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征信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22-08-12 10:01牛国良
中国市场 2022年22期
关键词:真实性个人信息信用

高 娜,牛国良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 100102)

1 引言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 2013 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征信行业迎来的又一重要新规定。明确提出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征信信息保护的倾向。2018年,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9年,支付宝中花呗用户已达到5亿,消费借款总额超数千亿元,这也表明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化征信时代。2021年9月,花呗发布公告称,花呗会在央行征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步推进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等工作。以上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互联网征信全面正式进入征信体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消费经济的发展,征信报告不仅客观地记载了用户的信息,也已经成为用户的第二个“身份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如果客户征信行为良好,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支持。相反,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就会受到相应信用惩戒,影响到日常工作与生活。但是,个人的相关征信用户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如果采集过度,会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受到侵害。

互联网征信依托大数据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收集、清洗、处理征信数据,能较好地解决互联网信贷中出现的信用危机等问题,在识别风险和预防风险的过程中显示出巨大的优势。但是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给征信行业带来了一些问题。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平台会出现采集过度、个人信息被泄露等问题,这对个人征信用户信息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互联网电商平台巨大的规模必然产生海量信用数据,这些数据如果能很好地与央行征信系统进行共享,必然会双赢。

当下,很多研究都关注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如何更好地共享、挖掘征信信息,对于征信信息保护的相关研究相对很少。如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过分共享,会影响个人生活和企业发展,引发提供征信信息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信息采集的抗拒和猜测。因此,互联网征信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2 互联网征信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传统征信来说,互联网征信虽然能广泛收集数据,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 信息采集范围不合理

在传统征信中,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收录的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系统公开的信息。虽然信息覆盖范围有限,但采集的信息范围是合理的,也是可以作为信贷等下一步工作的参考数据。互联网征信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等技术进行数据的收集,信息采集范围界限不清,虽然数据更多,层次也更多。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收集标准,导致目前的征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没有经过用户授权、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就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纳入征信系统,已经对信息的采集超过规定的权限。有的信息不属于征信所需的信息,反而是个人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机密,这些未经用户授权就保存用户个人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困扰。

2.2 信息真实性缺乏保障

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中,依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采集信息时,因为实名制和金融机构严密的审核制度,收集的信息真实性能够得到保障。而互联网平台的交易和信息的提供,缺乏银行等金融机构严密的验证系统、制度和流程,信息的真实性受到挑战。如果前期收集的信息真实性不能保障,后期的征信报告和对于信贷的审核也就更加失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线上信贷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互联网平台中各个征信机构的审核制度不同,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全面保证。另外,有的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商务平台从属一个公司,因公司整体利益,可能存在对客户信息审核不够严谨的情况,这种情况采集的信息真实性自然无法完全保障。例如芝麻信用的个人信息包括征信机构通过第三方和自己收集获得以及用户个人将数据上传至征信机构两大类信息。虽然对征信机构通过第三方和自己收集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签订了协议条款,但如果接受信息采集时用户上传了虚假信息,芝麻信用如何负责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在信息的真实性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2.3 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

传统征信中,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等工作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完备的制度约束和流程防控,客户信息面临泄露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互联网时代,客户在网络上提交的信息的安全性受到质疑。一方面,很多群众轻信征信洗白或者给不良征信记录铲单等行为,导致向违法机构提供重要信息,使得自己的权益和财力受损;另一方面,有一些征信机构以大数据征信名义发生一些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行为,使得客户信用信息被泄露。另外,电脑中的木马程序会盗取客户信息;个人对密码、验证码的保护不力也会间接使得信息被非法收集,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等。类似这些问题也从侧面体现了信息保护制度以及相应监管制度的缺失。

3 互联网征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应对策略

针对以上的情况,互联网征信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提高信息覆盖面、解决信息孤岛、加强信息共享等优势,也有自己的信息保护等问题。想要更好地开展互联网征信建设,就要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科技的力量,优化相关信息保护的机制,与传统征信互补互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3.1 界定信息采集范围

《办法》中明确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将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纳入监管,再次明确“最少必要”的信息采集原则。虽然《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但在征信体系建设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之前不少信息的采集不但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违背了信息主体的意愿。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上存在的个人信息也会被征信机构所收集,征信信息的范围大大扩展,虽然丰富了征信系统,更好地适应了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但有的时候也会超过界限,使得客户隐私受到挑战。互联网征信机构应该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标准,在实践中更细化客户信息采集范围,真正在不断实践和监管中做到“最少必要”采集。

3.2 完善法律法规

互联网征信模式下,要通过完善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审核制度保障一手信息的真实性。只有从开始就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才能运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进行信息的共享和信息的筛选,保证传递的都是真实的信息。同时,国家也应该出台针对征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传虚假信息要有惩罚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促进真实信息在区块链的区块构建中传递下去,全面保障信息的真实性。要加强专门立法,特别是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方面,既要明确征信的行为边界,也要明确相关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适时推出《办法》,是对征信服务行业的一个规范,也体现了我国大力开展征信体系建设的决心,对信用服务行业、大数据市场的信息使用规范提出更为清晰的要求,加大个人信息在金融经济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的规范力度。在未来的实践中,有一些市场体现出来的细节问题还需要建立反馈机制,以利于后期完善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征信市场的需求。

3.3 构建信息保护机制

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征信信息收集中容易泄露,信息的安全性受到挑战。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征信机构需要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旨在通过制定制度努力为受到侵害的用户挽回损失,进而提升用户采用互联网的手段进行征信测评的意愿。当然,在制度的制定中,要有具体的可执行措施并且互联网征信机构要保证严格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的安全,保障被收集信息者的基本权益。比如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合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征信行业效率,提高征信活动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持证上岗,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具体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搭建异议处理系统等,针对身份失窃者、欺诈受害者等不同情况进行互通处理等,最大可能地保护信息提供者的隐私。

4 结语

互联网征信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征信的出现带来个人征信领域的革新,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有了极大的变化。一些信息可能因为不规范采集、授权不当等出现问题进而影响信息主体的切身权益。在进行传统征信和互联网征信的对接以及融合过程中,既要体现保护,也要体现惩戒,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进而界定信息采集范围、保障信息安全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征信不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和实用性,也要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征信是不断丰富金融防控手段的基础,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平衡征信市场的数据库建设和征信数据信息保护的关系,构建更加有效安全的征信体系,才能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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