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出口产品的经验分析

2022-06-09 03:38曦,王
西部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目的地出口贸易

田 曦,王 君

(南京农业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

一、引言

以贸易商为代表的贸易中介作为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人”,其存在不仅丰富了企业的出口模式选择,而且在一国对外贸易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结论得到了诸多研究的证实(Blum et al,2010;Ahn et al,2011;Felbermayr et al,2011;Crozet et al,2013;Abel-Koch,2013;杜群阳 等,2015;Akerman,2018; Dasgupta et al,2018;刘慧 等,2018)[1-9]。在2004年之前,由于中国限制对外贸易自主经营权,贸易中介对于中国出口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尽管2004年起中国全面放开对外贸易自主经营权,但由于企业的出口行为内生地取决于自身的生产效率,贸易中介的存在仍为生产效率较低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更多可能。同时,贸易中介具有范围经济优势,可以利用其完善的分销网络及信息优势,帮助本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Abel-Koch,2013;Weerachart et al,2014;彭羽 等,2016;Akerman,2018;郑小碧,2019)[5][7][10-12]。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关税为代表的传统贸易壁垒大幅削减。根据世界银行的相关统计,世界加权平均关税总水平由1996年的33.96%下降到2010年的2.69%,降幅高达92.08%,进一步利用关税削减措施促使全球贸易扩张的动力不足。在此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14年11月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提出包括口岸效率、海关环境、规制环境等方面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此后,贸易便利化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大量研究发现贸易便利化显著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并有效促进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Wilson et al,2003;佟家栋 等,2014;谭晶荣 等,2016)[13-15]。针对中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贸易便利化有利于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地位、进口中间品质量以及国际竞争力等的提高(刘斌 等,2019;程凯 等,2020;段文奇 等,2021;黎新伍 等,2021)[16-19]。

目前,关于贸易便利化的经济效应,现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宏观层面考察其对一国或地区的贸易流量、贸易利得的影响(曾铮 等,2008;孙林 等,2013;李豫新 等,2013)[20-22],或者研究贸易便利化对企业出口深度、出口产品质量、生产效率等微观特征的影响(Dennis et al,2011;Kugler et al,2012;Feenstra et al,2014; Fontagne et al,2020;李波 等,2018;杨逢眠 等,2019)[23-28],而对于贸易便利化对国际贸易中介的影响关注不够。同时,随着国内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和对外经贸关系的不断改善,“出口脱媒”现象日益凸显(綦建红 等,2017)[29],贸易中介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目的地贸易便利化与出口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关系,考察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并以中国的产品出口为研究样本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在于:一是探究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弱化效应及其目的地异质性和出口产品异质性,拓展关于贸易便利化经济效应的研究视角,并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和方法借鉴;二是以中国的出口产品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占比的影响及其在目的地维度和出口产品维度的异质性,进而有助于提高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认识,并为在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贸易中介的转型升级提供经验依据和路径指引。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1.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

以Melitz(2003)为代表的新新贸易理论认为企业的出口决策行为主要取决于两类因素: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固定成本和企业面临的可变成本[30]。Felbermayr和Jung (2008)、Blum等(2009)以及Ahn 等(2011)通过将贸易中介引入企业异质性贸易模型构建企业贸易模式的生产效率排序模型,认为生产效率较高的企业直接出口,生产效率居中的企业依赖具有专业优势的贸易中介进行间接出口,生产效率较低的企业不出口[2][31-32]。Milner等(2008)的研究发现,贸易便利化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尤其是减少货物分配所需要的时间成本和费用[33]。段文奇和刘晨阳(2020)指出,贸易便利化可以有效降低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次性沉没成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34]。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降低了其产品进口的交易成本,也就是降低了国外企业对其出口产品的门槛,会使一些原本无法承担高昂出口成本的企业(生产效率较低的企业)从中获益。当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时,出口企业面临的出口成本相对降低,即企业出口的生产效率门槛降低,这会使得部分原本依赖贸易中介间接出口的企业转向直接出口,从而降低贸易中介在产品出口扩张中的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1: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会降低贸易中介在出口国产品出口中的作用,使出口国对其出口产品中的间接出口产品占比下降。

