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山烧烤店打人及昆山龙哥反杀案说正当防卫

2022-08-11 10:30
人民之声 2022年7期
关键词:龙哥砍刀行凶

徐 嵩 陈 佳

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事件,短短几分钟的打人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引起一片哗然。该打人视频能引起如此巨大反响,一方面是因施暴全程残忍狠厉,画面触目惊心,引发全民声讨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是因为旁观者的态度让大众惊讶与寒心。施暴全过程,除了受害人几名女性自己反抗暴力,同店在场人员几乎无人伸出援手去劝阻、制止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这不禁让人疑惑,旁观者除了担心可能遭受施暴者报复,或力量悬殊援手制止无济于事外,是否对于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而制止暴力行为存在过多顾虑?是否有法律制度或权利可以消除该顾虑,进而营造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本文拟通过轰动全国的昆山龙哥反杀案,向各位读者介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同向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某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某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某。虽经劝架,刘某某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某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某某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某某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某某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某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刘某某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某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某某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某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民警。刘某某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侦查过程及侦查结果

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日依法撤销于某某案件。

案件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可分为两类,即第一第二款的一般正当防卫和第三款的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对防卫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本案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认定于某某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存在“行凶”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刘某某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于某某,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某人身安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凶”。

其次,该不法侵害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某某的暴力威胁之中。刘某某先是下车对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某某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某某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某某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于某某的还击行为不是发生在侵害发生前或侵害结束后,始终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期间。

再次,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自己人身免受侵害。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本案中,于某某未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是刘某某自己主动率先发起攻击。于某某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某某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目的仍是保护自己。另外,于某某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某某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最后,于某某的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本案的口角摩擦、攻击防卫行为,仅发生在刘某某及于某某两人之间,刘某某的同伴并未加入。于某某在夺刀防卫时,仅对刘某某进行攻击,没有波及刘某某同伴,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求。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定于某某正当防卫成立,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昆山龙哥反杀案之后,202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漫画/赵晓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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