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从XX公司破产财产处置视角出发

2022-08-15 00:44昆明
现代企业 2022年7期
关键词:清算组企业破产债权人

□ 昆明 张 金

作为企业清偿破产债权的重要前提,破产财产处置关系到企业破产清算目的的实现,在破产财产处置期间存在着处置不能的制度与规范缺失等问题,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带来安全风险。实际上,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重整不能,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资产变现环节。财产能否变现以及变现价值多少,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后续环境保护等问题。当企业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变现,或者无法通过实物分配方案偿债时,可从法律角度出发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解决制度缺陷,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一、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

破产财产就是指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可供债权人分配受偿的财产,其认定与处置将关系到债权人与当事人的利益。破产法中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包含债务人经营期间的所有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以及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份额,破产清算主要是围绕企业破产财产做出认定和评估等工作。破产财产的处置主要有出让与以物抵债两种情况,出让包含拍卖与折价两种,以物抵债具体为实物分配。从法律来看,《企业破产法》中规定,除了债权人另有决议之外,破产财产的处置应通过拍卖进行,以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基于市场价值的导向,以公平竞价的方式提高拍卖物的价值。当前网络拍卖已经成为司法拍卖的重要途径,这是实现企业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快捷方式,可有效保证债权人的个人利益。不仅如此,法律中还规定,依法不宜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企业破产财产,可在分配时实物分配或作价变卖,变卖就是对拍卖的补充,具有灵活性特征,变卖方式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主,同时兼顾债权人合法利益。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的处置至关重要,处置结果将会直接对破产程序产生重要影响。分析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具体体现如下:(1)破产清算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处置结果将关系到债务人资产价值,同时影响债权清偿率;(2)破产财产处置进度将影响清算进展,如果处置结果不明确,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也会无法继续,导致破产程序期限不断延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影响;(3)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维护利益的最后防线,如果无法通过破产清算依然无法有效处置财产,将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综上所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如何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维护各方人员利益关系,这将是未来法律工作面临的重点。

二、企业破产财产处置遇到的问题

1.处置期间架构缺失。不管是拍卖还是实物分配,在可变价时,债权人的利益获得保障。如果企业破产案中存在着运输系统类资产大、价值变动不定的情况,破产财产拍卖或者实物分配有可能对债权人分配不具备吸引力。如果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将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将有可能出现以下困境:一方面,财产为构筑物无法分割,那么按比例分配将不能实现;另一方面,财产如果可以贬值拆分,但仅仅为可拆卸设备,其附着的构筑物依然无法拆分。

2.后续规范制度不完善。首先,处置不能的财产移交管理与后续制度缺失。破产法没有对破产财产移交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清算后,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从而清偿企业破产债权,面对处置不能的情况,法院如何推进破产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其次,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存在缺失。不管破产程序是终结,破产财产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固废物污染和水污染,其行政与民事责任是否指向管理人,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如何实现,这是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内容。再其次,财产管理人诉讼主体制度存在缺失。破产程序终结以及破产财产处置不能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只是一般财产代管人,那么他就不属于宣告失踪制度的管理人,也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司法中提到的诉讼主体能否作为被告或者原告参与诉讼,目前还不够明确。

3.财产类型复杂。企业财产类型比较复杂,破产程序之前,企业就已经做好资产的清理,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财产多为无法清理的财产,其情况较为复杂。这部分财产一般存在以下类型:(1)存量公房,多为产权明确但是没有房改出售的住房;(2)对外投资,持股情况不明确,或者企业工商登记处于吊销状态;(3)境外资产,对于中外合作的企业,其没有清理的资产中难免有境外部分的资产。

4.财产信息缺失,线索不清晰。企业财务资料不够健全,财务人员频繁更替。这一管理问题将会导致无法掌握破产企业财产线索,财产清查受到阻碍。财产信息不清晰或者信息不对称,因财产相关文书资料缺乏,或资料信息与实际相差较大,最终影响破产财产的有效处置。

