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船舶救生艇配备错误典型案例解析

2022-07-13 05:56李建平杨浦海事局上海200090
中国海事 2022年6期
关键词:救生艇生效船员

李建平(杨浦海事局,上海 200090)

一、引言

船舶救生艇的配备、技术状况是海事管理机构在船旗国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项目之一。救生艇应保持即刻可用状态,在船舶遇险时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笔者在检查中发现船舶由于对配备的救生艇保养不及时、不到位,船员操作能力不佳,或是公司安全投入不足,从而造成救生艇存在缺陷,给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常见的缺陷如救生艇艇体锈蚀,外观标识不规范,救生艇属具缺失,救生艇艇机启动困难等,具体案例缺陷不在此赘述。本文仅对船舶出厂便未正确配备救生艇,且在后续加配救生艇再出错的特殊案例进行讨论。

二、案例概况

2021年5月,对停靠在辖区的中国籍多用途近海航区的海船“金海*”轮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该轮龙骨安放日期为2007年6月19日,船长85.9米。检查船检证书时发现该船配备左舷开敞式救生艇和右舷全封闭式救生艇各1艘,表面上看满足每舷配备1艘救生艇的要求。但这不寻常的配备引起了安检人员的关注:为何左右两舷配备的2艘救生艇型式不一样?安检人员决定将该轮的救生艇问题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找出其中的深层次原因。

现场检查救生艇设备时还发现:左舷救生艇及其艇架为崭新状态,具体配备情况如下图:

图1 左舷开敞式救生艇

图2 右舷全封闭式救生艇

经询问船员得知,左舷开敞式的救生艇及艇架是2021年3月份新加装的,原始状态是该轮仅配备1艘右舷全封闭式救生艇。这种原始状态的救生艇配备方式及其后续加配的方式,究竟是何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一)法规对救生艇的配备要求

笔者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法规”)2004年至2020年及其修改通报中关于近海航区、货船的救生艇配备,见表1:

表1 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艇配备(%)

(二)法规对救生艇增设或更换的要求

20法规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对现有船舶(20法规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增设救生艇有新的要求,即“在任何情况下,当船舶更换或增设救生设备或装置时,这些救生设备或装置应满足本章要求。但是,如果仅更换除气胀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而不更换其降落设备,或是相反,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与被更换者是相同类型”。换言之:当现有船舶加装救生艇必然连同艇架新加装时,救生艇须满足现行生效的20法规的要求;当现有船舶仅更换救生艇不更换其艇架,或者仅更换艇架而不更换救生艇时,救生艇的配备要求保持不变。若同时更换救生艇及其艇架,则救生艇须满足现行生效的20法规的要求。

(三)船舶建造时救生艇配备出错分析

根据该船的龙骨安放日期,该船在救生艇配备方面应满足06修改通报的要求配备2艘救生艇,且每舷1艘,艇的容量只需与筏配合满足总容量150%即可。该船实际出厂时配备仅在右舷配备了1艘满足100%容量的全封闭式救生艇和1具100%容量救生筏,少配备1艘救生艇。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系该船龙骨安放日期距离06修改通报较为接近,而审图发生在04法规生效时间。所以其原始配置仅仅满足了04法规的生效要求,而忽略了06修改通报的要求,并且随后的建造检验过程也忽略了新的要求。

(四)船舶新加装救生艇时配备再错分析

20法规的生效实施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该船新加装救生艇发生在2021年3月,因此新加装的救生艇应满足20法规配备1艘100%容量的全封闭式救生艇的要求。而该船实际上却加装了1艘100%容量的开敞式救生艇。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该船如此加配方式系按照适用的建造年份法规06修改通报的要求进行配备,而忽略了新生效的20法规对现有船舶加配救生艇的新要求,该船对法规的适用性认识上存在偏差。在后续的救生艇检验上也忽略了新要求。

综上分析,该船缺陷整改有以下两种方案:方案一将新加装的开敞式救生艇更改为全封闭式救生艇;方案二满足自由降落救生艇100%容量要求。从经济和可行性角度考虑,方案一为最佳。无论何种方案,救生艇均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且安装后须经船检认可。

四、案例思考

(一)关于法规适用性的思考

该船出厂时救生艇配备不满足法规要求,通过后续加配的方式原可以纠正配备问题。实际上,在不同时间点加配救生艇其型式要求是不同的。若在2009年9月1日以前新加配,可以是开敞式;2013年3月1日以前新加配,应是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2013年3月1日及以后新加配,须是全封闭式。该船用了错误的加配方式去纠正原始缺陷,其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该船救生艇配备两次出错,一个共同的原因是对法规的适用性和新要求考虑不足。一般情况下,法规对“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但当船舶更换或者增配关键性设备时,要特别注意新生效的法规是否对现有船舶也有要求。

(二)关于船检责任的思考

救生设备与装置的制造应符合相关规定,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方可装船使用,这也是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救生设备检查时重要参考之一。本案中相关船检机构对该船出厂救生艇检验把关不严,特别是在后续加配时未充分考虑新生效法规对现有船舶的新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无“合格”意义,船检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相关建议

(一)海事执法人员精业务强服务

作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登轮检查时直面船舶实际状况,因此要求安检人员要充分掌握、领会船舶相关法规、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历次修改通报的规定要求,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才能用精湛的专业水准查找缺陷、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好服务;同时可现场为船员做相关的培训,有效提高船员操作水平,提醒船员可在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以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等官方网站获得最新的法规、规范及相关通知要求,多方面帮助船舶提高履行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的能力。

(二)船检机构严格把关

船检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尤其是船舶新加配产品时,注意法律法规的融会贯通使用,给船舶以正确的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检验质量,严格管理,从源头上增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检质量的检查也是日常重要工作之一,这也是从另一方面督促船检机构和检验人员认真对待、提高检验质量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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