2.不同类型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影响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异质性

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也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对于不同的出口目的地,出口国产品出口中贸易中介发挥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的出口目的地,出口国产品出口的交易成本较高,企业直接出口产品的门槛也较高,则贸易中介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产品间接出口的比重也相应地较大。本文认为,制度改进的经济效应通常具有递减趋势,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改革对出口国出口产品中贸易中介作用的弱化也具有递减趋势。当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很低时,出口国对其产品出口的交易成本很高,出口目的地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改进可以显著地降低出口交易成本,进而显著降低贸易中介的作用,使间接出口产品的占比明显下降。而当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较高时,出口国对其产品出口的交易成本本来就较低,出口目的地的进一步贸易便利化带来的出口交易成本减少可能并不明显,因而对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较弱,出口国对其间接出口产品的占比下降也较少。一般来讲,国民收入水平和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贸易便利化水平也较低。同时,在同一出口目的地,进口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的交易成本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两个签有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彼此的市场进入成本往往较低(钱学锋 等,2010)[35],而在未签订FTA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成本往往较高(1)本文的样本分析也发现,中国与未签订FTA国家的双边贸易成本比与已签订FTA国家的大约高出6.24%。。因此,对于产品出口国来讲,相比与其贸易关系密切(如签订了FTA)的出口目的地,与贸易关系不密切(如未签订FTA)的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因而贸易中介在对贸易关系不密切目的地的产品出口中发挥的作用较大,进而贸易关系不密切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对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也较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2:相对来讲,当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收入水平、发展水平较低或与出口国的贸易关系相对不密切(未与出口国签订FTA)时,贸易中介在出口国产品出口中的作用更大(通过贸易中介间接出口的产品比例较高),但其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带来的贸易中介作用降低也更为显著(对间接出口产品占比的负向影响较大)。

3.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不同种类产品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异质性影响

Bernard等(2011)认为,产品的特定因素会影响企业出口模式的选择[36]。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需求弹性、技术含量、多样化程度等的不同,其出口受到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影响的程度也不同,进而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不同产品出口的贸易中介作用的影响也不同。现实中,在出口国对同一目的地的产品出口中,不同的产品的间接出口比重存在显著差异。Felbermayr和Jung(2011) 研究发现,贸易中介出口份额随着产品同质性的增加而增加[3];Ahn等(2011)和McCann(2013)指出,生产效率较低的产品(如农产品、食品、服装等)间接出口份额相对较高[2][37]。相对而言,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的生产效率较低、同质化程度较高,其间接出口的比重往往较高。此外,特别贸易关注产品的出口交易成本通常较高,通过贸易中介间接出口的产品比重也较高。产品间接出口的比重高,意味着出口对贸易中介的依赖性强;而当出口目的地贸易便利化使得企业面临的出口成本降低时,更有利于间接出口比重较高产品出口对贸易中介的依赖,进而可以更显著地降低贸易中介的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说H3:相对而言,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产品的间接出口比重较高,对于这些间接出口比重较高的产品,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降低更为明显。

三、研究设计

1.模型设定

本文以中国的产品出口为实证研究对象,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是否会降低中国产品出口中贸易中介的作用及其异质性表现,因而实证分析主要进行如下检验:一是检验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对中国产品通过贸易中介的间接出口会有怎样影响;二是检验不同类型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三是检验目的地的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不同的中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影响是否显著不同。

为检验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影响,构建计量模型(1):

Spit=α0+α1tfit+θlnX+fep+fei+fet+εpit

(1)

其中,p代表HS6位码产品,i代表出口目的地(包括国家和地区),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Spit为t年中国p产品对i地的间接出口水平,解释变量tfit为t年i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X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取自然对数),fep为出口产品固定效应,fei为出口目的地固定效应,fet为时间固定效应,εpit为随机误差项。

为考察不同类型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异质性影响,加入目的地类型虚拟变量,并构建调节效应检验模型(2):

Spit=β0+β1tfit+β2Dtype+β3Dtype×tfit+θX+fep+fet+εpit

(2)

