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套期保值、会计业务处理与信息披露

2022-05-30 02:13陶黎娟梁爽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2年11期
关键词:套期保值信息披露

陶黎娟 梁爽

【摘要】套期保值作为期货市场上重要的交易手段之一, 对于企业管理各类风险、丰富经营手段等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成为国内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近年来套保亏损事件频发。 为此, 本文以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 根据其公开披露的信息, 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对其“套保亏损”一案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 案例企业对套期保值的业务设计可能不够严谨、会计处理存在可商榷之处、相关信息披露未达到准则规定的要求。 建议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不可忽略相关技术风险, 在满足运用条件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循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充分披露信息。

【关键词】套期会计;套期保值;套保亏损;道道全;信息披露

【中圖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2)22-0088-8

粮油生产关系国计民生。 近年来, 由于市场波动频繁, 加之全球疫情的影响, 众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倍受考验。 套期保值作为期货市场上重要的交易手段之一, 对于企业管理各类风险、丰富经营手段等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渐渐成为国内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但是, 2021年初类似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道全”)、金龙鱼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粮油上市公司“套保巨亏”的新闻却屡见报端。 上市公司何以因套期保值产生巨额亏损? 套期保值是否实为投机行为? 本文试图结合道道全“套保亏损”一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 以辅助上市公司完善业务决策、改进会计处理, 使其更好地实现在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案例背景

2021年1月, 道道全一则2.07亿元“套保亏损”的业绩预告引发市场哗然, 很多投资者质疑道道全套期保值为假, 实则为“‘投机不成蚀把米”[1] , 道道全股价也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但道道全否认从事投机交易, 并选用内部控制制度证明其无投机的主观性故意, 其后期发布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报数据进一步确证了其“非有效套保损益导致净利润亏损”的事实。

针对深交所发出的关注函和问询函, 道道全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5月26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后文称“第一次回复公告”)和《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后文称“第二次回复公告”)。 在年报及两次回复公告中, 道道全多次做出看似矛盾的信息披露: “该部分非有效套保的损益源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套保业务, 因无法完全满足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 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属于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计入投资收益。 从业务角度看, 该损益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

二、关于套保亏损的两种猜想

(一)套保亏损实为投机亏损

从套期业务的角度看, “套保亏损”这一概念并不准确。 道道全所采取的套期保值是一种对冲风险的交易, 是套期者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或相近种类的商品所进行的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 由于现货和期货市场受同一供求关系的影响, 所以这两个市场的走势趋同, 二者价格同涨同跌。 但由于在这两个市场上操作相反, 所以盈亏相反, 期货市场的盈利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 或者现货市场的盈利由期货市场的亏损抵消。 因此, 当企业面临原材料或产成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敞口时, 就可以通过套期操作, 规避不利价格风险, 锁定成本或利润, 进而降低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 通常所说的“套保亏损”是企业在套期保值操作中的保值头寸亏损, 保值头寸的亏损反而对应着现货头寸的盈利。

道道全在多次公告中都披露了“非高度有效套保的平仓损益导致了最终亏损”的信息。 这一结果显然有违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以实现成本锁定和利润稳定的初衷。 正是这一点, 引起了部分投资人和学者对道道全投机行为的怀疑[1-3] 。

(二)常规经营失败“甩锅”套期会计准则

1. 是否属于投机没有明确证据。 如果第一个猜想正确, 那么, 道道全就很可能是在没有现货市场支撑的情况下在期货市场做了单边投机交易, 又由于对市场研判错误, 投机交易失败, 最终导致了亏损。 但根据道道全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来看, 这一猜想并不成立。 《道道全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指出: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 不得直接进行投机或套利交易。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产成品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成本和利润的波动。 ”在第二次回复公告中, 道道全也对其套期保值的业务原则和方式进行了说明: “公司并未过量套保, 且公司是在有已定价采购原材料或库存时, 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关合约以锁定原材料价值或利差的。 ”如果内部控制如其在《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所披露的那样, 除一项保证金审批限额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之外, 其他均是有效的, 那么道道全并未参与单边投机交易。 而且, 道道全在第一次回复公告中也指出: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所需的现货情况进行套保交易, 因此套保交易的损益会对应着现货销售毛利的实现和存货价值的变动。 ”此外, 为道道全实施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后, 也给出了无保留审计意见。

