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国家毕业”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分析

2022-05-30 10:48海艳
对外经贸实务 2022年1期
关键词:外贸出口

海艳

摘 要:近年来普遍优惠制的给惠国纷纷取消中国出口产品的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将中国从受惠国家名单中“毕业”,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使我国外贸在2021年12月之后步入向发达国家出口的后普惠制时代。进口关税成本上升、合规成本增加,跨国公司因关税优惠导致的成本差异重构其生产加工基地的全球配置都在短期内会影响外贸企业的生产与出口。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并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加强对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多边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掌握与运用,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加工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成为后普惠制时代我国外贸企业发展及升级转型的有利选择。

关键词:普遍优惠制;关税优惠;外贸出口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是指發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主要表现为对来自发展中国家这类产品的进口关税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关税优惠。这一旨在鼓励广大发展国家发展工业生产的优惠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决议,1974年联合国大会将普惠制写入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92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随着欧盟于1971年第一个公布并实施普惠制给惠方案,欧盟、美国、北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41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27国)都加入了普惠制给惠国家的行列,这些国家分别制订有16个普惠制给惠方案,以10年为一个实施周期,目前现已进入第三个10年。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也是普遍优惠制的受惠国,除了美国、保加利亚和匈牙利,多数给惠国都给予中国产品相应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运用普惠制优惠待遇来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外贸出口,这些关税优惠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增长及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仅以欧盟国家普惠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为例,自我国开始享受普惠制待遇到我国入世的2002年,累计有4000亿美元出口欧盟的产品获得普惠制优惠关税的减免,减免关税额达到累计出口额的约10%;仅在2002年,欧盟国家在普惠制优惠项下的进口额中有33.1%来自中国,我国成为欧盟普惠制的最大受益者。到2005年欧盟实施新一轮普惠制方案之前,我国受惠纺织品能够享受比最惠国关税低20%的优惠,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受惠商品减税总额达90多亿美元。与此同时,来自日本海关的统计显示,中国的纺织品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日本进口市场的占有率均在60%以上,这与日本给予中国产品普惠制优惠待遇是有一定关联的。

一、 普遍优惠制的新一轮“国家毕业”潮

根据多数普惠制给惠方案,要享受给惠国的普惠制关税优惠须遵循给惠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并提供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联合)格式A》(Form A),由享惠国,并按照给惠国的有关规定填写和签发。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及对外贸易体量的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10月,越来越多的普惠制给惠国宣布取消对中国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按照国际通行的表述,中国正在从多数普惠制给惠国的受惠名单中“毕业”。近年来,我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唯一签证机构——海关总署陆续发布通知公告(表1),宣布从特定的时间起将不再对表中列名的给惠国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这几个公告,到2021年12月初,仍然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家,其中我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已经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挪威的自贸协定已在谈判中,这样一来,普惠制待遇在我国的产品出口中的促进作用将几近消除。

发达国家的普惠制给惠方案对“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的条件一般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但由于普惠制是给惠国单方面给予的非互惠的优惠,当给惠国认为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市场,限制或取消受惠产品或受惠国的优惠待遇时,并不需要与受惠国商议。1995年以来欧盟多次大规模缩减中国的受惠产品范围,2004年欧盟再次取消包括乳制品、蛋制品和天然蜂蜜等、塑料和橡胶制品、计量、检验和精密仪器、医疗和手术器械及设备、钟表、乐器及其零件和附件在内的部分中国产品的普惠制待遇,至此,中国产品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只有活动物、农产品、纺织品(不包括服装制品)、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及其设备等11大类44章产品。日本政府也自2003年4月开始取消对来自中国的氧化铅、餐用陶瓷制品、床上用品等共六个税号产品的普惠制优惠待遇。近年来在收到给惠国的通知之后,我国海关总署不再签署对上述国家的普惠制产地证,意味着我国已经从这些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家毕业”。

世界银行按人均国民总收入把世界各国按经济发展水平分成四组:低收入国家(低于1,045美元)、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在1,046-4,125美元之间)、中等偏上收入国家(4,126-12,735美元之间)和高收入国家(12,736美元及以上)。世界银行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划分标准实际上成为欧盟等国家确定其普惠制给惠国名单的依据之一,我国经济与贸易实力的迅速提升则成为我国从欧盟等发达国家普惠制待遇“毕业”的最主要原因。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0年我国就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已经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表2)。

进入新世纪以来,不少原来的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态势良好,经济发展水平取得了有效的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也有所增强。依照上述标准,除了中国以外还有厄瓜多尔、马尔代夫和泰国等几个发展中国家被从欧盟新一轮的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中“毕业”,日本也于2018年12月将中国、墨西哥、巴西、泰国和马来西亚5个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关税减免名单中剔除,这是又一次大规模的普惠制“国家毕业”潮。

二、 取消普惠制待遇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被削弱

我国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中“毕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出口到给惠国的中国产品因其进口关税进口成本上升,从而使外贸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竞争力下降。在“毕业”之前,欧盟普惠制证书平均能给我国企业带来5%的关税减免;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货物在关税税率基础上进口关税减免25%;输日普惠制关税优惠幅度平均约为3%,普惠制待遇取消后,输日商品平均关税税率将上浮约3%~10%,根据海关测算,仅浙江省的纺织服装与化工产品两类产品出口日本预计将因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取消而增加关税成本达8000万元人民币。

