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现状、问题与展望

2022-05-30 21:04曾文革李俊如
关键词:跨境规则电子商务

曾文革 李俊如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电子商务规则是亚太地区达成的首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具有规则涵盖范围广、缔约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特点,是深入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戰略举措。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实施。从RCEP准备阶段至生效实施后,中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发布了实施RCEP或其电子商务规则的政策措施。相较于中央政府的实施,地方政府实施手段灵活,可以结合区域实际下沉农村电子商务。但在地方政府实施中仍存在进程差距大、条文对接少、合作主体和发展能力的包容性不充分等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此类问题的解决路径可为中国各地方政府将来推出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有益借鉴,从而促进全国范围内RCEP电子商务规则实施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RCEP;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22)04-0027-10

一、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2020年11月15日由东盟十国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十五个国家正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是全球范围内涵盖人口数量最多、涉及经营内容范围最广、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同时也是拥有高度互惠、深度合作等特点的现代化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主要内容包含序言、二十个章节及四个附件,主体章节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内容。RCEP的签署标志着各缔约国可以充分利用该平台构建本国经济发展格局,在缔约国互融互通的经济合作中提升东亚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一体化水平。2021年11月2日, 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RCEP生效门槛。根据其规定,2022年1月1日,RCEP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我国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尽管新冠肺炎疫情为跨境电子商务带来巨大冲击,但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合作仍保持着紧密连接态势,跨境电子商务也为双方在新发展阶段的贸易合作打开了全新合作平台[1]由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提到,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7.2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70.8%[2];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前三季度进出口增长了20%[3];而2020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就已达到1.69万亿元,增长31.1%[4]。

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应对国际各地区贸易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环节中,使得各地区在增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推动全球普惠贸易深入发展[5]。但跨境电子商务也面临数字贸易壁垒、各国监管框架不一致、跨境争端解决分歧等诸多挑战,由此需要各国各地区加强合作,共同构建全球一体化的电子商务规则[6]。

在实施方面,各国中央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在学界研究中,对于中央政府的实施机制关注较多,而对地方政府的实施机制和规则研究不够。笔者拟对我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进行探讨,以完善我国全方位的实施机制。所谓地方政府实施,是指由中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域实际发展情况,将国际层面的规则加以细化,形成本地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实施是推动落实涵盖对象、内容范围较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的重要环节,将在中国具体地域内完成地方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协定的有效对接,有效促进区域内的落实要求,从而由点到面完成国家层面的落实任务。

二、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主要规定

RCEP电子商务章节是亚太地区首次达成的涵盖范围较全、设计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该章节位于RCEP的第十二章,含有五节、共计十七条条款内容,以促进缔约方电子商务应用及合作、营造良好电子商务使用环境为目标;主要包括促进无纸化贸易、促进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鼓励电子商务对话等规则,并就计算机设施位置、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等问题达成了重要共识。

(一)贸易便利化

贸易便利化主要包含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内容。无纸化贸易即在交易中承认电子形式的数据、合同等各项文件材料具有与纸质版材料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则。促进无纸化贸易,有效兼容了我国企业与跨境贸易方的电子文件版本的接收环节,大幅减少跨境贸易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其他成本;同时提高电子管理文件公开化,以达到有效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透明度的效果,并为国内海关、税务等部门监管各宗跨境电商贸易提供便利[7]。

(二)营商环境

RCEP电子商务条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努力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充满信心和信任的国际环境。为此,RCEP电子商务章节中规定了保护线上消费者及个人信息、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措施及数字海关关税安排等规则。在线上消费者保护条款中,将电子商务消费者可能受到的损害划分为欺诈和误导两个具体方面,特别指明“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8]。在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流转中,要求缔约方不仅需要保护本国电子商务业务涉及的个人信息,还应在合作的基础上保护跨境电子商务中另一方传输的个人信息。在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规则中分别为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和接受人设置了相应义务和权利,努力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9]。此外,RCEP还采取了电子数据零关税规则。

(三)跨境电子商务

为应对各国贸易壁垒,RCEP纳入了“计算设施位置规则”及“电子跨境信息传输规则”[10]。计算设施位置规则即数据本地化规则,在该规则下的计算设施使用者或数据所有者应在本土境内处理相关数据,并且限制计算设施使用者或数据所有者向境外输送有关电子数据[11]。RCEP在限制计算设施位置规则的同时,为其另设了限制性例外条款,即缔约国为实现其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或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时,RCEP计算设施位置条款不得阻止缔约方的采取或维持行为[12]。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我国参与的区域自贸协定中首次对该项原则进行限制的协定。此外,RCEP还以明确跨境电子数据传输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为主线,对限制电子数据合法跨境传输的情形进行了特殊说明[13]。

