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美丽家园

2022-07-06 02:34任法
江淮法治 2022年9期
关键词:分类管理资源化条例

文/任法

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工作。

2021 年11 月19 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 年5 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环节。我国平均每个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大约为1 公斤,全国一年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为4 亿吨左右,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对社会治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断提升,构建居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元共建的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已成为共识。

为规范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工作,让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使垃圾分类成为生活习惯,共建美丽家园,《条例》从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供图/人民视觉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总体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厘清生活垃圾分类的界限,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引领全社会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规定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城镇和农村;界定了生活垃圾的范围,包括日常生活中或者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共同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合理界定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公众的全面参与是建立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条例》对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作了系统规定:政府层面要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向大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帮助其养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从正面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从反面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学校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从小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习惯。

分级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为了高效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来推动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条例》要求在省级层面,由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在市、县级层面,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为了推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消减,《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应当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明确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了帮助公众准确识别、精准投放生活垃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有效实施,《条例》根据2019 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且列举了四类垃圾的具体标准,方便社会公众查阅标准、投放垃圾。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明确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基础,《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同时,为方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设置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标志、标识。《条例》还对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拓宽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渠道。拓宽生活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渠道,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针对日常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可回收物,可投入正常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针对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再生资源回收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针对废弃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

扎实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成果的巩固和保障,是实现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组织职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以及分类处理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了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简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建立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条例》在4个方面作出规定:由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农村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在农村推行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通过鼓励农村就近就地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设立“生态美超市”以垃圾兑物等形式,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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