作路径,当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或者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均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按照时限要求再次向未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发送通知,告知其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竞价并征询是否在同等条件下以该价格行权,如行权,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保证金并以最终报价受让股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场外行权股东提出行权,则参考场内同类行权方式。

可见,不同行权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此外,如转让方进场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标的企业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场内行权的相关材料,即排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场外行权的可能。

上述两种行权方式,虽然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人合性特点的角度维护了股东团队的相对稳定,最大限度保护了老股东的利益,但是,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继续加价以取得股权的权利,不仅不利于转让方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可能导致国有股权存在未被充分合理定价的情形,无法保证国有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股东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创新尝试

为了帮助转让方企业实现收回投资收益、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充分保护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行权的权益,同时兼顾避免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作行权表示、恶意拖延而损害转让方和非股东意向方权益情况的发生,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探索采取了“背对背报名+面对面出价”的交易模式,基本保证了在更好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该交易模式在采用时,须由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前明确告之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如其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场内行权,按照公告要求时间节点提出受让申请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遵照產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谓“背对背报名”,即意向受让方(包括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须按照公告要求,履行受让方会员注册、提交书面受让申请、足额交纳保证金等程序,旨在确保真正有意向参与项目的意向受让方能够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立即启动“面对面出价”流程。如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均为非股东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如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组织线下拍卖会的方式,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竞价以确定最高报价,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不参与拍卖竞价环节,待拍卖竞价环节产生最高报价后,由黑龙江联交所当场征求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意向方在最高报价情况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行权且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无更高应价,则优先购买权人行权成功;如有更高应价且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则更高出价人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如两个及以上其他股东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在其均表示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则继续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

例如,2021年黑龙江联交所挂牌A公司参股权转让项目,虽然转让方持有股权比例较少,但标的企业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市场垄断优势、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一定的投资价值。同时,转让额度较大、内部情况较复杂,可能涉及多名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多种征集结果,以往常规的交易方式既无法满足项目的竞价需要,也无法兼顾保障各方权益。黑龙江联交所经多轮研究论证,采取了上述“背对背报名+面对面出价”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帮助转让方实现股权顺利退出。

黑龙江联交所通过不断探索、实践、论证得出,“背对背报名+面对面出价”的交易方式不仅能够维护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益,还能够兼顾考量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应享有的加价权利,真正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驾护航,可以作为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方式的较优参考与借鉴范本,值得作为创新路径在未来广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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