三、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现状

在中国地方政府层面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是促进各地区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实施“双循环”经济发展的切实要求。在新发展阶段背景下,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一)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概况

2021年4月15日,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RCEP核准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完成RCEP核准程序[14]。中国是首个完成RCEP核准程序的缔约国,这体现出中国政府对RCEP生效及实施的高度重视与精心准备。在中央政府实施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RCEP的生效实施工作。截至2021年10月,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完成国内层面实施的各项技术准备,确保RCEP生效后能够及时在中国范围内实施[15]。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地方政府和各企业有针对性地对接RCEP各领域的开放和规则。该意见涵盖的内容有:地方政府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地方优势,帮助提高中西部等地区竞争力,支持自贸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等;在中央层面对高质量实施RCEP起到全局性指导作用,对地方实施提供了路线指引。

在中国地方政府实施方面,其一,在制度设计上,江苏等地区将RCEP落实工作列入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总体指引地方层面相关工作的进行。其二,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及修改方面,一部分地区在2020年及2021年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包含RCEP电子商务规则在内的国际电子商务规则与本地實际,制定或修改地方层面的电子商务条例、管理办法或措施,将RCEP约束性义务与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其三,在区域合作方面,山东、江苏、天津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已积极抢抓RCEP发展机遇,以地方政府身份与缔约国或其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示范区、开展交流会博览会等活动。江西、浙江等地借鉴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进地区的做法,重点对电商独立站建设予以财政支持。广西等地与缔约国签署RCEP框架下备忘录,多项产品将首次直供中国市场。其四,在服务企业方面,浙江、湖北、宁夏等地已开展多场针对企业的RCEP电子商务规则专题业务培训或政策解读会议,介绍各缔约国产业优势与国别市场机遇,主动引导该地区电子商务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研究RCEP电子商务规则。其五,在对接RCEP规则具体实施方案上,截至2021年10月27日,广州、山东、云南、福建等地各自推出针对RCEP落实的实施方案,大多涵盖电子商务相关内容。

(二)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特点

1.结合地方区域实际情况实施

其一,地方政府在实施中央政府或更高级别政策时,往往与其他相对于本地区更为重要的政策结合实施,以落实国家或国际层面的要求指令,从而实现该地区优先事项与国家战略目标的平衡。由于RCEP电子商务规则是体量庞大的国际协定规则,地方政府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与规则的制定目标存在差距;在RCEP电子商务规则等高阶规则实施过程中,得到的地方企业、人才支持较少。为此,地方政府在实施该项环节中,采取“利益捆绑”的实施方法,将地方政府政治利益与地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益捆绑、正式激励政策与非正式利益捆绑,达到了“多方共建”的实施效果。

其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存在差异。一方面,由于中央政府实施往往具有概括性特点,以为地方政府具体实施预留解释、调整和执行的空间,因此地方政府不仅可以针对中央或国际层面规则因地制宜执行,而且可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时,在RCEP框架下探索本地区实施特色。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活动的一类,由于技术水平、经济基础和地方政治的差异化,极具地方发展特色。因此,通过中央政府直接落实RCEP电子商务规则不具备现实条件。某些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落后地区可以选择性实施或者延缓实施,以集中处理更为紧迫的地方发展目标。

其三,地方政府实施手段灵活。相较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可采取的实施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例如,青岛市建立的RCEP青岛企业服务中心,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助力企业更好地掌握和应用RCEP;杭州市与下属区县面向企业和基层,开展RCEP相关政策宣介等。

2.地方政府实施下沉农村电子商务

RCEP成员中,东盟、新西兰、日本等都是重要的农业区域组织或国家,中国与其在农业经贸合作上的发展空间巨大。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经贸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精准扶贫方略的重要载体;RCEP将为我国农村电商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中央政府在实施层面,更多关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对外投资建设,注重电商企业在RCEP规则下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而对于占比中国总人口36.11%的乡村居住人口来说,可能不会直接享受到“RCEP红利”。通过地方政府实施,一方面可将RCEP庞大市场、雄厚资本与先进技术下沉至农村,吸引、调动高素质人才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增加就业和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将有效缓解当前内地电商市场饱和问题,通过RCEP市场信息入户工作等方式架起“信息鸿沟”桥梁,提高国际销售的可能性[16]。只有通过地方农村下沉实施,才能实现“农村电商”与“丝路电商”的叠加效应,发挥“三农”在加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