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多类产品已经分批次陆续从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产品毕业”,从整体来看,本次“国家毕业”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范围实际上仍然是有限的。歐盟委员会分别于2001年、2003年5月和12月三次取消了16类中国对欧出口产品的普惠制待遇之后,本次“国家毕业”影响的商品占我国出口欧盟的商品份额不到10%。

(二)外贸企业经营的合规成本增加

合规成本是指企业为遵守规则而支付的文档管理、学习培训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成本。在出口产品不能享受比最惠国税更为优惠的普惠制关税优惠之后,企业在出口时最简单的退路是返回到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来获取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状态,这一结果是直接引起出口产品的关税成本上升;要么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关系新发展寻求其他的优惠关税待遇,这就需要重新投入学习并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优惠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熟悉内容要求略有差异的不同原产地证书格式及其签发。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自贸协定不仅其数量持续增加而且有一定交叉重合,要在短期内熟练掌握其中的原产地规则、把握不同原产地证书的应用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

(三)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市场受到挤压

我国的普惠制待遇被日本、欧盟等给惠国取消时,越南、柬埔寨、印尼、孟加拉国、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仍然被保留。这些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输往给惠国市场不仅关税成本比中国产品要低,而且在其本国加工制造的产品还拥有低于我国的劳动力用工成本。统计显示,越南、印尼、孟加拉国及柬埔寨输日纺织品及原料其关税成本比中国同类产品降低1.06~14.2个百分点,而其纺织服装行业的用工成本仅为我国的1/2~1/3,更低的进口关税成本与更低的劳动力成本叠加的优势,使得我国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出口市场面临着来自这些国家的有力竞争与挤压。

(四)外国投资流向有所改变

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已经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生产基地转移到东南亚、南亚等国家,而关税成本增加则会使部分跨国公司在扩大对中国投资时更为犹豫。相对而言,仍然保留在发达国家普惠制优惠待遇名单上的发展中国家对成本导向型的投资更具有吸引力,跨国公司因此将有可能重新规划其生产加工基地的全球配置,这对我国外贸生产企业的升级转型无疑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 应对后普惠制时代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与建设,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从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密集产业转向资源密集型的制造业,现阶段正在向着技术创新型产业转型。外贸企业作为联系国内外市场的桥梁,应在深入了解国际市场需求的同时与国内生产企业加强联合沟通,充分发挥我国在劳动力素质、产业集群、配套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加强优质产品与优质品牌的研发,在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加工制造方面引入国际先进理念和质量管理系统,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将低成本的价格竞争优势转变为产品结构、产品质量、品牌价值、供应链管理等多要素的综合优势,抵消因关税成本上升的影响。

(二)密切跟踪国家贸易政策发展,善用各种优惠原产地规则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签订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16个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这些双/多边贸易协定涉及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瑞士、日本等普惠制的给惠国;与此同时,我国与挪威、加拿大等国家的自贸协定谈判也正在进行或正研究。随着上述双/多边贸易协定的陆续生效实施,我国出口产品能够享受的相关国家的优惠关税较之原普惠制优惠关税更低。外贸行业与企业须加大投入,加强学习和了解,充分掌握并运用这些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在交易中根据规则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积极寻求并获得更有利的进口国关税优惠。

(三)积极开展跨境电商,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以我国电商发展的领先优势为基础,积极开展跨境电商是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的应有选择,也是应对后普惠制时代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较好选择之一。仅从关税的优惠角度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跨境电商B2C直邮模式商品的关税征收都很优惠,日本对价值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进口单件包裹收取零关税,欧盟对货值不超过150欧的小包直邮仅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需缴纳关税。在遵守进口国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以跨境直邮方式进入当地市场,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降低进口关税成本的。此外,努力开拓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以市场多元化经营来抵消普惠制关税优惠“毕业”的影响也是我国外贸企业保出口稳增长的有利选项。

(四)抱团出海,由产品输出转向资本输出

随着我国从发达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家毕业”,已经积累了一定市场经验和资本的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抱团出海”,将分散的资本适当集中,利用普惠制优惠的差异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将生产加工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输出产品向输出资本过渡。

而从宏观层面上看,在世贸组织规则下持续努力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多边贸易自由贸易谈判进程,与欧盟、英国、加拿大甚至美国等更多的发达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协定关系,为我国的外贸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成为国家层面艰巨、重大而又值得期待的任务。海关、商务部(局)等政府管理部门联合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广泛深入开展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规则及其证书的宣传与培训,指导外贸企业有效运用这些规则来降低出口商品的关税成本,协助外贸企业降低合规成本,对外贸行业及企业而言将是十分必要且积极的。

参考文献:

[1] 郭志尧.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D].郑州:河北大学,2021.

[2] 梅新育,32国将取消中国贸易“普惠制”待遇?比优惠更重要的是公平[EB/OL]澎湃在线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2630 24,2021-11-07.

[3] 沈木珠.WTO体制下普惠制的变化与未来——以欧盟新普惠制方案为实证的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2(4):156-162.

[4] 刘一展,章安平.欧盟普惠制改革新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J].国际经济合作,2014(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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