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电子书著作权的立法保护评述

2022-06-23 05:36陈久红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电子书日本

关键词:日本;电子书;数字出版权;著作权

摘 要:日本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在解决日益严重的电子书盗版问题时逐渐力不从心,因此2014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设了数字出版权,赋予电子书权利人享有针对盗版侵权行为的直接诉权,并对权利适用规则进行了科学安排。日本为数字出版权立法着眼于在新技术条件下构建合理的利益平衡关系,为电子书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创新化解电子书著作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22)05-0090-03

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科技与文化的互动融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数字出版产业是其中最重要的体现[1]。电子书是数字出版结晶的代表之一,已经成为一种引领当今社会潮流的文化消费品,且电子书出版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日益严重的盗版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书产业的发展。为改善这一状况,日本政府于2014年修改著作权法,设立数字出版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日本对数字出版权立法具有针对性、创新性,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对日本数字出版权的立法动因、权利内涵及价值进行分析与评价,有助于促进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发展。

1 传统模式解决日本电子书著作权问题存在的缺陷

1.1 谈判签约模式

面对电子书制作与利用存在的著作权困境,日本政府和立法机构提倡电子书产业链各主体通过合作以契约方式协调不同诉求、厘清权利义务、化解权利纷争。电子书内容的创造者、传统出版者、数字出版者、技术提供者、平台维护者、电子书最终用户等也都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推动了许多电子书重大项目的实施,如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近代电子图书馆项目、日本200多家出版商联合实施的数字出版机构项目等[3]。然而,契约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合作取决于电子书产业链各主体的共识,合作的效果往往取决于不同主体的态度及其诉求的满足程度。二是大量拟制作电子书的纸质图书属于“孤儿作品”,其著作权问题复杂而棘手。

1.2 使用补偿模式

日本建立了以经济补偿为特征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其著作权法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分别对私人录音录像、教科书、大字本教科书等的使用做出了法定许可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小,不能满足制作和传播电子书的规模化需求,如:第30条规定只适用于录音、录像及多媒体等的复制,不适用纸质图书、图画等的复制;第32条只适用于教学目的,且限定只能用于制作教科书;第33条仅适用于对视障者的教育。另外,按照日本著作权法第67条规定,“孤儿作品”适用于强制许可制度,但这项制度实施程序复杂、繁琐、效率低,许多拟制作电子书的纸质图书并非“孤儿作品”,对其进行数字化复制和传播仍然需要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交易中介组织取得授权,授权结果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

1.3 合理使用模式

合理使用制度最能体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思想,因此日本历次修改著作权法都把创新合理使用规定作为一个重点内容。但是,由于日本奉行强化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传统,为了不过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在列举合理使用的情形时往往做了諸多限定,而这些限定条件基于当时的作品使用情况设计,带有对相关技术特征的描述,难以顾及后续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4],如电子书的复制和传播问题就没有被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囊括在内,即便是在不断修法中纳入了部分合理使用数字著作权的规定,但限制条件多且复杂,对使用者来说仍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此外,日本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封闭式立法,使用于电子书制作和传播的许多新方式无法找到合理使用的位置。

1.4 开放获取模式

2003年,日本文化厅针对复杂著作权规则中的复印问题,要求出版社在部分约定图书封面标注“自由利用”标记,以便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通过复印获取文献信息。凡印有“自由利用”标记的图书均无条件允许读者自由利用,即便是商业部门作为工作资料复印也无须向作者取得授权。为了推广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还专门制作了标准的复印标记样式[5]。目前,日本已有多种适用于图书开放获取的协议和操作模式。但是,开放资源类型和数量的丰富程度往往取决于作者、出版社等权利人的主观意愿(除非有强制许可制度),读者在开放获取制度面前具有被动性,大量的图书并非都可以通过开放获取方式进行数字化复制和传播利用。

2 日本对数字出版权立法的动因与权利内涵

2.1 立法动因

日本之所以对数字出版权立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一是数字技术条件下与电子书有关的著作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二是电子书的二次销售、“自带炊烟”等新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得到法律回答[6]。三是电子书盗版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制约数字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法律问题之一[7],特别是对新出现的著作权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显得束手无策,无法有效制止和惩处侵权行为。在此背景下,日本数字出版界强烈呼吁立法设置针对性的出版权利,使出版者拥有更加自信、更加有利、更加有效的维权武器。此外,不断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本身就是日本的立法传统,因此在2014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了“数字出版权”,使出版者能够在合同模式下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2 相关争议

