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研究
——以大宝山矿区为例

2022-07-21 06:51杨倩楠陈金洁张晓龙刘科学
广东农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宝山耕地重金属

陈 静 ,杨倩楠 ,陈金洁 ,张 池,王 超,张晓龙,刘科学

(1.广州新华学院资源与城乡规划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2.广东省华南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42;3.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研究意义】耕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同时,耕地承担着乡村产业发展、社会保障以及生态环境保育的重要功能,在乡村振兴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乡村发展的基本资源和条件[1]。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推进,耕地利用和保护的失衡状态日益严峻,农村空心化、耕地利用非农化、非粮化、粗放化、边际化等问题导致耕地数量逐年减少[2-3],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更是严重影响着耕地生态质量[4]。自我国明确提出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来,耕地数量锐减态势得到缓解。然而,耕地质量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形势依然严峻。现阶段,我国耕地保护由数量保护发展到了数量、质量、生态效益“三位一体”保护[5]。其中,耕地重金属污染是导致耕地数量急剧下降、耕地生态质量严重破坏的重要因素之一,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已成为实现乡村振兴中生态振兴最重要的一环。

【前人研究进展】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对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耕地重金属污染基本状况及相关风险评估[6-10]。曾思燕等[7]调查了我国耕地表层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发现耕地表层土壤重金属镉浓度点位超标率最大,需休耕的重金属污染耕地占比15.58%。一些学者分别以不同金属矿区为研究区,调查矿区周围耕地重金属污染状况,发现矿区周围耕地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治理[8-9]。郭书海等[10]研究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作物环境特性对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双重影响,发现重金属污染高背景值地区和有色金属矿区与农产品超标频发区高度吻合。二是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究[11]。许多研究从重金属污染修复措施出发,利用农业措施[12]、化学手段[13]、生物修复[14]等方法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或有效性,从而可缓解重金属对农作物的危害。三是相关政策制度研究。刘馨月等[15]从生态补偿政策视角出发,考察不同规模农户对生态补偿多元政策的偏好及政策间的相互作用,结果发现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补偿需要探索针对性治理技术指导、产量保险、分级收购等新政策,同时需对补偿政策进行合理组合。此外,随着研究不断深入,部分学者开始从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视角研究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模式,弥补其他视角研究的不足[16]。治理主体是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开展治理主体研究是检验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和保证治理效果的重要基石[17]。

【本研究切入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主体的研究主要以分析农户参与意愿以及技术采纳为主[18],缺乏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进和协作,以及各治理主体之间实施效果的深入研究。总体而言,对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主体的研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因地制宜找准耕地重金属治理策略,探索农村耕地污染修复途径,使其成为激活农村耕地要素资源、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基于韶关大宝山矿区耕地重金属污染视角探究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分析矿区内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模式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并提出优化耕地重金属污染的针对性对策和建议,以期为重金属污染矿区制定地方性耕地保护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1 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理论分析

1.1 耕地重金属污染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构成

随着耕地重金属污染状况的转变以及污染耕地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由政府进行单方面治理不能满足新的形势和环境,存在效率低下和治理效果差的问题,并且难以维持发展,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迫在眉睫[19]。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应以问题导向为切入点,在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设计时,坚持党中央领导,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农户等众多相关者紧密配合,构建以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耕地重金属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图1)。企业、社会团体、公众作为社会主体的中坚力量,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主动性,使得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而是所有参与主体共同的事情。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模式机制包括:(1)政府的监督、扶持机制以及对企业、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公众和社区的激励机制;(2)企业的价格机制、认证机制、经营权竞争机制、融资机制和基于产出或投入的支付机制等;(3)社会其他群体(如社区)的监督和参与机制;(4)个人的参与机制。各层面的主体通过不同机制参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政府作为政策的制订者,对治理主体的监督、扶持、激励是落实治理行为的向导;各企业紧跟政策方向做出响应,调整其商业行为参与重金属污染治理;而社会其他群体与个人直接参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图1 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Fig.1 The diversified governance system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 subjects in cultivated land