这就引起了新的疑问, 既然道道全并未参与单边投机交易, 而是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标准, 以稳定业绩为目标实施了套期保值, 那又何来巨额亏损呢? 为此, 道道全在第二次回复公告中给出的解释是: “公司被认定为非有效套保的损益主要源于对应公司包装油产品的菜油生产业务的卖出套保和大豆压榨业务的豆油卖出套保。 因为没有包装油期货品种, 而菜油和豆油是公司包装油的原材料, 包装油作为被套期项目与作为套期工具的菜油和豆油期货的经济关系不能通过定性评估确定; 而包装油产品的价格与菜油和豆油的期货价格在变化方向上趋势一致, 最终变化幅度大致相当, 但难以进行定量评估, 因此从会计的角度只能被认定为非有效套保。 该部分非有效套保的损益源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套保业务, 因无法完全满足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 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属于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计入投资收益。 从业务角度看, 该损益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

2. 借用套期会计的复杂性掩盖常规经营失败的事实。 由于套期保值是通过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对应操作来实现风险规避的, 因此, 为了实现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基本職能, 企业可以采用专门的套期会计准则来同时反映现货和期货市场的交易以及两者带来的保值综合效果。 在第一次回复公告中, 道道全就套期保值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①。 前两个分录反映了有效套期的综合影响, 将期货市场的盈亏转入了常规经营的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 最终会影响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第三个分录将非有效套保的平仓损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 确认了一项亏损, 最终会影响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公司对非有效套保的认定没有问题, 再结合我国财政部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简称“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要求, 上述分录并无问题。 但道道全在两次回复公告和年报中均指出“该部分非有效套保的损益源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套保业务, 因无法完全满足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 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属于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 计入投资收益。 从业务角度看, 该损益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那么, 从业务的角度看, 如果套期保值满足了会计准则的要求, 会如何进行记录?

由于道道全并未详细披露具体的套保策略, 因此, 根据现有信息披露来看, 道道全有可能是对包装油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也有可能是对未来极可能发生的包装油销售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前者是在道道全持有菜油和大豆油包装油产品的前提下进行的卖出套保, 后者是在道道全未来极有可能发生包装油销售交易的前提下进行的卖出套保, 两者的目的都是防范因成品油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而通过卖出套保锁定利润。

按照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规定, 在公允价值套期方法下②, 需要改变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 套期工具仍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引起的变动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期货市场端合约的亏损, 对应现货市场端存货的增值收益, 两者以在相同的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进行配比, 反映出套期会计的实际抵消结果。 最终随着产品的销售, 被套期成品油价值增值部分转入营业成本, 并通过更高的营业收入得以抵消, 从而反映锁定利润的风险管理目标。 在现金流量套期方法下③, 需要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 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 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有效部分先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在不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下, 待收入实现时, 再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 减少收入实现期间的营业收入, 从而和现货端产生的增值收益相抵消, 最终反映锁定利润的风险管理目标。 对于未实现销售而持仓的期货合约头寸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则仍保留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在未来销售业务实现时转入营业收入。 上述一种方法是调增营业成本, 一种方法是调减营业收入, 最终两种方法都能实现会计的反映职能, 反映企业通过卖出期货合约实现锁定利润的风险管理目标。

如果不满足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要求, 则采用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不改变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公司目前的做法), 期货合约就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来处理。 在公允价值套期之下,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增值的损益并未体现出来, 从而使得套期亏损没有在对应会计期间得以匹配并抵消, 最终在销售实现时, 这一增值也未体现为营业成本的上升。 在现金流量套期之下, 对于已平仓的期货合约产生的亏损, 计入投资损失而不是抵减营业收入; 对于未平仓的期货合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是保留在其他综合收益中。

