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里”决定为检察工作赋能

2022-06-23 01:22周鹏宇
浙江人大 2022年6期
关键词:浙里检察工作检察

周鹏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高水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決定坚持政治性和法律性、遵循性和创新性、普适性和特色性三个相统一,既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意见精神,又紧密联系浙江实际、充分体现浙江特色,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格局以及有关单位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落实改革要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以及刑事执行、监管执法等的监督。要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回应民生关切,加强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等领域的监督。要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紧扣依法行政,着力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要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加大法定领域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擦亮浙江特色“品牌”,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助力完善浙江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要立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从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构建规范高效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提升精准监督能力三个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要创新建立法律监督工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制度,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量。

决定对有关单位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和机制予以明确。一是根据中央和省委意见的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落实法院卷宗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推进监管执法信息、监控视频互联互通。二是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明确各级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机制。三是聚力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要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将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

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予以明确。一是不仅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还要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探索开展对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探索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三是加强联系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着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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