5.破产财产清算组的临时性质,影响破产善后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破产清算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司法权利,破产清算组能够向破产债务人与民事责任人等发出偿债的通知书,具有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请求的确认权,在此过程中司法权利极有可能被滥用,并且清算组还具有破产财产的分配权。清算组的破产财产处置行为具有临时性,在财产处置结束后,依然存在后续尚未解决的事项需要开展,如仍然需要代表破产财产权益、向导致破产的主体责任人追加责任与追求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等事项。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后能够保留清算组成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主体地位与权利义务的模糊使清算人员与清算费用不稳定,严重影响破产清算处置的善后工作。

三、破产财产处置的风险

1.一般风险。破产财产处置期间,零清偿将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从而加剧社会矛盾。企业破产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众多债权人,其群体范围较广,同时关系到企业员工根本利益。破产程序以司法主导的企业清算为主,如果破产清算程序中注销了破产企业,那么债权人与员工的权利也会终止,所以破产程序就是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如果清算过程中存在着无法有效处置破产财产的情况,且这部分财产不能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展开债权清偿,将有可能导致案件中债权人零清偿结果,此时人们将会对破产程序存在不满的情绪,甚至会矛盾激化。

2.责任归属风险。这一风险一般为破产终结后的资产管理责任归属风险,属于破产财产不能的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中提出,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其账册和文书将会移交给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由企业开办人、股东负责保存,对于无法处置护着分配的资产,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管理人、股东以及上级单位之间无法对资产管理责任达成一致。

3.安全风险。一般企业存在安全风险的资产多为工程类风险。例如运输系统资产为在建工程,设备因为停用且无人管理维护,设备构件存在着损坏的情况,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如果无法对这部分资产处置变现,那么只能采用拆分处置或实物分配的方式,但这样做需要面临昂贵的运输费用和拆卸费用。

4.环保风险。企业破产之后如果无法对破产财产有效分配,那么这部分财产的环境污染风险将无法及时防控处理。例如企业资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包含生产期间的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资产处置失败后,资产作为特殊物品在处理期间会产生额外费用,此时企业已经无法再有资金处置资产风险问题,法院推进企业破产程序时受阻。

5.资产归属风险。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在破产清算中至关重要,合理的资产处置可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资产利用价值,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实际上企业资产类型十分复杂,处置破产财产时需要考虑市场价值和业务领域,并对财产处置效率产生影响,特别是一些僵尸企业存在着资产利用价值低和技术落后的问题,资产处置变现困难,目前法律只对企业档案资料接收主体做出规定,具体资产归属情况及相关实务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破产财产处置无法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完成,或者存在着侵害他人权益的问题,可考虑将侵权损害赔偿纳入优先债权,如果程序终结之后将其移交给管理人,那么他人利益保障风险依然存在,如何保障权益已成为严峻问题。

6.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风险。在破产财产清算过程中,破产债权人与相关利益者主要关注经济利益方面,而未对自身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加以重视,并且破产财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充分明确破产处置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从而难以保障社会中环保与安全的利益问题。企业经过破产财产处置并办理注销手续后,虽然企业已经解体,但遗留的安全与环保问题并不会因为企业的破产而消失,所以在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程序中,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责任承担,以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基于企业破产财产处置视角的法律问题

1.构建强制处置制度,明确归属责任。当拍卖、折价、实物分配等方式无法处置资产时,如果破产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安全,或者企业股东和主管部门不愿意成为财产管理人,此时法院应邀请其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企业破产财产带来的安全风险,对拆除拆除和变卖费用进行科学评估。随后管理者可以采用招投标的办法对资产消灭展开招标处理,其过程产生的费用可纳入破产费用,剩余收益可作为一般破产财产做出有效分配。做好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保管责任主体指导,依据资产风险来源,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无法处置的资产保管与相关处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有效处置措施时,可以由企业股东承担,使后续责任归属更明确,激励破产企业股东在经营期间更加重视对资产风险的管理,做好风险有效防控。