与“业务角度”的真实风险管理结果相比, 道道全目前这种避免使用套期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会引起一个不利后果, 即用套期会计的复杂性掩盖了常规经营失败的事实。 正如道道全所宣称的那样, “从业务角度看, 该损益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那么, 将这笔非经常性损益从投资收益转入营业成本或者冲减营业收入, 道道全的常规经营就是亏损的。 这说明, 道道全管理层开展的套期策略并未实现稳定成本或者锁定利润的目标, 企业的常规经营管理是失败的。

无论是将亏损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还是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最终都会导致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但按照道道全目前的做法④, 2亿多元的亏损因非有效套保计入了非经常性损益, 这样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却是盈利的⑤。 一种情况是常规业务盈利, 只不过因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导致了最终的净利润是亏损的, 一种情况是常规经营就是亏损的, 投资人显然更希望看到前者。

3. 目前对非有效套期的认定理由不充分。 道道全将套保亏损计入投资收益, 理由是部分套保业务按照套期会计准则的要求判断是“非有效的”, 从而无法运用该准则来处理这部分业务。 那么, 放弃使用套期会计准则的理由是否充分? 按照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规定,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套期业务才能运用该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个条件, 企业进行经济上的套期业务, 首先要确定相关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且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必须符合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规定。 道道全针对不同的风险敞口, 进行了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套期⑥。 在公允价值套期中, 被套期项目是道道全持有的原材料菜籽油、豆油, 这些油料面临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在现金流量套期中, 被套期项目是公司原材料菜籽油采购及产成品豆粕销售业务, 这些业务面临着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套期工具是菜籽油、豆油、豆粕期货合约, 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 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 ”

第二个条件, 在套期初始, 企业需要正式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进行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要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和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此条件是为了避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再选择是否使用套期会计, 从而有可能操纵利润或达到其他目的, 同时也呼应了套期会计的目标即聚焦企业的风险管理。 道道全在第一次回复公告中指出: “公司套保业务开展前都有明确的套期关系指定文件, 内容涵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12条第2款中的各项要求。 ”因此,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在套期关系成立之初就已确定[4] 。

但道道全在两次回复公告中均指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规定, 报告期期末, 公司对套期工具有效性进行评价。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公司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工具平仓或交割后, 评价结果为有效的部分, 形成的利得或亏损按套保项目不同对应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评价结果为非有效的部分, 形成的利得或亏损计入投资收益。 ”这说明道道全并非在套期关系开始时就对套期有效性做出认定, 而是到了“报告期期末”或“套期工具平仓或交割后”再决定套期是否有效从而确定是否采用套期会计准则。 这样做违背了会计的“反映”职能, 未实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基本目标。 实际上, 在套期开始时, 企业就应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 确定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等内容, 分析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 确定恰当的套期比率; 而非在“报告期期末”或“套期工具平仓或交割后”根据套期比率1∶1反推出哪部分套期工具运用套期会计准则, 哪部分运用一般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按照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

第三个条件, 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套期有效性, 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要判断套期是否有效, 需从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是否具有经济关系, 信用风险的影响是否占主导地位, 以及套期比率是否符合实际等三个方面来判断, 道道全最终认定套期“非有效”, 就源自这一条件未被满足, 这也是令人生疑的地方。

其一, 企业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事实上存在明确的经济关系。 包装油和套期工具菜油、豆油期货合约的价格变化, 基本受相同风险因素的影响, 那么, 只要堅持套保方向相反原则, 就能形成对冲和抵消关系, 这正好满足了会计准则对经济关系的要求: “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因此,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系基本可以通过定性评估来认定。 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 公司就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进行定性评估。 退一步讲, 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 道道全也可以进行定量评估, 既然道道全已在第二次回复公告中明确指出“包装油产品的价格与菜油和豆油的期货价格在变化方向上趋势一致, 最终变化幅度大致相当”, 那么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率, 就可以确定两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其二, 根据现有披露的信息, 道道全在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认定时, 并未提及信用风险的影响是否占主导地位, 因此可以认为, 在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 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⑦。