四、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存在的问题

RCEP刚刚正式落地,加上《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指引,实施进度加快,但地方政府在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时通过探索式、运动式或临时性方案来实施推进,在缺失长期实施结构的情况下,这必然导致各类实施问题的出现。

(一)各地方政府实施进程差距较大

电子商务的本质属性仍是商务活动,相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具有跨国性、虚拟性、营利性和技术性的特点[17]。中国各地方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东南沿海地区得益于良好的商务发展基础,在电子商务业务发展、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上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由此,在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实施进程上,一些电子商务业务较发达地区已领先制定出了具体实施方案,以响应国家号召、抢抓RCEP发展机遇、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助力。而在以传统产业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地区,尚未及时开展针对实施RCEP及其电子商务规则的系列措施。这将导致RCEP为中国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被有较好经济基础的地区抢占,进一步加大国内各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差距。

在具体实施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在RCEP颁布之前并未制定本地区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因此选择在实施初期阶段以促进经济贸易发展为主线,通过采取多种经济手段落实RCEP条款及要求,例如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减少电子商务海关通关流程等。地方政府以经济手段落实经济贸易发展要求、提升地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力,但在有限的措施方案中,对各类贸易领域都提供详细具体的促进措施是不具备可行性的。因此,在目前以经济手段为主要内容的实施方案中,必将出现某些重要或新生贸易领域缺少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的情况。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诸多新兴“电子商务+”产业时刻准备进入到主流商业领域中。目前中国各地区的RCEP对接方案仍以传统电子商务产业为主要对象,面对新兴电子商务细化产业,则需另行规定或对原条款加以修改,以利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快速发展。

在经济促进规则较完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较多已采用单独制定或修改其电子商务条例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落实RCEP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单独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制度的方案虽然有效利用了法律法规稳定性和包容性的特点,可以在较长时间跨度和较广领域范围内对某类领域提供持续支持,但也由于其稳定性特点,在对法规或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时需要充分的时间与实践的正当性论证。

(二)农村电商政策结构性失衡

农村电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农村振兴、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推动产业。在经历了农村电商快速发展的零售交易阶段后,我国在中央政府层面正积极推动农村电商体系建设。首先,与城市电商相比,农村电商建设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整体发展水平還不高,对标电商城市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农村电商企业在政府项目中的竞争力不足,可能导致城市电商垄断地区政府支持资源的情况出现。其次,相较于工业电商,农业电商存在工农电商失衡问题,在生产、营销、管理等方面较落后。

在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与农村电商政策衔接中,大部分项目是由中央授权立项、地方政府与第三方电商组织或机构平台以公私合作形式开展的,这种所谓的“委托加代理”的实施方式存在一系列的实践问题[18]。其一,宏观性政策过溢,可操作性的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较少。在供给侧政策方面,关于利用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电商利用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政策严重缺失。农村电商生态体系在培育过程中,特别是在RCEP生效后面临国外市场的冲击下,尤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与投入。当前的地方政府政策中,只有广州等个别地区应用了资金投入政策工具,其他地区对此缺失或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足[19]。一些地方政府沿用传统的“以奖代补”的资金使用方式,以“合同”形式建立政府帮扶农村电商服务项目,物流体系、农村网点、电商培训等各个子项目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20]。其二,在结合RCEP电子商务规则方面,未有效将RCEP电子商务规则中良性效果突出的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规则以及跨境电商发展机遇应用到农村电商下沉市场中,而是一味将建设重心聚焦于传统基础设施和自有业务中。

(三)与RCEP电子商务规则条文对接仍有差距

RCEP电子商务规则涵盖贸易便利化、为电子商务营造有利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方面,而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更多地以RCEP电子商务规则为背景制定地区电子商务或自由贸易区促进方案,未真正结合RCEP电子商务规则条款逐条实施。以广州、云南等地方政府已发布的针对RCEP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例,分析得出其均存在对接RCEP文本条款不全面的情况,对应条款梳理见表1所示。