1.2 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参与主体的相互关系及责任

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为:中央政府主导提出治理要求,由省级地方政府层层管控,直至县级地方政府明确治理责任。政府一方面通过委托的形式要求监管部门和检测服务企业对排污企业和农户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杜绝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污染方直接治理或委托治理企业修复污染耕地;另一方面通过招标委托的形式要求科研院所直接治理或向监管部门提供治理建议和向治理企业提供技术,也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的形式要求治理企业直接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行为完成后再由相关监管部门和检测服务企业考评治理绩效,从而达到由政府主导、各部门企业协作配合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的新模式[20]。根据是否属于污染者以及具有实施治理行为可将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参与主体划分为指导主体、执行主体、监督主体和第三方治理主体。其中,指导主体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组成;监督主体由监管部门及相关检测服务企业组成;执行主体既是污染者或土地使用者也是治理行为的实施者,由排污企业、社区和农户等组成;第三方治理主体是指接受委托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的被委托方,由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和治理企业等组成(图2)。

图2 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参与主体的相互关系Fig.2 Participants in heavy metal pollution governance in cultivated land and their interrelationship

1.2.1 指导主体 指导主体是多元化治理主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中作为引导者、规范者和协调者。政府的作用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放宽限制、做好相关服务、加强监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综合运用土地政策、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治理,实现参与主体和耕地保护的多赢局面,即耕地保护“三位一体”格局全面打开,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重金属污染耕地实现高效治理和利用,企业得到发展空间,同时政府减少治理财政投入且增加税收。中央政府作为治理模式的最高管理者,其在出台权威法律法规约束污染者行为的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治理任务通过地方政府分级下发到污染者手中,一方面可以分担土地所有权人的治理责任,另一方面能有效遏制污染者污染耕地的行为[21-22]。

1.2.2 监督主体 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监督治理主体、规范治理行为的总抓手,在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中尤为重要,通常由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相关部门担任。强有力的督导是治理重金属污染制度执行的保障,缺乏有效督导会出现盲目从众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主体。重金属污染地区的治理责任应该落实到每个人,不同主体在耕地保护制度执行中的角色不同,不同督导对象有着不同的监督重点,而且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是耕地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既要监督保护未污染的耕地,也要监督修复已污染的耕地。对于未污染耕地的保护,可通过招标的形式要求中标企业不定期对耕地重金属进行实地踏勘、检测分析和出具报告,评价并规范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对于污染耕地的修复,则是在验收时通过实地踏勘、检测分析和出具报告,评价治理企业的治理行为和耕地重金属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2.3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多元化治理主体中实施具体治理行为的部分。治理重金属污染耕地的执行主体责任可以分成两种情况(表1):第一种情况,当污染者明确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执行主体责任分配到污染者手中。若污染者与土地所用权人相同时,相关治理行为及费用均由其自身承担;否则,污染者承担治理行为和费用或者土地所用权人承担治理行为而污染者进行相应补偿。无论土地所有权人是否明确,污染者都是治理污染行为的执行责任主体。第二种情况,当无法确认污染者时,治理行为和相关费用均应由土地所用权人承担。然而,因政策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一些归属不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在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时,各执行主体的实施措施有所差别。由于政府和排污企业所需治理的耕地区域具有一定范围,一般来说他们可能会通过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具体的治理措施。而农户通常治理的耕地仅为自家田地,故通过自身农业措施进行治理。

表1 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责任分配类型Table 1 Type of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for the“polluter pays” principle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 governance in cultivated land

1.2.4 第三方治理主体 2017 年我国全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即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资质且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第三方,承担一定区域耕地重金属污染的修复治理,逐步实现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规范化、专业化[23]。至今已出现了一大批用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企业。这些企业作为技术实施方,一方面接受政府委托,通过与检测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直接参与或协助农户参与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另一方面接受污染者的委托,以合作的方式参与治理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同时,拥有检测设备和资质的科研院所作为治理措施技术的研究者,也可以接受政府委托直接参与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并对特定区域的污染状况进行分析,探寻适宜本区域内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措施。一般来说,在需要连片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区域,由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寻找可靠的第三方治理主体。检测服务企业、治理企业、科技院所等具有很大的潜在支持能力,可以为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先进材料、设备、工艺和技术方案。科技院所通过教育、宣传和带头行动,可为广大民众普及环保知识,从而营造绿色环保、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部门工作压力和人力财力成本[24]。目前,政府与村委会普遍签订农村污染治理责任状,第三方治理主体可得到村委会协助而顺利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因此,耕地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政府通过责任状明确村委会治理责任,村委会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连片治理,通过购买监测服务考评治理绩效,并由承担治理责任的农村主体与该中标企业签订委托治理合同治理耕地污染的新模式。一般来说,第三方治理企业与乡镇政府签约后,通常增益性动员与村委会、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工厂企业等进行签约。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中,第三方治理主体化身为先进生产技术推广者,向农村推广生态农业、循环利用、节水农业、无土栽培、测土施肥、灯光诱杀、抗虫良种等技术。

