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法律规范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

2022-05-26 07:01戈/文
国防科技工业 2022年5期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事故核能

邓 戈/文

(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长)

核能的开发利用是20 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对世界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进入21 世纪以来,联合国相继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核能可以并正在发挥独特的优势和广泛的作用。同时,核能的开发利用也伴随着风险和挑战,人类要更好地发展、利用核能,就必须应对好这些风险和挑战。核法律正是规范核能开发利用、防范应对风险挑战的有力工具。

国际核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国际核法律体系随着全球核能发展而逐步建立,并在应对核能发展所伴随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促进了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安全、安保、可持续发展。

秦山第三核电厂

1945年,原子弹首次用于实战,显示了核武器巨大的毁伤力及威慑作用。1954年,前苏联奥布宁斯克核电站并网发电,拉开了大规模和平利用核能的序幕。1957年7月29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正式生效,成为国际核法律体系建设的里程碑。《规约》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使命是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1970年3 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规定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或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要求无核武器国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缔结“全面保障协定”。1971年成立的桑戈委员会、1974年成立的核供应国集团为核转让建立了行为准则和触发清单。1960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通过的《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以及196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主导制定的《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维也纳公约》)建立了国际核损害责任制度,处理跨境核事故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风险。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能利用安全风险的国际核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1979年三哩岛核电站和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重大事故,为全球核能发展敲响了安全警钟,同时也成为国际社会重新审视和完善国际核法律制度的契机。2011年,福岛核事故使核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国际核法律体系在不断应对新挑战中,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核领域最重要的专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核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截至2020年底,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累计发布了129 项核安全标准和39 项核安保导则,帮助成员国以安全、安保的方式发展和利用核能与核技术。

中国核法律建设与核能发展实践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决定发展核电,也拉开了核法律建设的序幕。中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1987年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1992年颁布了《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1993年颁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了《核电站安全保卫规定》。上述法规涵盖了核安全、核安保、核材料管制、核责任、核应急、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规范和促进核能发展的法规体系。

进入新世纪,为保障核能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中国进一步加强了核法律体系建设工作。2003年以来,中国相继颁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修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颁布实施并定期更新《国家核应急预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核安全法》颁布施行。《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一批核安全、核安保、核进出口管理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导则相继出台,构建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级的核法律体系。截至2019年6 月,中国颁布核领域行政法规9 部、部门规章近40 项、安全导则100 余项,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 余项,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文件200 余个,为中国核事业安全高效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和防止核扩散进程,严格履行国际义务与承诺,相应地完善了国内核法律体系。1997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核出口应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随后相继出台了《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2004年,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后,中国政府及时修订核及核两用品出口管制法规,建立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出口管制措施。

在核法律体系的有效保障下,中国核能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迄今,中国未发生二级及以上核事件,并做到重要核材料“一件不丢、一克不少”,为核能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核电发展最快的国家。截至2021年底,中国大陆在运核电机组53 台,装机容量54.65 吉瓦;在建核电机组18 台,装机容量20.06 吉瓦。

展 望

各国人民同住一个地球村,每个国家既应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也应切实承担防止核扩散、维护核安全与核安保的责任和义务。国际核法律体系因核能事业而兴,也必将随着全球核能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当前,第四代核能系统研发方兴未艾,核聚变发展稳步推进,为国际核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提出诸多新要求。此外,无核武器国家军用核动力装置的保障核查也对国际核法律体系提出新挑战。

和平利用核能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确保核能安全、安保、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国际社会应以促进核能造福人类为中心,按照和平、安全、安保、责任、合作等原则,推动国际核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强化全球核领域治理、实现“原子用于和平与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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