其中,Dtype为代表出口目的地类型的虚拟变量。若系数β2显著为正,表明中国对该类型目的地的产品出口中间接出口的占比更高;若系数β3显著为负,表明该类型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占比的负面影响更大;反之则反是。

为考察对于不同种类的出口产品,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加入出口产品虚拟变量,并构建调节效应检验模型(3):

Spit=γ0+γ1tfit+γ2Pcategory+γ3Pcategory×tfit+θX+fei+fet+εpit

(3)

其中,Pcategory为出口产品种类的虚拟变量。

2.变量选择与测度

(1)被解释变量。本文采用相对量指标(通过贸易中介的间接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来衡量中国产品的间接出口水平,以反映在“产品—目的地”组合中贸易中介的重要性及发挥的作用大小,并采用了出口额和出口量两个指标:一是“中国产品间接出口额占比”(Sinterpit),为t年通过贸易中介出口p产品至i地的出口额与当年中国p产品出口至i地的出口总额的比值;二是“中国产品间接出口量占比”(Qinterpit),为t年通过贸易中介出口至i地的p产品数量与当年中国出口至i地的p产品总量的比值。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tfit),即t年i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借鉴Wilson等(2003)、谢娟娟和岳静(2011)的研究[13][38],采用达沃斯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的数据,从“口岸效率”“规制环境”“电子商务”“海关环境”4个维度构建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由于《全球竞争力报告》在2009年前后版本不同,造成一些二级指标缺失或前后标准不一,最终指标选择如下:用“公路”“铁路”“港口”和“航空”设施4个二级指标衡量“口岸效率”,用“政府公信度”“法规透明度”“司法独立性”“法规解决争端有效性”4个二级指标衡量“规制环境”,用“互联网用户数”和“公司采用最新技术情况”2个二级指标衡量“电子商务”,用“海关程序负担”“贸易壁垒流行性”“非常规支付”3个二级指标衡量“海关环境”。由于各指标的取值范围不同,为保证各指标的直接可比性,对各二级指标的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2)具体方法为:Yi=Xi/Ximax。其中,Xi为二级指标i的原始数值,Ximax为指标i的最大值。,然后将标准化后的各二级指标取算术平均数求得4个一级指标值,最后对4个一级指标值取算术平均数得到各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数。

(3)出口目的地类型虚拟变量。本文从贸易便利化水平、收入水平、发展水平、与中国贸易关系等方面设定5个虚拟变量来反映不同类型的出口目的地:一是“贸易不便利”,若样本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3)参考朱晶和毕颖(2018)的划分标准,将贸易便利化水平低于0.6的目的地界定为贸易不便利目的地[39]。。二是“收入水平较低”,若样本目的地的收入水平较低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4)根据世界银行2016年的收入分类标准,将样本目的地按收入水平分为低收入目的地(人均GNI低于1 005美元)、中低收入目的地(人均GNI在1 006~3 955美元之间)、中高收入目的地(人均GNI为3 956~12 235美元)和高收入目的地(人均GNI大于12 235美元),并将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目的地合并为较低收入目的地,中高收入和高收入目的地合并为较高收入目的地。。三是“发展水平较低”,若样本目的地的发展水平较低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5)参考吕越和尉宁(2020)的研究[40],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将HDI小于0.9的目的地归为发展水平较低的目的地。;四是“未与中国签订FTA”,若样本目的地未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6)未与中国签订FTA的目的地是指其当年及以前的年份均未与中国签订过FTA(以FTA生效年份为判定标准),数据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五是“非‘一带一路’地区”,若样本目的地不属于“一带一路”地区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7)“中国一带一路网”的“国家概况”专栏公布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与中国签订“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协议的国家,本文据此对样本期间内的样本目的地进行手工筛选。。其中,将“非‘一带一路’地区”作为调节变量,是出于“一带一路”建设对中国产品出口的影响日益增大的考虑。“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方面成效显著,经贸联系更加紧密,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成本持续降低。因此,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贸易关系密切程度相对较低,其贸易便利化可能会更显著地降低中国产品出口对贸易中介的依赖程度。