其三, 套期关系中的套期比率, 应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道道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 明确指出了“通过定性分析, 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 这正好说明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已通过公司的定性认定。

综上来看, 如果道道全目前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 那么它所宣称的部分“非有效”套保业务实际上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规定来进行业务处理。 当然, 在整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准则(2017)进行业务处理的情况下, 仍有多种因素导致存在套期无效部分, 比如信用风险、天数计算法的差异、基差变化等。 但根据道道全披露的信息来看, 这些因素在正常情况下导致的无效部分不应该占到太大的比重, 结合道道全的全年总套期规模(有效和无效合计约2.35亿元⑧), 套期无效部分也不会达到2.16亿元之巨。

4. 公司的套保亏损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值得商榷。 企业进行经济上的套期业务, 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 也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 退一步讲, 假定道道全并非因套期非有效放弃使用套期会计准则, 而是继续使用一般准则来处理套期业务, 那么将套保亏损作为一项投资收益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是这种投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却值得商榷。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 但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和偶发性, 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⑨。 既然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正常判断, 那么企业除了按准则要求披露净利润, 还需披露扣非净利润。 实务中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争议通常出现在交易性质的认定上, 即交易是否属于非经常性的[5] 。

粮油加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面临原料价格上涨和产品价格下跌的双向敞口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 进行锁定原材料成本的买入套期保值或锁定产品销售利润的卖出套期保值, 用卖出套期保值防范因价格下跌带来的存货跌价损失, 实现库存保值。 可以说套期保值是企业风控的核心工具, 甚至可以说没有套期保值企业的商业模式是残缺不全的[6] 。 所以, 套期保值业务导致的套保亏损是为了管理经营风险而产生的,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存在直接的关系, 套保亏损会与现货市场产生的收益对冲。 作为粮油企业普遍采用的一个风控工具, 套期保值源自正常业务, 并无偶发性, 其性质也无特殊性, 因此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与经常性损益相比, 非经常性损益不经常发生、不具有持续性, 因而不能反映公司持久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7] 。 可是2021年8月25日, 道道全在其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里, 又披露了一项盈利金额为4400万元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占到了净利润的35.17%, 这一非经常性损益同样源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用来管理商品价格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者投资收益, 因未完全满足套期会计的要求, 因此……”。 按照道道全目前的思路, 以后会计期间发生的常规套期损益, 仍会持续性地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将一项持续的、经常性发生的、有预测价值的盈亏信息划入偶发的非经常性损益, 从而使得该项目提供的信息失去决策价值, 反倒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确判断。

所以, 无论是否运用套期会计准则, 套期亏损都不应算作非经常性损益, 只有那些真正偶发的、没有持续性的套期无效部分(比如偶发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导致的套期无效部分)导致的损益才能算作非经常性损益。 综合前面的分析, 道道全虽否认从事了投机交易, 但套保失败也是事实。 道道全借用套期会计的复杂性, 将套保亏损计入了非常规的非经常性损益, 这种做法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做出正确评价。 当然, 套保亏损的事实也引起了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表现持续低迷。