在广州市针对RCEP电子商务章节发布的《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分别对跨境电子商务基础制度及设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二十五条具体化措施。虽以对接RCEP电子商务规则为出发点,但其具体措施只在促进无纸化贸易、确定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有效法律地位及在建立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平台三个方面,有效对接了RCEP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在该实施方案中,更多内容为:在政府层面为跨境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环境,例如缩短货物通关时间、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加强资本与服务支持等;在跨境电商企业层面,列出九条具体资金支持或补助情形;在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方面,从四个具体角度予以支持。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措施方案,其具有推动该地区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其作为RCEP的对接措施方案,本应具备在该地区全方面落实RCEP电子商务章节各项细则的功能。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行动计划》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先期行动计划》,由于都是对接RCEP整体规则的实施方案,因此在具体条款中仅对电子商务规则进行了简单概括。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全面对接RCEP的落地实施而制定了十个方面的行动计划,其中在第六条“丝路电商扩容行动”中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提出“培育跨境营销网络、深化电商平台合作”两条具体行动计划,仅规定了针对电商产业链、电商平台等的鼓励原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未将涉及RCEP电子商务内容列为独立章节,但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措施列入到“创新发展货物贸易”条款中。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发布的参与RCEP行动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云南行动方案》”)中,在单独将RCEP电子商务规则细化为单独的“对标电子商务自由贸易规则”的同时,也将RCEP电子商务规则积极融合到“积极开展压力测试”“建设可预期、透明稳定的商业环境”相关条款中。

(四)合作主体和发展能力的包容性不充分

作为在新发展阶段实施的重要自由贸易协定,RCEP承担了推动亚太地区经济复苏与未来合作的重要功能。这不仅是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的重要一步,也为我国倡导的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经济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力支持。基于以上特点,RCEP文本主要体现了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各缔约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目的。中国地方政府在实施阶段都未很好体现这一特点,具体来说,在实施时更多关注于促进当地电子商务业务发展,并以此为目的制定配套激励措施。限制于商事活动的逐利性特点,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地方政府在RCEP电子商务规则实施框架下的举措更多关注与RCEP缔约国中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韩国、日本的电子商务合作。相反,在中国地方政府已发布的实施方案或实施项目中,较少存在建立或加强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缔约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合作的情况。RCEP缔约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大多缺乏良好的基础设施、完备的海关建设以及专业的数字贸易人才和理论基础,因此面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挑战与鸿沟。

当前中国地方政府较多关注于鼓励该地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跨境业务竞争力两个方面,该做法有利于该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把握RCEP机遇而“走出去”,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国在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话语权。但在RCEP框架下积极推动该地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方面,仍需要落实具体措施,以鼓励地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商事活动的基本主体,助力亚太地区电子商务一体化发展。由此,各地方政府在针对RCEP制定实施方案时,其内容应当体现RCEP跨境合作的主要特点,不能将其局限为地区内自由贸易区的一般类别的发展措施。

五、中国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措施

从上述情况看,地方政府在制定关于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则上已初步建立了一个良性通道,但就RCEP规则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提出的新问题还缺乏应对之道。RCEP将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上升为国际义务,而各地方政府即履行国际义务的主体。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强制性义务、自觉约束软性义务的要求,这代表各地要落实好对应的国内规章制度,做到合规要求,结合便利化和构建有利环境等集成政策,配合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统筹规划以完成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实施

第一,缩小各地电商的发展差距。减少中国各地方政府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进程差距较大的关键在于,首先缩小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其一,政府主导,可以采取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地区政府与欠发达地区加强交流联系、举办RCEP电商区域间合作论坛、依托自贸区合作建立地方政府间合作创新实验基地、组织观摩团等措施,营造欠发达地区实施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有利环境。其二,发挥电商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优势,欠发达地区政府可以出台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各电商企业与当地制造企业或农产品企业建立供应链,引入优质资本与营销网络。

第二,以实地调研作实施准备。欠发达地区可以主动针对其他地区已发布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标研究,在不具备制定或修改其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条件的情况下,对RCEP电子商务条款形成先期调研报告,以增强地方政府实施工作指导和服务的针对性[21]。

第三,充分利用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我国东部地区大型跨境电商平台较多,销售产品生产地聚集,而西部地区在中国同RCEP缔约国进行电商贸易及建立跨境物流链中拥有地理区位优势。为此,应利用我国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一体化建设政策,使电商货物与物流双向流动,实现东西电子商务产销衔接。

第四,以现行制度为基础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例如,在RCEP电子商务章节中,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管理目的,跨境电子信息传输、电子信息储存等具体规则承认数据本地化的合法性,与我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目的宗旨相一致,且在规则设计上更具国际性,贴合跨境电商特点[22]。RCEP生效实施前,国内多数地区已为所在区域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地方性法规政策支持,拥有一定的实施基础。由此,可以就RCEP电子商务条款与我国现行制度相符合的内容,结合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制定或修改该地区的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更新地区标准,为实施RCEP做好制度设计。