3.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达沃斯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和“中国海关数据库”。考虑到《全球竞争力报告》目前所能获取的数据起始年份为2007年,而2015年以后“中国海关数据库”的缺失值较多,样本时期确定为2007—2015年。采用Ahn 等(2011) 的方法[2],通过关键字识别法来区分贸易中介和直接出口企业。具体来说,当企业名称中含有“贸易”“进出口”“经贸”“科贸”“外贸”“商贸”等字眼时,将该企业归为贸易中介,否则归为直接出口企业。出口目的地为海关数据和《全球竞争力报告》数据匹配成功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全球竞争力报告》汇报的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力指数,2012—2013年的目的地样本数量为149个以外,其余各年份均为148个,包含了中国产品出口的大多数主要国家和地区,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出口产品根据HS6位码确定(由于样本期内HS编码有过一次调整,统一按HS2007版本进行对应),样本期间每年中国出口的产品约有4 700种(11)2007—2015年分别有4 738、4 712、4 719、4 716、4 726、4 667、4 676、4 675、4 706种。。表1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统计发现,样本期间内样本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此外,中国出口企业中约有1/4的企业为贸易中介,贸易中介每年贡献20%左右的出口额,可见贸易中介在中国产品出口中依然具有重要作用。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图1报告了2007—2015年样本目的地的总体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按收入及发展水平分类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从总体趋势来看,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呈现稳中有升的变动趋势,但变动幅度不大;从分类比较来看,收入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也较高。

图1 2007—2015年不同类型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实证分析结果

1.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占比的影响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分析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变动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占比的影响,原因在于其可以通过固定效应控制无法观测的因素,提高估计的精度。此外,为了控制潜在的变量异方差和序列相关问题,对所有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在“产品-目的地”层面上进行聚类处理。表2为模型(1)的回归结果。第(1)和第(3)列为未引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和第(4)列为引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表2 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占比的影响

“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出口目的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会导致中国对其出口的产品中间接出口的比重降低,研究假说H1得到验证。值得注意的是,间接出口额占比的下降比间接出口量占比的下降更为显著(后者估计系数的绝对值和显著性均不如前者),其原因可能在于,贸易中介在面对外部贸易环境变化时,往往更倾向于通过降低产品单价来维持出口量,进而对产品间接出口额占比的影响相对更大。

从控制变量来看:(1)“目的地GDP”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目的地市场规模的扩大会带来中国产品间接出口额(量)占比的下降。原因在于目的地市场规模的扩大可以降低中国产品直接进入其市场的难度,进而减小中国产品出口对贸易中介的依赖。(2)“目的地进口关税”“双边贸易成本”“目的地非关税壁垒”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目的地进口关税、贸易成本和非关税壁垒越高,中国对其产品出口中的间接出口额(量)占比越高。目的地进口关税、贸易成本和非关税壁垒越高,直接出口产生的交易成本也越高,导致更多企业因无法承担高额的交易成本而选择利用贸易中介进行间接出口。综上所述,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理论预期及Ahn 等(2011)的研究结论一致[2],表明本文的模型估计结果可信。

2.不同类型目的地的异质性分析

表3和表4是模型(2)回归结果。“贸易不便利”“收入水平较低”“发展水平较低”“未与中国签订FTA”“非‘一带一路’地区”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仅“非‘一带一路’地区”对“中国产品间接出口量占比”的影响不显著,但也为正),而其与“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交互项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中国对便利化水平较低、收入水平较低、发展水平较低、未与中国签订FTA、不属于“一带一路”地区的目的地的产品出口中通过贸易中介的间接出口占比较高,且这些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会更显著地降低贸易中介的作用(对中国产品出口中间接出口占比的负面影响更大),研究假说H2得到验证。

表3 目的地类型的调节效应1:贸易不便利、收入水平较低与发展水平较低

表4 目的地类型的调节效应2:未与中国签订FTA和非“一带一路”地区

3.不同种类出口产品类型的异质性分析

模型(3)的估计结果见表5。“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产品”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其与“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交互项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相比其他产品,中国出口的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产品中通过贸易中介间接出口的比重更高,且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会更显著地降低中国出口这些产品中贸易中介的作用(对其间接出口占比的负面影响更大)。