三、道道全套期保值是如何失败的

一般来讲, 企业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前, 都会对利润空间有一个预期。 套期保值的目标就是通过期货和现货市场业务的盈亏对冲来保证利润空间的实现。 道道全开展了套期保值之后, 却出现了巨额亏损, 这显然和套期保值的目标不符; 难道, 在开展套期之前, 道道全锁定的是一个亏损空间? 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现在必须回到套期业务本身。 道道全在年报中指出, 在包装油产品的菜油生产业务的卖出套保和大豆压榨业务的豆油卖出套保中, 因为没有包装油期货品种, 因此将包装油的原材料, 即菜油和豆油期货选做了套期工具。 理由是, “包装油产品的价格与菜油和豆油的期货价格在变化方向上趋势一致, 最终变化幅度大致相当”。 但事实是否如此? 根据道道全现有披露的数据看, 只能说菜油和豆油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在变化方向上趋势一致, 最终变化幅度大致相当⑩。 至于包装油产品的价格与期货价格的这种关系则不成立, 原材料价格上涨, 包装油产品的价格未必能同幅度增加。 企业对产品的定价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成本因素只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之一, 企业在提高产品价格时, 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市场竞争的程度、替代品的价格等因素。 用原材料期货合约作为套期工具去对冲产成品的价格波动风险, 实际上暗含着一个极强的假定: 公司能够将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完全通过产成品重新定价传递给消费者。 而这显然和事实不符。 正如道道全在年报中所披露的, “公司产品价格调整存在期限与周期”, 结果, “受原材料价格上行的影响, 下半年单位成本较上半年增加756.14元/吨; 因终端消费市场价格调整缓于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 下半年单位收入较上半年仅增加184.77元/吨”。 如果单位收入也同样上升756.14元/吨, 下半年包装油的销售收入将增加约1.5亿元?, 销售收入的这一增项就可以抵消期货市场的大部分亏损。

综上, 公司套保亏损很可能的一个原因是: 被套期项目是成品油的价格变动风险, 套期工具却是原材料的期货合约, 两者的价格波动幅度在短期内并不同步; 道道全在期货市场的亏损, 只能通过提高产成品的售价在现货市场上获得部分补偿或抵消。 在存在大幅缺口的前提下, 道道全又“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項目的数量比例为1∶1”, 最终结果就是期货端的亏损无法通过现货端收入的提升抵消。

四、道道全套保亏损事件引发的思考

(一)不可忽略技术风险

现实的期货市场中, 完美的套期保值通常是不存在的; 不完美的套期保值, 即无法完全消除价格风险的套期保值才是常态。 期货不完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差风险?。 道道全案例中, 引起基差风险的原因有两个: (1)期货标的资产与需要套期保值的资产不是同一种资产, 而是不得不采用的一个近似标的资产的期货产品。 (2)按照公司的披露, “按照期货主力合约1月、5月和9月三个月, 根据相应合约到期月前后三个月的现货需求量或销售量, 做买入或卖出套期保值, 以应对价格波动的风险”。 期货到期日与需要套期保值的日期不一致, 套期保值者无法找到在需要的日期到期的期货产品, 这时无法保证套期保值结束时期货价格与其标的资产价格一定会收敛, 也就无法完全消除价格风险, 从而无法获得完美的套期保值?。

道道全不得已运用原料油期货合约对冲成品油价格波动风险, 使用的是交叉套期保值, 而在交叉套期保值中, 基差风险往往很大。 为了尽量降低基差风险, 在最优期货标的不可得的情况下, 企业应尽量选取与被套期保值的现货资产高度相关的合约品种; 面对市场中可得的期货到期日与套期保值到期时间无法完全吻合的现象, 一般应避免在期货到期的月份中持有期货头寸?, 而去选择比所需的套期保值月份略晚但尽量接近的期货品种?。

此外, 为了最有效、最大限度地消除保值对象的价格变动风险, 企业要确定一个最优套期保值比率。 显然, 当存在基差风险时, 最优套期保值比率几乎不可能为1[8] 。 在确定套期保值比率时, 经常要使用数学模型, 模型使用的关键是测算出现货价格与所选择的衍生合约价格之间的相关关系。 如果相关关系测算不准确, 套期保值失败的技术风险就会变大。 通读道道全的年报资料, 并未发现其在套期保值设计方面使用了任何数学模型, 也未披露套期保值比率确定的依据, 反倒看到了“包装油产品的价格与菜油和豆油的期货价格在变化方向上趋势一致, 最终变化幅度大致相当”这样不严谨的论述。 结合前面的分析, 道道全最终套保失败, 或许就和套期保值比率有关。