2 大宝山矿区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的困境分析

2.1 研究区概况

大宝山矿区位于广东省粤北山区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境内(24°30′~24°35′E,113°41′~113°46′N),是华南地区一座特大型多金属共生或伴生硫化物矿山,含多种微量毒害元素,总面积达665.06 hm2。韶关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0.3 ℃,年均降水量1 782.7 mm。夏季有暴雨,冬季有霜冻和降雪现象,常年主导风向为北风。以山地、丘陵盆地为主,地势基本上呈中间低,四周高。矿区为侵蚀中低山地形,山脉南北走向且北高南低。因水流切割多形成“V”型深谷,地形高耸,岩壁陡峭,有利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泄。

自1958 年建设开采以来,大宝山矿区由于随意的露天开采和无序工作,造成大量尾矿废渣堆积,采矿过程的洗矿水和经年累月的风化淋溶产生的矿山酸性废水等直接排放至横石河源头[25]。污染的废水自北向南流至横石河所流经的下游地区,如尾砂库区、凉桥、上坝村、翁源镇,不仅造成沿河地区农业灌溉用水、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和酸化,而且对周边农民的身体健康有严重影响[26]。尤其是矿区附近上坝村的村民长期食用受重金属污染的水、农副产品等,导致癌症死亡率较高,该村被称为“癌症村”[27]。尽管随着社会的强烈关注和环保意识的增强,政府关停了一些小型民采民选企业,并且针对大量废弃的尾矿修建了尾砂坝,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地环境的继续恶化,但由于现有采矿、选矿和洗矿技术仍不成熟,以及历史遗留大量尾矿仍持续产生酸性废水,因此当地环境污染状况依然严峻。

2.2 污染耕地状况及治理现状

2.2.1 污染特点 大宝山矿区具有污染时间长、范围广、污染状况程度深等特点,频繁的采矿活动导致周边的河流、土壤和植被以及生活环境均受到危害。矿坑水、选矿废水、尾矿废渣和净风化淋滤的矿上酸性废水排放破坏了周边水生生物和动植物生存环境。林初夏等[28]对大宝山矿山周边环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上坝村中某处农田所种植的粮食果蔬重金属污染严重,以Cd 污染最为突出,有些重金属含量最高超过国家规定限量值的百倍以上。大宝山矿区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大多数为多金属复合污染。许超等[29]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大宝山下游地区稻田土壤污染是以Cd 和Cu 为主的多金属复合污染,稻田土壤Cd、Zn、Pb 和Cu 的平均浓度分别为2.19、244.94、179.93、287.91 mg/kg,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2033、2.59、2.84、11.32,综合污染指数分别为15.07、2.03、2.07、8.98,相关分析结果表明,Cd、Zn、Pb 和Cu 主要来自酸性灌溉废水。张晓霞等[27]研究结果表明上坝村农田土壤呈酸性,受到以 Cu、Cd、Zn、As、Pb 为主的多金属复合污染,离灌溉口越远重金属浓度越低,表明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于灌溉水。

2.2.2 污染危害 因采矿活动大宝山矿区受污染范围较广,最严重时韶关市内受牵连的村达83 个、受污染农田面积584.8 hm2以及受影响鱼塘面积20.9 hm2[30]。其中翁源新江镇上坝村是严重受害区,村庄的河段上部颜色赤红,底部漆黑,河内生物绝迹[31]。含有超量金属元素排放的废水被用于灌溉农田,造成土壤质地被破坏,进而农作物产量大大减少,并且被农作物吸收的重金属在人体内大量累积,经年累月从而引起皮肤病、肝病、癌症等一系列疾病。1984 年起上坝村上百人死于癌症,其中不少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32]。