(二)推动我国农村电商与RCEP规则有效衔接

第一,发挥农村电商据点效应。有效利用中央政府“结合地方区域实际情况实施”的特点,通过资金投入支持,引导电商服务企业或平台建立本土电商专属服务机构。推广“12221”市场体系,推出RCEP農产品大数据平台,组建采购商与跨境经纪人队伍,拓展国际销区与产区,策划当地农产品国际产销活动,实现利用RCEP推动乡村振兴的目标。建立独立RCEP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文件形式规定地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区域内各机构作为分管主体与公众服务中心对接合作。

第二,结合农村开展电商培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帮助农民学习掌握RCEP电商规则,加快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商人员培训,特别是提高农民对无纸化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数字农业的可接受化程度,为未来全流程电子交易做基础准备。同时,重视村级电子商务站点的作用,以村级站点为基点建立农村产品销售网络,打造本地特色农产品网销标准和电商品牌。

第三,平衡农村电商发展结构。在RCEP电子商务规则推广阶段,各地方政府应对当地特色农村电商产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其内容尽量突出农村工业、农业,并与城市电商作区分。在项目支持阶段,建议地方政府针对农村电商罗列单独指标,尽量缩小城市电商与农村电商的竞争差距,降低农村电商企业的竞标难度,在政策制定上向农村电商倾斜。在工农电商平衡方面,面对新发展阶段工业的国际供应链不稳定、中国农产品国际价格优势降低的问题,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当地农村电商企业实现品牌国际特色化,应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农产品的冲击。

(三)对标落实RCEP电子商务章节条款

第一,出台具体实施方案。RCEP电子商务章节框架明晰,但在跨境业务中,交易各方往往无法直接从RCEP规则中获利,需要各级政府在RCEP电子商务条款框架下,出台专门实施方案或措施,做到为各类型企业提供经营指引和政策帮助。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后,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时发布《关于高质量实施RCEP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落地方案:其一,实施方案或措施首先应以RCEP电子商务条款框架为主线,在其框架范围内对原条款做具体化解读落实;其二,其内容应包含海关通关手续、无纸化贸易技术建设、建立国际电子商务对话平台、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等具体关联问题;其三,应注意方案及措施的有效期问题,建议以3~5年为有效期,并随RCEP及国际电商环境变化不断调整。

第二,重点关注跨境电商零售产业。跨境电商零售产业的主要经营者多为中小型企业,第三方平台、境内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不对等的问题。其一,重视微型跨国企业。利用“促进贸易便利化”规则,在跨境收结汇、税务服务上电子化、简化进行。其二,重视消费者保护。建议以我国《电子商务法》和于2018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基础,着重注意对“线上消费者保护”和“线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落实,并建立“非应邀电子商务信息”风险监测平台;将本地跨境电商零售企业纳入当地海关特别清单,依照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激励与惩戒;结合《电子商务法》第35条确立的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对跨国电商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加以规制[23]。

(四)增强RCEP区域跨境合作的包容性

第一,加强产品、技术及创新合作。其一,加强产品合作。建立跨境电商交易会和特色产品交易市场等特色平台,利用现有外贸转型升级政策及平台,帮助本地企业与东盟、韩国、日本等国企业建立产销链。其二,加强技术合作。以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为基础,为RCEP区域内技术合作较多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给予支持。其三,加强创新合作。鼓励本地跨境电商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对在RCEP缔约国注册创新型知识产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数额明确的资金补助。

第二,对RCEP电子商务行业落后国家进行援助和支持。应注意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现实地考虑到东盟等地区的跨境电商水平及规则完善度上还有待提升。RCEP的缔约国家中仍有柬埔寨、老挝、缅甸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处于较低水平的国家,因此中国地方政府不应仅考虑到促进当地发展,还应作为主体展示中国的大国担当,推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24]。现如今,中央权力的下放和引导,为地方政府参与中国RCEP缔约国之间合作提供了可能性。各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政府公信力,为区域内电商企业或平台与RCEP缔约国企业合作提供政府支持。特别是延边地区政府可以借助地理位置优势,构建跨境电商产业链,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需做好本地非政府参与者行为和舆论的引导监督。