为解决电子书的著作权问题,日本学界曾提出四种模式,即邻接权模式、权利让渡模式、诉权赋予模式和数字出版权法定化模式。2012年,日本公布《著作权法修正案》,目的是立法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更好地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但这种立法在出版界、法学理论界和作者中引发了较大争议[8]。反对赋予出版者享有数字出版邻接权的理由是:在同一著作权客体上增加邻接权可能会阻碍作品的流通,同时可能损害作者的利益[9]。相较而言,日本法学界更多的权威人士倾向于设立数字出版权模式,如:中山信弘教授提出了《出版者应有权利的提言》,主张扩充现有出版权,增加数字出版权,建议得到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论坛等组织的赞同[10]。因此,日本文化厅在最终的调研报告中建议增设应对数字出版的专有权利,并获得日本参议院的表决通过,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2.3 权利内涵

日本著作权法第80条将出版权划分成“第1号出版权”和“第2号出版权”,前者指的是针对纸介质出版的传统出版权,后者指的是针对电子出版的数字出版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对电子书盗版等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日本著作权法第80条第3款还规定,拥有出版权的出版者在取得原权利人(复制权人)授权后,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出版权,许可第三人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此外,日本著作权法第81条规定,出版者拥有出版权后应履行出版义务,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出版电子作品,那么数字出版权将灭失。

3 对日本将数字出版权法定化的评价

3.1 体现了利益平衡的著作权制度理念

著作权制度设计的理想目标是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维系谨慎的利益平衡,不仅要保护私人利益,也要使社会公众从著作权法律法规中得到切实的好处。虽然保护公共利益是著作权制度立法的终极目标,但是权利人的创作活动才是创新的源头活水,如果私人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会阻碍创新,受到负面影响的必然是公共利益。日本以对著作权提供高水平保护而著称,目的就是加强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维护创新。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当盗版成为一种“风尚”,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时,权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调整、维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日本对数字出版权立法,表面上体现的是著作权扩张的特点,实际上蕴含了利益平衡这一著作权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理念。

3.2 为电子书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按照日本通产省颁布的产业分类标准,出版业属于“内容产业”[11]。在日本国民经济体系中,以出版业为代表的内容产业的地位不可忽视。早在1996年,日本就出台了《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意味着日本从“经济立国”向“文化立国”战略的转变。2004年,日本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内容专门调查委员会发布了《内容产业振兴政策——软实力时代的国家战略》,同年国会通过了《内容促进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文化艺术振兴战略基本方针》《文化艺术振兴立国中期计划》等促进内容产业发展的政策。同时,日本重视著作权制度对内容产业的保障作用,认为著作权保护是文化发展得以实现的基础[12]。日本为数字出版权立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使数字出版具有了与传统出版同样的著作权地位,为电子书内容的生产、加工、利用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法律环境。

3.3 坚持体系化制度创新的立法道路

在为电子书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时,日本政府认识到,趋强的著作权保护虽然促进了数字出版的发展,但妨碍了新技术、新服务的诞生与繁荣,降低了日本數字信息服务的国际竞争力[13]。因此,从近期的情况看,日本更注重多角度、多侧面改革著作权制度,实现著作权法的体系化创新,特别是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与完善。2020年,日本实施了新的著作权法,除了扩大盗版非法行为的适用范围,还将4种新的电子书使用行为纳入了合理使用规则,同时设置了“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公正政策目的下的使用”等权利限制的判断标准,大大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性、适应性,这种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成为日本著作权立法的又一突破[14]。此外,2020年的著作权法还修改了关于著作权合同的规定,更有利于权利人和使用者约定电子书著作权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陈端,聂玥煜,张涵.英美日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差异[J].经济,2019(6):102-106.

[2]刘佳.论我国设立电子书出版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的思考[J].科技与出版,2015(11):12-15.

[3]庄溢.中日电子书生存与发展比较研究[J].编辑之友,2012(11):60-62.

[4][14]谢晴川,何天翔.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路径:以“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的引入为中心[J].知识产权,2019(5):58-69.

[5]大正.日本文化厅推出允许自由复印图书标记[J].出版参考,2005(6):35-36.

[6][9]刘佳.日本电子书版权保护及其新发展:兼论电子书出版权的设立[J].编辑之友,2016(1):103-107.

[7][10]高昊,陈佳沁,金链姬.基于版权保护的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的出台[J].编辑之友,2016(11):104-108.

[8]黄先蓉,陈玉凤.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出版科学,2013(1):90-93.

[11]唐为权,阎鹏,尹晓平,等.日本推动内容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2010(13):78-79.

[12](日)渡边.日本文化政策和项目的背景[J].王列生,译.艺术百家,2016(5):19-37.

[13]朱吉琳.数字时代日本版权产业发展规范机制的构建与启示[J].出版发行研究,2016(3):84-88.

(编校:徐黎娟)

收稿日期:2022-04-08

作者简介:陈久红(1969— ),中原科技学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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