综上,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 当将其用于套期保值时, 必须经过严谨的分析和设计, 不可忽视工具本身的技术风险, 否则, 保值不成就会变成投机失败。

(二)减少企业对套期会计准则的选择使用权

根据前文的分析, 像道道全这样使用衍生工具对存货的价格波动风险进行套期时, 采用套期会计和传统会计方法进行业务处理会得到不同的财务呈报结果。 运用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业务处理, 可以将本来独立核算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作为一个风险管理策略的整体进行系统反映, 最终反映风险管理在不同会计期间和套期期末的经济影响过程和结果。 套期会计“实质上打破了一些常规的确认计量基础和模式, 改变了其他准则制定的规则”, 这样做看似是“给了企业一种会计处理的例外方法[9] ”, 但正是依赖这种例外, 才能实现会计的基本“反映”职能。 因为, 从业务的本质上看,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就是作为一个组合存在的, 这一组合存在的目的就是进行风险的对冲。 如果放弃使用套期会计准则, 而选择常规的会计处理方式, 那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将被作为独立的个体按照传统会计准则的要求单独反映, 这时候, 除非两者均按公允价值计量, 否则就可能导致期货端损益和现货端损益的会计错配, 严重的错配甚至会导致当期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重大扭曲, “一叶障目, 不见泰山”。 这种扭曲的信息将会影响企业、政府、 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为, 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灾难?。

而套期会计准则可以调整风险管理业务中的会计错配, 更完整地反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相互守望的“组合结果”。 我国套期会计准则(2017)的主导思想已聚焦于企业的风险管理, 但该准则却并未强制要求企业执行。 企业进行套期业务时, 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 (1)使用一般准则在利润表中已形成对冲, 且已反映了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2)不符合使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3)符合使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但企业选择不使用套期会计, 而是使用一般准则。 对于第一种情况, 既然使用一般准则已经反映了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那么是否运用套期会计则意义不大。 第二种情况提到了使用套期会计的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本质上是确保两点, 一点是公司所进行的经济业务确实是套期保值業务, 另一点是这种业务在会计上是可以确认和计量的; 如果不满足三个条件, 自然无法运用套期会计处理套期业务。 问题出在第三种情况, 既然符合使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为什么要放弃更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套期会计而去选择容易导致信息扭曲的一般准则呢? 因此, 只要满足三个条件, 在不同的企业之间都应选择运用套期会计处理套期业务, 这不仅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过程及结果, 而且也有助于信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的部分观点, 因为道道全的信息披露不够详尽而只能停留在猜想层面。 在道道全爆出套保亏损问题之后, 市场之所以一片质疑和讨论, 也是因为其信息披露不详细不规范导致的。 道道全虽然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明确指出“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 但实际上却并未按照这些准则的要求做相应的信息披露?。

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主要信息来源。 如果道道全能够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相关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风险敞口, 以及对套期保值业务建立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是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等信息, 那么信息使用者就更易判断套期业务的具体情况。 但是, 道道全在年报中并未完全参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要求?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 虽然道道全在5月26日就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但这一回复和第一次回复一样, 部分问题回答得过于笼统, 未达到准则要求的详细程度?, 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套期业务做出恰当的理解。

虽然目前关于道道全投机失败的猜想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但考虑到其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年报和第二次回复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一致?, 第二次回复公告的信息仍不完整等因素, 本文对其是否是投机仍持保留态度。 毕竟, 如果市场真如道道全所预测的那样, 油料价格走低, 那么由于包装油售价具有一定的刚性, 成品油现货价格的跌幅小于原料油期货价格的跌幅, 作为空头交易者, 道道全将会在基差增大的这一过程中得益。 因此, 道道全有可能基于对价格走低的强烈预期, 放松了对套期保值策略的严谨设计, 铤而走险, 最终导致了套保失败。