六、结语

中国高度重视RCEP电子商务规则落实工作。当前RCEP已正式生效实施,为中国各地区电子商务发展释放巨大利好,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在促进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优化和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与经营者方面,RCEP电子商务规则成为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为RCEP建立生效实施工作机制,表明中央政府对RCEP生效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相较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具有手段灵活和结合实际的特点,是国际义务的主体。个别地方政府已先行先试,发布实施RCEP电子商務规则文件或方案,为地方政府推进规则实施形成了示范效应,但同样也表露出多种问题。现阶段,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实施进程、范围、监管和目的对接上。在不断推进RCEP电子商务规则地方实施进程中,首先要统筹、规划和完成规则的实施,其次完成具体落实章节条款的任务,再次要利用RCEP加强区域跨境合作,最后推动本土农村电商与RCEP规则有效衔接。RCEP电子商务规则为中国地方政府完善电子商务规则的构建创造了契机;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其集成效应,加强法治实施建设,做到有效应接、长效惠及地方建设。

参考文献:

[1]卢文雯,林季红. 中国与东盟跨境电商合作研究[J]. 亚太经济,2021(5):12-20.

[2]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2021-10-26)[2021-11-01].http://www.cac.gov.cn/2021-10/26/c:1636843216727631.htm.

[3]海关总署2021年前三季度进出口情况新闻发布会[EB/OL].[2021-11-15].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634/302330/3946708/index.html.

[4]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同比增长超三成[EB/OL].(2021-07-13)[2021-11-15].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13/content_5624482_htm.

[5]张洪胜,张小龙.跨境电商平台促进全球普惠贸易:理论机制、典型事实和政策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21(4):74-86.

[6]GAO H. Digital or Trade? The Contrasting Approaches of China and US to Digital Trad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8(2):297-321.

[7]武芳.亚太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为“一带一路”注入新动力[J].中国远洋海运,2021(3):52-53.

[8]黄家星,石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规则发展与影响[J].兰州学刊,2021(5):68-81.

[9]彭德雷,张子琳.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21(8):18-29.

[10]王燕.数字经济对全球贸易治理的挑战及制度回应[J].国际经贸探索,2021(1):99-112.

[11]范婴.数据本地化的贸易维度评估及中国因应[J].中国流通经济,2021(9):86-94.

[12]WILLEMYNS I. Digitis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M].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1:55-88.

[13]冯洁菡,周濛.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核心议题、国际方案及中国因应[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88-97.

[14]中国向东盟秘书长正式交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核准书[EB/OL].[2021-10-27].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news/202104/44879_1.html.

[15]《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 国内相关工作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EB/OL].[2021-10-30].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44688/45119/tw45121/Document/1700900/1700900.htm.

[16]BIRNER R, DAUM T, PRAY C. Who Drives the Digital Revolution in Agriculture? A Review of Supply-side Trends, Players and Challenges[J]. Applied Economic Perspectives and Policy,2021(4):1260-1285.

[17]薛虹.国际电子商务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5.

[18]易法敏,孙煜程,蔡轶.政府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政策效应评估——来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经验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21(3):177-192.

[19]钮钦.中国农村电子商务政策文本计量研究——基于政策工具和商业生态系统的内容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6(4):25-31.

[20]杨旭,李竣.县域电商公共服务资源投入与治理体系[J].改革,2017(5):95-105.

[21]曾文革,张宗师.论高水平开放下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特色功能的法治实现[J/OL].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2-14].https://doi.org/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2.4338.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2.4338.

[22]赵宏瑞,李树明,张春雷,等.在WTO全球电子商务谈判中分享中国《电子商务法》经验:基于后疫情时代背景[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39-49.

[23]吴太轩,谭和.论我国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缘起、现状及展望——兼评《电子商务法》第35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53-61.

[24]王建丰,王玉林.数字经济下我国跨境电商规则升级新路径[J].宏观经济管理,2020(7):66-71.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Prospects of Implementing RCEP

E-commerce Rules by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ZENG Wenge, LI Junru

(Law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Abstract: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 e-commerce rules are the first rules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hey are characterized by a wide coverage of rules and large gap in the leve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ontracting countries. They are important strategic measures to further promote high-quality co-construc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cooperation. On January 1, 2022, RCEP came into effect. From the preparation stage to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have issued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implement RCEP or its e-commerce rules. Compared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implementation mean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re flexible and can sink the rural e-commerce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regional reality.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legal problems worthy of discuss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such as large process gap, few provisions docking, insufficient inclusiveness of cooperation subjects and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 The solution path of such problems can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for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s to launch relevant policy measures in the future, so a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CEP e-commerce rules nationwide.

Keywords:RCEP; e-commerce; digital economy; local government

(編辑:刁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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