2.2.3 治理现状 自政府主导的主体多元化治理模式在大宝山矿区开展以来,主要采用源头控制和末端修复两大主要手段,流域中下游的水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然而,由于大宝山矿区污染的历史遗留问题复杂,仍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头、污染水体,尤其是防控和治理耕地污染。针对大宝山的污染特点,现阶段矿区污染源头治理主要有边坡治理、尾矿治理、植被修复、水资源治理和矿山土壤治理。其中,通过控制农田灌溉系统水源是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的源头控制手段之一。例如,由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立的4 个农田灌溉工程以及库容1 km3的上庙水库和配套设施,解决了翁源县内农田灌溉问题[33]。同时,对污染较严重的横石水河段进行清淤也是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的源头控制手段,但该方法费用高,易翻动河床导致二次污染。耕地重金属污染末端修复技术手段包括物理修复[34]、化学修复[13,35]、生物修复[14,36]、农艺修复[12,37]以及联合修复技术[38-40]等方法,其中不同治理方法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1-14,34-40]存在区别(表2),物理、化学以及农艺措施修复往往操作简单、经济实用,适合修复污染程度轻的耕地土壤;生物修复则在治理重金属污染的同时,对环境影响较小,适合矿区耕地污染较重的土壤;而联合修复效果较好,但周期也相对较长,其主要针对污染情况严重的土壤。大宝山矿区周围耕地重金属污染状态严重且复杂,简单的修复方法可能达不到理想效果,因此多采用联合修复技术。李清飞等[41]采用温室盆栽试验,研究大宝山矿强酸性多金属不同程度污染土壤上麻疯树的生长状况和吸收金属特征,发现种植麻疯树与石灰石改良是联合修复大宝山矿酸性多金属污染土壤的有效措施之一。张鹏等[42]以石灰+有机肥、石灰+生物炭的土壤改良剂在大宝山种植耐性作物红麻和苎麻,研究土壤pH 与重金属含量、径流液产生与理化性质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苎麻根系作用和石灰+有机肥模式均对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生物有效性更显著;植物定植和改良剂的施加不仅显著减少地表径流,而且通过提高径流液pH 可降低径流液中溶解态和悬浮态重金属的含量,从而限制排土场污染土壤中重金属的扩散。

表2 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1-14,34-40]Table 2 Scope,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oil heavy metal pollution governance methods

2.3 耕地修复治理中的存在问题

2.3.1 治理主体的缺失与弱化 当前,我国提出乡村振兴面临的一个最突出、最关键的现实问题就是乡村人口的大量流出。这也是当前大宝山矿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面临的最严峻问题。大宝山位于粤北,经济发展相对较缓慢,导致大量劳动力处于外流状态且持续增加,并伴随着“空心化”现象,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到城市打工致使农村社会结构严重不均衡。在此背景下,乡村社会逐步变成由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组成,并且由于区域地形限制,无法实现以机械代替人力,从而导致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主体部分缺失和严重弱化。

2.3.2 农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彰显不足 实践证明,农民阶级始终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主力军和强大动力。农民作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行为的重要实施者,其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可或缺。充分发挥农民管理耕地的根本力量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然而,在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中却往往存在农民参与性不足的现象。在实施过程中,农户因乡镇政府的直接过渡干预而无法施展自身才能,在耕地重金属污染上的治理主体地位未得到充分彰显,成为了生态振兴中的旁观者,或仅被动参与某一环节。

2.3.3 市场化机制不充分,缺乏社会资金 大宝山矿区污染历史久远,其中情况错综复杂,早已无法溯源污染行为者的身份。当务之急是由政府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引导地方企业协助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然而,由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尚未完全建立合理的市场化机制,缺乏有效政策激励社会资本的引入,资金问题成为限制其治理的瓶颈。目前,耕地重金属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和地方投资平台筹集的资金来实施,无法满足矿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经费需求。此外,由于政策扶持有限,大宝山矿区耕地治理缺乏统一规划,管理部门单一,财政性资金有限,且治理项目多以公益性为主,缺少经营性收益来源等因素,导致社会资本投入意愿不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且治理实践周期长,使得企业参与投资耕地重金属污染项目更加谨慎。

