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区归来不报备,确诊阳性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022-08-29 12:28马祥超
江淮法治 2022年10期
关键词:寿县防治法疫区

文/马祥超

■导读之声

疫情防控期间,在疫区有逗留史,返回后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且多次前往公共场所活动,随后被确诊为阳性,并造成他人被感染,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件聚焦

插图/小宜

2022年3月26日晚,寿县某医院的李某开车送其女友到邻县某卫生院上班。该卫生院是疫区所在地,李某在该卫生院附近逗留数小时,期间不断有防疫人员来来往往,李某出于好奇还进行了探视和询问。回寿县居住地后,李某未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备,3 月31 日便到单位上班,并到多地为他人做核酸检测。4 月4 日,李某被确诊为阳性无症状感染者。同日,李某一同事也被确诊。目前,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但不服从政府管制的,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寿县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已于3月27日发布了相关预警信息,要求对到过邻县疫区的人员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备,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李某本人身为医生,应当有更高的职业敏感性,却未严格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未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持有放任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而置之不理的态度,其主观方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另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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