2.环保与安监部门介入,破产立法与环保对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可以邀请当地环保与安监部门介入其中,与法院工作人员组建破产清算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破产财产处置期间的环保和安全问题。对于存在重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企业,行政部门应尽快介入,谨防环保和安全风险,加强风险有效防控。破产程序应关注对民事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防止企业注销之后出现该问题。

3.设立破产基金,建立财政反哺制度。司法实践中,建议设立破产案件基金,用于企业没有任何财产无法支付管理人职务报酬的情况,提高办案效率。在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程序中,环保与安全问题的处置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环保与安全问题的处置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破产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XX公司部分难以变现的资产,可以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适当的分解处理,以此防范因部分资产的有害性质对社会公共造成的安全威胁。对于此,可以通过法院设立的基金,从受理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或得到政府财政支持,资金的来源可以从本地破产财产处置事宜中管理人报酬中抽取相应比例的资金,或从人民法院破产财产处置案件的受理费中提取相应比例资金,并在破产基金项目的帮助下保证资金充足。

4.搭建智慧破产平台,提高法律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破产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流程呈现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智慧破产平台的构建具有提升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扩大破产重整新融资支持力度、增强智能服务水平、提高办理破产透明度的优势。平台与淘宝、京东相互对接,以市场化标准判断企业重整价值,锁定地方行业协会,推动破产企业相关信息,使破产企业资金流向更加明确,为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

5.理清企业财产情况,均衡开展财产处置工作。基于企业审计报告和现有财务资料,了解企业当前财务情况。虽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很多账册资料不再齐全,但资产清查依然要根据财务资料信息,依据审计报告挖掘企业财产线索。重视企业与主管单位的访谈和接管工作,尽可能地让对方提供财产线索与交接资料,并在法院的支持下,采取司法措施解决问题。根据财产情况做好分类管理,制定财产清理方案,使财产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处置企业破产财产时,应按照破产法进行财产清算,同时根据相应政策制度均衡各方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同时维护民事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寻找灵活的方式处置企业破产财产。为了灵活地展开财产处置工作,以下建议可供参考:(1)以法律与政策为基准,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为使相关制度更加具体,在破产清算实践中需要同时依靠破产法与规章政策,比如处理企业存量公房时不能直接公开拍卖。(2)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保持社会公平,比如处置存量公房时考虑当前居住员工的利益,如果对方放弃购买权,可协助员工办理租住公租房。(3)采用灵活的变价方式处置企业财产。如果处理存量公房时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最终导致售房价款不足以交纳费用,处置成本超过收益。此时可以将房屋转让给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协调税费减免与职工居住情况。在经过财产评估之后选择除了拍卖以外的处置方式变价,比如与买受人议价之后变卖房屋,节约评估与拍卖费用,提高企业破产清算效率。

6.构建适合破产财产处置法律问题的中介业务体系。针对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清算组权利义务与善后工作主体责任的不明确,应构建适合破产财产处置法律问题的中介业务体系,明确中介业务主体,以此理清破产财产处置法律问题与清算组制度之间的矛盾问题,并赋予清算组主体合法合规的破产财产处置中的合适定位。破产财产处置的中介业务体系的构建应取消赋予清算组不合理的司法权利,明确清算组成员与破产债务人之间不应具有非正常利害关系。中介业务体系应与破产财产处置法律有机联系,设立破产财产处置的财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的聘任应选择持有国家行政机构的合格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评估师、律师、会计师以及拍卖师等。同时,中介业务体系的建立还需要完善破产财产处置的关联制度、破产债权人自益权财产的权利主张制度、破产财产处置的财务记账制度等机制,以此有效解决破产财产处置中中介主体制度的缺陷与流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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