2.3.4 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多元参与体系尚未健全 在传统的矿山治理模式下,政府—企业—行业生产者存在分离现象。农业生产者与政府、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和监督难等问题。矿山无序开采导致重金属耕地污染的修复和治理具有难度大、成本高和治理周期长的问题,多样化的耕地污染,复杂的治理结构和多方面的参与主体也加剧了耕地污染修复的治理难度。当下政府下发的方针政策大多数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和监管机构并未完全落实。社会整体参与度低,政府—企业—农业生产者等多方协调性差,农业生产者对耕地的合理利用意识低,具有土壤治理方面的环保企业比较少,并且因组织协调难,导致实际治理困难。综上,现阶段矿山无序开采导致的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缺乏社会参与度和合作协调性。

3 乡村振兴背景下破解污染耕地“多元化”治理困境的策略

3.1 改变惯性思维,实现农户自我修复耕地

农户作为耕地最重要的治理者,其自我修复耕地的意识在重金属治理中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农民的公民意识不断觉醒和发展,利益诉求不断增多,参与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独立主体意识也不断增强。然而,在年轻一代向城市流入的同时,乡村社会的构成主体文化水平、体能均相对较低,他们中很少有人能够自主参与治理耕地污染工作中。亟需吸引更多年轻人返乡建设,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同时也要提升他们的能力和水平,增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主体意识,强化法治宣传,普及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村委会可联合具有专业技术的组织、企业和研究院所对乡村新农人进行农技培训,提高农户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识,在耕地施肥上提供技术指导,减轻因施肥等农艺措施加重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此外,对污染耕地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地方政府到企业均不得以污染耕地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杜绝耕地重金属污染的再次发生。

3.2 完善耕地重金属污染多元化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

在进行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时,应该将原来的治理模式转变成开放式治理模式,让更多的治理主体参与到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中,使治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有效提高。耕地重金属污染多元化治理基于耕地保护利益相关者视角,积极引导地方政府、集体、企业、个人等参与耕地保护,构建多元化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模式。如构建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和制度,完善多元化耕地补偿治理机制。地方政府应把矿区耕地重金属治理保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提供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联合社会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大宝山周围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环保投资力度,推行耕地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执法监管平台,确保动态监管全覆盖,对污染耕地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3.3 引入更多第三方企业及院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确保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开放性、专业性和契约性是政府在完善和推广耕地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重要任务。一是建设具有开放性特征的第三方市场。树立开放包容的多元治理理念,客观对待地方政府、第三方与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诉求,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方式,构建耕地治理利益共同体。打造“第三方主治”的共同治理开放平台,吸引资金实力强和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加入耕地治理。二是加强第三方市场的专业性建设。加强对第三方市场的准入门槛与监管标准的管理,避免在第三方市场出现“劣胜优汰”的现象,防范由于第三方主体能力差而导致耕地治理效果不达标等后果。同时,采取“院地共治”模式,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地方治理修复矿区污染提供技术支持。

3.4 加强技术攻关,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现阶段对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是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大宝山土壤污染情况复杂多样,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污染源解析与源头防控,适当采用绿色新型高效治理修复技术与产品、种植重金属低积累农作物,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一方面引入更多的技术单位调查大宝山及水源流域污染情况,根据“土壤—水—农作物”系统重金属的迁移、转运过程与机理,突破耕地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土壤普查可为其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突破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产业链建设技术创新,探索耕地重金属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理、评估等工作推进方式与管理的有效模式,构建专业化、产业化、标准化、可复制、易推广的耕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与治理修复技术体系和运行管理模式机制。

4 结语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有效衔接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走向农业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任务。解决耕地重金属污染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不仅影响农产品品质和产量,更影响人类的生命安全。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构建耕地重金属污染“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一是需要厘清农村治理主体的具体责任功能,准确定位,创新工作机制,严格履行职责;二是明确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多元主体的地位,所有参与主体均视为平等的治理行为者,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避免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三是加强政府、市场、农户之间的有效合作和良性互动,建立多元、平等、互信、自由、互补的治理模式,强调治理行动化、途径多样化、组织开放化和无界化,严禁管理中心化,最大限度发挥治理主体的整体力量。

猜你喜欢
宝山耕地重金属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沉淀/吸附法在电镀废水重金属处理中的应用
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军令状” 牢牢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
黑太阳
耕地种田也能成为风景
鱼头中重金属含量真的很高?
吃蘑菇不会重金属中毒
重金属的优雅
我国首次将耕地分等定级
走进寡妇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