表5 出口产品种类的调节效应: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与特别贸易关注产品

4.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分析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以下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处理。本文的回归模型同时控制了产品、目的地和时间固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由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对于反向因果关系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参照刘斌等(2018)、段文奇和刘晨阳(2020)的研究[34][43],选取“目的地历史时期的人口死亡率的倒数值”和“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滞后一期值”作为“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估计。第一阶段的F统计量分别为152.77和140.96,均大于10,排除弱工具变量问题;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的p值为0.000 0,拒绝“工具变量识别不足”的原假设;Kleibergen-Paap rk Wald F检验也拒绝“工具变量是弱识别”的原假设。估计结果见表6的第(1)和第(3)列。

(2)更换估计方法。考虑到本文的被解释变量的取值范围为0~1,故采用多维固定效应泊松估计法对模型(1)重新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6的第(2)和第(4)列。

表6 稳健检验1:工具变量法和更换估计方法

(3)替换解释变量。用《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目的地经济自由度”替代“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重新对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见表7的第(1)和第(3)列。

(4)剔除加工贸易样本。Ahn 等(2011)认为采用加工贸易方式的产品出口往往会享受税收优惠[2],本文借鉴其稳健性检验的方法,剔除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的样本重新进行模型估计,估计结果见表7的第(2)和第(4)列。

表7 稳健检验2:替换解释变量和剔除加工贸易

上述稳健性分析的结果均与前文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国际贸易的相对不便利使贸易中介在出口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贸易便利化则会降低贸易中介的作用。出口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将减少对外贸易的交易成本,降低出口国企业对其产品出口的门槛,使一些原本依赖贸易中介的间接出口转向直接出口,进而导致间接出口的比重降低。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改革弱化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制度效应通常具有递减趋势,即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或者说间接出口占比较高)的目的地和出口产品,这种弱化效应更为显著。具体来讲,收入水平较低、发展水平较低的目的地往往贸易便利化水平也较低,与出口国经贸关系不密切的目的地对出口国的产品出口来讲往往相对不便利,生产效率较低、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出口往往对贸易中介的依赖更大,因而,贸易不便利、收入较低、较不发达、未与出口国签订FTA的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负面影响较大,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产品等产品出口贸易中介作用的减弱更为显著。

本文以2007—2015年中国出口产品为样本的经验分析证实了上述观点。样本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显著降低了中国产品出口中间接出口额(量)的占比,这种弱化效应在贸易不便利、收入水平较低、发展水平较低、未与中国签订FTA、不属于“一带一路”地区的样本目的地中更为显著,样本目的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中国向其出口必需品、低技术复杂度产品、特别贸易关注产品的间接出口额(量)占比的负面影响更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是必然趋势,这无疑会持续挤压传统贸易中介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产品出口对贸易中介的依赖。因此,传统贸易中介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尤其是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贸易中介必须以创新驱动发展,通过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并在新发展格局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新发展阶段贸易中介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启示:

一是从国际贸易“中间人”向国际贸易“服务者”转变。贸易中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和信息优势,从降低交易成本向挖掘多层次国外市场、开发多样化新产品拓展,由提供间接出口的“中介业务”转向帮助企业直接出口的“中介服务”,进而以拓展国外高端市场促进国内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国内出口产品升级提升国外需求结构。二是持续关注目的地对外贸易政策和需求市场变化,及时帮助遭遇贸易障碍的企业扩大出口。虽然世界各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高,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际贸易关系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增强,需要进一步发挥贸易中介在促进生产效率较低产品、新产品的出口以及拓展双边贸易成本较高出口目的地的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的研究无法从企业的维度研究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影响贸易中介作用的异质性。本文所用数据无法识别“企业—中间商”网络,即贸易中介究竟帮助哪些企业实现了间接出口是不明确的,而只能基于一个笼统的中间商强度进行推断,这意味着无法基于企业的异质性特征来实现精确识别(铁瑛 等,2021)[44]。此外,本文的数据结构也无法从消费者的视角来对需求变化的影响进行深入探究,无法分析目的地贸易便利化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随着相关数据的建立和开放,今后的研究可进一步改进分析方法,对相应的企业异质性及消费需求效应进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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