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窨井盖被挪开,物业未及时处理应担责吗

2022-05-30 10:48
农村百事通 2022年11期
关键词:窨井盖物业公司物业管理

问:我外出半个月,回家按惯例经过小区人行道时,不慎掉入下水道而摔伤。事后发现,原来该处的窨井盖早在一周前便已被人挪开,而物业公司既没有复位,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面对我的索赔要求,物业公司以窨井盖并非其挪开、我只能找挪开者担责为由推卸责任。请问,物业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邓卉珍

答:物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其中也包括公共通道的安全维护。窨井盖被挪开后,物业公司明知其极易造成业主或其他行人的人身损害,却在长达一周的时间里,既没有复位,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明显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无疑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自然对你的损害具有過失责任。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甚至明显存在过错。即“物业公司强调挪开窨井盖非其所为,你掉入下水道致伤与其无关联”的说法不能成立。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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