五、结语

本文仅基于公开披露信息对道道全“套保亏损”一案展开研究, 加之套期会计又是“称霸会计界的第一号难题”[11] , 因此分析内容可能有失偏颇。 本文主要意图在于抛砖引玉, 引起各界人士对复杂套期业务及其会计处理的关注。

【 注 释 】

1(1)豆粕有效套保平仓。借:主营业务收入——豆粕462.52万元;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账户462.52万元。(2)菜油有效套保平仓。借:原材料——菜油1920.88万元;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账户1920.88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菜油1920.88万元;贷:原材料——菜油1920.88万元。(3)认定为非有效套保的平仓损益。借:投资收益18343.50万元;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账户18343.50万元。

②(1)套期开始日指定套期关系时,将被套期项目从库存商品账户转入被套期项目账户。借:被套期项目——包装油;贷:库存商品——包装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为0,不予记录)。(2)每个会计期末定期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套期损益(包括有效和无效部分);贷:套期工具——大豆油/菜油期货合约(确认期货合约价格上升带来的套期亏损)。借:被套期项目——包装油;贷:套期损益(确认被套期项目成品油价格上升带来的套期收益)。(3)套期结束,平仓期货合约并卖出包装油。借:套期工具——大豆油/菜油期货合约;贷:银行存款(平仓期货合约)。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包装油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被套期项目——包装油(结转包装油销售成本)。

③(1)买入期货合约并指定套期关系时,不做账务处理。(2)每个会计期末定期反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套期有效部分),投资损益(套期无效部分);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确认现金流量套期储备)。(3)套期结束,平仓期货合约并卖出包装油。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贷:银行存款(平仓期货合约)。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包装油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将有效套期储备转入营业收入)。

④中国证监会在其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號——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多项内容,其中一项是“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道道全将套保亏损列入了此项。

⑤道道全年报数据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6499092.75元,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79563423.31元。非经常性损益合计-156062516.06元,其中有

-215943147.44元“产生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用来管理其商品价格的衍生工具,因未完全满足套期会计的要求……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⑥道道全年报披露了两种套期:(1)公允价值套期。公司从事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其持有的菜籽油、豆油产品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故公司使用菜籽油、豆油期货合约作为套期工具,管理公司持有的原材料菜籽油、豆油公允价值波动风险。公司使用国内期货交易所标准菜籽油、豆油期货合约对公司持有的原材料菜籽油、豆油进行套期,以规避其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公司将原材料菜籽油、豆油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中与标准菜籽油、豆油期货合约相关联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将标准菜籽油、豆油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2)现金流量套期。公司原材料菜籽油采购及产成品豆粕销售均面临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故公司使用国内期货交易所菜籽油、豆粕期货合约来管理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公司将菜籽油、豆粕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中与标准菜籽油、豆粕期货合约相关联的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将标准菜籽油、豆油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比例为1∶1。

⑦如果期货合约选择到期交割而不是提前平仓,道道全作为空头交易者在卖出套期保值之后,随着期货标的物价格的上升,其交易对手履行合约会产生盈利,因此并无违约风险。相反,作为空头交易者的道道全则可能因为亏损出现违约,因此,反倒是其交易对手担心道道全的违约风险。当然,道道全是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所有的合约清算都有交易所做清算担保,因此基本可以忽略信用风险。

⑧根据年报和第二次回复公告中的数据资料计算所得。

⑨参见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⑩在两次回复公告中,道道全给出了菜籽油期货收盘价和菜油现货平均价以及豆油期货收盘价和豆油现货平均价的折现关系图,从中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趋势一致,变化幅度大致相当。

?此处数据仅为估计数。第二次回复公告中显示,下半年包装油总计销售量为25.53万吨,销售额为1.5亿元[(756.14元/吨-184.77元/吨)×25.53万吨]。

