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情况及主要特色

2022-08-11 10:30陈志光
人民之声 2022年7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国有资产人大常委会

陈志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精神,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重点改革工作安排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全面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起草工作,报经省委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并公布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依法履职依法监督的内在要求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我省决定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出台的重要文件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将出台我省决定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及早部署,切实做好文件稿的起草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2018年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印发了贯彻落实省委意见的实施办法和五年规划,为稳步有序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我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近4年来,报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相关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精神,履行好党中央赋予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新职责,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推动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够明晰、管理不够规范透明、效益有待提高等问题,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从人大立法工作实际出发,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是进一步健全我省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的内在要求。

起草过程着重把握好“三化”

决定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资管理监督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的要求,围绕提高报告质量、发挥审议关键作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我省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为推动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法治保障。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好如下方面:一是加强学习,实现好转化。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与工作要求,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决定与省委的要求转化为我省的决定,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二是加强调研,做到细化。深入开展调研,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部署结合广东实际细化为具体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进行适当拓展,突出广东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定位的把握,做到依法监督。准确把握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而不是管理国有资产的定位。把握好人大监督的度,坚持正确监督、依法监督。四是加强工作协同,确保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务的落实。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多方面听取意见,切实做好决定草案稿的起草工作。五是加强质量保证,确保制定一个好决定。认真研究决定草案稿体例、结构、举措,精准提炼观点和表述,遵照立法工作的规范,确保强化、转化、细化工作做到依法有据。

广州港南沙港区(资料图片)

结合实际着力突出广东特色

我省决定共十条,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与全国人大决定保持基本一致,分为:总体要求(第一条)、报告和审议工作(第二条至第五条)、健全相关机制(第六条至第九条)、地方人大的履职等(第十条)等方面内容,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强化、细化和拓展安排,突出广东特色。

强化、细化相关要求,增加可操作性。一是强化人大与政府工作衔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省政府研究制定我省国有资产报告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方案(第一条第二段、第二条第一段)。二是强化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明确要求形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问责情况,明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第二条第七段、第六条第二段)。三是强化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明确要求探索建立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估机制(第三条第二段)。四是细化常委会审议环节(第四条第一段、第三段)。

结合广东实际,作出拓展安排。一是强化国有资产风险控制。明确将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情况作为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之一,将风险防控情况作为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内容之一(第二条第二段、第三段、第五段)。二是增加国企报告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第二条第三段)。三是健全政府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第二条第五段)。四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用好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相关规定融入决定草案稿,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对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条第二段、第六条第一段)。五是完善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推进信息共享。明确完善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的互通、共享(第九条第一段)。六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第九条第二段)。七是强化上下联动,加强对基层指导。明确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第九条第四段、第十条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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