?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商品于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差。基差风险描述了运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时无法完全对冲的价格风险。

?通过套期保值,投资者将其所承担的风险由现货价格的不确定变化转变为基差的不确定变化,而基差变动的程度总是远远小于现货价格变动的程度,因此不完美的套期保值虽然无法完全对冲风险,但还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8] 。

?因为到期前期货价格常常出现异常波动,可能给套期保值者带来额外的风险。

?因为期货可以用提前平仓的方式来方便地结清头寸,避免单独的风险暴露。

?德国金属公司1993年套保失败的过程清楚地展示了套期会计核算对公司的决定性意义。德国金属公司是德国存续百年的老牌工业企业,是在全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纵横捭阖的交易巨头。1993年,其下属的北美公司为一项远期贸易扩张计划业务所做风险管理的套期保值,在两周内突然出现了现金流中断的情况。由于当时没有反映企业风险管理业务的套期会计方法,导致公司在寻求紧急资金救助时向出资人出示了数据严重扭曲的财务报告。扭曲的财务数据带来了融资困境和严苛的融资条件,并使股东们做出了终止套期保值的决定。两年后,因套期保值失败以及无力赎回为救助套期保值进行融资所抵押的资产,这家存在114年的德国工业巨头最终被清算了[10] 。

?准则要求,对于每种套期类型,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一)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二)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三)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四)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道道全在年报中并未按要求披露上述信息。

?准则要求,企业在披露套期会计相关信息时,应当合理确定披露的详细程度、披露的重点、恰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说明以评估企业披露的定量信息。

?由于道道全年报数据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因此在2021年5月13日,深交所发来了《道道全年报问询函》,要求:(1)补充披露前述投资损益的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具体投资类别、投资金额、损益金额、确认损益的时点及依据等,并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公司相关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风险敞口等,以及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建立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2021年5月26日,道道全发布了《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文中的第二次回复公告)。公告披露了投资损益的金额、按产品分类的套保合约平仓收益金额、确认损益的时点及依据、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以及内控和风险管理等信息,但未披露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公司相关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风险敞口等信息。而未披露的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并评价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必不可少的。

?道道全年报附注七(78)中披露了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套期,分别是“对公司持有的原材料菜籽油、豆油进行套期,以规避其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对原材料菜籽油采购及产成品豆粕销售进行套期,以管理其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但是在第二次回复公告中,道道全却披露“非有效套保的损益主要源于对应公司包装油产品的菜油生产业务的卖出套保和大豆压榨业务的豆油卖出套保”。既然存在对菜油和豆油两种产成品的价格波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为何在年报中却没有披露呢?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陈姗.道道全真假套保风波[N].经济观察报,2021-01-18.

[2] 曲德辉.“套保亏损”?误读是最大风险[N].期货日报,2021-01-15.

[3] 冯锦.套期业务中会计核算的结转处理[ J].中国石油和化工,2021(4):46 ~ 47.

[4] 应唯.套期会计解析(二)[ J].财务与会计,2021(6):26 ~ 30.

[5] 沈培强,倪侃侃.复杂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确定[ J].财务与会计,2020(17):47 ~ 50.

[6] 姚宜兵.中粮粮油:套期保值是企业风控的核心工具[ N].期货日报,2010-05-27.

[7] 常世亮,王栋梁,黄庆德.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盈余操纵研究[ J].对外经贸,2012(6):112 ~ 113+118.

[8] 郑振龙,陈蓉.金融工程(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

[9] 应唯.套期会计解析(一)[ J].财务与会计,2021(4):16 ~ 18.

[10] 宋朝,冯锦,蒋永胜.从德国金属公司被清算看会计方法的选择性风险[ J].中国石油和化工,2021(9):52 ~ 56.

[11] 耿建新.金融工具会计难点之最解析——国际9号和我国24号准则之套期会计[ J].金融会计,2017(5):16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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